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18世纪,波兰处于沙俄控制之下。1788年10月成立了爱国者占优势的议会,该议会在华沙开展活动约4年,故称“四年议会”。1791年5月3日通过了欧洲第一部宪法,即“五三宪法”。1792年5月俄国沙皇对波兰进行武装干涉,“四年议会”解散。1919年普选产生立法议会,1921年3月制定并通过波兰恢复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即波兰共和国宪法。1944年人民政权建立后,把二战前的两院制(众、参两院)改为一院制,撤销了参议院。1952年7月22日通过了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1989年4月7日,波兰议会通过法案,恢复了战前的两院制,成立了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国民大会。1992年8月1日,波兰议会通过了《关于波兰共和国立法当局与执行当局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地方自治问题的宪法法令》(简称“小宪法”)。根据该法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是议会,执行权属总统和部长会议,司法权属独立的法院,实行三权分立制。1997年4月2日,波兰议会通过了新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制和以社会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
二、议会地位
议会与总统的关系:波兰宪法规定,总统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和政府,但政府必须通过议会的信任投票。如总统任命的政府得不到议会的信任,总统可以解散议会或者在两周内任命为期半年的临时政府。总统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但不得否决财政预算法。对总统否决的法案,众议院可以五分之三的多数票予以驳回。对被驳回的法案,总统必须签署。
议会与部长会议(政府)的关系:波兰共和国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构是部长会议。在上届政府向新一届众议院辞职后两周之内,由在议会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提出总理人选并组成新政府;新总理被总统任命后两周内向众议院介绍政府的组成人选并提出施政纲领,要求众议院进行信任表决。新政府须获得众议院半数以上,即超过231票的支持。政府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议会有权监督政府施政。
议会与宪法法庭的关系:宪法法庭是议会设立的、独立进行活动的特殊审判机构,只对议会负责。宪法法庭的主要职能是:裁决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法令是否符合宪法;裁决政府及国家机关颁布的条例和决定是否符合宪法。宪法法庭法官由众议院任命,庭长和副庭长由总统从宪法法庭全体法官大会所推荐的候选人中任命。1997年通过的新宪法赋予宪法法庭强有力的权力,议会不再有权否决宪法法庭的裁决。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其他所有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判决行使监督权。院长由议会根据总统的建议从最高法院法官中任命。
最高监察院是波兰最高行政监察机构,基本任务是监督国家领导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渎职、违法乱纪行为。院长由议会任命,向议会负责。
公民权利代言人主要保护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的人权和公民权。公民权利代言人由众议院指定,每年须向众议院和参议院汇报工作。
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主要保护本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获得信息权以及广播电视领域的公共利益。委员会委员由众、参两院和总统任命。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波兰议会(众、参议院)每届任期4年,每4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换届选举。
选民资格:凡年满18岁的波兰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肤色、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出身、职业和财产状况,都有选举权。
众议员候选人资格:每位具有选举权、年满21岁的波兰公民可当选众议员。全国各政党、社会团体及个人均有权提出众议员候选人,但须得到在本选区定居的至少5000名选民的签名支持。
参议员候选人资格:每位具有选举权、年满30岁的波兰公民可当选参议员。全国各政党、社会团体及个人均有权提出参议员候选人,但须得到在本选区定居的至少3000名选民的签名支持。
