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芬兰早期议会的历史可追溯至14世纪。1362年,芬兰地区作为瑞典王国的东部省获得派代表参加瑞典国王选举的权利。根据1634年瑞典宪法和议会法案,芬兰地区的四个等级(即牧师、贵族、资产阶级和农民)可派代表参加瑞典议会。1809年沙皇俄国战胜瑞典后,芬兰成为沙皇亚历山大一世统治下的大公国,享受自治权利,从此芬兰有了相对独立但作用有限的议会。
芬兰现行议会制度始于1906年。1904年沙皇俄国在日俄战争中失利后,国内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高涨,封建专制统治彻底动摇。在此背景下,沙皇尼古拉二世被迫采取更加开放的姿态,给予芬兰更多的自主权利。1906年,芬兰实行议会制度改革,200名议员组成一院制议会。议员分选区通过直接选举按比例产生,并在世界上首次赋予妇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17年国家独立后,芬兰议会仍保持了1906年确定的基本体系框架并沿用至今。
二、议会地位
芬兰实行多党议会民主制和三权分立制。根据芬兰宪法,议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最高权力。议长排名仅次于现任总统和前任总统。议会选举总理并在总统任命后生效。政府对议会负责并必须赢得议会信任。议会司法监察专员有权监督法院、官方机构、国家公务员及公共机构工作人员。
总统任命终身法宫和最高检察长。总统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内阁成员。经总理提议并征求议长和议会各党团意见后,总统有权宣布解散议会并提前举行大选。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凡年满18岁的芬兰公民均有权参加全国大选和全民公决。拥有选举权且不处于被监护状态下的芬兰公民均有被选举权。现役军人不得当选议员。内阁监察长、议会司法监察专员、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以及最高检察长不得担任议员。如果议员当选总统或被任命为上述职务,则其议员职务从当选或任命之日起自动终止。议员当选欧洲议会议员或服兵役期间,其议员职务亦暂时终止。
议会大选每4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3月的第三个周日。选民可提前投票。芬兰全国共分为15个选区,其中奥兰岛自治区作为特例固定拥有1个议员席位,其余199个议席按选区人口数量分配。司法部对选举总体负责。各选区设立一个选举委员会组织选举,全国共设约3000个投票站。外交部负责海外选民投票。各党派或政治联盟提名各自候选人参选,选民团可征集100人以上的票数提名候选人。候选人得票数量按德洪特最大余数法计算。如对选举结果有质疑,任何人可在选举结果公布14天之内向地方行政法院提出诉讼,直至上诉至最高行政法院。
四、议会职权
(一)立法权。
(二)审议并批准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三)决定并指导政府对欧盟政策。
(四)批准与外国签署的有关协定。
(五)选举最高弹劾法庭法官,监督政府行政管理及公共部门官员行为。
(六)直接监管某些国家机构并任命其领导人,如国家审计署、芬兰银行(中央银行)、国家社会保障局、芬兰广播公司、芬兰国际问题研究所等。
五、议会组织机构
(一)议长
议长经议员选举产生,一般与总理分属不同政党。议长的主要职责是主持议会大会,并领导议长理事会工作。议长理事会由议长、两个副议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席组成。议长不参加大会辩论或投票。副议长可同议长轮流主持议会大会。
(二)专门委员会
议会下设16个专门委员会,其中大委员会主要负责与欧盟有关的事务,未来委员会负责国家发展长远规划。16个委员会情况如下:
委员会名称 |
委员会主席 |
委员人数 |
大委员会 |
图奥米奥亚 |
25名正式,13名候补 |
宪法委员会 |
萨西 |
17名正式,9名候补 |
法律事务委员会 |
豪塔拉(女) |
17名正式,9名候补 |
外交委员会 |
萨罗莱宁 |
17名正式,9名候补 |
财政委员会 |
曼尼宁 |
21名正式,19名候补 |
行政委员会 |
德耶律 |
17名正式,9名候补 |
交通运输委员会 |
科尔霍宁 |
17名正式,9名候补 |
