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马耳他议会的历史以马人民两个阶段的宪法斗争为特色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先是自19世纪初沦为英国殖民地至20世纪上半叶谋求英殖民地式的代议机制,后是争取建立拥有自己主权议会的独立自主国家。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马耳他面临严重的经济和政治危机,与英矛盾激化。1919年6月7日,首都瓦莱塔爆发著名的反英暴动,迫使英于1921年颁布《阿梅里—米尔内尔宪法》,规定马国家管理权分属两个政府:一个是“马耳他政府”,主要管理纯粹当地性事务;另一个是“马耳他皇家政府”,管理“专门事务”(指国防、铸币、移民和对外关系等),两个政府在立法和行政上各自独立。“马耳他政府”向由立法大会和参议院组成的两院负责。立法大会由32名民选议员组成;参议院由17名议员组成,其中10人选自教士、贵族、大学毕业生、商会和贸易联合理事会成员,7人选自具备“特别才能”的人。两院制构成了马历史上第一个马议会,选举实行单一可转移选票的比例代表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马耳他人民要求独立的呼声日益高涨,迫使英国于1947年9月颁布马1947宪法,规定继续实行两府政治,分称“内务府”和“总督府”。“内务府”实行众议院一院制,由4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总督府”内设枢密院,由提名理事会和总督、部长组成的执行委员会组成。1947宪法确立了全民投票原则,首次给予妇女投票权。但马人民对实行两府政治强烈不满,罢工与暴动时有发生。1959年1月,英宣布废止1947年宪法,并于1961年给予马更大自治权。经过谈判,国民党政府1964年同英就马出台新宪法达成协议,英同意马1964年9月21日独立,实行新宪法,并保留总督。1966年,马举行独立后首次大选,国民党继续执政。1971年,工党胜出第二次大选,并于1974年12月13日修改宪法,宣布马为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此后,该宪法几经修改,延用至今。马宪法规定,马议会实行一院制,称为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政府由议会多数党组成。马议会基本规则效法英下议院,亦有其民族特色。
二、议会地位
马耳他宪法规定,议会由总统和众议院组成,如遇战争,每届任期可延长,每次延长12个月,最多不超过5年。总统除拥有行政权外,还有权任命议会多数派获最多支持的议员担任总理并组阁、根据总理提名任命议员为政府部长和议会国务秘书、任命反对党领袖、指定议会开会时间和地点、宣布议会闭会和解散、在议会宣读政府施政纲领、颁布赦免令等。总统还担任司法管理委员会主席。议会是国家立法机关,监督政府工作,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法案须经总统签批后方能成为法律。总理和议长须定期向总统报告各自工作。最高司法机关高等法院独立于议会和政府,属于执法机关。关于议员是否有效当选、议员空缺席位或被要求停止行使职能、非议员是否有效当选议长或当选后空缺职位等问题均提交宪法法院并据现行法律判决。
三、议员的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1.选民资格
凡年满18周岁的马耳他公民,在选举登记前18个月内已连续6个月或累计在马居住6个月者(公派驻外工作人员不受此限制)均有资格登记成为选民,但因患有精神疾病被法院取消资格者或被定为神经不正常者、被法院判处死刑者、正在服刑且刑期超过12个月者或因触犯议员选举规定而被依法取消登记资格者不在此列。
2.候选人资格
凡有资格选举议员的选民即有资格当选议员,但放弃马耳他国籍者、在政府部门任职或武装部队成员、企业合伙无限责任人、政府合同中的利益方且未在大选前1个月在政府公报上声明者、被判为或宣布破产而未偿清债务者、从事与议员选举有关工作或选举登记者等不在此列。
3.候选人产生办法
有资格当选议员者在获得本人所在选区5名以上选民签字提名后即可在规定日期前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一般作为政党候选人,也可独立参选。各参选政党通常物色较受选民欢迎的医生、律师、会计师等作为本党候选人,统一协调推出并集中造势竞选。每位候选人最多可参加两个选区的竞选。选举委员会在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后确认各选区最终候选人名单。
4.选举有关规定
议会选举必须在总统宣布解散上届议会3个月内进行,具体日期根据现任总理建议确定,但必须至少提前5个星期宣布。选举实行“单一可转移选票”(the Single Transferable Vote System)比例代表制(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总数须为奇数,各选区议员数目相同。选区数量介于9至15个之间,选举委员会每2至5年审议并确定选区界限;每个可选出5至7名议员,具体数额由议会决定。目前,马耳他全国划分为13个选区,马耳他岛12个,戈佐岛1个;每个选区选出5名议员。
