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国政治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正是在大革命期间,现代意义上的议会开始萌芽。大革命中诞生的法国议会是以法国启蒙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和“主权在民”的理论原则为指导,用火和剑、通过革命把封建王朝的三级会议改造成为代议制机构。它的职能和任务与三级会议有着本质差别。它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或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在君主立宪制时期起着限制王权的作用,在民主共和制时期起着监督和均衡行政权力的作用。从第二共和国至第四共和国一百多年时间里,法国议会职能逐步扩大,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第四共和国时期(1946—1958年),法国议会的权力达到巅峰。议会拥有选举总统、决定政府组成、任免总理和批准政府施政纲领等权力。为了克服第四共和国时期党派纷争、议会滥用权力而导致政局不稳、政府无能的弊端,第五共和国的创始人和第五共和国宪法制定者吸取了以前的经验教训,有意识地对第五共和国议会的权力、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限制,权力中心逐渐由议会转移到总统(1958年的宪法将议会排在第四章,在第二章共和国总统和第三章政府之后),法国遂成为一个半总统半议会制的共和制国家。
在法国议会史上,多采用两院制,两院相互牵制,又互为补充,实现孟德斯鸠的均衡理论。这种结构旨在防止单一议会滥用职权。在各个时期,法国实行议会两院制均衡原则的表现方式不尽一致。
法现议会有关情况如下。
一、议会职能与选举
(一)议会职能
根据法国现行宪法,法国议会实行两院制,即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议会投票通过法律、监督政府行为、评估公共政策。
总统在与总理和两院议长磋商后有权解散国民议会。总统任命国家机构负责人需征询议会意见。
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对政府进行质询。国民议会有权对政府通过不信任案,或表示不赞同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政策声明。在此情况下,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参议院不能被解散。参议院保证共和国的各个地方单位的代表性。
(二)议会选举
1.国民议会选举
国民议会议员不得超过577名,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除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法国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凡年满23周岁的法国公民均可当选国民议会议员。
(2)选区划分
政府授权内政部根据国民议会议员人数,把全国划分为577个小选区,其中法国境内555个,海外省或行政地方17个,海外领地5个,每个选区各选举产生1名议员。选区的划分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人口为依据,每省最少有2个选区,最多可拥有24个选区,每名议员至少代表10.8万名选民。
(3)候选人
候选人由党派提出,各党派在各选区只能提出l名候选人。候选人不一定要在该选区居住、工作或与该选区有某种联系。候选人在选举日前21天提出,并同时提出候补人选。候选人参选时,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在选区两轮选举的任何一轮中,获得5%以上有效选票,保证金予以返还。
(4)竞选办法
实行“单记名多数两轮投票制”,选举均在星期天进行。在第一轮选举中,如某一候选人获得了参加选举的半数以上选民的支持,而票数又至少等于登记选民数的25%,他就当选为该选区的议员,无须进行第二轮投票。如第一轮选举中无人得到50%以上的选票,则在随后的第二个星期天组织第二轮选举。只有在第一轮选举中得到了超过125%的登记选民人数选票的候选人才有权参加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某一候选人只需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便可当选。得票相等时,年长者当选。在第二轮投票中,参加竞选的政党可实行联合,互相让票。
(5)选举经费管理
2007年,参加国民议会议员选举的每名候选人竞选经费总额不得超过一个上限(380000欧元+所在选区居民数×0.15欧元)。政治组织可以资助候选人的竞选活动。公民个人也可以提供资助,但每个公民资助不得超过3000欧元。在所有资助中,现金部分不超过其竞选费用上限的五分之一。凡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超过5%的候选人,国家为其报销部分竞选费用,但报销额不超过竞选经费上限的50%。
候选人指定专人负责为他筹集和管理竞选经费。候选人要准备一份有关选举费用的筹集和支出情况的清单,这份清单在选举日后的两个月内连同一切发票、收据和证明等送交全国竞选及政治捐款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收到报告后的6个月内宣布自己的审计意见:接受或拒绝。
(6)选举的监督
宪法委员会负责对竞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它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候选人的被选举资格,选举过程及选举花费的合法性。
2.参议院选举
