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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1: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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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简史

  保近代议会始于19世纪后期保自奥斯曼土耳其统治解放之后。1879年2月10日至4月16日在大特尔诺沃召开成立大会,共有229名代表出席,通过保首部宪法,确立保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君主制国家,规定保议会分为大国民议会和国民议会(简称议会)。

  1991年7月12日,保第7届大国民议会通过保第3部宪法,确立保为议会制共和国,行政、立法、司法独立。国民议会4年一届,由240名议员组成。议会为常设机构,会议公开,其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对所有保国家机构、公民和组织均具有强制力。在通过新宪法、改变保国家体制或宪法规定的情况时,召开大国民议会。大国民议会由400名议员组成。

  第41届国民议会于2009年7月14日成立。

  二、议会地位

  (一)议会是保最高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和议会监督权,并有对内政外交等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力。预算独立。

  (二)五分之一或以上议员可提议对政府进行不信任案表决。如获超过全体议员半数(即120人以上)支持,不信任案通过,总理应提交政府辞呈。如不信任案未通过,在表决后的6个月内不得提出基于同一理由的新不信任案。议员有权对政府和部长进行质询,被质询者必须做出回答。

  (三)四分之一或以上议员可提议对总统进行弹劾,如获三分之二议员多数通过,总统下台。

  (四)保司法独立。最高上诉法院院长、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由总统根据最高司法委员会提议任命,任期7年。最高司法委员会由25人组成,最高上诉法院院长、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是当然委员,其余22名委员由议会和司法机构分别选举产生11人。如最高上诉法院院长、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在任职期间被判刑或严重渎职,总统根据四分之一或以上议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议员多数通过,免除其职务。

  (五)宪法法院由12名法官组成,任期9年,其中4人由议会选举产生,4人由总统任命,4人由最高上诉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大会选出。

  (六)议会选举产生国家审计署,监督国家预算执行情况;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员,负责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

  三、议员的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一)保议会为一院制,任期4年。每届议会选举须在上届议会任满后的两个月内举行。年满21岁、未被法律禁止或判刑的保加利亚公民(不得拥有别国国籍)均可参选议员;担任公职的候选人在登记参选后应停止履行公职。议员连选连任无限制。年满18岁,未被法律禁止或判刑的保加利亚公民均可参与投票。

  (二)议会选举采取比例制,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提出候选人名单,根据投票结果按比例确定各党当选议员。只有获得4%选票以上的政党方可进入议会。2009年4月22日,议会修改《选举法》,决定采取比例制和多数制的混合选举制,240名议员中的31人通过多数制选举产生,其余209人通过比例制选举产生;单独政党进入议会须获得4%选票,政党联盟进入议会须获得8%选票。

  四、议会职权

  通过、修改、补充和取消法律;通过国家预算并监督其执行情况;确定税种及税率;确定总统选举日期;决定举行全民公决;选举或罢免总理,根据总理提议选举、改组或解散政府;根据总理提议设立、改组或撤销政府部委;选举或免职保加利亚人民银行行长和其他法律规定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国家债务协议;决定宣战和签署和平协议;决定向国外派遣保军队和允许外国在保驻军或过境;根据总统或政府建议宣布部分或全国进入军事或其他紧急状态;宣布大赦;设立勋章和奖章;确定正式节日;听取并通过最高司法委员会提交的最高上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总检察长工作报告;听取并通过法律规定的由议会选举(或部分选举)产生的机构的工作报告。

  五、议会组织结构

  (一)议长代表会议:提出会议日程草案;召开、主持和结束议会会议并负责维持会议秩序;签字证明议会通过的文件;公布议会通过的决议、声明和呼吁书;组织实施议会的对外交往。议长有权任免议会秘书长、议长和副议长办公室及各议员团工作人员;有权就立法工作召开协商会议,会议的组织和工作根据议长确认的规则实施。

  副议长协助议长工作,并完成议长交办的工作。

  (二)41届议会设25个常设委员会。

  1.经济政策委员会

  2.预算和金融委员会

  3.司法委员会

  4.地方自治、地区政策和公共建设委员会

  5.外交政策委员会,

  6.国防委员会,

  7.国内安全和社会秩序委员会,

  8.农林委员会

  9.劳动和社会政策委员会

  10.教育和科学委员会

  11.卫生委员会

  12.儿童、青年和体育委员会

  13.环境和水资源委员会

  14.能源委员会

  15.文化委员会

  16.人权和宗教委员会

  17.公民上诉和请愿委员会

  18.欧洲事务委员会

  19.交通和通信委员会

  20.公民社会和媒体委员会

  21.国家行政事务委员会

  22.议会道德委员会

  23.反腐败委员会

  24.灾难事故政策委员会

  25.“国家安全署”监督委员会

  六、议会会议制度

  (一)每届议会首次会议由总统召开,由最年长议员主持至选举产生议长。议长候选人可由议会党团或议员推举。

  (二)议会每周会期为三次。每周三、四、五9时至14时召开例行全会,每次会议最多可延长4个小时。法定出席人数为议员半数以上,即超过120人。如达不到法定人数,议长中断或终止会议;如在中断会议后1小时(工作时间)内达到法定人数,议长可宣布复会。即如发生紧急情况,议会可召开特别会议。会议议程须提前公布。

