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奥议会诞生于1848年欧洲大革命期间,其后几经反复,于1867年12月正式确立两院制。一战结束前夕,奥匈帝国瓦解,奥地利第一共和国诞生,并于1920年颁布“联邦宪法”,为奥议会制度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该宪法文本沿用至今。1933年,奥陷入严重经济衰退,国内政局动荡,党派纷争不断。国民议会三位议长相继辞职,议会瘫痪。1934年,奥议会被解散,政府走上独裁道路。1938年,奥被法西斯德国合并,议会民主制荡然无存。二战后,奥成立第二共和国,宣布1920年宪法继续有效,并重建议会。1955年,奥与美、英、法、苏四国签署“国家条约”,恢复包括立法权在内的所有主权。1995年,奥加入欧盟,其欧盟政策由联邦政府与议会共同决定。
二、议会地位
议会是奥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国民议会有权提请联邦大会举行全民公投罢免总统。联邦政府须向议会负责,定期向议会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要求总统罢免联邦政府或其内阁成员。根据奥宪法规定,宪法法院可对议会通过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并有权予以废除。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奥公民凡满16岁均享有选举权,满18岁享有被选举权。议员候选人由参加竞选的党派提出。各党派在各选区提出的候选人名单须由至少3名国民议员或200—500名选民(各选区人数不等)签名支持,才能上报选举管理机关(隶属内政部)。国民议会共183席,任期5年,议员可连选连任。本届国民议会于2008年10月选举产生,各党所占席位如下:社民党57席,人民党51席,自由党34席,未来联盟党21席,绿党20席。议员平均年龄48岁,其中女议员51名,占27.7%。
联邦议会是9个州在联邦的代表机构,由各州议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其议员任期分别同各州议会任期一致,因此联邦议会议员须根据各州议会选举结果不定期地进行更换。联邦议会议员不必是派遣州的议员,但享有当选该州议员的资格。州议会按各政党议席比例选举联邦议员,至少保证州议会的第二大党享有一个名额。
四、议会职权
奥议会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和联邦议会组成。国民议会(下院),享有主要立法权力;联邦议会(上院),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两院组成联邦大会,履行决定对外宣战和接受总统任职等职能。
(一)国民议会
1.法权。立法是国民议会的首要职能和任务,即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制定、修改、废除法律的权力。宪法规定,联邦政府在签订政治条约,以及含有修改或补充奥法律内容的条约时,须经国民议会批准。
2.督权。宪法赋予国民议会三种监督权力。一是法律监督,即对联邦政府或其成员违反宪法的公务行为可上告宪法法院;对总统在执行国家行政公务时的违宪行为,也可通过召开联邦大会讨论罢免总统。二是政治监督,即议会通过索取材料、书面质询、口头质询、紧急质询及调查委员会等形式对联邦政府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三是财政监督。
3.算审批权。国家财政预算草案须先由国民议会预算委员会讨论、审查,然后交由国民议会审议表决。
4.事权。国民议会对宪法法院的部分法官人选有建议权。
(二)联邦议会
联邦议会的职能是在联邦代表各州的利益,参与联邦立法工作以及参与和监督联邦行政事务,有权将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提案驳回,但如果国民议会坚持原案,联邦议会不得再提异议。
五、议会组织结构
(一)国民议会
1.议长
国民议会议长是仅次于总统的国家第二号人物,社会地位较高,但无实权。议长对外代表国民议会,其最重要的任务是主持会议,负责召集各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并主持会议直至选出委员会主席为止。议长及第二、第三议长分别由议会议席最多的3个党推选产生。当总统因故不能履行职务20天以上时,由3位议长集体代行总统职能。
2..专门委员会
国民议会的立法准备工作由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分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各委员会的组成均由议长按议会党团所占议席比例分配给各议会党团,然后由各议会党团指派议员参加。常设委员会是固定工作机构,任期与国民议会任期相同,包括总务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工作条例委员会、豁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两院常设共同委员会,以及同联邦政府工作部门对口的专业委员会,共38个。国民议会两院常设共同委员会,由26人组成,国民议会和联邦议会各出13人。特别委员会是为审理某一专门问题设立的临时机构。调查委员会是国民议会为调查某一事件设立的专门机构。
3.在每届议会的首次会议上,议长主持从议员中选出5名书记员和5名纠察员。书记员协助议长行使职权,同议长一起监督议案的宣读和计算表决结果。书记员人选一般事先经由议会党团磋商,按各自所占议席比例分配。纠察员人选通常也经议会党团事先磋商,从议会的5大党团中各选出一人,其职责是在议长的领导下维持议会会场的秩序。
(二)联邦议会
联邦议会议长由各州派出的首席联邦议员轮流出任,任期半年。另外设2名副议长、4名书记员和2名纠察员,并设工作条例、外事、财政、经济、司法、教育和社会等22个委员会。
