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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0: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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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会简况

  卢森堡议会是卢最高立法机构。议会实行一院制,只有众议院,议员60名,任期5年。议会主要职责是表决法案,宪法还赋予议会管理金融事务和监督政府的权力,在国际事务领域,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署的任何条约都须经过议会批准方能生效。议会、大公和政府都有提案权。议会的日常事务由议长和副议长负责。立法监督权属于宪法法院。

  二、议会选举制度

  (一)选区的划分

  全国分四个选区:南部选区(23名)、中部选区(21名)、北部选区(9名)、东部选区(7名)。参选政党制订各选区候选人名单,名单人数不得超过各选区法定议员总数。

  (二)选举时间和方式

  原则上,立法选举时间为六月的第一个星期天。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如果这一天和圣灵降临节重合,则提前到五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天;如果和欧洲议会选举重合,则两项选举合并进行,2009年选举即属于后一种情况。如果议会提前解散,则须在解散后的三个月内选举出新议会。议员按比例代表制通过直接、无记名投票方式普选产生。选举活动在选举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每位选民拥有与其所在选区法定议员总数相等的选票,选票上可填候选人名单,亦可填单个候选人。选举活动是否有效,由议会评定。

  (三)选民和候选人资格

  年满18周岁、拥有民事与政治权利、在卢有住处的卢森堡公民有选举权;年满21周岁、拥有民事与政治权利、在卢有住处的卢森堡公民有被选举权;被宣判为刑事犯罪、被刑事法庭判处监禁或依照法院判决受监管者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有义务参选,无法参选者必须提前向初级法院有关名誉法官提出理由,并视情出具必要材料。无故不参选者将处以罚款,如果累犯,将受重罚。居住在国外、选举日因公身在国外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亲自前往投票的选民可以通过书信方式投票。

  参选的政党或政治团体,如果能为所有选区提供一份完整的候选人名单并且在议院中占有至少一个议席,就能得到国家划拨的一笔竞选经费。

  (四)议员地位的不可兼容性

  根据宪法,议员不能兼任国家公共职务。公职人员被选为议员并接受委任,视为自动放弃其原有职位;议员接受国家公职,将失去席位。议员不能有二级亲属或姻亲关系,彼此不能成婚。如果夫妻或亲属恰好同时当选,则保留长者。

  三、议会的组织活动方式

  (一)议会会议与例会

  议会会议是对外公开的。只有在多数议员(即至少31人)到场的情况下,才能对决议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绝对多数票数通过,如果赞同票和反对票一样多,则法案被否决。如无特殊召集,议会于每年十月的第二个星期二召开议会例会。每一会期均由大公或1名由大公任命的全权代表以大公名义宣布开始与结束。例会开幕时,通常先成立一个临时执行部,由年龄最长的议员担任部长,两位年龄最轻的议员任秘书。在议员资格审查完毕后,议会将通过多数表决方式确定执行部的最终成员,其中包括1名部长,3名副部长和至多7名成员,执行部只存在于例会开会期间。除例会外,大公还可召集议员举行特别会议。

  (二)议会党团或技术团体

  卢议会规章规定,议员有权组成议会党团,一个议会党团至少要有5名成员;不属于任何党派的议员可以选择加入其中一个党团,只要该党团同意即可;既不属于任何党派也未参加任何党团的议员可以组成技术团体,一个这样的团体也需要至少5名成员。技术团体将任命1名协调人作发言人和工作委员会代表。

  (三)议会委员会

  为方便工作开展,议会下设3种委员会,即工作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议会委员会负责审议法案和法律修正案。每位议员都可以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所有其他委员会的会议,但不能参与辩论和表决。

  工作委员会由议长或其代表、各议会党团或技术团体的1名代表组成,每位代表拥有的票数和其党团或技术团体的人数相同。因此,工作委员会是议会的浓缩,旨在协助议长管理议会,特别是协调各政治团体之间的关系。

  常设委员会负责特定专业领域事务,每届议会在任期的开始、也就是每次议会大选之后的新议会都要成立一些常设委员会,并确定其成员和使命。各常设委员会由5至13名成员组成,由议会在每届例会开始时任命。目前的常设委员会有内务和国土规划委员会、机构与宪法修订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劳动和就业委员会、请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公共事业委员会、司法委员会、机会均等和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国民教育和职业培训委员会、媒体和通讯委员会、研究和文化事务委员会、社会福利委员会、财政和预算委员会、环境委员会等。

  特别委员会由议会或应议会要求由议长组建,审议特定的法律草案或法律建议,并提交研究报告。特别委员会有伦理特别委员会、移民特别委员会、国际公路交通特别委员会、青年与贫困特别委员会等。

