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约旦首届议会成立于1929年,称立法委员会。历经5届立法委员会后,1947年改称国民议会,实行两院制,由选举产生的众议院和国王任命的参议院组成。1947年10月20日,首届众议院选举产生。1967年中东战争爆发后,以色列占领了约旦河西岸,约旦进入战争状态,并于1978年至1984年间设全国协商委员会,代行众议院职权。1984年侯赛因国王召集中断的第9届众议院议员组成第10届议会。1989年进行了1967年中东战争以来首次议会选举,组成第11届议会。1993年进行了首次多党制议会选举,产生第12届议会。1997年、2003年分别选举产生第13、14届众议院。第15届众议院于2007年选举产生。
二、议会地位
约旦系君主立宪制国家,国王统揽军、政大权。国民议会享有立法权和监督权。按礼宾顺序,参议长和众议长排在首相之后。
三、议院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一)选民资格
年满18岁的约旦人均享有选举权;但武装部队、公安总局、民防总局、情报总局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参加选举。
(二)候选人资格
众议院议员候选人须具有10年以上约旦国籍,并不得兼有其他国籍;不得有刑事或道德犯罪记录;不得属于非法组织;不得属于公务员序列;须年满30周岁。如大臣参选,须在竞选开始前至少15天辞去现职。
(三)参议院选举规定
参议院议员均由国王直接任命,人数不得超过众议院人数的一半。除具备众议院议员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参议院议员须年满40岁,并由国王从下列人员中任命:现任或前任首相和大臣、前大使和公使、前众议长、前法院院长和法官、退役少将军衔以上军官、曾两次或多次当选的前众议员。参议员任期4年,每4年重新任命一次,可连任。
(四)众议院选举规定
众议院由110名议员组成,经直接秘密普选产生。选举须于当届议会结束前4个月内举行,具体时间由国王决定,投票时间由内阁决定,由首相宣布,并在官方报纸上公布。竞选某议席获票数最多者即获胜,结果由其所在选区的选举委员会主席当众宣布,并以书面纪要形式上报中央选举委员会,中央选举委员会随即上报内政大臣。如两位或多位候选人票数相同,则在7日内重新投票选举,具体时间由内政大臣确定。选举总结果由内政大臣在得到各地选举结果后2天之内宣布,并在官方报纸上公布。议会自官方报纸公布选举结果之日起成立,每届4年。国王可将议会延长一年但不超过两年的时间。
(五)负责选举的机构
1.成立由内政大臣领导的选举最高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并裁定各选区委员会上报的各种问题和情况。
2.经内政大臣核准,各省成立由省长领导的中央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在履职前须向内政大臣宣誓。
3.各选区设选举委员会,由一位行政长官领导,履职前须向省长宣誓。
(六)第15届议会情况
第十五届国民议会于2007年11月29日成立,有议员55名。众议院经2007年11月选举产生,由110个席位组成,独立人士、部族首领和工商界人士获得绝大部分席位;唯一参选政党反对党“伊斯兰行动阵线”获6席;基督徒获9席;少数民族萨尔克斯人和车臣人获3席;妇女获得7席。
(一)立法权(具体情况见第七部分)
(二)监督权
众院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行使监督权:
1.提问:议员可就其管辖范围内某些不清楚的问题向首相或大臣提问,也可询问政府对某件事情的态度。
2.质询:议员须向议长提交书面的质询意见,附以有关事实和情况。由议长通知某大臣。该大臣须在接到通知后两周之内对质询进行书面答复。此后就此举行专门会议,宣读质询书和回复书,或将答问散发给各议员,随后提出质询和议员和被质询的议员发言并均有一次回应的机会。如提出质询的议员表示满意,则议长宣布该问题结束。如提出质询的议员对该大臣的回答不满意,议员应说明其不满意的原因,并与其他议员一起对该大臣进行信任投票。
3.共同讨论:议会和内阁就国家事务共同商讨,交换意见,可由10名以上议员或内阁提出。
4.提出希望和建议:议员可呼吁内阁从事其管辖范围内的某项工作。
5.对内阁进行信任投票:应10名以上议员的书名要求,可对内阁或某位大臣进行信任投票,并为此举行专门会议。如众院通过不信任案,则该内阁或大臣必须辞职。
6.调查:众院有权为了解情况就具体问题进行调查,并为此成立专门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委员会向众院报告调查结果,众院可据此采取必要的措施。
7.参议院除审议法案的权力外,还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五、议会组织结构
(一)参议长及职权
参议长由国王直接任命,任期两年,可连任。其职权与众议长职权相仿,详见(五)。参众两院举行联席会议时,由参议长主持会议。
(二)参院全会
参院每年召开一次全会,会期与众院一致,一般从10月1日起开始,为期4个月,由国王召集。如众院被解散,则参院会议自动停止。
(三)参院常设办公室
参院常设办公室由议长、两名副议长和两名议长助理组成。两名副议长和两名议长助理经参院内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另有秘书长一人。
(四)参院各专门委员会
参院下设法律事务、财政和经济事务、外交事务、教育和文化事务、环境、卫生和社会发展事务、行政事务以及农业和水资源事务等7个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经参院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五)众议长及职权
1.是众院的代表并可代表众院讲话。
2.保证众院举行的讨论或所作决定符合宪法和众院内部规定。
