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1961年6月,科威特独立后召开制宪会议,于1962年颁布《科威特宪法》,成为海湾阿拉伯国家中第一个颁布宪法的国家。1963年1月23日,科威特举行首届国民议会选举,至今已成立了13届议会。
议会成立初期,在民主监督、建言献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立法与行政两大机构间不时发生分歧,导致政府无法施政,为此科埃米尔曾六次解散议会,两次中止议会运作,其中埃米尔萨巴赫自2006年登基三年以来,已三次解散议会。
二、议会地位
科威特宪法规定,立法权由埃米尔和国民议会行使。国民议会为立法机构,主要职能:制定和通过国家的各项法令和法规;监督国家财政执行情况;就政府的内外政策及有关事务向首相和内阁大臣提出质询;组成调查委员会对任何事件进行调查;通过对内阁大臣投不信任票罢免其职务;议会不得对内阁首相提出不信任案,但议会可呈报埃米尔裁决:或解除首相职务,或解散议会。
三、议会选举和议会的产生
科威特国民议会为一院制,由选举产生的50名议员和内阁成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内政部负责组织选举。议员由出生在科威特、年满21周岁的公民选举产生。军人和警察不参加议会选举。议员候选人需为年满30周岁、具有公民权和读写能力者。2005年5月,议会通过法律,允许女性参选议员。
第一届议会选举时全国划分10个选区,为了防止有组织的政治派别控制大选区,1981年第五届议会选举时选区扩大为25个。为了增加竞争,减少贿选,2006年又将选区由25个减少至5个。
四、议会组织结构
本届议会由十一个常设委员会和八个临时委员会组成。
常设委员会:埃米尔报告委员会,信访事务委员会,内政和国防事务委员会,财经事务委员会,预决算委员会,立法与法律事务委员会,文化、教育和指导事务委员会,卫生、社会事务和劳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公用设施委员会,公共财产保护委员会。
临时委员会:残疾人事务委员会,青年与体育委员会,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处理国籍不明者(贝杜因人)状况委员会,人权委员会,消除外来消极现象对科威特社会影响委员会,环境委员会,住房事务委员会。
五、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每年的会期不得少于8个月,并且不得在预算案通过前休会。议会通常在埃米尔召集下于每年10月第三周开始常规会议。本届议会今年第一阶段会期将于7月2日休会。
议会每周二召开例会。有效的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议员参加。议长如要推迟会议必须提前48小时发出通知,并附上会议议程。
议员或政府提出的法案由议长送交议会立法与法律事务委员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埃米尔批准生效。埃米尔有权否决或提请议会复议某项法案,但如议会仍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或在此后的会议上以简单多数通过,该议案则自动成为法律并生效。
六、议员制度
议会议员有权拟定提案,有权在议会或执委会自由发表看法和观点。任何情况下,议员都不应因发表观点而受惩罚。在议会会期内发生议员现行犯罪行为,除非经过国民议会授权,否则不能对议员实施询问、搜查、逮捕、拘留或其他刑罚行为。在休会期间对议员采取的此类行为,必须在复会后的首次议会会议上通告。在任何情况下,自接到授权请求当日起的一个月内,如果议会没有作出决定,则将视为该授权请求已获批准。
法律规定国民议会议长、副议长以及议员的酬劳。如有需要修改酬劳的情况,在下届法定任期开始之前,所作修改不得生效。除了依宪法允许的相容情况,议员资格与公职不相容。在相容情况下,不得同时享有议员酬劳和公职工资。法律规定了其他不相容的情形。议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也不能参加与政府或公共团体授权特许经营,不得购买或租用任何国有财产,也不能向政府出租、出售或与其交换任何财产,通过公开拍卖或投标或者依强制征用制度执行者除外。任职期间,议员不得接受奖章,除非那些因其同时担任公职,而非因议员身份而获得的奖章。
七、议会对外交往
科威特议会工作以制定、修改国内政策法律,监督政府工作为主,对外交往不多,议长或少数议员出国通常是为参加与议会事务相关的国际及地区组织会议。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