农林委员会 |
莱帕 |
17名正式,9名候补 |
国防委员会 |
科尔科奥亚 |
17名正式,9名候补 |
文化教育委员会 |
瓦哈萨洛(女) |
17名正式,9名候补 |
社会卫生委员会 |
乐胡拉 |
17名正式,9名候补 |
经济委员会 |
斯津纳里 |
17名正式,9名候补 |
就业和平等委员会 |
萨托宁 |
17名正式,9名候补 |
审计委员会 |
阿德 |
17名正式,9名候补 |
环境委员会 |
胡维宁(女) |
17名正式,9名候补 |
未来委员会 |
提乌拉(女) |
17名正式,9名候补 |
六、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每年春季和秋季召开两次全会,会期总计约260天,其余时间休会。春季会期从2月初至6月底,秋季会期从9月初至12月底圣诞节前。根据审议政府财政预算案需要,议会可于次年1月继续举行全会。每次全会都由总统宣布全会召开或闭幕。会期第一天由最年长议员主持选举议长和副议长(一般是连任),此后由当选议长和副议长主持议会工作。
议会表决时采取一人一票制,普通议案仅需简单多数赞成即可通过,宪法类议案需三分之二多数赞成方可通过。
七、议会立法程序
(一)议案种类
按内容一般分为普通议案和宪法类议案。但议会每年处理的议案形式广泛,大致有政府提案、政府白皮书、政府声明、质询案、总理声明、欧盟事务案、立法动议、请求动议、预算案、补充预算案和书面提问等11种。
议案类别 |
2006年 数 量 |
2007年 数 量 |
政府提案 |
280 |
181 |
政府白皮书 |
8 |
3 |
政府声明 |
0 |
1 |
质询案 |
7 |
1 |
总理声明 |
4 |
4 |
欧盟事务案 |
80 |
52 |
立法动议 |
186 |
145 |
请求动议 |
167 |
64 |
预算案 |
1580 |
1069 |
补充预算案 |
126 |
40 |
书面提问 |
1206 |
637 |
总 计 |
3644 |
2197 |
(二)议案提出
议案由政府或议员提出。每年政府提出的立法议案有180至280件,其中大部分经议会表决形成立法。每年议员提出的立法议案有200件左右,但仅有为数不多的提案能通过议会表决形成立法。
(三)普通议案审议程序
1.提案人或政府代表(通常为负责部长)向议会全会简要介绍提案主要内容及立法必要性(相当于我国的一审)。全会据此决定是否采纳该提案。这一阶段不对提案内容本身进行辩论。
2.议案交由全会指定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如议案涉及多个委员会,则其他委员会可应专门委员会请求提出建议报告。指定的专门委员会经讨论和内部表决后向全会提交审议报告,对是否立法、修改或否决提出建议。委员会中有不同意见的个别委员可在审议报告中附上个人保留意见。
3.议案提交全会进行一读(相当于我国的二审)。首先,专门委员会阐述其对议案的看法。第二,全会就提案整体进行讨论。第三,全会对提案内容进行逐条讨论表决,反对党议员往往在此阶段提出修改意见。此阶段提案如有重大修改,则将转至大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再交由议会全会继续进行一读程序。
4.一读结束至少3天以后进行二读(相当于我国的三审)。此时全会只投票表决是否通过议案,而不再对议案进行修改。该议案获简单多数赞成票支持即可通过并成为立法。
(四)宪法类议案审议程序
二读前与普通议案审议程序相同,二读程序有以下两种情况可通过议案并立法:
1.该议案获简单多数赞成票。此后该议案将搁置至下届议会选出后再继续审议,新议会只进行一读,获得三分之二多数赞成票方可通过成为立法。
2.有六分之五的赞成票支持该议案成为紧急议案。此时,现任议会对该紧急议案进行表决,获得三分之二多数赞成票可通过成为立法。
(五)签署及生效
法案经议会通过后,须经总统批准方可生效。如总统拒绝批准,法案将退回议会重审。如议会未经修改再次通过该法案,则该法案无须总统批准即可生效。
八、议员制度
(一)议员权利
1.议员在履行职务时不受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制约,不得受阻。
2.议员在议会有言论自由,除非有六分之五以上多数赞成,议员不得因在议会的言论或相关行为受到起诉或被剥夺自由。
3.议员有权向议会提案,参加议会辩论和投票。
4.议员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政府提问,并要求政府解释其行政行为。
5.20名以上议员可联名向内阁或部长提出质询,政府须在15天内予以答复。
