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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4: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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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会概况

  摩洛哥立法机构。1956年建立。根据现行宪法,议会实行两院制,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议员的权责由国家赋予,其投票权须由本人行使,不得委托他人。

  两院制通过不同的选举方式,产生以不同方式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代表。众议院议员325名,通过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参议院议员270名,通过各方代表组成的选民团间接选举产生,原则上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

  议会曾经历从一院制到两院制,从任命到选举产生议员的过程。

  二、议会简史

  摩洛哥议会体制经历了“一院制”到“两院制”多次反复。1956年至1959年,摩成立了咨询国民议会,有76名议员,全部由国王任命。主要职责是对国家预算以及国王所要了解的问题提出意见,并可通过议长向内阁大臣提出质询。1963年至1965年,摩独立后首次选举产生了两院制议会。众议院144席,由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120席,由间接选举产生。1970年至1997年,议会改为一院制。1970年9月成立了首届代表院,有议员240名,直接和间接选举各占一半。1975年5月,因国内动乱,哈桑二世宣布解散代表院。1977年10月组成第二届代表院,1996年9月通过修宪和全民公投,决定于1997年重设参议院,恢复两院制。

  议会历史沿革

立法机构

第Ⅰ届议会

196311

19654

两院制:

 

两院制:

 

——众议院:144名成员,直接普选产生,任期4年;

 

——参议院:120名成员,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

第Ⅱ届议会

197010

197112

一院制(自1970年起):240名议员,其中:

 

——90名直接普选产生。

 

——90名由市镇参议员选民团选举产生。

 

——60名由社会行业协会选举产生。

第Ⅲ届议会

197711

19837

一院制:267名议员,其中:

 

——三分之二直接普选产生。

 

——三分之一间接选举产生,议席在不同社会行业代表选民团中分配。

 

 

 

1980530的立宪全民公决后,议员任期从4年延长到6年。

第Ⅳ届议会

198410

19928

一院制:306名议员,其中:

 

——204名直接普选产生;

 

——60名由市镇参议员选民团选出;

 

——42名由不同社会职业人士选民团选出。

 

任期延长2年。

第Ⅴ届议会

199310

19978

一院制:333名议员,其中:

 

——222名直接普选产生;

 

——111名间接选举产生。

第Ⅵ届议会

199712

20024

两院制:

 

——众议院:325名成员,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

 

——参议院:270名成员,间接选举产生,任期9年;每3年改选三分之一。

第Ⅶ届议会

200210

20079

20029月举行议会换届选举,更换了众议院325名议员。任期5年。

第Ⅷ届议会

200710

2012

20079月举行议会换届选举,更换了众议院325名议员。任期5年。

  资料来源:摩洛哥议会网站。

  三、议会地位

  与国王的关系

  宪法规定,国王有权要求对两院的任何方案和法律草案进行二读。国王须以函件形式提出这一要求,该要求不得被拒绝。对于二读后未被两院中任何一院三分之二多数议员通过的草案,国王可颁布诏令,将议案或法律草案提交全民公决。全民公决的结果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

  国王在与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主席协商并告知全民后,有权下诏令解散两院或者其中任何一院。在本届议会解散后的3个月内,必须选举出新议会。在新议会产生前的3个月中,国王除履行宪法赋予他的权力之外,还履行议会的立法权。新议会组成后一年之内,国王不能解散议会。

  国王应在通知两院后才能发布对外宣战。

  与政府的关系

  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通过审议批准年度财政法、国家预算、规定国家机构预算用途、质询等方式对政府行政管理实行监控。

  宪法规定,首相在众议院面前,代表政府对施政纲领或付诸表决的提案负责。众议院可撤销对政府的信任,或拒绝政府的提案。但不信任案的成立或否决提案须经众议院绝对多数投票通过。对信任案的表决只能在提出之后3天进行。不信任案一经通过,政府即应该集体辞职。

  众议院可通过弹劾追究政府的责任。弹劾案动议要求至少四分之一众议员联署方可受理,并要求以绝对多数通过。对弹劾案的表决只能在提出后3天进行。弹劾案一经通过,政府即应该集体辞职。如果众议院曾提出弹劾政府,在此后1年内众议院不得再受理其他弹劾政府的动议。

