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2000年8月,老卡比拉总统宣布成立刚制宪立法议会,即过渡议会,刚开始进入议会时代。过渡议会由300名议员组成,其中240名由政府任命,60名由总统任命,绝大多数来自政府控制区。议会办公地点设在加丹加省首府卢本巴希。2006年刚果(金)在西方支持下举行了首次民主选举,刚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均正式成立。
二、议会地位
国民议会及参议院有权以召开全会的方式,在制宪委员会面前对国家总统及总理提起诉讼,特别是对于严重叛国罪和知情投机罪。当议会和政府之间产生持续矛盾危机,总统有权解散国民议会。
政府向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有权通过不信任案的方式制裁政府。此外,国民议会同样有权通过投不信任票的方式对政府成员的个人职责提出指控。
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故最高司法机构与议会不产生相互制约关系。
宪法监督机构为制宪委员会,在众议长、参议长或议会十分之一成员的要求下,有权对宪法作出解释。当立法权与行政权产生纠纷时,由制宪委员会作出裁决。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一)国民议会成员享有国民议员头衔,由直接秘密投票选举产生。候选人代表各自政党或政治组织,也可代表个人。国民议员数目及选举和被选举权由选举法制定。
候选人条件:原籍刚果人,至少25岁,享有完整公民权利,不存在违反选举法的行为。每名国民议员都有两名替补人选。
任期5年,可连任。议员代表国家。强制任命无效。任期自国民议院成立开始,到新国民议院产生结束。
(二)参议院成员享有参议员头衔。参议员代表本省,由省议院第二级选举产生,但其权责是国家性质的。参议院代表各自政党或政治组织,也可代表个人。参议员数目及选举和被选举权由选举法制定。
候选人条件:原籍刚果人,至少30岁,享有完整公民权利,不存在违反选举法的行为。每名参议员都有2名替补人选。
任期5年,可连任。任期自参议院成立开始,到新参议院产生结束。国家前总统为终生参议员。
(三)最近一次选举的时间
刚参众两院于2006年选举产生,其中国民议会(下院)于2009年4月18日改选了包括议长在内的全部7名领导层人员。
(四)下届选举的时间
参众两院将于2011年举行下一届选举。
四、议会职权
立法权:立法权同时属于政府和每名国民议员及参议员,此项权利若由国民议员或参议员行使时称作法律提案,若由政府行使则称作法律草案。
预算审批权:两院在建制法律认可的情况下投票通过经济法草案。年度经济法,包括预算,由政府于每年9月15日提交国民议会。
监督权;在现有宪法其他条款未提及的情况下,国民议会或参议院行使其对政府、国有企业、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的手段为以下几种:1.口头或书面不经投票的询问;2.关于现状的询问;3.质询;4.调查委员会;5.由委员会举行的听证。
上述手段须在两院内部规章确定的条件下进行,且在必要时可提出不信任案或投不信任票。
五、议会组织结构
国民议会、参议院领导机构均为由7人组成的常委会,由议长、第一副议长、第二副议长、书记、书记助理、办公厅主任、办公厅主任助理组成。两院议长必须为刚果血统,该常委会成员在各自议院内部章程制定的条件下选举产生。
(一)国民议会还包括:各常备委员会、特殊委员会与临时委员会、委员会协调办公室、议会党团、联席会议及议会顾问委员会。
国民议会议长的职权为对国民议会的总体领导,代表国民议会。其中包括:
1.确保国民议会的正常运行,在全会上作情况汇报;
2.确保国民议会各种活动的协调性;
3.保持国民议会的纪律性;
4.保证国民议会所管辖机构的组织性,包括国家警察的选拔机制;
5.督促内部规章及其他宪法条例或法律法规在国民议会得到遵守;
6.在议会常委会、半数议会成员、总统或政府的要求下,召开日程确立的特别会议;
7.召集议员与会;
8.主持议会全会;
9.宣布议会开幕、中止、复会及闭幕;
10.介入议会讨论,阐述问题并防止跑题;