3.制定众院所有会议的议程。
4.主持会议,宣布会议开始和结束,主持讨论,确定议题和发言顺序。
5.宣布众院决定并跟踪落实。
6.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众院和众议员的尊严。
7.领导众院的行政机构。
(六)众院全会
众院每年召开一次例会,两院会期一致,一般从10月1日起开始,为期4个月,由国王召集。
(七)众院常设办公室
每届全会开始时,全体众议员选举常设办公室,由议长和两名副议长及两名议长助理组成,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八)众院专门委员会
众院下设法律、财政和经济、行政、教育文化和青年、全国指导、卫生和环境、劳动和社会发展、公共服务和旅游古迹、公共自由和公民权利、农村和游牧地区、巴勒斯坦、能源和矿产地区、农业和水资源等13个专门委员会。
六、议会会议制度
(一)全会
约议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会,会期4个月,由国王于每年10月1日召集,如遇假日,则顺延一日。国王可将开会时间推迟2个月。
国王出席每届全会开幕式,并向参众两院发表讲话。国王也可委派首相或某位大臣代表其出席开幕式并宣读国王讲话。两院须分别对国王的讲话进行回复。
参众两院的会议均为公开会议。在政府或5位议员的要求下,经议会同意,可举行秘密会议。
参众两院可应首相要求举行联系会议,由参议长主持会议。
参众两院均可根据内部规定推迟会议时间。
(二)紧急会议
国王可根据需要,或应众议院绝对多数议员书面要求,召集国民议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某项紧急法律草案或其他非法律问题,会期不限。但紧急会议的权限不得超出国王的意愿。
(三)特别会议
如议会被解散,则应举行大选。新议会应在解散之日起4个月之内召开特别会议。该特别会议享有全会的权限,但会期不得超过9月30日,以便召开第一届全会。
(四)法定出席人数
参众两院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是三分之二。只要绝对多数的议员出席,会议就有效。
(五)表决方法
如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多数议员(不包括议长)支持,则可以通过。在支持者和反对者人数相等的情况下,议长可投票决定通过或反对议案。
如投票涉及宪法以及对内阁或某大臣的信任案,须高声叫出投赞成票的议员的名字。
七、议会立法程序
(一)议案提出和提交
1.内阁可提出法律草案,由首相通过众议长向议会提交法律草案并附以理由说明。
2.10名以上议员也可提出法律草案的建议,交众院专门委员会发表意见。如专门委员会接受建议,可交内阁将其制作成法律草案,并向本届或下届议会提交。未通过的议案建议不得再次向本届议会提交。
(二)议案的审议
议案文本须在审议开始3天前散发给各议员;将草案转给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包括对草案的修改并说明理由;对草案和修改意见进行逐条讨论;讨论结束后,得出众院对草案的整体意见。如通过,则转给参院,完成宪法程序;参院通过后上呈国王审批颁布并在官方报纸上发表;法律在官方报纸发表之日起30天后生效。
首相向众院提交的所有法律草案,众院有权同意、修改或反对,并进一步提交参院。只有获得两院同意以及国王批准,法律才能出台。如国王认为不应批准某法律,应在收到法案后6个月内将其退回议院,并说明原因。
如两院中一院同意或修改某法律草案,而另一院两次反对,则两院须召开联席会议,由参议长主持,讨论有分歧的内容。出席联席会议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时,草案即获通过。如该草案在联席会议上未获通过,则不得再次向本届议会提交。
在议会未成立或被解散期间,内阁可以经国王批准就紧急问题制定临时法律。并向议会第一次全会提交,议会应同意或修改该法律,如反对该法律,则内阁经国王批准后应宣布其无效。
八、议员制度
每位议员在履职前须在本院宣誓。议员不得同时担任政府公职;参议员和众议员不得兼任。
议会召开会议期间,参众两院议员均享有司法豁免权,除非议会根据绝对多数意见认为羁押或审判某议员理由充分。如某议员被逮捕,则议会应立即通报所有议员。
如某议员在非会期被羁押,首相应在议会开会时向其通报采取的措施并加以解释和说明。
参众两院议员在本院内部规定范围内均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不得因某议员在议会进行的投票、发表的意见或讲话责备该议员。
只有根据议会三分之二多数的决定才能取消议员资格。如涉及参议院议员,则取消议员资格决定须报国王批准。
众议员可以向众议长提出辞呈,众议长将该辞呈提交议院以决定接受或反对。
九、议会办事机构
众院秘书处负责开展议会的技术、行政和财务工作,为议员提供信息和服务。下设11个司,分别是:
1.议员事务司,包括委员会处、核准处、议会监察处、法律处、官方报纸处。
2.研究和信息司,包括翻译处、研究处、调查处、计算机处、网站处、议会图书馆处、图片档案处、电子档案处。
3.阿拉伯和国际议会事务司,包括议会事务处、公共关系处、公民社会机构处。
4.发展和行政培训司,包括发展处、培训处。
5.财政事务司,包括会计处、审核处。
6.行政事务司,包括人事处、行政事务处、办公厅处、印刷处、议员秘书处、为民服务处、活动处。
7.维修和服务司,包括服务处(包括总机、摄影和园艺)、维修处。
8.议会领导人事务司,包括议长办公室事务处、常设办公室事务处、秘书长办公室事务处、议会事务国务部长秘书。
9.法律事务司,包括法律事务处、条约跟踪处。
10.内部监察司,包括财务监察处、行政监察处。
11.新闻事务司。
参众两院均可制定内部管理组织规定,报国王审批。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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