参议院议员不得超过348名,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6年(原为9年),可连选连任。从2011年起,每三年改选半数参议员。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议员选举中的选民资格与国民议院选举的选民资格完全一致。除只有30周岁以上的法国公民才能参加参议员竞选外,参议员候选人资格与国民议院议员的也基本类似。
根据有关规定,选区内的省长、大区长官、法官、中央高级行政官员等在当地掌握相当权力的人在任期内及离任后6个月至3年内不享有被选举权,以免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影响选举的公正性。
(2)选举人团的组成
与国民议会议员的直接选举方式不同,参议员是由选举人团间接选举产生。每省为一个选举人团,由本省选出的国民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以及市镇议会代表组成。由于参议院的功能之一是代表地方政治或行政地方的利益,所以市镇议会的代表们在选举人团中占较大比例。在海外领地中,每个海外领地选举一名参议员。
对参议员选举人团成员来讲,投票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3)候选人
在实行多数制选举时,候选人既可以个人名义参加竞选,也可作为政党提名名单中的一员参加竞选。
而在实行比例制选举时,候选人只能作为政党提名名单中的一员参加竞选。
(4)选举办法
参议院选举的选区是省,各省依其人口的多寡占据不等的参议员名额。有的省只有1个名额,而巴黎市则有9个。但一般来讲,拥有3至5个名额的省最多。
从整体上看,参议院选举的方式是一种混合制选举,即多数制与比例制的混合。
(三)议员
议会议员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来说是由宪法和组织法进行规定和保护的。国民议会议员与参议员的法律地位相同。
1.履行议会职能有关特权
(1)豁免权
包括言论免责权、人身不得侵犯权。议会始终有权要求立即中止对其议员所提起的案件。正在进行犯罪而被抓获的议员不得享有上述权利。
(2)待遇
目的是为了确保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员财政上的独立。参议员的待遇与国民议会议员的待遇相似。
据了解,自2008年10月1日以来,国民议会议员每月享受津贴为7008.65欧元(其中基础津贴部分为5443.61欧元),扣除各种税费后为5219.17欧元。如该国民议会议员在地方上任有职务,其还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津贴,但该津贴不能超过基础津贴的二分之一。国民议会还向议员提供5837.83欧元,用于补贴其车辆、办公、接待等费用;议员还有权雇佣1至5名助理,并确定他们的工资(国民议会可以提供雇佣3名助理的费用,计9021欧元);享受通讯、交通等费用免除等。
2.行使议会职能时的义务
(1)不得兼任某些职务
不能同时出任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院议员。当选的议会议员在下列职务中只能兼任一项:欧洲议会议员、区议会议员和地方议会议员、大的市镇的镇长、大城市的市长或代理市长。
不能兼任的非选举产生的公职大致包括:所有的国家公务员及法官、一切国有企业或公共机构的高级职务以及各省、各大区的经社委员会成员。其中,最为主要的是指议员不得兼任政府官员。
不得从事大部分的私人职业。
对议员地位不得兼容性的监督,通常由该议员所在议会的主席团、掌玺部长和宪法委员会共同执行。
(2)财产公开
议员就职之际,即有义务公开其财产来源和数额。在议员任期结束时,其需要重新提交一份财产清单。
二、议会内部结构
两院都自己制定规则,设置自己的机构,管理机构的工作和运作。但是,这种自主权必须是合法的。
两院内部机构设置有很多相似之处,差别细微。
(一)执行局(Bureau)
两院均设有执行局。执行局享有所有控制议会程序以及组织和指导议会的各项日常事务所必要的权力。其组成反映了不同党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
国民议会执行局由22名成员组成,包括国民议会议长,6个副议长,3个总务主任和12位书记。国民议会议长的选举与立法选举同时进行,而执行局的其他成员每年选举一次。
参议院执行局由26名成员组成,包括参议长,8个副议长,3个总务主任和14位书记。每三年选举一次。
1.议长
参议长在总统死亡、受追诉或者辞职的时候,代行总统权力,为国家第二号人物。国民议会议长为国家第四号人物。
各院议长按三轮无记名多数决投票制产生。前两轮投票要求绝大多数的支持。第三轮只需要相对多数。国民议会议长的任期与议会相同,参议院议长的任期为三年。
议长的职权主要是:主持议事活动,保证议会安全,负责议会与外界的联系,包括国家事务、外交和国际事务。
各院议长均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即办公厅,其成员由议长选任。
2.副议长
主要职能是代行议长职权,尤其是在全体会议议长缺席时。
3.总务主任
主要职能是负责行政和财务。
4.书记
主要职能是协助议长或副议长处理所有与投票有关的事务。
(二)议长委员会
两院各自的议长委员会是由议长、副议长、常设专门委员会主席,党团主席、政府代表(通常是负责与议会联系的部长)组成。
议长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议会议程的安排。
(三)议会党团
在参议院中,组成一个党团需要15名参议员。在国民议会中至少需要20名。
议会两院的党团与其他机构一样,都享有财政和物质资助。每个党团在议会半圆形会议大厅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区域。
1.国民议会党团构成:
人民运动联盟党团(Union pour un Mouvement Populaire,有317名议员)
社会、激进、公民和各左派党团(Socialiste,radical,citoyen et divers gauche,有204名议员)
民主与共和左派(Gauche démocrate et républicaine,有25名议员)
新中间派(Nouveau Centre,有23名议员)