选举须自由公正进行,严禁贿选舞弊和外来干涉。每位候选人竞选花费不得超过1398欧元。选举时不得泄露任何选民的投票信息。除依法协助盲人、文盲和因身体原因无法自己投票者外,不允许代替他人投票。选票的设计和印制应清晰合理,将候选人按党派等分类列出并标注不同背景颜色。选举组织者应为候选人及其代理监督票箱的运送、加封和开封等提供必要便利措施。
5.选举机构
选举委员会负责议会、地方市政委员会和欧洲议会议员等选举。议会选举和欧洲议会选举(全国只设1个选区)一般每5年举行一次,地方市政委员会每年改选68个市委会中的三分之一。选举委员会由1名主席和不少于4名委员组成,主席应为时任首席选举专员,从公务员中任命。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总理提名并商反对党领袖同意后报总统任命。部长、国秘、议员、议员候选人或政府官员无资格担任选举委员。
6.议会的产生
选举委员会正式公布议会选举结果后,新一届议会即组成,分成执政党和反对党两派。总统宣布新议会开会的时间和地点,新议会必须在两个月内召开会议,并在首次开会时选出议长和副议长,由总统发表政府施政纲领演说。议长一般由执政党提名本党议员或非议员担任,副议长则通常由反对党提名本党议员出任。
7.连选连任
参选议员及担任议长和副议长无法定年龄上限,均可连选连任,每届任期5年。
四、议会职权
议会的主要职权是制定和修改国家法律、修改宪法和《1964年马耳他独立法》条款、选举总统、对政府实行监督、通过国家预决算以及规定议会和议员的特权、豁免权和职责权限等。议会除表决总统提名议案、确定审计署长、副署长以及巡视官人选外,无其他人事权。
五、议会组织结构
议会由总统和众议院组成,总统为名义上的首脑,议会领袖一般由执政党副领袖担任,在议会运转事务中拥有实权。众议院设有议长和副议长等办公室、8个常设委员会以及独立的审计署和巡视官办公室。
1.议长职权
议长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礼宾位次排在总统、总理、首席大法官之后,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相对有限。议长在议会中只起主持会议作用,以保持公正中立,只有表决出现赞成票和反对票数量相等时,才可投决定票。此外,议长在议员管理中有一定的发言权,审批议员出国访问请示,并领导议会办公室。
2.常设委员会
第十一届议会共有8个常设委员会,即:特别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议会事务委员会(House Business Committee),特权委员会(Privileges Committee),议案审议委员会(Consideration of Bills Committee),外交和欧洲事务委员会(Foreign and European Affairs Committee),社会事务委员会(Social Affairs Committee),公共财户委员会(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国家审计署财户委员会(National Audit Office Accounts Committee)。
六、议会会议制度
1.会期
新一届议会开会时间和地点由总统指定,必须在选举委员会公布大选结果后两个月内举行,首次会议(sitting)的主要内容是选举议长和副议长。议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期(session)会议,两个会期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因议员在议会没有工资,仍要从事自己的职业,马耳他议会均安排在晚上召开,每周至少3次,现多为每周一、二、三晚6时至9时开会,有时拖后半小时为延会(adjournment),供议员据事先约定就特定问题自由发言,并不定期于周四开会讨论无官职议员议案(private member′s bill)。如15名议员提出要求或遇紧急情况,议会可在其他时间召开。议会每年春季(复活节期间)、夏季(6月至9月)和冬季(圣诞节前后)休会(recess)。
2.法定人数
宪法规定,议会开会的法定人数(quorum)为不包括主持人在内的15人。如果任何一名与会议员(通常为反对党督导)提请会议主持人注意法定人数不足,在议事规则所规定的间隔后,主持人确定无法达到法定人数后议会即告休会。实践中,如反对党督导认为本党出席议员在会议讨论中未居下风而不提出异议,即使少于15人,会议亦照常进行。各委员会与会人数过半数即可开会。
3.表决方法
