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与地位
1995年12月14日,代顿和平协议在巴黎的正式签署标志着波黑议会的成立。2002年以前,议会议员的任期为两年,2002年大选后,任期改为4年。波黑议会是波黑的最高立法机关,由代表院和民族院两院组成。国家的所有立法决定须经两院批准通过。
二、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一)议员的产生:波黑代表院有42名议员,其中28名来自波黑联邦,14名来自塞族共和国,所有议员均在大选中直接选举产生,每届议员任期4年。波黑民族院由15名议员组成,其中10名来自波黑联邦(波什尼亚克族和克罗地亚族各5名),5名来自塞族共和国(均为塞尔维亚族),波、克两族议员分别由波黑联邦民族院的波族代表和克族代表推选,塞族议员则由塞族共和国人民议会推选。
(二)议员党派、年龄、性别、民族构成等情况:代表院42名议员中,民主行动党9人,波黑党8人,独立社会民主人士联盟7人,波黑社会民主党5人,克族民主共同体3人,塞族民主党3人,克族联盟2人,波黑爱国党1人,民主人民联盟1人,波黑民主人民共同体1人,劳动致富人民党1人,民主进步党1人。男议员38人,占90.5%,女议员4人,占9.5%。议员中30—40岁3人;40—50岁14人,50—60岁19人,60岁以上6人。大学学历者39人,大专学历者2人,中专学历者1人。
民族院15名议员中,民主行动党3人,波黑党1人,独立社会民主人士联盟3人,波黑社会民主党1人,波黑克族民共体3人,“克族民共体1990”2人,塞族民主党1人,民主进步党1人。男议员13人,占87%,女议员2人,占13%。40—50岁6人,50—60岁7人,60岁以上2人。大学学历者14人,大专学历者1人。
波黑议会议员主要是波什尼亚克族(穆斯林族)、塞尔维亚族和克罗地亚族三大主体民族的代表。
三、议会职权
波黑议会行使立法权,审批预算,确定波黑机构运转及履行国际义务所需资金的来源和总额,批准部长会议主席和成员任命,批准国际条约,对与行使职权相关的其他问题拥有决定权,并有权调整议会内部组织的工作方式。
波黑宪法第四条规定,波黑议会主管的工作:(一)为波黑主席团决议的履行制定法律。(二)确定波黑机构运转和履行国际义务所需资金的来源和总额。(三)批准国家预算。(四)决定是否批准条约。
根据宪法第四条规定,议会自动拥有立法权,该立法权在宪法规定的领域内行使。波黑宪法第三条对这些领域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外交政策、外贸政策、关税政策、货币政策等,波黑宪法中没有特指属于国家机构的职能和权限均属于实体,同样,国家政权机构负责解决的问题包括:实体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代顿协议附件中第5、第6、第7、第8条提及的问题,以及与维护波黑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国际地位有关的问题。
除了立法以外,议会在财政领域行使职能,即确定波黑机构运转及履行国际义务所需资金的来源和总额,审批财政预算,在审批过程中,议会采用的条款与规范立法程序的条款相同。议会对财政状况行使监督权,审议执行机关提交的预算执行报告,然后作出通过或否决的决议。议会同样有权决定执行机关是否批准国际协议或条约。
议会还拥有监察职能。该职能主要通过民族院行使。民族院的任务是保障波黑三个主体民族的权益,即确保任何一个主体民族的根本利益不受损害。议会的监察职能还体现在部长会议(政府)的组建方面,议会的代表院对波黑部长会议进行人事任免,以多种手段对政府的工作进行跟踪与监督,必要时可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
最后,议会负责对通过的所有决定进行解释,即对现行法律拥有解释权。
四、议会组织结构
(一)波黑议会代表院组织结构
波黑议会代表院设轮值主席1名,副主席2名,3人分属三个不同的主体民族,轮值主席由3人轮流担任,每8个月轮换一次。
代表院的工作由该院的常务委员会领导,常务委员会由轮值主席、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组成。波黑宪法规定,代表院轮值主席与2名副主席共同协商召开会议并确定会议日程。按照代表院工作细则,常务委员会对议员行使职权时享受的权利和职权负责,并制定相关建议,负责与民族院合作,根据本委员会或民族院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召开例会、举行联席会议,依法保障代表院对主席团和部长会议(政府)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职权。