  参议院可对政府提出警告案或弹劾案。警告案要求至少三分之一参议员联署,须提出之后3天进行表决,要求绝对多数通过。警告案由参议长立即通告首相。首相须在6天内针对警告表明政府态度。政府声明后将进行辩论,不须表决。

  弹劾案要求至少三分之一参议员联署方可受理,要求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对弹劾案的表决须在提出之后3天进行。弹劾案一经通过,政府即应该集体辞职。如果参议院曾提出弹劾政府,在此后1年内参议院不得再受理其他弹劾政府的动议。

  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

  宪法委员会对选举议会成员和全民公决的合法性进行裁定。此外,议会两院的《组织法》及所有程序规则在颁布实施前均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对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经宪法委员会确认与宪法精神相符后,方可颁布实施。同样,所有法律在颁布之前,也可由国王、首相、众议长、参议长或者任何一院四之分一以上的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将在1个月之内对上述议案作出裁定;但如果情况紧急,可应政府请求,将审查时限缩短为8天。如宪法委员会扣押议案,颁布期限将推延。

  宪法委员会的任何决定,不允许异议,各有关当局、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均须遵照执行。

  四、议会的产生

  议员选举

  摩洛哥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利,非现役军人、非国家武装力量成员、没有犯罪行为的摩洛哥男女公民(包括加入摩洛哥国籍满5年的入籍者)均为选民。至选举之日年满23周岁的选民有被选资格。众议院议员经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参议员经间接选举产生,任期9年,每3年改选三分之一。2006年12月5日,众议院通过选举法补充、修改草案,规定出生并居住在外国的摩洛哥侨民有权进行选民登记,有权在摩境内行使选举与被选举权。

  议会的产生

  众议院议员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简单多数制、直接选举产生,共325名,任期5年。在两次大选之间出现的议席空缺要在6个月内通过补选产生。众议院常设局成员按党团代表比例选举产生,任期1年。

  参议院议员由地方行政机构、各行业协会和薪俸阶层代表组成的选民团间接选举产生,共270名;其中,五分之三由各地区地方行政机构选民团选举产生,另外五分之二由各地区行业协会和薪俸人员代表选民团选举产生。参议院议员任期9年,每3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改选时,通过抽签的形式确定。每次改选后,同时选出常设局成员。常设局成员按党团代表比例选举产生。

  五、议会职权

  议会审议批准法律;政府提交的关于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和文化等法案;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在征得宪法委员会同意后可修改法律条文;监督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等。

  职责

  议会是立法机关,国家法律由议会表决通过。

  在特定的时期或者出于特定的目的,可依法授权政府通过政令采取通常应是法律权限内的措施。有关政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但政府应在授权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政令提交议会审批。一旦两议院解散,或其中之一解散,授权法即自行失效。

  立法权

  议会有权审议并表决通过的法律包括:宪法第一章列举的公民个人和集体的权利、犯罪及刑罚的确定、刑事和民事程序,以及制订新的司法权;法官地位;公共机构运行基本法;文职和军职官员应获的基本保障;地方议会和委员会选举制度;民事和经济责任规定;设立公共机构;私企国有化或国企私有化。

  议会有权审议并表决通过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基本法律。

  有关实施规章制定权的立法法案在取得宪法委员会的同意后,可通过政令进行修改。

  王室通过昭令可宣布为期30天的紧急状态。但延长紧急状态须经法律程序。

  财政权

  议会根据《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审议、表决财政法。

  议会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后,投票表决拨款法案,拨付的资金将贯穿整个计划期间。政府有权对已通过的计划提出修正案。

  财政年度结束时,如财政法未获通过或因提交宪法委员会审议而未能颁布,政府有权通过颁布政令,根据提交审批的预算案,为公共机构维持运行和履行职责拨付必要的资金。

  在此情况下,岁入的征收将按照现行立法或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但预算案中建议停征的收入不在其列。预算案中计划降低征收率的收入按建议的新征收率执行。

  如果表决通过议员对财政法的提案和修正案将导致公共资源减少,并造成新的公共负担或加重公共负担,该提案和修正案将不被受理。

  监督权

  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通过审议批准年度财政法、国家预算、规定国家机构预算用途、质询等方式对政府行政管理实行监督。