众议院选举规定:选举采取普遍、直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最迟在当届议会任期届满前90天,总统确定议会任期届满前30天的一个公休日为选举投票时间。以全国居民总数除以应选举产生的众议员总数为基数,确定各省选区数目及各选区应产生的众议员名额。各政党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全国选举委员会提交各选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区参加竞选。全国选举委员会最迟在选举日前第52天以公告形式向选区选民公布候选人信息。全国共选举产生460名众议员,除两席预留给德意志少数民族政党外,只有获得总票数5%以上的政党以及8%以上的政党联盟方可进入众议院。全国选举委员会在《法令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宣布选举结果,并在发布公告后14天内向众议长和最高法院递交选举报告。
参议院选举规定:选举采取普遍、直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全国共选举产生100名参议员。全国16个省选举产生的参议员名额为:下西里西亚省8名、库亚瓦滨海省5名、卢布林省6名、卢布斯卡省3名、罗兹省7名、小波兰省8名、玛佐夫舍省13名、奥波莱省3名、喀尔巴阡山省5名、波德拉斯省3名、滨海省6名、西里西亚省13名、圣十字省3名、瓦尔米亚马祖里省4名、大波兰省9名、西滨海省4名。各政党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全国选举委员会提交各选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区参加竞选。全国选举委员会最迟在选举日前第52天以公告形式向选区选民公布候选人信息。全国选举委员会在《法令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宣布选举结果,并在发布公告后14天内向参议长和最高法院递交选举报告。
负责选举的机构:分全国选举委员会、地区选举委员会和选区选举委员会三级机构,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选举的筹备和组织事宜。
选举种类:分大选、补选和提前选举三种。根据波兰宪法,提前举行议会选举须经众议院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总统在听取众、参两院议长的意见后,也可以缩短议会任期,提前举行大选。在议会通过决议或总统宣布决定之日起的45天内,总统须确定选举日期。
2007年10月21日,波兰提前举行第六届议会选举。共有4个政党进入众议院:公民纲领党、法律与公正党、民主左翼联盟党、农民党。2个政党进入参议院:公民纲领党、法律与公正党。
四、议会职权
(一)立法权议会根据宪法进行立法。国家大政方针、对外缔结条约等重大事项,均由议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二)预算审批权议会对政府提交的财政预算法草案、修正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和批准。
(三)监督权议会有权监督政府施政,可以对政府成员提出不信任案。议会有权成立特别委员会,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事件进行调查。
(四)人事权议会提名并任命国家高级公务员,如最高监察院院长、公民权利代言人、国家银行行长、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委员等。
五、议会组织结构
议会(亦称国民大会)是波兰最高立法机构,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各设一名议长和若干名副议长。
(一)众议院机构:1.众议长。其职权为:捍卫众议院的权利及荣誉,对外代表众议院,主持众议院工作,任免众议院办公厅工作人员等。2.众议院主席团。由众议长和副众议长组成,其任务包括制订众议院工作计划、与参议院保持联系、对众议员的工作提供协助等。3.参议会议。由众议长、副众议长、议员团主席组成,系众议院主席团的咨询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各议员团采取共同行动。4.众议院委员会。由众议员组成,任务为:审议法律草案,听取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和情况介绍,监督行政机关工作,完成众议院、众议长和众议院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众议院常设委员会:
行政和内务委员会、国家监察事务委员会、情报委员会、欧盟事务委员会、科教和青年事务委员会、议员道德委员会、公共财政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基础设施委员会、体育和旅游委员会、文化传媒委员会、侨民事务委员会、少数民族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环境、自然资源及森林保护委员会、宪法责任委员会、家庭和社会政策委员会、议员事务及规章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发展委员会、自治政府和地区政策委员会、国库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司法和人权委员会、立法委员会、卫生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法典编集专门委员会、“友善型国家”与反对官僚主义专门委员会、宪法修订专门委员会、其他法律修订专门委员会。