  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可以组建附属委员会并决定其权限。议会委员会也可就所辖事务向议会之外的个人和团体进行咨询。对于移交委员会讨论的各项事务,委员会都要任命一名或几名发言人,代表本委员会在议会发言。议长有权参加各委员会会议和发言,但不能作为其成员加入。

  (四)议员的豁免权

  卢宪法保障议员在议会内部发表意见和行使职权的自由。议员对其在议会中发表的侮辱、诽谤或煽动性言论不负法律或刑事责任。议员的豁免权是对议员自由、独立行使职权和确保议会工作效率的必要保障。议员触犯法律或有犯罪行为,不被当场抓获,没有议会的明确授权,议会会期内不受刑事起诉或被逮捕。此外,议会也可以要求中止对议员的监禁和起诉,中止的期限不仅限于议会会期之内,而是议员的整个任期。但是,议员在议会会议之外的活动不享有豁免权。

  四、立法程序

  议会拥有法律动议权。议会的动议称为法律建议,大公或政府的倡议称为法律草案。议会审查、讨论并投票表决法律草案或法律建议。任何草案和建议须经国家委员会鉴定才能提交最终表决。

  法律草案和法律建议的预备程序不同。政府倡议由中心机构制定成法律预备草案,附上书面动机报告和主管部长对草案成因的说明,提交国家委员会审议并作出鉴定。政府对初始草案作出的每一改动,均须国家委员会重新鉴定。经大公授权,主管部长在公开会议上提出最终草案。议长将草案移交有关委员会。议会倡议书由发起人(1名或数名议员)上呈议长,工作委员会认定后分发给议员。发起人按预定议程在会议上介绍该建议并阐明理由。5名(含)以上议员表示支持,即可展开讨论。议会将法律建议送交国家委员会鉴定,议长指定有关委员会研究法律建议及鉴定。出于紧急原因,议会也可研究未经国家委员会鉴定的法律草案或建议,但无国家委员会鉴定,议会不得对此进行最终表决。

  议会听取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后进行公开讨论,包括总体讨论和条款讨论。总体讨论针对草案的原则和整体性,条款讨论则针对草案逐项条款及对此提出的修改建议。讨论过程中,议员可向议长书面提出改进建议,但应至少有5名议员的支持。国家委员会或议会主管委员会必须对改进建议作出鉴定或拟出最终报告。对逐项条款提出批评或修改,也须重新听取国家委员会的意见。议会对草案所有的改动进行第二次表决后,方可对整个草案表决。

  为弥补一院制的不足,宪法引入二次表决,即经一段时间的考虑,对同一份草案重新表决。两次表决必须相隔三个月以上的时间。国家委员会有权免除议会二次表决。议会的立法工作在免除二次表决或在二次表决后得以完成。议会最终通过的法律在大公认定签发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公布后才具法律效力。

  五、议会对政府的监督

  宪法赋予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权力,包括国家财政、政府政策及公共管理。在国家财政方面,议会对政府的监督体现于每年对预算草案、授权征税及国民核算的表决。自1985年起,预算草案的程序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每年上半年在政府发表国情咨文之际,讨论预算动向;2.十二月份讨论国家财政和预算政策,审议并表决预算草案;3.审议并表决国家年度决算草案。预算法只包含征收常规税收的授权,征收非常规税须通过特别法批准。

  没有议会的批准,政府不能筹集借款,变卖国有地皮,兴建公路、渠道、铁路、桥梁或大型建筑物。此外,议会有权要求政府成员参加其讨论;就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向政府提出询问(询问权)或要求就这些事务发表公开声明(质询权)。简单询问无需进行公开讨论和议会表决,政府成员当即或在以后的会议上或以书面声明形式给予答复。关于质询,政府成员当即或在会议上给予答复。质询可以展开公开讨论甚至导致议会表决。

  议会可表决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提案,亦可对政府提交审议的任一事关政府信任问题的措施作出否决,上述决议可迫使政府辞职。议会拥有调查权。可以审问证人和召集专家,对某些可疑事件形成评判性意见。

  请愿委员会审查民众的请愿书,并就此在十四天之内起草报告。议会通常要求主管政府成员提供有关请愿内容的解释。大公的某些任命在议会的建议下进行。审计署署长、两个顾问及两个候补顾问的空缺职位就是由大公在议会提议的三个候选人中选择。没有议会的同意,以此种方式任命的审计署成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免职。特定情况下,议会有权向大公呈交任命国家委员的建议。此外,议会还有权对政府成员提出起诉,起诉书送交高法全体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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