  众议院可撤销对政府的信任,或拒绝政府的提案,并可通过弹劾追究政府的责任。弹劾案动议要求至少四分之一众议员联署方可受理。不信任案的成立、否决提案,或弹劾案须经众议院绝对多数投票通过。不信任案和弹劾案一经通过,政府即应集体辞职。

  参议院可对政府提出警告案或弹劾案。警告案要求至少三分之一参议员联署,要求绝对多数通过。警告案由参议长立即通告首相。首相须在6天内针对警告表明政府的态度。弹劾案动议要求至少三分之一参议员联署方可受理,要求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弹劾案一经参议院批准,政府则应集体辞职。

  在两院对政府施政纲领发生分歧时,众议院有最后决定权。

  自治权

  宪法规定,参、众两院自行制订并表决通过内部规则,但须经宪法委员会确认其符合现行宪法规定后,方可颁布实施。

  其他权力

  可授权对外宣战。

  六、组织机构

  参议院和众议院机构由议长、常设局和委员会组成。

  议长

  议长的职责包括:负责组织议会的日常事务;主持议会会议;监督议会预算的起草;根据常设局的建议,决定议会工作人员的任命和升迁;协调常设局和秘书处的工作;负责议会与外国议会的关系;提供解释或完善处于讨论中议案的规则;参与投票;任命宪法委员会成员;为国王提供咨询等。

  常设局

  常设局(Bureau)为议会参、众两院执行机关,负责议院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议会议事日程,主持两院的议事活动,组建和领导本议会各类工作机构。常设局由议长、副议长、财政行政官(Questeur)和秘书组成,其成员按议会党团代表比例选举产生。

  众议院常设局由议长、8名副议长、2名财务行政官、3名秘书,共14人组成。任期1年。

  参议院常设局由议长、5名副议长、3名财务行政官、3名秘书,共12人组成。常设局成员在该届议会首次会议上选出。此后,每3年在三分之一议员改选后的10月份例会开始时选举一次。

  委员会

  议会委员会分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两类。

  常设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由《组织法》相关规定设立。

  目前,众议院设有6个常设委员会,即:外交、国防与伊斯兰事务委员会;司法、立法和人权委员会;内政、权力下放和基础设施委员会;财政和经济发展委员会、生产部门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

  参议院设有6个常设委员会,即:教育、文化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外交、边界、被占领省份和国防委员会;内政、地区与地方机构委员会;财政、装备、计划和发展委员会;司法、立法和人权委员会;农业和经济事务委员会。

  特别委员会

  特别委员会是经国王提议,或应两院中任何一院大多数议员的请求,在两院内部设立的临时性质的调查委员会。它按照议院的委托开展工作,对特定的事件进行调查。调查结论提交议院后,其工作即告结束。议会不能就可引起司法诉讼,或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事件设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设立后,一旦所涉事件进入司法调查程序,其使命立即结束。

  七、会议制度

  议会每年依法举行两次例会。第一次例会于10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起召开,由国王主持开幕式,主要讨论国家预算。第二次会议在4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起召开,主要从事立法。每次例会会期不得超过3个月。应两院中任何一院绝对多数议员的请求或根据政令,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议会会议向公众开放。辩论报告以正式公报形式公布。应首相或两院中任何一院三分之一议员的要求,该议院可召开秘密会议。

  内阁大臣有权参加两院及其各委员会的会议,并可获得其指定委员的协助。

  八、立法程序

  普通法

  首相和议员均有提案权。立法提案须向众议院或参议院常设局提交。

  政府可否决法律范围以外的任何提案或修正案。如果政府和议院之间不能达成一致,宪法委员会可应两院中任何一院或政府的请求,在8日内作出裁决。

  议案和提案交由议院委员会(休会期间工作将继续)审议。议会休会期间,在征得两院相关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政府可颁布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政令,但在下次议会例会上,须将相关政令提交议会审批。

  待审批的此类政令须向两院中任何一院的常设局提交,经两院相关委员会依次审议,并在6日内达成一致决议。在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应政府要求,组成一个两院代表人数相等的联合委员会,在3日内制订出联合决议案提交相关委员会审议。

  如联合委员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制订出联合决议案,或该决议案未能在4日内被相关议院委员会批准,即可视作议会拒绝同意上述政令。

  议会两院常设局负责制订本院的议事日程。根据政府确定的顺序、轻重缓急审议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政府接受的法律提案。