  议会会议公开。经议会批准后,国家电视台和国家电台可对会议进行直播,注册记者可列席会议。当会议讨论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问题和《保密法》规定的有关文件时,根据议长或十分之一议员或政府提议,举行闭门会议。

  议会休会期为12月22日至次年1月10日、复活节10天假期、8月1日至31日。如有需要,议会可改变休会期。

  (三)表决分为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如赞成票超过出席议员的半数,提案通过(宪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如赞成票少于等于反对票,提案遭否决。表决结果由议长当场宣布。如表决程序或结果遭质疑,议长安排重新表决,第二次表决结果为最终结果。公开表决的形式:电子投票系统表决、举手表决、唱名表决、签名表决、通过电子投票系统逐个表决。秘密表决根据十分之一议员或议员团建议以投票方式进行。

  七、议会立法程序

  (一)每个议员和政府(含各部)均有法律提案权。国家预算法由政府起草并提交议会审议。法律通过后15天内应在《国家报》公布。批准国际条约应由三分之二议员多数通过。

  (二)立法程序。

  1.法律草案在提交议会3天内,议长将其交常设委员会讨论,并指定牵头委员会。

  2.委员会委员在收到草案48小时后开始讨论,并向议长和牵头委员会主席提交意见。一读应在草案提交2个月内进行。

  3.草案(含立案理由)及牵头委员会报告应在议会开会审议前至少1天向议员分发。

  4.法律草案值经不同会议讨论二读通过。特殊情况下,议会可决定一读和二读在同一次会议进行。

  5.一读就草案整体进行讨论。如一读就同一主题通过一个以上法律草案,牵头委员会与提案人共同在14天内提交一份共同的法律草案。

  6.议员可在议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对一读通过的法律草案的书面补充修改意见。

  7.14天期限过后,牵头委员会提交报告(含议员和委员会意见)。

  8.议会逐章逐条逐句对草案进行讨论,二读通过。

  9.该法送交总统,由其颁布命令公布。

  10.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总统颁布命令公布法律。法律在《国家报》刊登,如法律本身无专门规定,在3天后生效。第二种情况,总统将法律退回议会重新进行审议。如议会不作任何修改再次通过该法律,总统须颁令公布。

  八、议员制度

  (一)议员享有豁免权,不为其在履行议员职责期间的言行承担刑事责任。除犯罪并经议会批准(休会期经议长批准)外,不得对议员进行抓捕和进行刑事侦查。如议员本人书面同意,刑事侦查可免经议会批准。对犯有重罪议员实施抓捕无须议会批准,但应立即通报议会或议长(休会期)。议会通过决议终止被判刑议员的议员资格。

  议员在任期内以停薪休假形式保留其在国家或市政机构内的公职(含国家和市政资本占50%以上的企业单位的经理职位,至其合同期满)。议员任期结束后恢复公职时应持有相关国家机构开具的文件,有关国家机构不得拒绝出具相关文件。议员任期内连续计算工龄。

  议员享有《劳动法》赋予的社会权利,有权休带薪年假。不得被征服兵役和军事训练。

  (二)议员当选后不得担任其他公职或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议员不得参与公司企业的管理和监察机构。议员可继续参与高等院校和保科学院的集体领导机构和科研机构,但不得担任唯一领导职务。议员不得同意或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广告活动。

  议员须出席议会及其任职的委员会会议。会议期间议员迟到或需提前退场时,须通报值班秘书或委员会领导。在提交法律草案、全会或委员会发言时,议员应坦白与所讨论问题的利害关系。

  议员无权打断其他人发言,进行人身攻击,威胁他人,披露他人隐私,玷污他人名誉,破坏会场秩序。议员可受到以下纪律处罚:提醒、警告、批评、取消发言权、驱逐会场、剥夺3次与会权。后两项处罚包括取消对该议员的相应补贴。

  (三)议员月基本工资相当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平均月工资的3倍,每季度根据上季度最后一月的平均工资水平调整一次。除基本工资外,议员还可获得工龄和职称工资:每1年工龄基本工资增加1%;博士增加10%;科学博士增加15%。议员完成国家重要工作后可获额外奖励。参加分委会、临时委员会和工作组工作的议员根据工作时限获得相应补贴,但不超过月基本工资的5%。议员无故缺席议会全会,扣除其当日工资的三分之二。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自议员月基本工资中扣除。议员因身体残疾产生的陪同人员和助手费用自国民议会预算中支付。

