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大网>理论研究>外国议会>正文

科特迪瓦国民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4:44:14
湖南人大微信
公众号二维码
—分享—

  科特迪瓦共和国2000年8月1日宪法第58条规定,科特迪瓦议会实行一院制即国民议会,国民议会的成员称为议员。

  科特迪瓦第二共和国的第1届议会设立225个席位,2000年11月议会选举时实际赋予席位223个。

  一、议员的选举

  议员选举通过直接普选产生,任期和共和国总统任期同为5年。当选议员须满足特定条件。

  (一)当选条件

  一般来说,所有的科特迪瓦共和国公民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参选人竞选议员须满足特定条件:

  ——年龄至少满25周岁

  ——出生国籍为科特迪瓦籍

  ——从未宣布放弃过科特迪瓦国籍

  或者,参选人在竞选议员之前在科特迪瓦连续居住满5年。此条件不适于以下情况:

  —参选人系驻科特迪瓦外交使团成员

  —被科特迪瓦国家派往国(境)外任职或工作的人员

  —国际职员及政治流亡者

  (二)选举方式

  国民议会议员在各个选区通过单轮多数直接普选产生。

  二、选举争议

  选举争议应由宪法委员会仲裁。宪法委员会作为高等司法机构有权仲裁当选、选举和落选可能引发的选举争议。

  三、议员的法律地位

  为保证国民议会议员能在任期内独立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法律规定禁止任何强制委托、兼职,议员享有特权豁免和津贴。

  (一)议员任职的性质

  议员任职的性质是接受选民对其的委托,即意味着议员本身代表着整个国家和全部选民而非仅代表其当选选区的选民。任何强制性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宪法第66条)。

  (二)议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不兼职并不影响议员的当选,不兼职即要求议员或承担其议员职责或从事其他性质的活动,两者不能同时存在。

  1.议员不能兼任公职

  不兼职是指不能兼任议员和任何任命指定的公职或选举当选的公职。

  (1)任命的公职

  国民议会议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职务和其他宪设机构的任何职务,即不能同时成为国民议会和宪法委员会,经济社会理事会或最高法院委员会的成员。

  国民议会议员也不得担任期限超过6个月的政府公职。

  国民议会议员不得成为政府成员。任何国民议会议员如被任命为政府部长,则在其部长任期内不得担任议员职务(宪法第2款第56条)。当其离开政府部长职位后,则可恢复其国民议会议员席位。

  国民议会议员不得担任任何行政职务。

  根据三权分立原则,不得同时兼任国民议会议员和政府公职。若政府公职人员当选国民议会议员,则在议员任期内须从相关政府部门离职(选举法第73条)。

  国民议会议员也不得在准公共领域担任任何职务。国民议会议员不得同时在国有企业或国家公共服务机构中任职,因为这两者均隶属于国家行政机构。

  (2)选举产生的公职

  国民议会议员不得同时担任任何由选举产生的公职,例如国民议会议员不能兼任共和国总统。

  然而,国民议会议员可同时兼任以下职务:

  ——地区顾问、总顾问

  ——市镇的副市(镇)长

  ——市镇的市(镇)长

  该项法律规定保证国民议会议员独立行使权力,议员兼任2个以上重要职务将妨碍其正确行使议员权力。

  2.国民议会议员身份和私有领域的不兼容性

  大多数私有领域的活动和国民议会议员身份兼容,不兼容的仅有以下几种情况:

  ——为公共群体集团工作

  ——获得公共补贴的工作

  ——公开号召公共储蓄的工作

  ——在一半以上股份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机构中工作

  (三)国民议会议员享有的特殊法律待遇

  1.豁免权

  豁免权旨在保护议员免受任何司法诉讼,保证其不被妨碍,顺利行使议员权力。

  (1)免责权

  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国民议会议员均不得由于本人在行使职权中在院内或者在院外所发表的意见或者所投的票而受追查、搜查、逮捕、拘留或者审判。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议员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书面问责、议会报告以及在报刊上刊登文章。

  议员的行为受到免责权的绝对保护:

  一方面,免责权是永续存在的权利,在议员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另一方面,免责权保证议员免受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然而,免责权并不禁止国民议会纯内部规章对议员的制裁措施。

  (2)不可侵犯权

  根据宪法第68条规定,不可侵犯权涉及议员在行使职权之外期间的行为。不可侵犯权仅保护议员免受刑事诉讼,不能保证议员免受民事或轻罪诉讼。该权力只能延迟议员受逮捕或其他剥夺、限制自由等刑罚的实施,以保证议员能行使职权。在国民议会授权情况下,议员的不可侵犯权可被剥夺。