11.保证会议的安保;
12.保证议员表达意见的自由权;
13.授予及收回发言权;
14.提议处于讨论的问题;
15.公布投票结果;
16.召开并主持联席会议;
17.以预算拨款审核者身份使议会预算得到起草并执行;
18.在3月份召开的议会全会上提出议会预算情况;
19.每周及在有必要时召集常委会;
20.保证国民议会与其他国家机构的联系;
21.保证国民议会议员及工作人员的权利得到尊重;
22.就由国家总统要求的国民议会解散令发表意见;
23.就由国家总统下达的紧急状态或戒严令发表意见;
24.保证国民议会行政运行良好;
25.向总统递交以供颁布,由议会投票通过的法律;
26.履行议会工作义务,并在议会全会上作报告;
27.向议会转达有关消息、信件及其他寄送物,除匿名信外;
28.任命或在必要情况下复职议会常委会委员。
(二)参议院还包括:各常备委员会、议会党团、各省团体、联席会议、调解和裁决委员会。
参议院议长的职权为对参议院的总体领导,代表参议院。其中包括:
1.确保参议院的正常运行,经常在全会上作情况汇报;
2.确保参议院各种活动的协调性;
3.保持参议院所管辖机构的组织纪律性,包括国家警察的选拔机制;
4.使内部规章及其他宪法条例或法律法规在参议院得到遵守;
5.召集参议员与会;
6.在必要情况下召开日程确立的特别会议;
7.主持参议院全会;
8.宣布会议开幕、中止、复会及闭幕;
9.保证会议的安保,给予及收回话语权;
10.召集各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11.公布投票结果;
12.在全会上提出参议院预算情况;
13.以预算拨款审核者身份执行预算,并在每年度汇报预算情况;
14.保证参议院议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尊重;
15.转达所有关于参议院及所有议员的消息;
16.监督和协调参议院常委会其他成员的职权;
17.介入议会讨论,阐述问题并防止跑题;
18.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
19.签署参议院文件并作出裁决;
20.向全会通报休会期间参议院活动情况;
21.每周至少一次召集参议院常委会;
22.保证参议院与其他国家机构的联系;
23.就由国家总统要求的国民议会解散令发表意见;
24.就由国家总统下达的紧急状态或戒严令发表意见;参议院议长有权将其部分职权授权给常委会其他成员。
议会两院协调机制:所有法律草案或提案需经两院依次审阅。若由于两院的意见不一致,导致法律草案或提案在经两院审阅后不能通过,则由两院常委会负责建立一个混合对等委员会,用来就尚在讨论中的条款提出成文。成文需呈两院审议通过。如两院在接受该文本时仍不能达成一致,或此文本在先前条款下不能被批准,则由国民议会作出最终裁决。在此情况下,国民议会可重新审议或由混合对等委员会起草的文本,或由其自己起草的,同时经参议院通过的一项或多项修正案修订过的文本。
六、议会会议制度
(一)国民议会联席会议:由国民议会议长主持,与会人员由议会不同机构负责人组成,分别有国民议会常委会成员、各委员会主任、议会顾问委员会主任和议会党团负责人。同时在所有与会者提议下确定年度议会常务会议的日程。
(二)常务会议:两院每年召开两次常务会议(第一次3月15日至6月15日、第二次9月15日至12月15日)。如当年3月15日或9月15日恰逢节日或周日,会议将于节后第一个开放日开幕。每次常务会议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三)特别会议:两议院可在其常委会、半数议员、总统或政府的要求下,由议长召开日程确立的特别会议。两议院在被要求下召开的特别会议,如已到既定日程结尾,可自行闭会;或最晚在会议开幕之日起第30天自行闭会。
七、议会立法程序
(一)议案种类:立法权同属于政府和每一名国民议员或参议员,若由国民议员或参议员提出则称之为法律提案,若由政府提出则称之为法律草案。
(二)议案提出:法律提案或草案的提出须以书面的形式,包括标题和概要。当若干个议案涉及相同内容,则议会常委会将优先采纳最先提出的,或起草的最好的文本。议会常委会在征求议案起草人意见后,有权对不完整或不准确的议案作出补充或更正,或者将内容相近的议案合并。