6.如对议员实施拘留或逮捕,应立即通报议长。在法庭审判前,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对议员实施拘留或逮捕,除非有充分理由怀疑其犯有依法可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罪行。
(二)议员义务
1.议员必须诚实、公正。
2.议员必须回避与本人有关的事务。
3.按惯例,议员一般须服从党派的决定,搁置个人意见。
4.通常,议员每周一在自己选区工作,周二至周五上午参加其所属委员会会议,下午出席议会全会。
(三)待遇
1.议会免费为每个议员在议会大厦内提供一间办公室和相关服务,并支付一名私人助手工资。
2.国家每月向议员支付工资,这部分收入必须上税。根据有关规定,议长每月税前工资为10200欧元,副议长为8500欧元,担任公职12年以上的议员为5950欧元,普通议员为5540欧元。
3.国家每月向委员会主席支付补贴,这部分收入必须上税。其中,大委员会主席、宪法委员会主席、外交委员会主席和财政委员会主席每月补贴1030欧元,其他委员会主席和税收事务分委员会主席补贴620欧元,其他分委员会主席补贴410欧元。另外,有16名以上委员的委员会主席补贴1030欧元,有3至15名委员的委员会主席补贴620欧元。
4.国家根据各地区情况向议员支付不同数额的工作补贴,用于承租工作用房及有关开展工作所需费用。这部分收入免税。
5.议员可因公在全国免费搭乘飞机、火车、汽车,并可因公在赫尔辛基免费乘坐出租车。
6.在工作一定年限后,议员可以享受养老金。
九、议会党团
议员根据所属党派组成党团并共同工作。各党团有独立的办公室、秘书处和专家智囊团,并按比例获得活动经费。各党团内部就议案形成共同立场,提出改革要求,向政府施加影响,并以议员个人名义就党团关心的议题向议会提案。所有党团共同决定议会各机构组成、议会立法工作和政府内阁成员构成。一般每周四下午为各党团活动时间。
议会现有8个党团,基本情况如下:
党团 |
议员人数 |
主席 |
中间党党团 |
51 |
卡里 |
联合党党团 |
51 |
拉维 |
社民党党团 |
45 |
费拉托弗(女) |
左翼联盟党团 |
17 |
拉萍蒂(女) |
绿党党团 |
14 |
辛乐麦姬(女) |
瑞典人民党党团 |
10 |
韦德罗丝(女) |
基督教民主党党团 |
7 |
卡里斯 |
基本芬兰人党党团 |
5 |
维斯特巴卡 |
十、议会办事机构
(一)管理委员会
由正副议长和其他4名由议会选出的议员组成,另有4名议员作为候补。管理委员会负责议会内部的行政事务及财务管理等。
(二)办公厅
由议会秘书长直接领导,是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办公机构。由中央办公室、秘书处和行政处三部门组成。办公厅有包括每个议员私人助手在内的工作人员500余名。
(三)外事局
是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办公机构,负责国际交往事务,有工作人员22名。
(四)新闻公关局
是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办公机构,负责新闻及公共宣传事务,有工作人员81名。
(五)其他机构
议会还设有独立的司法监察专员办公室、图书馆和安保中心等机构。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一)权限
议会可同各国议会、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交往,如国际议会联盟、欧洲议会、北欧理事会、经合组织议会大会、北极地区议会会议、波罗的海议会会议、西欧议会联盟等。议会还可同某些国际机构开展合作项目,如同世界银行学院合作开展非洲国家议员培训项目。
(二)经费
议会的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根据最新发布的议会2007年工作报告,2007年议会的财政支出总额为9110万欧元,同比增长35%,预算执行率为93%。外事经费所占比例无公开数据。
(三)出访来访
2006年,有50国议长访问芬兰议会。近年来访数量有所下降。议会议员出访较为频繁。
(四)友好小组
议会有约60个友好小组。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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