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中非共和国系法属赤道非洲四个殖民地国之一,原称乌班吉沙立。1946年,法国在乌班吉沙立民族解放运动不断高涨的形势下,允许当地居民参加地方议会,并自行选出议员参加法国国民议会。1959年4月,乌班吉沙立作为“法兰西共同体”内享有自治权的成员国,将领地议会改为制宪议会并选举产生了共50席的一院制国民议会。中非独立后于1964年3月选举产生新一届共50席的国民议会。黑非洲社会发展运动(MESAN)占多数议席。
1966年1月博卡萨上台执政后,宣布解散议会,直到1976年12月才恢复一院制新国民议会,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五年。议会主要职能为:表决通过法律,确定税收,监督政府工作等。1976年博卡萨废除共和,建立帝国,宣布有权解散议会。1979年前总统达科发动政变,废除帝制,恢复共和。1981年3月达科当选总统后,无限期推迟立法选举,引发反对派的强烈不满。1986年11月中非新宪法规定由国民议会和经济与地区委员会组成联席议会。国民议会议员由普选产生,议长经国民议会领导机构秘密投票选出,需获总统批准。国民议会议长即联席议会议长,任期半年,经总统默许也可连任。两名副议长由议长指定。经济与地区委员会成员一半由总统指定,另一半由国民议会议长提名,经国民议会投票产生。国民议会议员除首都4名外,每省3名,任期5年。经济与地区委员会共有36名委员,任期3年。1987年7月,科林巴政权举行立法选举,组成了52名议员的新议会。1991年3月赋予议会有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的权力,以加强对政府的监督。1993年9月成立由85名议员组成的新议会,其中中非人民解放运动拥有34席,为议会第一大党。1998年12月成立由109名议员组成的新议会,其中中非人民解放运动拥有47席,为议会第一大党。2003年3月博齐泽发动军事政变,解散议会,成立了全国过渡委员会,暂行部分议会职能。全国过渡委员会系政治协商机构,负责审议所有呈交总统的法律草案,协助总统行使立法权;可向总统或政府提出其认为有助于国家生活正常运行的建议;协助政府拟定宪法草案并筹备未来的大选;拥有特别预算和财政自主权。全国过渡委员会主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大会。紧急情况下,可应总统要求召开会议。全国过渡委员会设执行局,成员有正副主席和正副总报告员各1名,通过选举产生;全国过渡委员会和执行局共98名成员须由总统令予以确认。2005年5月,中非举行立法选举,由105名议员组成的新一届国民议会宣告成立,塞勒斯坦•勒鲁瓦•加翁巴莱担任议长。
二、议会地位
中非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独立。总统与国民议会相互独立。议会有权监督政府工作。总理发表政府施政纲领后,议长组织审议,并向政府提交审议报告。所有经议会表决的法律草案通过与议会关系部呈交总统。根据宪法规定,议会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不信任案由三分之一的议员签名,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绝对多数票通过。一旦议会通过了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总理必须立即向总统提交辞呈。
三、议会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国民议会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议员候选人必须在自己出生地所在的选区参加竞选。全国共设105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1名议员,共105名(实际为104名。1名议员因担任政府部长,自动失去议员地位)。“独立混合选举委员会”为负责选举机构。最近一次立法选举第一轮和第二轮投票分别于2005年3月13日和5月8日举行。本届议会由总统多数派和反对派组成。总统多数派占105个席位中的77席,其中KNK全国联合会占36席,新中非国家党7席,中非民主党6席,社会民主党6席,国家团结党4席,争取民主、独立和社会进步党、发展行动党和民主自由党各3席,争取民主和发展运动2席,剩余5党和独立人士分占7席。在野党中,中非人民解放运动11席,中非民主联盟6席,争取进步爱国阵线5席,团结进步联盟3席,隆多党和独立人士各1席。
议员年龄在36至60岁之间,其中女性11人,男性93人。全国除俾格米族等少数民族未参加选举外,其他各民族都有自己的议员。议会每五年换届,下次立法选举将在2010年举行。
四、议会职权
国民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总统、政府成员和议员共同享有立法创议权。2004年12月27日的宪法规定了国民议会职权:表决通过法律和法令;制定税收制度;负责审计工作,由审计法院协助;委托审计法院对国家财政收支执行情况或国家财政和国库收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依法对政府活动进行监督;批准国际条约和协定;授权宣布战争状态;对总统和政府提交给执行局的法律草案或议员提交的提案发表意见。议会拥有特别预算和财政自主权。