  每周两院将召开一次听证会。由议员按轻重缓急对政府进行质询。政府须在议员提出质询之日的20天内应询。

  议员及政府都有权提出修正案。公开辩论之后,政府可反对审查在此之前未提交给相关委员会的修正案。

  任何法律革案或者提案将由议会两院依次审议,以达成一致认可的文本。

  如果一项草案或者提案在某一议院经过两读后,未能通过,或在两院一读后,政府声明有关事项为紧急事项,政府可要求议会召开具有平等代表权的议院联合委员会会议审议。联合委员会提出的草案文本可由政府提交给两院表决通过。非经政府同意,不接受任何修改。

  如联合委员会未达成共同议案,或该议案未获两院通过,政府可根据议会辩论时达成的、且为政府所接受的修改意见,以修正案的形式将议案或提案提交众议院审批,但必须经绝对多数表决同意,方可获得最终通过。

  组织法

  《组织法》根据相同的条件进行表决和修改。提交众议院审议的《组织法》提案或草案,须在提交10天后进行辩论和表决。有关参议院的《组织法》须经两院根据相同的条件表决通过。《组织法》表决通过后,须送宪法委员会审核,并经宪法委员会确认与宪法规定相符后,方可颁布实施。

  议员人数、选举制度、选民团成员人数、被选资格、不得兼任制度、抽签方式,以及组织选举诉讼均由《组织法》规定。

  九、议员制度

  议员不因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发表的意见和进行的表决受到起诉、逮捕、拘留或审判,除非其表达的意见损害了君主制度、伊斯兰教义,或者亵渎了国王的尊严。

  议会开会期间,除非得到该议员所属议院的批准或正在作案,不得因犯罪或不法行为起诉或逮捕议员。

  议会休会期间,只有得到该议员所属议院常设局的批准才能逮捕议员。但现行犯罪、被授权起诉,或最终判决的情况除外。

  应所属议院的请求,对议员的监禁或起诉应当终止。但现行犯罪,被授权起诉、或最终判决的情况除外。

  近年,摩洛哥议会出台措施,加强对议员操行的监管,以力行良治、打击腐败。2008年1月28日,众议院通过众议院、参议院和宪法委员会成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草案。财产申报涉及以上人员所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为别人经营财产所获盈利以及任现职前一年的收入状况。草案规定了明确的申报期限,超期拒不申报财产的人员将受到宪法委员会的警告,并有可能被剥夺议员资格。

  十、议会党团

  议会党团在议会内部组织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组成议会党团须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该党团至少有12名当选议员;二是一旦当选,要向两院议长呈递成员名单。

  十一、对外关系

  摩洛哥是各国议会联盟(IPU)、阿拉伯议会联盟的成员国。摩洛哥议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议会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对外往来十分活跃;其中,与欧盟、阿拉伯和非洲国家的议会交往更多。

  摩议会两院均设有一些议会友好小组。其中,主要有摩—欧盟友好小组、摩—非洲友好小组、摩—阿拉伯友好小组等。前几年,曾设有摩—中友好小组,因人事更动等原因中止活动。现有计划重新恢复。

  参、众两院均设有外事机构,负责与外国议会的交流与合作。外事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给议会的预算中支出。对外交往活动由两院外事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按级审批。如参加国际性会议,一般会报销全部出差费用;但如是应邀访问,将视情况报销部分出差费用。

  十二、众议院

  【概况】

  众议院(Chambre des Députés)。共有众议员325名,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众议院议长在该届议会任期开始时选出;第三年的4月份再次选举,当选者一直担任到议会任期届满。

  众议院于每年10月和4月的第二个星期五起举行两次例会。每次例会会期不得超过3个月。应本议院绝对多数议员的请求或根据政令,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众议院的执行机构是常设局。由议长、副议长、财务行政官、秘书组成。其成员按议会党团代表比例选举产生。任期1年。

  众议院委员会分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两类。常设委员会由《组织法》相关规定设立。特别委员会是经国王提议,或应本院多数议员的请求,在本院内部设立的临时性质的调查委员会。它按照议院的委托开展工作,对特定的事件进行调查。调查结论提交议院后,其工作即告结束。议院不能就可引起司法诉讼,或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事件设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设立后,一旦所涉事件进入司法调查程序,其使命立即结束。

