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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其顿共和国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0: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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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会简史

  马第一届议会成立于1991年1月,本届议会是马的第6届议会,由独立以来第一次议会提前选举产生。历届议会时间为:第一届(1991.1—1994.11),第二届(1994.11—1998.11),第三届(1998.11—2002.11),第四届(2002.11—2006.6),第五届(2006.8—2008.6),第六届(2008.6至今)。

  二、议会地位

  马其顿共和国议会是代表公民的机构并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议会的组织机构和运转由《宪法》和《议会议事规则》确定。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一)议会由120名至140名议员组成。议员通过秘密投票经广泛、直接和自由的选举产生。议员代表公民,作决策时严格遵循自己的意志。选举议员的方式和条件由法律确定,制定相关法律时须经全体议员的多数通过。议员每4年选举一次。议员身份由议会核准,任期自议会成立大会召开时起计算。只有在战争或非常状态下议员任期才可延长。议员不得再从事其他职业或履行其他职务。

  (二)议会成立大会应于议会选举投票后20天召开,成立大会由上届议长召集。如果议会成立大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开,议员可自行于议会选举投票之后的第21天召开会议,成立新一届议会。新一届议会选举在本届议会任满前90天举行,或在本届议会解散后60天内举行。如果全体议员的多数同意,议会可解散。

  (三)马第六届议会(2008年至2012年)成立于2008年6月21日。

  1.议长:

  特拉伊科·韦利亚诺斯基(TRAJKO VELJANOSKI)(内部组织党)

  2.副议长:

  斯韦特拉纳·娅基莫夫斯卡(SVETLANA JAKIMOVSKA)(内部组织党)

  拉菲斯·阿里蒂(RAFIS ALJITI)(阿族融和民主联盟党)

  亚尼·马克拉杜里(JANI MAKRADULI)(社会民主联盟)

  3.议员(共120人):

  1)内部组织党(VMRODPMNE)(53人)

  2)社会党(Socialist Party)(3人)

  3)马其顿民主复兴党(“DOM”Democratic reconstruction of Macedonia)(1人)

  4)欧洲未来党(Party for European Future)(1人)

  5)民主联盟(Democratic union)(1人)

  6)内部革命组织—马其顿族党(VMROMacedonian)(1人)

  7)马其顿塞尔维亚族民主党(Democratic Party of Serbs in Macedonia)(1人)

  8)马其顿族土耳其族党(Democratic Party of Turks in Macedonia)(1人)

  9)马其顿罗姆族联盟(Union of Romas of Macedonia)(1人)

  10)马其顿民主行动党(SDAM)(Party of Democratic Action of Macedonia)(1人)

  11)阿族融合民主联盟(DUI)(18人)

  12)社会民主联盟(SDSM)(18人)

  13)自由民主党(LDP)(4人)

  14)新社民党(NSDP)(3人)

  15)自由党(LPM)(1人)

  16)新选择党(NA)(New Alternative)(1人)

  17)阿族民主党(DPA)(8人)

  18)独立议员(3人)

  四、议会职权

  (一)马其顿共和国议会负责:

  1.制定和修改宪法

  2.制定法律并对法律进行正确解释

  3.确定税费额度

  4.制定国家预算和决算

  5.制定国家空间规划

  6.批准国际条约

  7.宣战或宣布停战

  8.决定变更国家边界

  9.决定与外国结盟或退出联盟

  10.发布全民公决令

  11.决定国家储备事宜

  12.选举马其顿共和国政府

  13.选举国家宪法法院法官

  14.选举法官及解除法官职务

  15.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选举、任命和解除公职人员职务

  16.对政府和其他公职进行政治监察

  17.发布特赦令

  18.履行《宪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在全体议员多数通过的前提下,议会可就某一问题发布全民公决令。在超过选民总数一半投票的情况下,如果支持公决问题的人数超过投票者的一半,则此公决问题即通过。当有超过15万选民要求举行公决时,议会必须发布公决令。

  五、议会组织结构

  (一)根据全体议员中多数的同意,议会从议员中选举议长和一至多名副议长。议长代表议会,致力于《议事规则》的实施并依据《宪法》和《议事规则》行使权力。议长不得再从事其他职业、公职或在政党内担任职务。议长负责签署议会选举令和总统选举令。

  (二)专门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通过的法律提出建议,审议通过的法律、草案以及议会将要通过的法令,监督议会法令的实施,以及权限内的其他相关事务。

  各团体主席、副主席和成员都是从议员中选出。

  1.宪法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Constitutional Issues)

  2.立法委员会(Legislative Committee)

  3.国防与安全委员会(Committee on Defense and Security)

  4.政治体系与不同民族关系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Political System and InterEthnic Relations)

  5.外交政策委员会(Foreign Policy Committee)

  6.欧洲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European Issues)

  7.选举与任命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Issues)

  8.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常务委员会(Standing Inquiry Committee for Protection of Civil Freedoms and Rights)

  9.安全与反间谍情报部门工作监督委员会(Committee for Supervising the Work of the Security and CounterIntelligence Directorate and the Intelligence Agency)

  10.财政与预算委员会(Finances and Budget Committee)