  议长月基本工资相当于议员月基本工资的155%,副议长145%,各委员会和议员团主席135%,委员会副主席125%,委员会委员115%,议会秘书110%。

  议员有权使用国家或市政市内交通、铁路、公路和水上(头等舱)免费交通及议会系统内部的免费住宿。议员出于履行其职责的需要:可报销乘坐私营交通工具的票据;如议员选区距索非亚距离超过250公里且有空中航线,每年可报销40张赴选区的往返机票,其他情况可报销12张往返机票。

  议会住房基金向在索非亚无住房的议员无偿提供住房,其修缮、装修、警报装置费用及相关税费自议会预算中支出。

  议员访问选区的住宿费由议会支付。赴选区住宿费及使用私人交通工具的费用上限根据议长颁布的内部条例确定。

  议会为议员在索非亚提供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通讯和技术设备,并在议会网络服务器上为议员开通15兆空间的个人网页。

  议会承担相当于议员月基本工资三分之二的额外支出,用于支付议员在议会及选区活动有关的助手、咨询、鉴定、办事处等费用。此笔支出交由议员团和独立议员并由其确定分配方式。

  九、议会党团

  议员可基于政党或政治倾向组成议员团。议员团人数应在10人或以上。

  议员团成立:向议长提交成立申请和领导及成员名单(全体成员签字);议长在议会全会宣布议员团成立;议员团、其领导成员及其变更须在议会登记注册,成员变化由议长在议会全会公布;议员团常任助手为议会工作人员,其人数经议员团建议由议长根据该议员团规模确定。

  每位议员只能加入一个议员团。议员团成立条件、成员资格、成员权利与义务、内部规章由各议员团根据议会组织活动条例自行确定。议员退出议员团应书面通报议员团领导和议长,由议长在议会全会宣布。议员退出或被开除出议员团后,失去其代表该议员团在议会常设委员会、代表团的职位。

  十、议会办事机构

  (一)议会办事机构根据议会主要工作任务并为保障和协助议会工作而设立,其机构设置报议长核准。议会秘书长负责立法工作和议会质询局、欧盟局、国际关系局、礼宾局、新闻和公共关系部等业务部门;议会行政秘书负责预算和财务局、信息和通讯系统局、资产管理局、交通服务局、人事部、总务部、法律事务部、出入管理部、速记和文印部、出版事务部、议会图书馆和研究部、后勤维修部、保卫科等行政部门。内部审计部、财务审查科、保密科直接对议长负责。

  立法工作和议会质询局主要负责议会全会和质询的准备、法律草案的提交、进展及其通过时的文字质量。欧盟局负责欧盟信息及保与欧盟立法的一致性。国际关系局负责协助议长开展国际交往和议会外交。礼宾局负责议会代表团出来访的礼宾工作。新闻和公共关系部负责保证议会及其行政机构工作的公开透明。

  (二)议长和副议长办公室、各委员会、议员团长期聘用的助手由议长任命为议会工作人员;议员有权聘用助手,议会承担部分费用。

  议长、副议长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向议长、副议长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包括安排、协调会见活动,准备出席国际性活动的相关报告、立场文件、讲话稿等。

  各委员会工作人员负责向委员会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包括准备有关立场文件、参加委员会工作组及有关会议、起草会议备忘录、法律草案一读和二读报告、保障政府代表出席法案一读和二读、参与委员会主席及成员会见和国际交往活动的筹备和实施、委员会往来文书等。

  议员团工作人员负责协助议员团主席及成员的工作,包括往来文书、为起草文件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筹备议员团主席及成员国内外会见活动、文件整理和归档等。

  (三)图书馆和研究部负责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进行当代议会制度、各国及欧盟立法情况、法律实施及其社会影响、议会质询效果等方面的调研分析。

  议会通过下属的国家民意调查中心进行相关社会调查。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一)议会独立开展对外交往。预算独立,外事经费自议会预算中列支。

  (二)外事工作机构主要是国际关系局和礼宾局。

  议会每年出访和接待来访团组约40至60个,其中议长出访、来访20次左右,委员会团组10至15个,友好小组团组约10至15个。议会对外交往还包括举办或出席国际会议,议员个人应邀出访等。

  出访审批程序:国际关系局起草相关出访请示报秘书长,秘书长提出意见后报议长审批。

  (三)在欧盟框架内,保议会与欧洲国家议会保持密切交往。

  保议会曾与法国国民议会签署定期交流协议,但因议会换届,协议未正常执行。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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