(二)参议院机构:1.参议长。其职权为:捍卫参议院的权利及荣誉,对外代表参议院,主持参议院工作,任免参议院办公厅工作人员等。2.参议院主席团。由参议长和副参议长组成,其任务包括制订参议院工作计划、与众议院保持联系、对参议员的工作提供协助等。3.参议会议。由参议长、副参议长和议员团主席组成。系参议院主席团的咨询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各议员团采取共同行动。4.参议院委员会。由参议员组成,任务为:审议并向参议院介绍众议院通过的法律草案,完成参议院、参议长和参议院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参议院常设委员会:
预算和公共财政委员会、国民经济委员会、文化传媒委员会、科教体育委员会、国防委员会、人权、法治和请愿委员会、法令、道德和参议员事务委员会、家庭和社会政策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发展委员会、自治政府和国家行政委员会主、移民和侨民事务委员会、欧盟事务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环境委员会主、立法委员会、卫生委员会。
(三)两院职责划分:作为下院的众议院比作为上院的参议员拥有更大的权力。立法、监督、人事任免等权力主要归众议院。众议院代表国家对外宣战及实施战时状态。
众议院和参议院在四个层次进行工作协调:众议长和参议长、主席团、参议会议、委员会。
六、议会会议制度
决定国家重大事项时,众议院和参议院可以举行联席会议,即召开国民大会,由众议长或参议长主持。自1989年以来,国民大会举行了8次会议:
1.1989年7月19日,选举波兰人民共和国总统并接受其宣誓就职。
2.1990年12月22日,接受波兰共和国总统宣誓就职。
3.1992年4月23日,通过宪法法案。
4.1992年10月17日,通过宪法法案。
5.1995年12月23日,接受总统宣誓就职。
6.1997年4月2日,通过波兰共和国宪法。
7.2000年12月23日,接受总统宣誓就职。
8.2005年12月23日,接受总统宣誓就职。
众议院会议一般公开进行,议题涉及国家保密事项时,在多数赞成的情况下可举行秘密会议。众议院会议没有最低出席人数限制,多数票决定表决结果。对政府的信任案表决须在众议院至少半数以上议员出席的情况下以绝对多数票通过。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众议院每月召开全体会议。2009年会期如下:
1月:7、8、9日,21、22、23日
2月:11、12、13日,18、19、20日
3月:4、5、6日,18、19、20日
4月:3月31—4月3日,21、22、23、24日
5月:6、7、8日,20、21、22日
6月:3日,18、19日,24、25、26日
7月:1、2、3日,14、15、16、17日
8月:26、27、28日
9月:9、10、11日,23、24、25日
10月:7、8、9日,21、22、23日
11月:4、5、6日,18、19、20日
12月:1、2、3日,15、16、17、18日
参议院每月召开全体会议。2009年1—7月会期如下:
1月:14、15日
2月:4、5日,17、18日
3月:4、5日,18、19日
4月:1、2日,20、21、22日
5月:13、14日,27、28日
6月:17、18日
7月:1、2、3日,15、16日,29、30、31日
七、立法程序
具有提案权的单位和个人首先向众议长提交议案,议案在众议院首次被宣读后,或者被驳回或者送交相关委员会审议修改。修改后的议案在众议院进行第二次宣读。经过辩论和再次修改后,议员们进行最终投票(亦称“三读”)。如投票通过,议案被递交至参议院,由参议院进行辩论、修改和投票。之后,众议院决定接受或者驳回参议院的修改意见。最后,议案被送交总统签署。总统须在接到议案后的21天内签署,并在《法令报》上予以公布。总统有权对众议院通过的议案行使否决权,但众议院可以五分之三的多数票驳回总统的否决。对被驳回的议案,总统必须签署。如总统认为议案与宪法相抵触,可要求宪法法庭作出最终裁决。
除税收法以及涉及总统、众参两院和地方自治机构选举等重要法律外,政府可以要求议会紧急审议某些议案,有关审批程序所需时间将被相应缩短。
八、议员制度
(一)议员的权利
1.在议会会议上发表看法和建议;
2.选举及被选举进入议会有关机构;
3.提出立法建议,参与议案审议;
4.众议员可以向总理或其他政府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须在7天内给予答复。
众、参议员有权从政府部门和地方自治机构获得与议员行使职责相关的信息和解释。有权视察政府部门、地方自治机构、国有企业的工作并提出看法和建议。有关单位应为议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协助。
众议员和参议员均享有豁免权。议员行使职责期间所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不受追究。未经众议院或参议院同意,议员不能被拘留或逮捕,为及时制止暴力犯罪或为确保执法行为不受干扰等情况下例外。对议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单位须立即通知众、参议长。
(二)议员的义务