另有8名独立议员(Députés non inscrits)
2.参议院党团构成:
人民运动联盟党团(Groupe Union pour un Mouvement Populaire,有151名议员,)
社会党党团(Croupe Socialiste,有115名议员)
中间联盟党团(Groupe Union centriste,有29名议员)
共产党、共和、公民和左派参议员党团(Groupe Communiste,Républicain,Citoyen et des Sénateurs du Parti de Gauche,有24名议员)
民主和欧洲社会联盟党团(Groupe du Rassemblement Démocratique et Social Européen,有17名议员)
另有7名独立议员。
(四)常设专门委员会
宪法规定两院可各设8个常设专门委员会。目前,两院各设有6个常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在其职权范围内审查议案。每一位议员只能是一个常设委员会的成员。
特别委员会是为特别议案的审议而单独组建,其组成与运行规则和常设委员会相似。
两院中还各有一些非常设委员会,除欧洲事务委员会外,均不能审查议案,主要是负责监督、研究、调查等方面的工作。两院另有一些共有机构,如科研评估署等,其成员包括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员。
1.国民议会常设专门委员会:
——文化、家庭和社会事务委员会
——经济事务委员会
——外交事务委员会
——国防和武装力量委员会
——财政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2.参议院常设专门委员会:
——文化事务委员会
——经济事务委员会
——社会事务委员会
——外交、国防和武装力量委员会
——财政、预算控制和国民经济统计委员会
——宪法、立法、普选、规章和行政管理委员会
(五)两院的辅助机构
国民议会与参议院的辅助机构非常相似,均包括立法事务辅助机构和行政事务辅助机构。
负责上述机构事务的官员是通过竞争招聘的,议会有完全的自主权。目前,参议院有1000多名官员,国民议会有1300多名官员。
三、议会运作
(一)会期
议会例会会期为每年10月第一个工作日至次年6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会议天数不得超过120天。
例会期间,委员会会议和全体会议通常是在周二、周三和周四,这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中是一样的,这也使得议员们在周末能回到自己的选区。
议会应总理请求或应国民议会半数以上议员的请求,就确定的议程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依总统命令召开并宣布闭会。
(二)议程安排
议会议程从前主要由政府控制。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宪法,议会与政府分享制定议会议程。
(三)立法程序(基本)
——议案提出
政府和议员有权提出立法动议。由政府提出的议案提交国民议会或参议院审议。有关财政等立法必须先交国民议会审议,有关地方行政单位组成的立法须先交参议院审议。由议员提出的议案必须提交起草者所属议院审议。
——委员会审议
议案一旦列入议事日程并公开,国民议会或参议院即着手工作,由一个常设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对文本进行审议。出席率没有特别规定。
——议案的大会审议
委员会工作结束后,进入议会大会辩论和审议。出席率没有特别规定。
——投票
通常是举手投票和起立投票,也有记名投票。投票没有法定人数之限。文本获得参加大会投票议员一半以上赞成票即为通过,文本随后转到另一院。当两院中的一院通过了另一院提交给它的文本并未作任何修改,这就意味着立法文本被议会通过。两院通过的文本内容必须是一致的。如一院对另一院的议案提出修改,则会在两院之间出现“穿梭”程序。当两院出现不一致时,总理有权要求由两院相等人数组成的混合委员会(通常由7名国民议会议员和7名参议员组成)举行会议,负责就讨论中的条款提出一个文本由两院通过。在这方面,国民议会拥有最终决定权。
——法律的公布
文本被最后通过后,在必要的时候,由宪法委员会确认后,共和国总统在15天内应予公布法律。但在正式公布前,共和国总统可以要求议会就法律文本的部分或全部重新审议。
另,对于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需举行两院联席会议。
四、议会对外交往
(一)对外交往主要活动
——议长出访与接待
——常设专门委员会出访与接待
——友好小组出访与接待
——组织各种培训、研讨会等
——派遣选举观察团
——向外国议会提供技术支持
——参与有关国际和欧洲议会方面的活动和工作
迄今,法国民议会与加拿大、德国、俄罗斯、阿尔及利亚议会和中国全国人大建立了交流机制。
在国民议会,涉及对外事务主要由欧洲、国际与国防事务局负责;在参议院,涉及对外事务主要由国际关系局负责。
1.议长出访
议长出访无需经过特别程序,主要由议长办公厅和议会礼宾机构负责准备。通常是出访一个国家。出访陪同人员由议长本人指定。出访经费没有特别限制。
2.议员出访
议员可自行决定其出访。但如希望由议会承担其出访费用,该出访必须得到批准。
议员在委员会工作范畴内出访,必须得到委员会主席同意,并由主席向议会总务主任申请经费。总务主任原则上应予批准。作为委员会的代表团出访,人数限制为:出访欧洲国家为7人;出访欧洲以外路程较近国家为6人;出访路程远的国家为4人,整个出访的交通与逗留费用均由代表团自己承担(外国代表团访法,其交通与逗留费用亦应自行承担)。
议员还可在友好小组范畴内出访。友好小组出访必须得到执行局同意,代表团人数限制同上。执行局通常在每年9月确定第二年友好小组出访计划,每年大约20次以内。获准出访的友好小组向总务主任申请经费。
(二)友好小组
友好小组旨在加强法国议会与外国议会之间的联系。它的成立必须得到执行局的批准。主要活动是组织出访和接待来访,举办研讨会等。
国民议会现有友好小组164个。
参议院现有友好小组78个。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