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众议院(Chambre des Députés)
1956年突尼斯选举产生“制宪议会”(Assemblé econstituante),成为突独立后开始行使国家主权的标志。1957年,制宪议会宣布废除君主制,成立共和国,并将制宪议会改名为“国民议会” (Assemblée Nationale), 1981年 6月又改称“议会”(Chambre des Députés)。
突议会长期实行一院制, 2001年,本•阿里总统提出成立参议院的设想,以“扩大地方和社会各阶层在立法机构的代表性,进一步丰富国家政治生活”。2002年5月,突全民公投通过修宪,决定于2005年中期成立参议院,实行两院制。我将原议会改译“众议院”。
众议院是突尼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总统和众议员有权提交法律草案。众议院经绝对多数投票可通过组织法和普通法,批准条约。众议院通过审议国家预算、发展计划等对政府进行监督。众议员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但提案至少有半数以上众议员联署提出动议方可被众议院接受。如不信任案获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投票通过,总统可接受总理的辞呈。
众议院每届任期5年,在期满前30天内进行换届选举。每年10月至次年7月为众议院例会期,但新一届众议院第一次会议应在年内11月上半月举行。众议院休会期间,应总统和绝大多数议员的要求可召开特别会议。
突尼斯宪法规定,凡年满18岁、符合选举法规定条件的突公民(含加入突国籍5年以上者)均为选民。生父或生母系突尼斯人、年满23岁的选民均可成为众议员候选人。众议员经自由、直接、秘密、普选产生,可连选连任。
自独立以来,突尼斯共选举产生10届议会(众议院)。1994年起开始实行多党立法选举。议会中无议会党团。现在的第11届众议院于2004年10月24日选举产生,任期至2009年,有189个议席,执政党宪政民主联盟占152席,合法反对党拥有37个议席(其中社会民主运动14席,人民团结党11席,民主统一运动7席,革新运动3席,自由社会党2席),约占议席总数的20%。第十一届众议院中有女议员42名,占议员总数的22.2%。从本届众议院开始,众议员不得再兼任政府官职。众议院设议长和2名副议长,在每年10月新的例会期开始后由众议院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众议院下设8个委员会,即:政治事务和对外关系委员会、总立法和行政总组织委员会、财政计划和地区发展委员会、农业工业和贸易委员会、教育文化新闻和青年委员会、社会事务和公共卫生委员会、装备和服务委员会等7个常设委员会和豁免权委员会。各常设委员会在众议院休会期间照常工作。
众议院内设有突中友好小组,共有7名成员,小组主席是财政计划和地区发展委员会主席布里齐。
二、参议院(Chambre des Conseillers)
突尼斯议会长期实行一院制。2002年5月16日,突全民公投通过宪法修正案,决定增设参议院,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宪法修正案规定,人民通过众议院、参议院或全民公决行使立法权。参议院为顾问咨商性质,主要职能是对众议院向总统提交的法律草案、国家财政预算、发展计划等进行审议,提出相关修改建议,但无提案权和批准权,无监督政府职能,也不得审议涉外法案。参议员任期6年,每3年改选其中的一半,参议员和众议员不得相互兼任。参议员总人数不得超过众议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每隔6年根据当时的众议员人数对参议员人数的确定办法重作规定。
参议员由各省代表、行业代表和知名人士三部分组成,约各占三分之一。各省根据人口数量分别拥有1至2名参议员,候选人须为本地市镇委员或众议员(众议员当选参议员后须辞去众议员身份)。各省代表由市镇委员和众议员进行两倍以上差额选举产生,知名人士由总统任命。行业候选人由工商手工业联合会、总劳联(工会)和农渔业联合会分别平均推举,分别代表雇主、雇员和农业者阶层。目前参议员总数为112人,其中各省代表 43人,行业代表 28人,知名人士41人,女性17人,占总数的15.2%。
2005年7月3日,突举行首次参议院选举,共选出71名参议员。总劳联因要求进行等额选举遭拒绝而未参加此次选举。
同月,本•阿里总统主持新落成的参议院大楼揭幕仪式。参议院位于巴尔杜众议院旁边,占地4公顷,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拥有1个大会议厅和7个小会议厅。另有1.7万平方米绿地。
参议院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席在每年会期开始时通过选举产生。
参议院共设8个委员会,即:政治事务和对外关系委员会、总立法和行政总组织委员会、财政计划和地区发展委员会、农业工业和贸易委员会、教育文化新闻和青年委员会、社会事务和公共卫生委员会、装备和服务委员会等7个常设委员会和豁免权委员会。另外,参议院全体会议可就国家财政预算、发展计划、豁免问题和内部规章制度变更等事宜选举产生临时委员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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