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利比里亚共和国由在美国获得自由并返回非洲大陆的黑奴建成,是非洲大陆首个共和国。利于1847年通过第一部宪法,并仿照美国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基本政治体制。
自1847年至1980年,利政局相对稳定,议会运作基本正常。但此后,利政局陷于动荡,议会亦几经变迁。1980年,代表土著居民利益的塞缪尔•多伊发动政变建立军政府,随即废除1847年宪法,着手修宪。历经近3年的起草、评议、修订后,新宪法于1984年通过全民公投,1986年1月开始实施。新宪法剥离了旧宪法中维护美国移民后裔统治的成分,但对议会制度、政党制度及选举制度等核心内容未作重大调整。1989年12月,流亡国外的前政府官员查尔斯•泰勒率武装部队攻入利境内,利内战爆发,议会停止运作。1991年4月,利国内各主要政治组织代表成立临时议会。1994年3月,临时议会被由35名委任成员组成的过渡期立法会议所替代,过渡期立法会议任期6个月,后被多次延长。1997年,利举行全国大选并产生了新的两院制议会。但随后的几年中,利国内依旧政局不稳,战事不断,议会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经国际社会努力,2003年利内战结束并于2005年11月举行大选,选举产生利历史上第52届议会。
二、议会地位
利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代表人民监督总统,并享有立法权。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行使行政权。最高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享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
(一)议会与总统的关系。总统有权提名、任命和委任内阁部长、大使、首席大法官、州长和市长等官员,但须征得参议院同意。总统有权代表国家缔结对外条约和法律文书,但须获得两院多数议员的批准方可生效。总统每年要向议会报告国情咨文。议会有权以叛国、贿赂、违宪等罪名弹劾总统。在总统健康状况不佳时,由议会宣告总统没有能力继续履行职责。当总统和副总统因免职、死亡、辞职、不具备工作能力而出现两个职位同时空缺时,众议院议长出任代理总统,并于90天内组织新的总统选举。
(二)议会与最高法院的关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法官由总统提名,但须征得参议院同意。议会有权设置包括巡回法院、上诉法院等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议会有权以失职、渎职、叛国、贿赂等罪名弹劾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法官。最高法院享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以及对除当事方为大使、公使或其他国家之外的任何案件的初审和终审权,议会不得以立法等方式剥夺最高法院的上述权力。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一)选民资格。年满18岁的利比里亚公民均有权在所在选区参加选民登记,并在该选区参加投票,精神失常者或法院宣布无资格参加投票者除外。
(二)候选人资格及产生办法。议员候选人须是在利比里亚或所在选区居住1年以上且是纳税人的利比里亚公民。参议员候选人须年满30岁,众议员候选人须年满25岁。
议员候选人由各政党、政党联盟或独立参选人所在的组织在选前90天向国家选举委员会报名,并提交候选人基本信息、财产登记和纳税证明等文件,国家选举委员会核实有关情况后,正式宣布候选人名单。
(三)议员选举办法。参议员由各州注册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州选出2名。为保持参议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05年内战后的首次选举中,每州两名当选参议员,得票多者任期9年,得票少者任期6年,此后获选的参议员任期一律为9年,可连选连任。众议员由各选区注册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选区1名,任期6年,也可连选连任。
(四)选举制度。议员选举为秘密投票。在大选年,参议员、众议员的选举在10月的第二个星期二举行。候选人必须获得所在州或选区的简单多数票才可当选。如果在首轮投票中,没有候选人获得简单多数票,则由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在次周二进行第二轮选举,得票多者获胜。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在投票结束后的15天之内公布。