五、议会组织结构
国民议会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任期5年。第一、二、三副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一)议长职权
召集和主持议会会议,执行局、委员会主席以及审议会议;主持讨论,维持讨论秩序;对议会审议的草案和建议进行表决,与议会秘书共同监督投票并宣布结果;负责向政府转交议会通过的法律;代表议会出席政府活动;拥有对所有议会行政办事机构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如议长未尽职尽责,经三分之一议员提议,无记名投票获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议长即被罢免。
(二)常设领导机构——议会执行局
执行局主要职能
组织大会审议;确定议会各办事机构的组织和运作;解释和执行议会内部章程条款;确定议会工作人员身份和行政部门与专业机构之间的关系。
(四)专门委员会
议会可根据三分之一议员的要求和总统建议就特别问题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委员会至少由7人组成,使命结束后,向议长提交调查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
1.外事委员会
2.国防委员会
3.内务、司法和行政事务委员会
4.经济、财政和计划委员会
5.教育、卫生、社会事务、文化和艺术委员会
6.生产、自然资源和环境委员会
7.装备、通讯委员会主席
8.人口、种族、人权、国际人道主义和请愿委员会
8个委员会由全体104名议员组成,每个委员会13人。议员根据自己的专业、行业选择自己的归属。一旦出现不平衡将由执行局协调。常务委员会的职能包括:在提交大会审议前,对法律草案或提案进行讨论。
六、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分别为3月1日和10月1日,会期90天。也可应总统或绝对多数议员的要求,就一个特定内容举行特别会议。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和无记名投票方式,出席大会和表决要达到法定的绝对多数。
七、议会立法程序
(一)议员向执行局提出法律草案或提案。
(二)执行局宣布提案可受理后,将提案分类交由相关委员会讨论。委员会内部表决时要达到绝对多数的法定人数。若未达到法定人数无法表决时,下次表决无论人数多少结果均将有效。
(三)提案列入大会议程。总统或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优先列入议程。
(四)讨论。政府部长参加大会或委员会的讨论。召开大会。议会会议公开举行,也可根据议长、绝对多数议员或共和国总统的要求秘密举行,出席人数要超过半数。原则上,法律草案和提案只在公开会议上进行一次性审议。
(五)修正案。修正案须在委员会通过之前进行讨论,未经讨论的修正案,大会不予审议。
(六)表决。涉及人员任命、制定或修改税法草案或提案必须实行无记名投票,其他内容的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附诸表决的提案只有获得多数议员的同意才能被通过。
八、议员制度
国民议会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议员享有议会豁免权。在其行使发表意见和投票的权利时,任何议员不得被起诉、搜查、逮捕、关押和审判。会议期间,须经议会同意,议员才能以刑事犯罪或轻罪被起诉或逮捕;会期以外,须经执行局同意,议员才能被起诉或逮捕。现行犯罪或潜逃罪除外。被最终判处有罪的议员将被除名。
议员可以提出辞职,辞职信交议长并由其在公开会议上宣布。未经批准,连续两次缺席大会的议员被视为辞职;脱党的党派议员被视为辞职。辞职议员的席位由其候补议员代替。议员辞职要得到宪法法院的确认。
议员的处罚:纪律警告、书面纪律警告、纪律处分(扣十分之一议员月津贴)、15天临时开除处分(扣五分之一的津贴,连续两个月)。
九、议会党团
议员可根据自己的政治立场成立议会党团,每个党团不得少于5人,并设主席和执行局。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党团和不属于任何党团的议员可以与他们所选择的党团结盟,也可以不结盟。任何议员不得同时参加几个党团,不得成立以保护个人、地方、职业、种族和宗教为目的的党团。党团主席为委员会主席会议成员。目前,议会共有10个党团委员会。
十、议会行政机构
议会设总秘书处和办公厅。总秘书处下设法律、财政和对外关系局;办公厅下设礼宾、安全和新闻局。
秘书长人选由议长提名、总统颁令任命。秘书长出席执行局和委员会主席会议并有发言权、协调各办事机构、组织起草议会会议和委员会报告、保存档案、跟踪议会辩论的广播和电视转播等。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出访和来访接待由议长决定,议会对外关系部主管出访和接待组织工作。2008年议会对外交往经费212953800非郎(约合424万美元),2009年与2008年经费大体相等。2008年议会出访共68人次,接待了8个外国代表团。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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