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1990年克举行首次多党民主选举,组成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克罗地亚共和国议会。1991年5月底,克举行全民公投,赞成克独立。6月25日,克议会通过决议,宣布脱离南斯拉夫独立。
根据1990年通过的克宪法规定,议会由代表院(下院)和省院(上院)两院组成。省院由68名议员组成,克20个省和首都萨格勒布各选出3名代表,总统任命5名代表。2000年议会选举后,各党派达成共识,将原实行的半总统制改为议会内阁制,议会和议长在政治生活中作用明显加强。2001年3月克修宪取消省院,改两院制为目前的一院制议会。
克独立后,先后共举行过5次议会选举,分别为1992年、1995年、2000年、2003年和2007年。
二、议会地位
克按照“三权分立”原则设置国家机构,议会为国家代表和立法机构。
议会与国家元首(总统)关系:总统宣布举行议会大选的日期,召集每届议会的成立大会,并授权获得半数以上议员支持的人进行组阁。在议会通过政府不信任案或由政府提交国家预算议案三个月内未获议会批准等特定情况下,总统可解散议会。在达到议会五分之一议员提议下,议会可启动“确定总统特殊责任”(弹劾)程序。议员将弹劾提案呈交议长,由议长转交总统。总统有权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回应。在决定启动弹劾程序前,议长可将提案呈交议会宪法、章程和政治制度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将在3天内就提案是否具备法律依据提交意见。在议会宪法、章程和政治制度委员会通过弹劾提案后15天内,如获超过议会三分之二多数议员同意,议会可启动弹劾总统程序。
议会与政府关系:政府的工作和各项决定须向议会负责。政府必须应议会要求,就政府工作、执行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情况向议会通报。政府可自行要求向议会报告工作。政府向议会提交法律法规、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执行议会批准的法律等提案。如获得议会五分之一议员的支持,议会可对总理、政府阁员或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提案无须讨论即可纳入到议会日程。不信任案讨论和表决不能早于提交后7天,但也不能迟于30天。政府不信任案必须得到超过半数议员的同意方能通过。如不信任案被驳回,不信任案的提案方不能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不信任案。如不信任案获得通过,总理和政府必须请辞。如议会对某政府阁员通过不信任案,总理可以选择向议会提名新的替换人选并交议会批准,也可以选择递交辞呈。在获得超过议会十分之一议员支持下,议会可以对政府或阁员的工作提出“质询”。通过质询,议员可对政府整体工作展开讨论,就政府或相关部门作出的决定是否偏离了政府原则立场和既定方针作出评论。
克宪法法院负责监督选举和全民公投程序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判定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决定相关宪法诉讼是否有依据,确定总统的宪法职责,监督政党工作。法院由13名法官组成,任期8年。
三、议员选举和议会的产生
议会由至少100名,最多160名议员组成,以全民无记名投票方式直选产生。议员任期4年。
年满18岁公民具有选民资格,以登记居住地确定投票具体地点。年满18岁的克公民有权当选克议员。
选举于非工作日举行。从总统宣布选举时间至举行选举不少于30天。
选举设12个选区,其中包括10个正常选区,1个少数民族选区和1个海外选区。每个正常选区选举14名议员。海外选区根据实际投票人数,以克本士选区每位议员所代表选民数为基数,计算出海外议席数,每年议席数不定。少数民族选区为单独选区,议员席位固定为8席,由少数民族选民自己选出,其中塞尔维亚族3席,匈牙利族1席,意大利族1席,捷克族和斯洛伐克族1席,奥地利族、保加利亚族、日尔曼族、波兰族、吉普赛族、罗马尼亚族、俄罗斯族、土耳其族、乌克兰族、犹太族等1席,阿尔巴尼亚族、波什尼亚克族、黑山族、马其顿族、斯洛文尼亚族等1席。少数民族选民可以选择在正常选区或少数民族选区登记并投票,但投票权只有一次。
参选政党提名候选人名单,采用公平席位分配法(D′ Hondt法)计算,决定各政党或政党联盟在每个选区所获议席数。选区内设最低“门槛”,只有得票超过5%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才能参加议席分配。根据每个候选人名单,依排名前后顺序决定是否获得议员资格,排名靠前的候选人可放弃议员资格,由下一名候选人顺位当选。允许政党选前结盟,并提交联合候选人名单。议员可连选连任。
