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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协商会议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6: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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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协商会议简史

  1.协商会议简史。协商会议的前身是1924年由沙特首任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成立的民族委员会。1925年更名为民族协商委员会,1926年更名为协商会议。1927年,沙首次颁布《协商会议法》,同年7月,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出席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标志协商会议正式成立。沙特将1924年至第四任国王哈立德去世(1982年)期间的协商会议称为“旧协商会议”,历经51届,召开6222次例会,通过决议9349项。

  2.现代协商会议。

  1982年法赫德国王登基后,发布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协商会议法》。1992年9月,法赫德国王任命前司法大臣穆罕默德•本•朱拜尔为协商会议主席,1993年8月,又任命哈姆德•巴德尔为协商会议秘书长,8月20日任命了协商会议的60名成员。12月29日,主持了协商会议开幕式,第一届现代协商会议宣告正式成立。1997年7月,第二届协商会议成立,法赫德国王谕令将成员增至90名,原60名成员中一半留任,新任命60人。2001年第三届协商会议将人数由90人增加到120人。2005年4月11日,法赫德国王谕令修改《协商会议法》,将协商会议成员由120名增至150名,并宣布第四届协商会议成立,150名成员中有92员成新员。

  近年来,为提高透明度,协商会议开始通过电视向公众直播会议举行情况,普通公民也可参观协商会议总部并旁听会议。2006年6月,6名女专家、学者作为非专职顾问开始参与协商会议事务。

  2009年3月,第5届协商会议成立。成员共150名,其中新成员81名。

  二、协商会议地位

  1992年颁布的《协商会议法》规定:协商会议每届任期4年,总部设在利雅得,也可在王国境内的其他城市召开会议。协商会议通过的决议呈交内阁首相供内阁会议研究,如内阁和协商会议意见一致,经国王批准后生效;如出现分歧,由国王最终裁决。

  三、协商会议成员的选举与协商会议的产生

  协商会议主席和成员均由国王任命,成员为30岁以上的沙特籍男性,多为社会名流和各领域精英,成员不得在政府机关或公司兼职。

  四、协商会议的职权

  协商会议没有立法权,是政府的咨询机构,就政府提交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或对政府经济政策等提出建议、批评。有权对政府大臣提出正式质询。其职能包括:1.讨论国家经社发展计划。2.研究国际条约和协议,并提出建议。3.讨论各部及其他政府机构提出的年度报告。4.根据内阁首相的要求就一些重大的国家大政方针发表咨询意见。

  五、协商会议的组织结构

  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主席助理各1名。协商会议下设9个司:顾问司、公共关系和宣传司、议会关系办公室、计划与发展司、计算机司、协商会议成员事务司、追踪办案司、财务审查司、信息研究司。

  有12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1)伊斯兰、司法与人权事务委员会;(2)社会、家庭及青年事务委员会;(3)经济、能源事务委员会;(4)安全事务委员会;(5)行政、人力资源委员会;(6)教育、科研事务委员会;(7)文化、新闻事务委员会;(8)外交事务委员会;(9)水、设施及公共服务委员会;(10)卫生与环境事务委员会;(11)财政事务委员会;(12)交通运输与信息技术委员会。

  协商会议秘书处下设3个部门:专门委员会事务助理秘书处、例会事务助理秘书处、财务与管理事务助理秘书处。

  六、协商会议制度

  会议由协商会议主席宣布开始和结束,并由其确定会议议题,决定是否对某议题进行投票。主席不在时,由副主席履行上述职责。只有在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出席的情况下,会议方为有效,有关决议须经多数与会成员同意。在同意与反对票相等时,采纳协商会议主席所在方的意见。沙特协商会议每两周举行一次会议,由主席决定会议时间。会议议题及文件必须在协商会议内部研究讨论,不得将其带出会场。会议期间,成员发言须提出书面要求,对一个议题的发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分钟,非经主席许可不能发言。除主席外,他人无权打断发言。每次会议均编写会议纪要。休会期一般在7月到9月。

  七、协商会议的立法程序

  协商会议没有立法权,是政府的咨询机构。

  八、协商会议党团

  沙特是政教合一的君主制国家,禁止任何政党活动。所以协商会议无党团会议和督导。

  九、协商会议对外交往

  沙特协商会议积极参加有关地区和国际议会组织的会议。协商会议下设10个议会友好委员会,每个委员会成员从11人到13人不等,每个委员会负责与若干国家的双边议会友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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