代表院下设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由9位议员组成,临时委员会可由少数议员组成,委员会中各党代表的比例依各党党团的规模而定,其中三分之二来自波黑联邦,三分之一来自塞族共和国。委员会轮值主席和副主席分别从三个不同主体民族议员中推选。委员会负责向代表院提出观点、递交提案、呈交报告,并负责代表院交办的其他工作。委员会每年向代表院提交本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波黑议会代表院有7个常设委员会:立法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外贸海关委员会、财政预算委员会、交通委员会、性别平等委员会、部长会议选举筹备委员会。
(二)波黑议会民族院组织结构
波黑议会民族院设轮值主席1名,副主席2名,分属三个不同的主体民族,轮值主席由3人轮流担任,每8个月轮换一次。
民族院的工作由该院常务委员会领导,常务委员会由轮值主席、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组成。波黑宪法规定,民族院轮值主席与2名副主席协商召开会议并确定会议日程。根据民族院工作细则,常务委员会对议员行使职权时享受的权利和职权负责,并制定相关建议,负责与代表院合作,根据本委员会或代表院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召开例会、举行联席会议,依法保障民族院对主席团和部长会议(政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职权。
与代表院相似,民族院设有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由9位议员组成,临时委员会可由少数议员组成,委员会中各党代表的比例依各党党团的规模而定,其中三分之二来自波黑联邦,三分之一来自塞族共和国。委员会轮值主席和副主席分别从三个不同主体民族议员中推选。委员会负责向民族院提出观点、递交提案、呈交报告,并负责民族院交办的其他工作。委员会每年向民族提交本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波黑议会民族院有3个常设委员会:立法委员会,外交、贸易、海关和交通委员会,财政预算委员会。
此外,波黑议会两院还拥有一些常设和临时性的联席委员会:波黑防务与安全联席委员会,波黑情报安全局工作监督联席委员会,经济改革发展联席委员会,欧洲一体化联席委员会,行政工作联席委员会,人权及儿童、青年、移民、难民、避难和伦理等事务联席委员会。
五、议会会议制度
(一)代表院会议制度
在代表院多数议员出席并投票的情况下才能形成决议,弃权票被视为有效票,但不计入“支持”票或“反对”票。如果议员投票时既未投“赞成”票,也未投“反对”票,被自动视为“弃权”票。
除波黑宪法或工作细则对个别问题作出特殊规定外,计票总数必须达到法定的22票,且每个实体必须有三分之一的议员出席会议。如果各实体投票的议员少于该实体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轮值主席可下令休会60分钟,其间常务委员会与各党团主席和独立议员一道寻求解决方案。如果有争议的问题在休会期间仍未得到解决,轮值主席将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委员会的工作模式,力争在3天之内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常务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即通知代表院,此后按照投票规则进行表决。若常务委员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就新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则由出席会议的议员投票表决,而且各实体投反对票的议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二。如果计票总数达不到法定多数,休会结束后,轮值主席应说明情况,将未获解决的问题提交下次会议审议。
(二)议会民族院会议制度
民族院通过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为9人,而且出席会议的议员中,至少有波族、克族和塞族各3名。根据民族院工作细则,以出席会议并投票的议员多数通过决议。法定多数中至少应包含每个实体议员的三分之一,波黑宪法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如果出席会议的议员投票时既不投赞成票,也不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将被计为弃权票。在任何情况下,总票数必须达到法定票数,波黑宪法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如果多数票中不含某个实体代表的三分之一票数或未达到法定票数,轮值主席可宣布休会60分钟,其间尝试寻找解决办法。