投票必须公开进行,议员没有义务必须投票。议长或主持人应在投票结束后宣布结果,结果须计入议会纪要。议会表决法令议案时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支持方可通过。其他决议获与会者多数支持即可通过。议长只有在同意和反对人数相同时才可投决定票。任何其他议员在主持会议时保留原始表决权,出现人数相等时,还可投决定票。实际操作中,议会通常通过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决议,只有在执政党和反对党出现分歧时,才视情通过投票(division)裁决。
七、议会立法程序
议会立法程序包括3个阶段,分别称为一读、二读和三读。
法案通常由政府部长根据内阁决定在议会以动议方式提出,该部长只宣读法案标题,案文草案印发所有议员,此为一读。目前习惯做法是一读前先将法案经由议会事务委员会转交相应常设委员会讨论,以利达成共识。二读阶段宣读法案法则和内容概要,并展开讨论,反对党可提出原则性意见和建议。三读阶段逐条讨论法案细节并作修改,如最终达成一致,法案即自然获得通过;如有分歧,则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法案在议会获通过并呈送总统签署后即成为法律,在政府公报刊登后施行。议会有权推迟实施通过的法律或制定有追溯效力的法律。此外,议员也可以个人名义提交法案,在议会按类似上述程序讨论通过后成为法律,此即为前述无官职议员法案。
八、议员制度
1.议员权利
议员在议会宣誓效忠后参加议会活动。议员享有豁免权,在议会及其委员会的讲话、书面报告或由此产生的请愿、议案、决议、动议等不受法律制约,免于民事或刑事诉讼。在议会开会期间,议员免受因民事债务的逮捕。议员虽没有工资,但享有年度酬金(honorarium),目前为18181欧元。议员可从事自己的职业。
2.议员义务
议员应全心全意为国家和各自选区服务。议员必须出席议会会议和活动,连续两个月不与会者即被扣除补贴并有可能失去议员资格。议员在议会内外的言谈举止应反映议会的地位与尊严;必须遵守法律、议会规章制度和议事程序;除官方酬金外,不得为议员工作获得任何其他报酬和补偿;有义务向政府部门传达其所在选区的不满或代表他们与政府交涉,但不得施加任何不合适影响;每年年初须在议长提出的时间内申明自己的职业、就业、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商业利益、兼职及顾问、接收资助出国访问等情况。此外,议员不得为其演讲、书稿和出席座谈会等收取高于正常价格的报酬,还应向议长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三方为影响其履行职责而试图施加的腐败行为、压力和不当影响等。上述信息均记录在由议长保存的登记册内,并备公众检查。
九、议会党团
议会党团包括执政党议会党团和反对党议会党团。各党团均由本党议员组成,并任命督导、助理督导秘书和司库等,自行不定期在议会办公室或本党党部开会。执政党议会党团中不在政府任职的议员称为后座议员或普通议员,反对党议会党团设有相关事务发言人。
十、议会办事机构
议会设有办公室即议长办公室,由1名不定期任命的议会秘书(Clerk)领导,适量高级助理秘书、助理秘书等官员(目前共有32名)协助其工作,各常设委员会均有一名专职秘书,上述人员均为公务员。议会办公室未分设专门办事机构,人员根据业务各有分工,其中有1个研究分析小组,主要处理与欧盟有关事务。议会办公室在议会休会期间根据议长要求的时间(参照政府部门)正常办公。议会未实行议员助手制度。
议会秘书根据议长指示对议会负责,主持所有与议会事务相关的日常工作,领导和管理所有官员和办事员。议会秘书及其办公室官员由公务员担任。议会秘书缺席时,由助理秘书履行其职责。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1.对外交往权限
议会在遵守和服务国家整体外交政策的前提下自主开展本领域的对外交往,但注意与政府部门沟通和协调。议长出访一般自行决定,报总理备案。议员出访须经由议会秘书上呈请示报议长批准。议会外事工作由议会办公室负责,未设专门机构。外事经费在议会总预算内解决,无专门立项。
2.出访和接待团组情况
包括出席国际会议在内,议会平均每年安排议长和议员等出访团组10至15个,人数约40人;接待来访团组15至20个,人数各不相同。议长出访一般由议会秘书或外交协调员1至2人陪同。议会出访代表团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执政党议员占多数。
3.与外国议会交流情况
马耳他议会主要同欧洲议会(EP)、欧盟(EU)、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CE)、欧洲—地中海议会大会(EMPA)、英联邦议会协会(CPA)、各国议会联盟(IPU)、地中海议会大会(PAM)、欧洲理事会议会大会(PACE)等国际议会组织和机构开展联系,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有关活动。
4.议会友好小组
马耳他议会与澳大利亚、爱沙尼亚、法国、德国、意大利、利比亚、沙特阿拉伯、斯洛文尼亚、突尼斯和英国等10个国家的议会设有友好小组。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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