六、会议制度
国民议会会期为9月15日至次年7月15日。期间,议长负责召集各种例会。每月举行2—3次议会全会。联邦政府或三分之一以上议员有权联名要求总统召集非正式会议。新一届国民议会2008/09年度会期从2008年10月28日开始,至2009年7月13日结束。7月14日至9月7日为休会期。在休会期间,各委员会可举行会议,为立法做准备。
议会对议案表决的一般方式为起立(赞成)或坐着(反对)。如25名以上议员要求,可点名表决;如50名以上议员要求,也可秘密投票表决。表决时不允许弃权。如果议员表决时不到场,不得事后行使表决权。担任执行主席的议长参加点名表决、秘密投票表决以及议会内部选举表决。对一般性议案表决时,至少要有三分之一议员到场,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对宪法性议案表决时,至少要求二分之一议员到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七、议会立法程序
国民议会议员和联邦政府均可向国民议会提交议案。每个国民议员都有权提交议案,但至少要有8名议员支持。联邦政府有义务转交联邦议会的提案和20万选民或3个州各一半以上选民签名支持的公民动议。联邦政府提交的议案一般不经过一读,直接送交有关委员会讨论。议员的提案须经过一读并经全会讨论,以确定是否有必要交委员会审理。二读包括一般性辩论和专题辩论,每个议员都可在8名议员的支持下提出修正案和补充案,并分别加以表决。如果全会接受议案全文,则立即举行三读,然后表决通过。
国民议会通过的议案称“法案”,须由总理立即通知联邦议会或转交联邦议会审理(无须联邦议会审理的法案,即可送签颁布)。联邦议会审理须在8个星期内完成,并将结果通过总理转告国民议会。获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即可送签颁布;对联邦议会表示反对并予驳回的法律决议,国民议会在二分之一以上议员到场并同意的情况下仍可送签颁布。
两院审理程序结束后,法案由总统签署,经总理和主管联邦部长副签,最后由总理在《联邦法律公报》上正式颁布,自此才可称为“法律”。
八、议员制度
议员当选后在任期内不得随意被撤换。议员死亡或辞职时,由其所属政党在该议员所属选区的竞选名单中的下一名候选人补缺。议员在议会自由行使职权,且享有豁免权,其在议会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和行政追究。未经议会许可,议员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同时,议员不得担任总统以及司法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在股份公司、银行业、工商业和交通业的有限公司、农村信贷机构和商业性保险公司中担任领导职务,不得在国民议会和联邦议会同时担任议员。目前,国民议会议员每月工资为8160欧元,联邦议会议员为4080欧元。
九、议会党团
同属一个党的议员可组成议会党团,但人数不得少于5人。议会党团才是国民议会机构的组成部分,不接受议长的指令。但它有权要求议会拨款,用于补贴部分办公费用。议会党团设主席、副主席,由党的领袖人物担任。下设与国民议会专门委员会对口的工作小组,为在各委员会审理法律议案前研究和制定本党的政策。这是奥政党对国家立法施加影响的最重要的方式。国民议会现有社会党、人民党、自由党、未来联盟党和绿党五个议会党团。
十、议会对外交往
奥加入欧盟后,在欧盟层面以及与其他欧盟成员国间的议会交往频繁。此外,凡奥参与协调欧盟内部事务的谈判,国民议会和联邦议会均享有“共同作用权”,从欧盟机构获悉与谈判有关的全部信息,并通过奥政府在欧盟理事会中的代表以书面形式提供奥谈判的立场。奥议会还通过参加各种国际议长会议来参与国际事务。主要包括:各国议会联盟大会(IPU)、欧盟理事会议会大会、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议会大会、北约议会大会(作为非北约成员国,与其他国家组成联合代表团参会)、西欧联盟议会大会(作为观察员参会)、欧洲国家议会委员会大会(COSAC)以及欧洲—地中海议会大会等。
奥议会外事机构主要有欧盟与国际事务部、公共事务与信息部。2007年9月至2008年5月期间,奥议会出访及参加国际会议122次,接待团组75次。
十一、(一)奥国民议会各专门委员会名称
1.劳动与社会事务委员会
2.外事委员会
3.建设委员会
4.预算委员会
5.预算委员会附属委员会
6.家庭事务委员会
7.财政委员会
8.研究、创新与科技委员会
9.工作条例委员会
10.医疗卫生委员会
11.平等待遇委员会
12.总务委员会
13.总务委员会附属委员会
14.欧盟事务委员会
15.豁免委员会
16.内政事务委员会
17.内政事务附属委员会
18.司法委员会
19.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20.文化委员会
21.国防委员会
22.国防委员会附属委员会
23.农林委员会
24.人权委员会
25.公民请愿与民意委员会
26.审计委员会
27.审计委员会附属委员会
28.体育委员会
29.旅游委员会
30.环境委员会
31.教育委员会
32.协调委员会
33.宪法委员会
34.交通委员会
35.人民律师院委员会
36.经济与工业委员会
37.科技委员会
38.两院常设共同委员会
(二)奥联邦议会各专门委员会名称
1.劳动与社会事务委员会
2.外事委员会
3.民权与请愿委员会
4.欧盟事务委员会
5.家庭与青年事务委员会
6..财政委员会
7.工作条例委员会
8.医疗卫生委员会
9.平等待遇委员会
10.内政事务委员会
11.司法委员会
12.国防委员会
13.农林、经济与水利委员会
14.体育事务委员会
15.环境委员会
16.教育、艺术与文化委员会
17.协调委员会
18.宪法与联邦制委员会
19.交通、创新与科技委员会
20.经济委员会
21.科技与研究委员会
22.两院常设共同委员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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