如果休会结束后,争议问题仍得不到解决,主席可在三天内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如果达成一致意见,即向代表们通告消息。如果常务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由多数与会议员投票表决,而且投反对票的议员少于每个实体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民族院应在常务委员会结束之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举行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期限为3天。如果常务委员会达成了一致意见,民族院将进行宣布,然后按照工作细则第73条的规定进行投票表决。如果不能达到所需的法定多数票,则立即按照工作细则第74条之规定投票。
如果出现少于法定人数的情况,休会结束后,民族院主席应说明情况,将此议题推迟至下次会议审议。
对波黑议会代表院通过的决议,民族院可以多数票方式认定决议损害了某一主体民族的根本利益,此决议将由出席会议的波什尼亚克、克罗地亚和塞尔维亚三族的议员以多数投票表决,如果多数议员同意寻求对本民族根本利益保护,民族院轮值主席立即召开由三个主体民族各一名议员组成的联席委员会会议,进行解决,如果在5天内没有结果,决议将被提交波黑宪法法院以紧急程序复查决议的审议过程是否正确。
六、议会立法程序
波黑议会行使立法权的程序在代表院和民族院的工作细则中有明文规定。法律提案可由议员、委员会委员、联合委员会委员、民族院、代表院、主席团、部长会议等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提出。
法律提案首先呈交轮值主席,轮值主席再提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7天之内决定将提案交某个委员会,同时将提案呈交宪法委员会,以征求关于法律与波黑宪法和法律体系是否一致的意见,也将提案交给主管该事务的委员会,以征求其对法律依据原则的看法。
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法律提案归两院联合委员会主管,则将法律提案提交给联席常务委员会。在联席常务委员会确认此法属于联席委员会职责范围后,将提案提交两院的宪法委员会审议。在两院宪法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提案继续按照两院工作细则呈联合委员会审议。
按照工作细则的规定,法律提案的审议方式有普通、加急和特急三种。
在普通和加急两种审议方式中,委员会和议会两院对提案进行两读审议。
一读时,宪法委员会对草案是否与宪法及法律体系相一致进行审议,主管委员会则审议提案的法律原则。收到由宪法委员会和主管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意见后,常务委员会在7至15天之内将提案列入议会两院的议事日程。
如果宪法委员会或者主管委员会对提案持否定意见,则草案呈交两院予以讨论并投票,如反对意见获得通过,草案视为被拒。如反对意见未获通过,提案重新交由委员会讨论。如果委员会认可,法律提案将同意见一起交给两院,进行一读审议。
二读时,将一读通过的法律提案先呈交主管委员会讨论,之后交由议会两院进行审议,其间对提案文本包括修订意见进行讨论,草案在两院中的某院获得通过后,将提交另一个院以相同程序进行审议。
议会两院通过提案的相同文本后,法律被视为正式通过。如果两院通过的提案文本出现不一致,则成立两院联席委员会,就文本问题进行磋商。如议会中的一院不认可联席委员会的报告,则该提案视为被拒。
特急方式:在讨论紧急法律提案时,采用特急方式。此时,法律提案要么获通过,要么被拒,不存在修订可能,特急方式极少被使用。
七、议会党团及办事机构
波黑议会代表院中的党团组织有:民主行动党议员团、波黑党议员团,独立社会民主人士联盟议员团、波黑社会民主党议员团、克族民主共同体议员团、塞族民主党与独立议员组成的混合议员团、民族党混合议员团。民族院中的议员团有波族议员团、克族议员团和塞族议员团。议会的办事机构主要是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处常务委员会领导。该常务委员会成员由代表院、民族院及联合机构的秘书组成。
八、议会对外交往
波黑议会中的友好小组是在自愿基础上成立的,目前波黑议会共有6个友好小组:邻国友好小组,西欧友好小组,中东欧友好小组,亚洲友好小组,非洲与中东友好小组,北美、南美、澳大利亚、大洋洲、日本友好小组。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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