(五)选举的种类。除大选年议员选举外,由于死亡、辞职、被取消议员资格等原因出现议员席位空缺时,还应进行补选。议长应在议员席位出现空缺的30日内通知国家选举委员会,国家选举委员会在90天内组织补选。但如果议员空缺距大选不足90天,则不再进行补选。补选产生的议员,任期至原议员的任期结束时止。
(六)52届议会两院议员构成。利52届议会于2005年10月经选举产生,由30名参议员和64名众议员组成。目前,各党派和政党联盟在两院所占席位情况如下:
政党名称(简称) |
参议员人数 |
所占比例 |
众议员人数 |
所占比例 |
两院总人数 |
所占比例 |
||||
民主变革大会(CDC) |
3 |
10% |
16 |
25% |
19 |
20% |
||||
改造利比里亚联盟(COTOL) |
7 |
23% |
8 |
13% |
15 |
16% |
||||
团结党(UP)* |
5 |
17% |
9 |
14% |
14 |
15% |
||||
自由党(LP) |
3 |
10% |
9 |
14% |
12 |
13% |
||||
和平民主联盟(APD) |
3 |
10% |
5 |
8% |
8 |
9% |
||||
全国爱国党(NPP) |
3 |
10% |
4 |
6% |
7 |
7% |
||||
利全国民主党(NDPL) |
2 |
7% |
1 |
2% |
3 |
3% |
||||
新政运动(NDM) |
0 |
0% |
3 |
5% |
3 |
3% |
||||
全利联盟党(ALCOP) |
1 |
3% |
2 |
3% |
3 |
3% |
||||
统一民主联盟(UDA) |
0 |
0% |
1 |
2% |
1 |
1% |
||||
全国改革党(UDA) |
0 |
0% |
1 |
2% |
1 |
1% |
||||
无党派议员 |
3 |
10% |
5 |
8% |
8% |
9% |
||||
两院议员合计 |
30 |
100% |
64 |
100% |
94 |
100% |
||||
(注:*表示执政党,其与行动党、利统一党于2009年4月签署三党合并意向,正式合并尚有待三党全国代表大会确认通过)
四、议会职权
(一)新设州及其他行政区划,调整现有各州边界;(二)制定国家安全政策;(三)制定共同的防御政策,宣战、授权总统议和;支持并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在国防拨款不能到位一年以上时为部队划拨款项;制定武装部队的管理规则;(四)决议通过征收赋税、关税、消费税和其他收入的政策法规及借款、发行货币、铸造钱币的决定;审批政府财政预算案;(五)建立高等法院以下的法院,包括巡回法院、上诉法院等;(六)批准加入国际条约和协定;(七)决定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八)制定有关公民权利、移民归化及居留居住方面的法律;(九)制定并颁布选举法;(十)制定刑法及处罚条例;(十一)根据年龄和服务年限,制定不同类别的政府官员的退休金制度;(十二)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利和由本宪法授予共和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所有法律。
五、议会组织结构
(一)参议院议长、临时议长及参议院组成情况。参议长由副总统兼任,负责主持参议院重大活动。参议长一般不参与议案审议,一般没有投票权,只有在出现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的情况下可投决定性的1票。参议院自行选举产生临时议长,任期6年,主持参议院日常议事,并有权任命各委员会主席。参议员可通过三分之二多数罢免临时参议长。全体会议是参议院的最高审议和决策机构,任何法案、条款、法律必须经参院全会的讨论和批准。参议院现设20个委员会,具体负责起草、审议议案和监督政府工作。委员会分为7个领导委员会和13个专门委员会,领导委员会主席与临时参议长组成参院领导班子。利参议院各委员会情况如下:
种 类 |
名 称 |
领导委员会 |
政府事务委员会 |
外事委员会 |
|
筹款与财政委员会 |
|
司法委员会 |
|
纪律和行政委员会 |
|
国家安全委员会 |
|
性别、发展与妇幼委员会 |
|
专门委员会 |
海事和渔业委员会 |
工业和商贸委员会 |
|
国防委员会 |
|
农林委员会 |
|
教育与公共管理委员会 |
|
公共工程和农村发展委员会 |
|
青年和体育委员会 |
|
土地、矿产资源和环境委员会 |
|