  2.议员津贴

  宪法第69条规定议员享有议员津贴。议员津贴由两部分组成:基本津贴和职务津贴。此外,议员还有权佩戴相关徽章。

  四、议会组织和运行

  (一)议会会期

  国民议会每年召开2次大会,第一次在4月份的最后一个周三,会期不超过3个月,第二次是在10月份的第一个周三,会期于12月的第三个周五结束。可应国民议会议长或绝对多数议员要求在特定日期召开特别大会。

  (二)组织构成

  Ⅰ.内部行政组织

  1.国民议会议长

  议员大会通过绝对多数选举选出国民议会议长和副议长,任期同议会任期。

  a.国民议会议长的职责

  国民议会议长是国民议会的首脑,负责议会的正常运转,召集议员召开会议,组织选举。

  议长负责监督议会辩论纪律,使其符合相关规定,并负责议会所在地的安全和秩序。

  b.议长的地位

  议长代表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和司法权力机构进行合作。

  议长拥有以下宪法赋予的权力:

  (1)任命宪法委员会的3名成员(任命应经询共和国调解人);

  (2)国家采取特别措施之前应咨询国民议会议长;

  (3)在共和国总统不能有效执行其权力时国民议会议长代行总统职权。

  2.国民议会常务局

  在国民议会相关机构还未正式确立时,每次国民议会开会都应由年龄最长的议员在两名年轻议员的协助下召集和主持会议,直至议会选举出议长和副议长。

  与议长和第一副议长选举有关的议会辩论应由国民议会中年纪最长的议员主持。

  由议长提议,经咨询各议员小组后,国民议会选举常务局的其他成员。任期为1年,可连任。

  常务局除包括议长和第一副议长外,还包括10名副议长,12名书记和3名质询人。常务局的成员组成应反映并代表本届议会的各党派。

  常务局应至少每月在议长的召集下如开一次会议。在议长时间不便时,由第一副议长召集,或应常务局三分之一成员的要求开会。

  第一副议长应服从议长领导,其他副议长服从议长和第一副议长领导。

  3.国民议会议长大会

  国民议会议长大会包括:

  ——议会议长

  ——第一副议长

  ——诸位副议长

  ——各委员会主席(主席如有不便,第一副主席可代出席)

  ——各议员小组主席(主席如有不便,议员可代出席)

  该会议由议长在每次议会开幕时,或议长认为有必要时,或在三分之一议员要求下为确定国民议会工作日程而召集开会。

  共和国总统可派代表出席该会议。

  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如有不便时,由副秘书长负责。

  Ⅱ.内部组织

  1.议员小组

  国民议会章程第12条规定,议员可根据政治关系亲疏成立议员小组。一般来说,议员小组以政治派别划分界限。成立议员小组须满足两个条件:每个议员小组至少有8名成员;须向议长递交该议员小组成员名单并注明该议员小组主席姓名。

  议员小组应发表相关政治声明,表明自己活动的性质和活动方式。

  与议员小组关系密切的议员可与其建立联盟关系,并享有不受该议员小组纪律约束的特权。

  议员也可以不参加任何议员小组,这类议员将被划归至未结社议员行列。

  不得成立以维护特定利益为目标的议员小组,尤其是维护特定行业、种族、宗教等利益。一位议员不得出现在多个议员小组的成员名单中。在其任期过程中,若议员脱离其原来所属的议员小组,应就此通告议长,并以书信形式告知议长其新加入的议员小组的名称。

  议员小组是议会组织中的基础机构单位,其他机构均在议员小组的基础上建立。

  2.各类常设委员会

  为确保拥有225名成员的国民议会能够有效地工作,每一任期的国民议会都包括以下成员人数相同的6个常设委员会:

  ——总务及机构间事务委员会

  ——经济及金融事务委员会

  ——社会及文化事务委员会

  ——外事关系委员会

  ——安全和国防委员会

  ——技术、科研和环境委员会

  议员大会将协调确定上述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并保证每位议员都分属上述委员会中的一个。

  除各类常设委员会以外,国民议会还可以设立特别委员用于监督或审查某些事件。这类特别委员会或在国民议会常务局的要求下设立,或在主席大会、议员小组主席、常设委员会主席的要求下设立,或应8名在议会官方刊物上公布姓名要求成立该委员会的议员要求而成立。

  3.议员大会

  法案或议案经委员会讨论后提交议员大会进行讨论,之后法案或议案被执行、修改或被否决。

  议员大会系整个国民议会真正的决策机构,不应被视为扩大到全体议员的委员会组织。

  五、国民议会的常设组织机构

  国民议会常设组织机构包括总秘书处、立法处、行政和财务处和办公信息化办、礼宾处、医务处等其他公共机构。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