  议员有提案权。立法提案须向议院常设局提交。任何法律草案或提案由两院依次审议,以达成一致认可的文本。议员有权提出修正案。如果一项草案或者提案在某一议院经过两读后,未能通过,或在两院一读后,政府声明有关事项为紧急事项,政府可要求议会召开具有平等代表权的议院联合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

  如联合委员会未达成共同议案,或该议案未获两院通过,政府可以修正案的形式将议案草案或提案提交众议院审批,但必须经绝对多数表决同意,方可获得最终通过。

  议员有权对政府工作进行质询。政府须在议员提出质询之日的20天之内应询。众议院可撤销对政府的信任,或拒绝政府的提案,并可通过弹劾追究政府的责任。弹劾案动议要求至少四分之一众议员联署方可受理。不信任案的成立、否决提案,或弹劾案须以众议院绝对多数投票通过。不信任案和弹劾案一经通过,政府即应集体辞职。

  众议院的议员人数、选举制度、被选资格、不能兼任制度及组织选举诉讼均由《组织法》确定。2006年12月5日,众议院通过《组织法》修改、补充草案,对11项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包括:2002年立法选举中得票率超过3%的政党才能提名候选人参加2007年立法选举,得票率超过6%的政党才能获众议院议席。2002年立法选举中得票率未超过3%的政党,每推选一个地方选区候选人,至少要获得本选区100个选民签名;每推选一个全国范围候选人须获至少1000个选民签名,且签名人至少来自全国一半地区,其中每个地区签名人数不低于总签名人数的5%。众议院325个议席中,295名议员从地方选区候选人名单中产生,专门留30议席给妇女代表,从全国范围候选人名单中产生。

  【组织机构】

  组织结构

  众议院主要机构为:议长、常设局、议会党团、常设委员会主席会议、常设委员会和秘书处。其组织结构如下:

  【众议长】

  众议院议长由本院全体议员在该届议会首次会议上选出,任期第三年的4月再次选举,当选者一直担任到本届议会任期届满。

  【常设局】

  众议院的执行机构,主持议院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确定议事日程,主持议院的议事活动,组建和领导本议会各类工作机构。常设局由议长、8名副议长、2名财务行政官、3名秘书,共14人组成。其成员按议会党团代表比例选举产生。任期1年。众议院议长每周召集一次常设局会议。

  【议会党团】

  一般由议会中属于某个政党派别的议员组成,党团主席由该党团成员选举产生。同一个组织或政治派别在议会中的议员至少要达到12名才有资格组成一个党团。现众议院共组成11个党团,其中包括独立党、社会党、人民运动、宪政联盟、传统与现代党、全国自由人士联盟、公正与发展党团等。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党

 

Groupe istiqlalien de l'unité et de l’égalitarisme

社会党

 

Groupe socialiste

人民运动

 

Groupe de la mouvance

宪政联盟

 

Groupe constitutionnel

传统与现代

 

Groupe tradition et modernité

全国自由人士联盟

 

Groupe du rassemblement national des indépendants

公正与发展

 

Groupe de justice et développement

民主力量联盟

 

Groupe alliance des forces démocratiques

无党派人士

 

Sans appartenance politique

民主左派联盟

 

Alliance de la gauche démocratique

工党议员

 

députés du parti du travail

 

  资料来源:摩洛哥众议院网站。

  【常设委员会】

  本届众议院共设有6个常设委员会,即:外交、国防与伊斯兰事务委员会;司法、立法和人权委员会;内政、权力下放和基础设施委员会;财政和经济发展委员会、生产部门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

  其主要功能是:(1)按照宪法授予的权限,审议向议院提交的法案和提案;(2)对法律和财政法的实施进行监督;(3)收集和了解有关信息,供议会作为对政府实行监督的依据;(4)举行听证会,要求政府官员、代表甚至首相应询。

常设委员会

所属议会党团

外交、国防与伊斯兰事务

传统与道德党团

司法、立法和人权

公正与发展党

内政、权力下放和基础设施

人民运动

财政和经济发展

独立党

生产部门

社会党

社会事务

全国自由人士联盟

  资料来源:摩洛哥参议院网站;“Qui Fait Quoi”, Trombino Maroc, 2008

  十三、参议院

  【概况】

  参议院(Chambre des Conseillers)。共有参议员270名,由地方行政机构、各行业协会和薪俸阶层代表组成的选民团间接选举产生,任期9年,每3年改选三分之一,改选的第一、二批次参议员由抽签确定。议员中五分之三由各地区地方行政机构选民团选举产生,另外五分之二由各地区行业协会和薪俸人员代表选民团选举产生。