港口、电信、信息、旅游及文化委员会 |
|
银行、贷币和保险委员会 |
|
国内事务、和解与良政委员会 |
|
经济事务委员会 |
|
社会保障委员会 |
(二)众议院议长及众议院组成情况。众议院议长由众议员选举产生,任期6年。众议长负责召集会议,有权任命各委员会主席。众议员可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罢免众议长。全体会议是众议院最高审议和决策机构,任何法案、条款、法律必须经众院全会的辩论和批准。众议院下设34个委员会,分为领导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领导委员会主席与众议长组成众院领导班子。利众议院情况如下:
种 类 |
名 称 |
领导委员会 |
政府事务委员会 |
外事委员会 |
|
司法委员会 |
|
拨款与财政委员会 |
|
纪律和行政委员会 |
|
公共开支委员会 |
|
性别平等与儿童发展委员会 |
|
国家安全委员会 |
|
专门委员会 |
和平与国家和解委员会 |
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
|
商务和工业委员会 |
|
交通委员会 |
|
教育和公共事务委员会 |
|
海事委员会 |
|
银行和货币委员会 |
|
公众诉求与请愿委员会 |
|
农林渔业委员会 |
|
国内事务委员会 |
|
邮政与电信委员会 |
|
信息、宣传、文化和旅游委员会 |
|
劳工委员会 |
|
青年与体育委员会 |
|
公共工程委员会 |
|
土地、资源与环境委员会 |
|
健康与社会福利委员会 |
|
投资与许可委员会 |
|
遣返与安置委员会 |
|
公共事业委员会 |
|
选举与就职委员会 |
|
国防委员会 |
|
良政与改革委员会 |
|
合同与专营与公共采购委员会 |
|
人权与民权委员会 |
|
技术发展委员会 |
六、议会议事制度
议会参众两院会议分别由(临时)参议长和众议长召集,每年从1至8月开会议事,9月起休会。开会期间,每周二、周四举行全体会议,周一、周三各委员会议事,周五留给议员接待选民或处理选区事务。议长可应四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请求延长会期或不定期召集会议,讨论国家紧急事务。简单多数即构成议会议事的法定人数。两院召开联席会议时,由众议长或众议院委员会主席主持。议会审议一般事项时,如能达成协商一致可通过口头表决。如不能达成协商一致,要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
参众议员均可单独或联合提交议案草案。在草案散发后,参议院或众议院全体会议应即对该草案进行审议(一读),并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组织听证会、辩论等深入讨论该草案,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全会基于一读结果对该议案进行再次审议(二读)。如议员对草案内容无异议,则交由议会众议院和参议院审议。两院均通过该议案后交由总统签署生效。总统有权否决议会议案,但总统的否决可以被参众两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再次否决。在此情况下,该议案自动生效。
七、议员制度
任何议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得被逮捕、拘押、起诉和审判,不得因其在议院内的言行而受到惩罚。当议员参加会议时,除非其有叛国、犯重罪或者违反治安的行为,否则不得被逮捕。经参议院(或众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可以取消某一参议员(或众议员)的议员资格。但同时,议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议员行为规范和议会议事规则。
利议员待遇相对丰厚,享有较高社会地位。政府负责为每位议员雇佣13至15人左右的个人班子,包括政治、法律、行政助理及秘书、厨师、司机等。政府还对议员住房、用车等予以一定补贴。
八、其他情况
利议会没有专门的党团会议,各党派议员立场协调程度不尽相同。议员助手制度尚不完善,议会无专门的研究部门。议会两院均无友好小组。议员普遍对华友好,议会无涉台、涉藏小组。利参众两院每年对外交往预算额分别仅有20万至30万美元,受经费所限对外交往和活动不多,迄未与外国议会建立定期交流机制。议长出访一般代表利议会,一般不代表国家与往访国签署正式的协议。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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