克国家选举委员会为负责选举的常设和独立机构,下设选区选举委员会、市级和区级委员会和选民委员会。
克第6届议会系根据2007年11月25日大选结果于2008年1月11日组成。共有153名议员,其中克民主共同体66席,社会民主党57席,人民党6席,农民党6席,伊斯特拉民主会议党3席,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民主联盟3席,塞尔维亚族独立民主党3席,社会自由党2席,克权利党1席,退休者党1席,穆斯林族1席,独立议员4席。8名少数民族议员中,塞尔维亚族3名,捷克族、吉普赛族、意大利族、匈牙利族和穆斯林族各1名。议员年龄:30岁以下2名,30至40岁12名,40至50岁57名,50至60岁62名,60至70岁18名,70岁以上2名。议员中男性119名,占78%,女性34名,占22%。
四、议会主要职权
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宪法、批准法律)、预算审批权、决定国家是否进入战争状态、批准国家安全战略和国防战略、决定克领土边界变更、批准全民公投、人事权(依宪法选拔、任命和解除官员)、监督权(监督政府和其他应向议会负责的国家公共部门的工作)、批准刑事犯罪的赦免。
五、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职权:召集和主持议会会议;建议提案人按规定完成程序;建议会议议事日程;监督法律法规批准程序;协调议会各部门工作;签署议会通过的法律及其他文件;将议会批准文件向总统递交并由总统对外宣布;协调议会与政府的关系;共同签署总理和政府阁员的任命;参加以议长名义举行的活动;根据议会财政预算,批准和监督议员出访;协调议会在相关国际组织常驻代表团的工作;协调议会各议员团意见,确定议会出访代表团名单,确保符合各党在议会的代表性及性别平等;确定出席各类活动的议会人员名单;递交年度议会财政预算草案;监督议员的权利保障和职责履行情况;见证当选官员的就职宣誓。
克议会下设30个委员会:宪法、章程和政治体制委员会,立法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内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国防委员会,财政和国家预算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发展和重建委员会,旅游委员会,人权和少数民族权益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伙伴关系委员会,医疗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家庭、青年和体育委员会,海外克罗地亚人委员会,老战士委员会,规划和建设委员会,环保委员会,教科文委员会,农业、渔业和农村发展委员会,地区发展、林业和水利委员会,海事、交通和通讯委员会,选举、任命和管理委员会,起诉委员会,议会间合作委员会,欧洲一体化委员会,新闻和媒体委员会,性别平等委员会等,地方和区域自治委员会,议员资格及豁免委员会。
六、议会会议制度
克议会法定每年上下半年召开两次例行会议,时间分别在1月15日至7月15日间和9月15日至12月15日间。议会可应总统、总理或多数议员的要求召开特别会议。2008年共举行8次会议,其中包括本届议会成立大会。议长可以在事先与议会党团协商一致后召开特别会议。
议会决定必须在半数以上议员出席会议的情况下才能作出。表决实行公开投票,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三种意见。法律、决定、决议等文件需半数以上议员赞成方能通过。如涉及修改国家宪法、宪法赋予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国家选举制度、国家和地方重要职能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国家安全和保卫战略、政府总理和阁员信任案、解散议会和修改议会章程等重要决定,则需得到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才能通过。
克议会任命“民众权利维护代表”,负责维护宪法和公民权利,任期8年。
七、议会立法程序
(一)根据克宪法授权,克议会有权通过宪法(Constitution)、法律(Law)、决定(Decision)、宣言(Declaration)、决议(Resolution)、宪章(Charter)、建议(Reference)和结论(Conclusion)等文件。其中,决定、宣言、决议和建议等文件审议程序相对简单。
(二)克议会立法程序分为议案提出、议案提交、议案审议、签署等环节。