  11.经济委员会(Committee on Economy)

  12.农、林、水资源管理委员会(Committee on Agriculture,Forestry and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13.交通、通讯和环境委员会(Committee on Transport,Communications and Environment)

  14.教育、科学和体育委员会(Committee on Education,Science and Sport)

  15.文化委员会(Committee on Culture)

  16.卫生保健委员会(Committee on Health Care)

  17.劳动与社会政策委员会(Committee on Labor and Social Policy)

  18.机会均等委员会(Committee on equal opportunities for women and men)

  19.议事规则和议员任免委员会(Committee on Rules of Procedure,and MandatoryImmunity Issues)

  20.地方自治委员会(Committee on Local Self-Government)

  六、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举行常务会议,会议公开举行,由议长召集。

  议会根据全体议员多数的同意制定《议事规则》。

  出席会议的议员数超过全体议员的一半议会即可正常举行会议;经出席议员多数但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一通过(《宪法》无特别规定时),议会即可作出决定。

  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会可在无公众到场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议会休会期为8月1日至31日,但是议长有权在休会期内召开会议。

  七、议会立法程序

  1.议员、政府或至少1万名选民联名即有权提出议案。

  2.议长应在议案提交3日内向议员发放议案文本。对于不是由政府提出的议案,议长应向政府征询意见。

  3.立法程序一般经过三读。一读,至少有15名议员提出举行会议讨论议案,在此之前3天内议案须经过相关工作组和立法委员会审议,并向议长递交报告陈述议案是否可以采纳和继续讨论,然后报告由议长向议员、议案提议人及政府递交报告。对议案的公开辩论于同意召开会议讨论后10日举行,会议将决定是否进行二读,如果通过将继续二读,否则议案无效。涉及公众利益的议案要进行刊登宣传,征求意见。二读,第一次会议辩论结束后7日内,工作组和立法委员会将参照修改意见对议案再次审议,议员、议会团体及工作组都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工作组和立法委员会将采纳的修改意见加入议案一并递交议长。三读,议案提议人和议员可以在会期前2天内对前两读的修正部分再次提出修改意见,会议上将直接讨论整个议案修正案。

  4.可以在紧急程序下和简短程序下通过法律。紧急程序下可以通过涉及避免经济领域重大波动或涉及国家安全和方位重大利益的法律。简短程序下可以通过内容较为简单及涉及面窄的法律。

  5.马其顿共和国总统和议长签署法律生效令。

  在总统决定不签署法律生效令的情况下,议会将重新审议该法律。如果全体议员的多数同意通过该法律,则总统必须签署该法律生效令。

  在超过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通过法律时,总统必须签署该法律生效令。

  八、议员制度

  议员享有豁免权。

  议员不负刑事责任,不得因在议会中表达思想和投票而被拘押。

  当议员本人不要求享有豁免权,但出于履行议员一职的需要,议会可决定对该议员实施豁免权。

  议员在任期内不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议员依法有获取补贴的权利。

  议员可以辞职。议员需亲自向议会会议提交辞呈。

  当议员因刑事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刑期时,其议员任期被终止。

  当议员因刑事犯罪被处罚而影响议员职务尊严、无故不参加议会活动6个月以上时其议员资格将被剥夺。在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议会将剥夺议员资格。

  九、议会党团

  议会中有5个议员团,每个议员团设有协调员。

  1.内部组织党(VMRODPMNE)议员团

  2.社会民主联盟(SDSM)议员团

  3.阿族融和民主联盟(DUI)议员团

  4.阿族民主党(DPA)议员团

  5.自由民主党(LDP)议员团

  十、议会办事机构

  议会拥有常设和临时工作机构。

  议会设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国家顾问,下设10个司局,其中包括:

  1.议长办公室

  2.秘书长局

  3.立法局

  4.议会例会局

  5.工作团体局

  6.分析与研究局

  7.国际合作局

  8.文件、资料和信息技术局

  9.财务局

  10.常规行政局

  议会可成立调查委员会,就各领域和涉及公共利益的任何问题进行调查。最少20个议员才能提出建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

  议会设有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常设调查委员会。

  议会设有民族关系委员会,成员包括:议长、马其顿族、阿尔巴尼亚族、土耳其族、瓦拉几族、罗姆族各两名成员及其他民族的两名成员。议长任该委员会主席。议会选举产生该委员会其他成员。该委员会审议涉及各民族关系的问题,并就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议会有义务就该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进行审议并通过相关决议。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1.经费

  议会经费来自国家财政预算,2008年经费为514167000代纳尔(约合843万欧元),2009年经费为603223000代纳尔(约合989万欧元)。

  2.友好小组

  马议会共有44个友好小组。包括与奥地利、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波罗的海三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比利时、波黑、保加利亚、中东国家、德国、希腊、丹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伊朗、爱尔兰、挪威、意大利、日本、塞尔维亚、黑山、中国、加拿大、卢森堡、马耳他和塞浦路斯、蒙古、英国、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美国、斯洛伐克、土耳其、乌克兰、芬兰、法国、荷兰、克罗地亚、捷克、瑞士、瑞典、西班牙、斯洛文尼亚和匈牙利的友好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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