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基本情况
南非议会制度源于英国。新南非宪法仍保留《威斯敏斯特法》许多特性,其核心是多数党执政的多党议会制。国家和省级有独立立法机构。地方政府实行议政合一制度,只通过地方法规。
国民议会(the National Assembly,相当于下院)由350至400名议员组成(现为400名),由公民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任期5年。其中一半席位由9省按人口比例分配,根据全国选举结果,从各党提交的省级候选人名单中产生;另一半席位根据全国大选得票比例,从各党提交的全国候选人名单中产生。国民议会选举议长和副议长各1名,设议院主席3名。国民议会届满或解散后90天内应举行大选,选举新一届议会。
省级事务委员会(the National Council of Provinces,简称省务院,相当于上院)代表各省利益,由各省议会推举代表团组成,共90人。每省代表团10人,分别由省长、3名特别代表(省长任命)和6名常任代表(省议会选派,依各政党在省议会中比例选出)组成。省务院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其中主席和常务副主席从各省常任代表中选出,任期5年;另一名副主席由各省推举其代表团一常任代表轮流担任,任期1年。
二、议会选举制度
南非议会选举分为全国议会选举和省级议会选举。全国候选人名单和省级候选人名单分别由各参选政党提交。议员任期届满将全部改选,无连选连任限制。
任何年满18周岁并通过选民登记手续的南非公民都具有参加议会选举的资格。海外登记选民可在南非驻外使领馆或指定机构参加全国议会选举,但不能参加省级议会选举。
独立选举委员会(IEC)是根据宪法成立的永久性独立机构。其主要职权包括:根据法律管理全国、省级及地方选举机构;保证选举自由、公正;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宣布选举结果。目前委员会由5名委员、总选举官等组成。下设地区选举办公室、选民登记、选举调研等部门。
三、议会职权
国民议会主要职权包括:修宪、通过议案(不包括宪法附则中赋予省和地方立法范围的议案)、选举总统、授权省和地方进行立法、监督政府等。内阁成员、副部长、国民议会议员或国民议会下设委员会享有提案权。由国民议会选举的总统不再具有国民议会议员资格,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召集议会特别会议。国民议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对一般性议案或修正案的投票须半数以上议员参加,其他事项须至少三分之一议员参加。总统及非议会议员的内阁成员可出席国民议会并讲话,但不具投票资格。
省务院主要职权包括:参与修宪、在宪法规定的功能领域内立法、审议国民议会通过并提交省务院的议案等。省务院实行一省一票制,由各省代表团团长代表本省投票,9省中的5省投票可决定一般性事务。省务院议员及其下设委员会享有提案权。内阁部长和副部长可出席省务院会议并讲话,但不具投票资格。
议会主要通过问询、重大问题辩论、动议投票等方式对政府进行监督。议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权要求任何人或机构向其报告相关事项。国家紧急状态只能以议会法案形式宣布。议员可向内阁部长提出质询。议会质询包括小型辩论、口头质询和书面质询等。议会对政府实行监督的另一方式是由中央部委、国家机构、公共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
国民议会中有3名议员负责与政府联络。总统从内阁中任命1名国民议会的政府事务负责人(Leader of Government Business),负责处理议会中涉及行政部门事务。议长任命1名议员为总统议会事务顾问,另1名为副总统议会事务顾问。
五、议会有关制度
(一)委员会制度是南非议会一项重要制度,设有由国民议会和省务院共同参与的临时性特别委员会(Ad Hoc Committee)和联合常设委员会(Joint Standing Committee)。国民议会下设专门委员会(Portfolio Committee)和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每个专门委员会对应政府一个行政部门。省务院下设特别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
1.两院联合常设委员会(Joint Standing Committee)包括:宪法审议联委会、道德和议员利益联委会、国防联委会、拨款联委会。
2.国民议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名 称 |
(1)农业、林业和渔业委员会 |