议案提出:克议员、议会党团、议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政府有权向议长提出立法动议,并解释立法理由。应提案人请求,议长可指定相关专门委员会就立法理由和法律内容进行前期讨论,并将相关专门委员会的立场、看法和建议通报提案人,以供提案人在草拟议案文本时参考。
议案提交:提案人向议长提交议案,内容包括立法的宪法依据、针对的主要问题、法案预期效果和草案文本。议长接受议案后,将其分发至各专门委员会、全体议员和政府。随后,议案涉及的主要专门委员会和立法委员会把议案列入议事日程并讨论。如有需要,财务和国家预算委员会以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也将就议案进行审议。主要专门委员会在汇总各相关委员会意见后,向议长提交审议报告,阐述相关专门委员会立场。议长将委员会审议报告分发给提案人、各专门委员会和全体议员。
议案审议:议案进入议会初审阶段后,提案人须向大会就提案进行说明。大会就议案整体内容、涉及细节、案文和相关专门委员会立场进行讨论,并以投票方式决定是否需要就该案立法。期间,政府代表可随时发表意见。若议案被大会否决,则该议案在之后3个月内不得再次提交议会讨论。若议案获得大会通过,则提案人将被授权制定立法草案最终稿,或在提案人同意的条件下由议长指定其他机构制定草案最终稿。立法草案最终稿的制定时间为6个月,自议会初审通过之日算起。
立法草案最终稿递交至议会后,进入议会二审阶段。大会就立法草案最终稿文本、专门委员会立场、立法草案修正案进行讨论,并就立法草案修正案进行投票表决,由全体议员的过半数通过。
如果立法草案修正案数量过多或原草案内容被严重改变,则议会或提案人有权提请议会第三次审议,其程序与二审相同。
签署:立法草案修正案获得议会通过后,由议长签署并送交至总统,在总统宣布并在国家公报公示8天后正式生效。
八、议员制度
议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出席议会会议,参与讨论和投票,提交议案和就议案提出质疑,质询总理或内阁成员,参与专门委员会审议,接受议会决定,领取工资和实物补助。
在议会就议案进行讨论时,议员有权审阅议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政府、各部委和其他国家部门提交的公文材料、文件和数据。议员有权要求议会办事机构对其工作、特别是草拟议案时提供帮助。议会办事机构有义务为议员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性材料。
议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席有责任向议员传达通知和解释相关情况。议会秘书有责任向议员就议会办事机构工作传达通知和做相关解释。议员有责任保守涉密工作信息。议会有权制定议员道德行为规范。
议员享有豁免权,任何针对现任议员的拘捕和刑事诉讼都须经过议会批准。有关职能部门须向议长提交针对议员的拘捕或刑事诉讼申请,议长根据任期和豁免委员会的报告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
九、议会党团
建立议会党团的条件:拥有3名议员以上的政党、政党联盟或独立议员,以及任何数量的少数民族议员。
普通议员只能加入一个党团,少数民族议员可同时加入少数民族议员党团和所属党派党团。党团主席享有同议会专门委员会主席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克宪法规定,议员投票自由,即议员不能因为违背本党意志投票而被撤换。而事实上,克议员违背本党意志投票的情况极少出现。议会政党主席团事先商定投票方针,之后在党团会议上向本党议员进行通报。议员须根据本党决定行动,违反者将受到党纪处罚。
十、议会办事机构
克议会办事机构包括秘书处、会议筹备局、案文编纂局、劳动法律局、公共关系局、信息文档局、图书馆、网络组和保卫处,无专门研究部门。
议会党团有权雇用1名秘书,人选主要来自议会办事机构,费用由议会承担。议会党团有权雇用1名顾问,每多15名议员便可多雇用1名顾问,人选无限制,费用由议会承担。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克议会工作细则规定,克议长及议员有权应邀出访。相关经费来自国家预算。2008年议会访问经费为620万库纳,约合800万元人民币。2008年上半年,克议长会见外宾93次,所有议员共有132人次出访。议员应邀出访须经议长批准。
克议会与外国议会定期交流机制完善,并在欧洲议会、北约议会等8个国际议会组织中派驻常任特派团。
克议会有58个友好小组。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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