(三)议案提交:政府内阁通过的草案由总理提交国民议会或参议院的常委会,法律提案直接提交两院常委会。所有法律草案和提案均被整理并编入“蓝皮书”,由议会司法行政部门保管,所有议员均有权在任何时刻参阅“蓝皮书”。两院议长须在议会全会上宣布由政府提交的草案或由另一议院审议通过的议案。
(四)议案审议:政府向议会提交草案后,议会须审查该草案;两院向对方提交法律草案后,该议会只需审议草案提交的部分。对于草案或提案的审议包括大辩论和对议案的逐条审查。所有议员均有权对正在讨论的议案提出修正和再修正;政府成员有权对正在讨论的议案提出修正,但他们不享有投票权。
所有法律草案或提案须经两院依次审阅。若由于两院的意见不一致,导致法律草案或提案不能通过,则由两院常委会负责建立一个混合对等委员会,用以就尚在讨论中的条款提出意见文本,呈两院审议通过。如两院在接受该文本时仍不能达成一致,或该文本在先前条款下不能被批准,则由国民议会作出最终裁决。在此情况下,国民议会可重新审议或由混合对等委员会起草的,或由其自己起草的文本,同时经参议院通过的一项或多项修正案修订过的文本。
(五)议案签署:议案在通过后的10天内,须由最后一个审议的议院的议长;或当文本是由混合对等委员会磋商起草时,两院议长同时;或当决议最终由国民议会议长作出时,由其本人,向总统递交供其签署。总理保留副本。
在递交后的15天内,总统有权要求国民议会或参议院重新审议法律或其中某些条款,两院不得拒绝。
总统须在议案递交后的15天内签署,并加盖国玺印,两院议长负责将已签署的法律在官方报纸上发表。
八、议员制度
(一)议员权利:议员在议会全会,及在各种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享有话语权,在其讲话或投票时,议员的行动以其自身信念和意识为指导。
议员在国家领土内通行或进出国境不被约束或受阻碍。享受一种可保证其身份独立及权威的公平津贴,此津贴受经济法保护;享受相当于其6个月薪水的出行津贴;当被议会召集开会时,其自身及其配偶来往费用由议会承担。
(二)议员义务:任何议员不得在金融、工业或商业型企业内任职,或从事自由行业,或者概括的说,不得以议员的身份从事与其职业无关的行业。
所有议员需主动参加议会会议及其他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会议;议员在任何时候都有义务维护其自身作为议员的尊严及议会的尊严;议员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遵守2002年3月出台的公务员交通法规;议员之间需相互尊重、以礼相待、团结一致。
(三)议员待遇:议员享受的社会优待有安置费,医疗保障费,住房、交通补贴和安葬费。
1988年出台的社会保险特别制度规定,所有议员均享受医疗保险、人身保险、职业危险保险、养老保险及产假。
议员享有豁免权,规定如下:不可因其发表观点或行使投票权,被起诉、调查、逮捕、拘留或审判。任期内,除犯有现行罪被抓,不可仅凭议院授权而被起诉或逮捕。任期外,除犯有现行罪被抓,不可凭议会授权而被起诉或判刑。只有当其所在议会要求,对其的拘留或诉讼方可被中止,中止期不可超过其任期。
九、议会党团
按现行议会内部章程规定,议会党团被定义为有相同政治理念的议员所组成的政治团体。
每个议会党团至少包括25名议员;每名议员只能参加一个议会党团;没有参加任何党团的议员被称作未注册;每名只能属于其参选时所加入的议会党团;议会党团任期同议会任期。
十、议会办事机构
议会两院下设各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总务(办公厅)主任、议长办公室负责;各委员会主任有专职秘书。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议会对外交往无明确章程规定。因刚果(金)长年战乱,国家财政高度困难,议会人员出访靠往访国提供机票等费用,来访团组一般费用均自理。因此,每年出访及接待团组数和人数有限。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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