  议员人数、选举制度、选民团成员人数、被选资格、不得兼任制度、抽签方式,以及组织选举诉讼均由《组织法》规定。

  参议院于每年10月和4月的第二个星期五起举行两次例会。每次例会会期不得超过3个月。应本院绝对多数议员的请求或根据政令,可召开特别会议。

  参议院的执行机构是常设局,由议长、副议长、财政行政官、秘书组成。参议长和常设局成员在该届议会首次会议上选出,此后每3年在三分之一议员改选后的10月份例会开始时选举一次。常设局成员按党团代表比例选举产生。

  参议院委员会分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两种。常设委员会由《组织法》相关规定设立。特别委员会是经国王提议,或应本院多数议员的请求,在本院内部设立的临时性质的调查委员会。它按照议院的委托开展工作,对特定的事件进行调查。调查结论提交议院后,其工作即告结束。议院不能就可引起司法诉讼,或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事件设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设立后,一旦所涉事件进入司法调查程序,其使命立即结束。

  议员有提案权。立法提案须向议院常设局提交。任何法律草案或提案由两院依次审议,以达成一致认可的文本。议员有权提出修正案。如果一项草案或者提案在某一议院经过两读后,未能通过,或在两院一读后,政府声明有关事项为紧急事项,政府可要求议会召开具有平等代表权的议院联合委员会会议讨论草案。联合委员会提出的草案文本可由政府提交给两院表决通过。

  议员有权对政府工作进行质询。政府须在议员提出质询之日的20天之内应询。参议院可对政府提出警告案或弹劾案。警告案要求至少三分之一参议员联署,要求绝对多数通过。警告案由参议长立即通告首相。首相须在6天内对参议院的警告表明政府的态度。弹劾案要求至少三分之一参议员联署方可受理,要求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弹劾案一经参议院批准,政府则应集体辞职。

  【组织机构】

  参议院主要机构为:议长、常设局、议会党团、常设委员会主席会议、常设委员会和秘书处。其组织结构如下:

  【参议长】

  参议长和常设局成员在本届议会首次会议上选出。此后,每3年在三分之一议员改选后的10月份例会开始时选举一次。常设局成员按党团代表比例选举产生。

  【常设局】

  参议院的执行机构,主持议院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确定议事日程,主持议院的议事活动,组建和领导本议会各类工作机构。常设局由议长、5名副议长、3名财政行政官、3名秘书共12人组成。其成员按议会党团代表比例选举产生。常设局成员在该届议会首次会议上选出。此后,每3年在三分之一议员改选后的10月份例会开始时选举一次。

  【议会党团】

  一般由议会中属于某个政党派别的议员组成,党团主席由该党团成员选举产生。同一个组织或政治派别在议会中的议员至少要达到12名才有资格组成一个党团。

  2006年9月经三分之一改选后,参议院共组成了7个党团,其中包括独立党、人民运动、全国自由人士联盟、社会党、宪政联盟、全国联盟、民主社会运动,以及2个次党团(成员没有达到至少12名议员的要求)。

  【常设委员会】

  参议院共设有6个常设委员会,即:教育、文化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外交、边界、被占领省份和国防委员会;内政、地区与地方机构委员会;财政、装备、计划和发展委员会;司法、立法和人权委员会;农业和经济事务委员会。

  其主要功能是:(1)按照宪法授予的权限,审议向议院提交的法案和提案;(2)对法律和财政法的实施进行监督;(3)收集和了解有关信息,供议会作为对政府实行监督的依据;(4)举行听证会,要求政府官员、代表甚至首相应询。

常设委员会

所属议会党团

教育、文化和社会事务

社会党团

外交、边界、被占领省份和国防

自由人士联盟

内政、地区与地方机构

宪政联盟

财政、装备、计划和发展Finances,

运动党团

司法、立法和人权

独立党团

农业和经济事务

全国联盟党团

  资料来源:摩洛哥参议院网站;“Qui Fait Quoi”,Trombimo Maroc ,2008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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