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1980年3月15日前萨达姆政权最高权力机关“革命指挥委员会”颁布国民议会法,并从政治、经济、社会各领域挑选250名爱国人士担任议员,成立国民议会,每届任期4年。国民议会权限仅为审查由总统和“革指会”提交的法律草案,及通过国家预算、经济发展计划、对外条约和协定等。1984年举行第二届国民议会选举,第三届国民议会于1989年4月产生。2003年3月美军领导的伊拉克战争推翻了以萨达姆为首的复兴社会党政权后,议会也随之解散。
2005年1月30日举行首次全国性选举产生国民大会(过渡议会),负责制定战后永久宪法。根据宪法,当年12月15日举行战后首届议会大选,议会于2006年3月16日正式成立,任期4年。伊议会共有275个议席,其中什叶派“团结联盟”占83席、“萨德尔派”30席,“美德党”15席;库民党与库爱盟组成的“库尔德联盟”53席;逊尼派“共识阵线”28席、“全国对话委员会”15席、“全国对话阵线”11席;世俗派“伊拉克名单”25席;伊拉克共产党2席;其他小党及独立议员13席。宪法规定女性议员比例不低于25%。
二、议会地位与作用
宪法赋予议会行使拟定宪法草案、普通立法、批准预算、推选总统、质询与弹劾总统、监督与质询政府、批准对外协议与条约、任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司法监督署署长、任命使节、任命军队总参谋长和将领、弹劾内阁总理与部长、弹劾政府、弹劾其他独立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和对外战争的权力。议员持伊外交护照,享有司法豁免权,当议员受到司法起诉时,须全体议员投票决定是否取消其豁免。
三、议会选举
伊议会由全民直选产生,议会推选新一届中央政府。全国“最高独立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选举。合法选民为在“最高选委会”登记的为18周岁以上在伊定居的具有完全法律能力公民,满18周岁判刑在5年以下的公民也享有特殊选举权,参加特殊选举。候选人由各登记政党推荐,并由“全国去复兴党高署”和“最高选委会”审查其推荐资格。下届议会大选定于2009年12月举行,275个议席全部改选。
四、议会组织结构
议会设议长和两名副议长,议长主持议会例会。
议会内设有24个专门委员会和2个临时委员会。
常 设 委 员 会 |
对外关系委员会 |
国防与安全委员会 |
法律委员会 |
石油天然气与自然资源委员会 |
廉政委员会 |
财政委员会 |
经济、投资与建设委员会 |
教育委员会 |
卫生与环境委员会 |
就业与服务委员会 |
地区与省份委员会 |
人权委员会 |
文化、宣传、旅游与古迹委员会 |
教产与宗教事务委员会 |
移民、难民与侨民委员会 |
农业、水资源与湿地委员会 |
问责与公正委员会 |
烈士与政治犯委员会 |
青年与体育委员会 |
妇女、家庭与儿童委员会 |
民间机构委员会 |
议员与议会发展事务委员会 |
部落委员会 |
投诉委员会 |
宪法审查委员会(临时) |
民族和解委员会(临时) |
五、会议制度和立法程序
当宪法没有特别规定时,例会召开要求出席议员人数达到绝对多数,而表决通过决议须获得简单多数支持。议会每年休会2次,每次30天,一般在3月和8月,但在审议预算期间或应总统要求,休会须延期。休会期间,议长可以召集紧急会议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议案一般由议员或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由议长委员会商其他相关委员会后列入会议日程表决,或将其发回原部门重审。表决程序遵循二读后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前允许政府、专门委员会主席或50名议员联名撤回该提案并进行重审。
六、对外交往
经议长委员会同意或提出并商有关专门委员会同意,议员可以出国进行工作访问。外事工作机构为对外关系委员会,负责与他国交往与联系。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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