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1964年,马拉维宣布独立。1966年成立共和国,首任总统海斯廷斯•卡穆祖•班达执政长达30年。班达时代,马议会为一院制,由总统和议员组成,通过选举产生。1981年,议会通过修正案,授权总统可以提名其认为合适的人选担任议员,名额不限,且议员必须是马拉维大会党党员,总统有权任命议长,有权宣布议会休会或解散,所有民选议员均由总统终审批准,议会每届任期5年。
1993年,马通过全民公投决定实行多党制。1994年,马举行总统和议会选举,新一届议会成立。1995年,马通过新宪法,规定议会由国民大会和参议院组成。后议会通过决议,不再设立参议院,维持一院制。1999年和2004年马两次举行议会选举。2009年6月,马选举产生新一届议会。
二、议会地位
马拉维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各自独立,相互制衡。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和监督政府的权力。议会有权弹劾总统。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马议员通过选举产生。目前,全国共划分193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一名议员,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任期5年,届满后全部改选,议员可连选连任。议会选举和总统选举同时进行,由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根据马宪法,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法律剥夺投票资格的马拉维公民都拥有选举权。议员候选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马拉维公民,年满21周岁,得到选区10名以上登记选民提名;(二)能熟练应用英语,并用英语积极地参与议会各项议程。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参选议员:(一)效忠其他国家;(二)受到法律审判,或被宣判有精神障碍;(三)在过去7年里,被判处有欺诈的刑事犯罪;(四)被法律判决和宣布破产;(五)在国家公共部门担任公职,除非宪法规定其能担任议员或其辞掉公职;(六)隶属马拉维正规部队或警察部门;(七)在过去7年里,因违反总统或议会选举法律而被判有罪。
议会在其选举成立之后第五年的3月20日自动解散,总统无权解散议会。下一届议会的选举应在同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二举行。如确有原因使得该天的选举不能举行,则可在接下来的7天之内举行,具体日期由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委员会可在大选中为特定阶层和部分选民设定其他投票日期,但只能在大选的前后两天,不包括星期天。
2009年6月在马拉维议会193个议席选举中,民进党获114席,占59%,大会党、联民阵、独立候选人分获26、17、32席,三个小党各获1席,另有1席因故待补选。享利•奇蒙图•班达议当选议长。
四、议会职权
马议会的基本权力和主要职责是立法和监督政府施政。根据马宪法规定,议会拥有以下权力:
(一)接收、修改、接受和拒绝政府议案和私议案;
(二)在议员的倡议下,发起、修改、接收和拒绝议员的议案;
(三)赋予其他机构起草相关法律的权力;
(四)决定自身内部程序;
(五)成立议会常设委员会;
(六)审核政府缔结的国际条约;
(七)批准总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八)接收和讨论公众请愿;
(九)决定总统在一段时期不能履行职务后的接替人选;
(十)讨论和表决各项动议,包括对总统和副总统的弹劾;
(十一)召唤总统接受质询;
(十二)接收和审议以下公立机构的年度报告:法律委员会、审计长、反贪局、人权委员会、监狱总监;
(十三)建议总统解除某位选委会委员职务;
(十四)决定司法官员的薪水和其他报酬;
(十五)通过其常设委员会任命调查专员;
(十六)可就其正当权力和职责的行使采取必要的行动;
(十七)批准总统以下任命:首席大法官、审计长、警察总监、检察官、驻外使节、公务员委员会成员和特定国营企业董事会成员;
(十八)根据选举委员会建议批准各选区边界;
(十九)批准全国地方政府财政委员会会计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免;
(二十)决定需申报财产官员范围;
(二十一)接收和审核总统、内阁部长和议员的财产申报文件;
(二十二)批准延长国家紧急状态;
(二十三)监督检察官行使职权;
(二十四)讨论撤换法官的动议;
(二十五)讨论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的年龄限制;
(二十六)延长调查专员的任期,或根据宪法第128条免除其职务;
(二十七)根据宪法第144条第4款的规定任命国家赔偿委员会成员。
五、议会组织机构
马议会由议长领导。议长由当选议员在议会首次全体会议上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从当选议员中选举产生。议会还设副议长、议会领袖、反对党领袖、议会第二大党领袖、执政党首席组织秘书、执政党副首席组织秘书、其他政党首席组织秘书、其他政党副首席组织秘书等职务。
马议会下设13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法律事务委员会,预算和财政委员会,公共任命委员会,国防和安全委员会,商工和旅游业委员会,医疗卫生和人口委员会,国际关系委员会,媒体和通讯委员会,农业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教育、科技和人力资源委员会,社会和社区事务委员会,交通和公共工程委员会和政府结算委员会。
议会在大选后30天内召开的第一次议会全体会议上成立下述委员会:预算和财政委员会,公共任命委员会,国防和安全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政府结算委员会、公共任命委员会、预算和财政委员会的主席通常由反对党议员担任。每个常设委员会有13名成员,每年任命一次,各党在委员会中的席位根据其在议会席位中所占比例确定。
六、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开会日期由议长与总统商定。议会5月至6月间开会审议下一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时间为6周或更长。10月至11月间召开议会正式会议,时间为4周或更长。总统在与议长协商后,有权暂停议会。遇有紧急情况,议会可临时召集会议。议会会议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30—下午5∶30,其中星期三开会时间为下午2∶00—5∶30,星期五开会时间为上午9∶30—12∶30。
每届议会首次会议的日期由总统在选举完成后的45天内确定,如果选举的时间超过一天,则自选举完成的最后一天向前计算45天内确定,不包括星期天。在议会解散后至大选中间这段时间内,如果发生宪法危机或者紧急情况,总统可重新召集解散的议会通过法案,但重新召集的议会应在选举日解散。议会解散后,其议员在大选前的最后一天仍有权获得应得报酬。
议会表决时,除非有规定需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如修改宪法),一般议案和动议只需达到出席会议议员票数一半以上即获通过。议会只有在其开幕当天出席人数达到法定的三分之二多数,才能开始审议有关议案。
七、议会立法程序
马议会立法程序须经以下步骤:(一)提出议案。议案分为两种,由政府提出的议案为政府议案(Government Bill),由非政府部门、团体或议员提出的议案为私议案(Private Bill);(二)通过“三读”。议案分发给议员后,由提议者宣布议案的名称及全文,并说明目的,这是初读。初读通过后,交有关常设委员会逐条审议。最后举行第三读,此时一般不经过辩论即进行表决,或通过、或否决;(三)呈总统批准。
八、议员制度
马议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言论自由,议员在议会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二)议员在参加议会会议期间以及途中不受逮捕(叛国罪除外)和审判;(三)质询权,议员有权要求传唤证人和提供书面答复。
议员任期内享有薪水和补贴,补贴包括选区补贴、参加议会活动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
九、议会党团
无。
十、议会办事机构
根据1998年议会服务法案,成立议会服务委员会,由议长(委员会主席)、议会书记官(委员会秘书)和其他5名成员组成。议会服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厅,常设委员会事务局,管理和总务局(负责人事、行政和安全事务),研究、图书馆和信息技术局,议会出版和广播局,公共关系局,法律咨询局等。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马议会积极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成员国议会和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议会开展交流与合作,系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议会论坛、泛非议会、英联邦议会协会、国际议会联盟等组织成员。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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