(2)艺术与文化委员会 |
(3)通信委员会 |
(4)狱政委员会 |
(5)国防与退伍军人委员会 |
(6)基础教育委员会 |
(7)财政委员会 |
(8)经济发展委员会 |
(9)农村发展与土地改革委员会 |
(10)国际关系与合作委员会 |
(11)医疗卫生委员会 |
(12)内政委员会 |
(13)人居委员会 |
(14)司法及宪法发展委员会 |
(15)劳工委员会 |
(16)能源委员会 |
(17)国有企业委员会 |
(18)公职及行政管理委员会 |
(19)公共工程委员会 |
(20)警察委员会 |
(21)科学与技术委员会 |
(22)社会发展委员会 |
(23)体育娱乐委员会 |
(24)贸易和工业委员会 |
(25)交通委员会 |
(26)水利与环境事务委员会 |
(27)联合执政与传统事务委员会 |
(28)旅游委员会 |
(29)高等教育与培训委员会 |
(30)妇女、青年、儿童和残疾人委员会 |
(31)矿业委员会 |
3.省务会下设的特别委员会包括:经济发展委员会、教育和娱乐委员会、财政拨款委员会、行政执政委员会、土地和环境事务委员会、公共服务委员会、劳工和国有企业委员会、安全和宪法事务委员会、社会服务委员会、贸易和国际关系委员会、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委员会、个人提案和特别申诉委员会。
(二)督导制度是议会党团活动的重要制度。各党团督导由各党提名,议长任命,是各党团议会事务的发言人,负责会议的组织、党团内纪律检查、考察出勤、保证投票率等管理协调工作。各党团根据其议员人数有数量不等的督导。例如,非国大对应每个国民议会的专门委员会设有一个督导,负责推行其政党的政治理念和政策、监督委员会内党员的组织和纪律等政治管理职能。部分督导负责议会会议期间发言、辩论和投票的协调。还有部分督导负责本党团议员的住宿、交通、旅行等后勤保障工作。多数党的总督导被赋予议会程序方面的特殊职能。最大反对党的总督导在议会亦享有特殊地位。
六、议会立法程序
议案分为四种:宪法修正案、不涉及省级事务的普通议案、涉及省级事务的普通议案、财政议案。
提交国民议会的议案只能由部长、副部长、议会委员会或国民议会其他议员提出,其中财政问题提案只能由财政部长提出,行政部门议案在提交议会前须经内阁审议。议员个人提交的议案为私人议案。提交省务院的议案,只能由省务院议员或下设委员会提交。
议案一旦提交议会,国民议会议长和省务院主席及其副手组成的联合甄别机构将根据有关法律对议案进行分类。如某一议案种类划分不清,将被退回并按要求划分为多个单独议案。
经分类的议案将被分送至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如议案中较多涉及公共利益,有关委员会可组织公众听证会。委员会将审议意见报告提交两院中相关议院进行讨论。议院可将议案退回委员会重新审议。如某一议院同意并通过议案,则将该议案提交另一议院审议。经两院同意通过后的议案交总统签署成为法律。总统有权将议会通过的议案退回重议,直至送交宪法法院裁决。如宪法法院裁定有关议案符合宪法规定,则总统必须签署该议案。
国民议会和省务院设有联合规则委员会,负责制定涉及两院共同事务的规则和法令,包括决定加快立法程序、建立并规范两院联合委员会等。国民议会通过的议案如需征求省务院意见则提交省务院审议。如省务院要求修改,国民议会须重新审议。省务院通过的所有议案均须提交国民议会审议。如两院就某一议案不能达成一致,由两院联合仲裁委员会(各9名代表,其中省务院代表由各省代表团分别指定1人担任)确定主导复议的议院,直至最终由国民议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七、议员制度
议员作为选民代表,需为公众利益服务,对选民负责。议员有义务向公众解释政党政策。议员必须遵守由议会各委员会制定的议员行为准则。议员应每年向议会登记其家庭财政状况,其中绝大多数内容向公众公开。
议员工作主要分为两个时期:议会会期和选区工作时期。议会开会期间,议员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并审议议案,参与议会辩论等。在选区工作期间,议员的主要职责是:与公众广泛接触、解决选民关心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议会。政党按月向议员发放选区工作补贴。
八、议会对外交往
国民议会国际关系与合作专门委员会负责与对外关系有关的立法工作,监督政府国际关系与合作部,并代表议会开展对外交往。议会国际关系部(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ection),负责协调、联络议会对外交往具体事宜。中国是第一个与南非建立议会定期交流机制的国家。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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