听取本选区选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按规定向众、参议院办公厅递交有关公务支出情况报告。众、参议员不得担任波兰国家银行行长、最高监察院院长、公民权利代言人、儿童权利代言人、贷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委员、大使等职务,不得在众、参议院办公厅、政府行政机构中工作(政府部长和国务秘书除外)。不得接受可能影响选民对议员信任的捐赠。众、参议员须递交个人与配偶财产申报,内容包括:1.现金、不动产、公司股份和股票持有情况;2.工资收入;3.价值为10000兹罗提以上的动产;4.价值为10000兹罗提以上的债务,包括贷款及贷款条件。不提交财产申报将按议会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包括扣除议员薪酬,申报不实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议员的待遇
众、参议员按政府副国务秘书标准领取薪酬。如违反议会有关规定,妨碍议会正常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议会会议,其薪酬将被削减。担任议会委员会主席职务的,薪酬增加20%,担任副主席职务的,增加15%。担任常设小组主席职务的,增加10%。领取两项或两项以上补贴的数额不得超过薪酬的35%。担任议员的时间计入工龄,享受有关意外、工伤保险。议员及其家人享受医疗补贴。
议员可以设立办公室,雇佣助手。办公经费的数额为其月薪的25%。议员的伙食补贴免交所得税。议员可在国内免费乘坐火车、公共汽车和飞机,免费得到政府、议会出版物。议员持公务护照。
九、议会党团
分议员团、议员小组、独立议员三种形式。各大政党成立议员团,人数较少的成立议员小组。议员团和议员小组可以设立办公室,从议会得到一定数额的办公经费。
第六届众议院党团情况:
第六届参议院有两个议员团:公民纲领党议员团,58名成员;法律与公正党议员团,38名成员。均于2007年11月成立。
十、议会办事机构
众议院研究局的任务是:
(1)组织向众议院及其机构、众议员提供学术咨询,完成众议院办公厅的法律服务任务,参与法令和决议草案的审议程序。起草专门报告,对有关法令草案提出看法和建议,确定是否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完成众议院交办的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工作。负责聘用众议院法律顾问。
(2)分析、研究有关法律对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和实施效果。起草众议院对宪法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场。
(3)确保议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符合欧盟法律规定。与欧盟有关法律部门、研究机构开展合作,与外国议会的法律研究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提供有关波对外关系、国防、少数民族、侨民等法律政策信息。组织专题学术研讨会。
众议院研究局的组织结构:(1)制度分析处;(2)立法分析处:法律—立法组、欧盟与国际法组、议员咨询组;(3)国际与比较分析处;(4)社会与经济分析处:经济事务组、金融与国家预算分析组、社会事务组、自然资源事务组;(5)文件与资料处;(6)秘书处。
议员助手制度:众、参议员为便于开展工作、与选民联系,可设立议员办公室,雇佣工作人员和社会合作者。雇佣工作人员的时间不能超过议员的任期。议员须向众、参议长报告其雇佣的工作人员和社会合作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前3年内的就业单位、收入来源和经济活动情况。议员自主决定其工作人员的工资,有关劳动合同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工作人员奖金、补贴的数额和发放方式由众、参议长确定,从众、参两院办公厅财政预算列支。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议会对外交往权限:议会在宪法框架内开展对外交往,以立法形式批准或废除波兰所签署的国际条约,以决议形式表达议会对国际问题的态度和看法。
众议院开展对外交往的经费由众议院办公厅财政预算提供。
出来访审批:众议员进行正式对外活动须经众议长批准。众议院主席团成员、常设委员会主席、双边小组主席或众议员个人可以邀请外国代表团来访。
众议院外事局的职责是:
(1)制订众议院国际合作计划,起草有关合作的分析报告。
(2)组织、安排众议院与外国议会、国际议会组织进行互访。
(3)协助常设委员会代表团出访及接待外国议会代表团来访。
(4)协助双边小组开展对外交往。
(5)完成众议院、众议院办公厅交办的口译和笔译任务。
(6)负责众议院和众议长的礼宾工作。
(7)撰写众议院接待外国代表团外事简报及有关报告。
(8)协助众议院出访团组办理护照、签证、机票等事宜。
(9)为波兰籍欧洲议会议员提供必要协助。
众议院外事局的组织结构:(1)双边合作处;(2)多边合作处;(3)欧盟事务处;(4)礼宾处;(5)总务处;(6)秘书处。
第六届众议院共有72个双边小组。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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