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大网>理论研究>外国议会>正文

巴林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6:30:54
湖南人大微信
公众号二维码
—分享—

  一、议会简史

  1970年,巴林组成咨询性质的12人国务委员会,负责内政和外交事务。1972年成立由30人组成的制宪议会,其中22人经选举产生。1973年12月,经选举成立国民议会,1975年因议会拒绝内阁提出的安全法被时任埃米尔解散。1992年12月,由埃米尔任命成立30人协商会议,职能是辅助埃米尔和内阁执政。

  国王哈马德1999年即位后,实行一系列民主改革。2002年10月,巴成立两院制国民议会,由协商会议(THE SHURA COUNCIL)及众议院(THE COUNCIL OF REPRESENTATIVES)组成。协商会议由国王任命的40名议员组成,议长亦由国王任命;众议院由40名议员组成,议长由议员投票选出。

  二、议会地位和职权

  巴宪法规定,议会由协商会议和众议院组成,协商会议职能为向国家立法、行政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众议院承担立法工作;国王、内阁和众议院拥有法律创设权,协商会议无法律创设权。

  对于现行国家法令和政策,议会有权对其进行“违宪审查”,并交宪法法院审查,若经宪法法院裁决该法令或政策违宪,须立即停止执行。国王有权将议会已通过的法案交由宪法法院进行审查,经查实违宪,国王不予签署,该法案则不能实施。

  议会两院均有权监督政府,并就有关问题质询内阁成员。众议院除拥有质询权外,还有权对内阁成员启动“不信任投票”。如“不信任投票”获半数众议员以上通过,该内阁成员必须辞职,或由国王下令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选举。议会不得对首相进行质询或启动“不信任投票”。

  三、议员及议会的产生

  (一)协商会议的产生

  协商会议40名议员均由国王任命,议长亦由国王任命产生。议员任期4年,可被多次任命。

  (二)众议院议员选举制度

  众议院40名议员来自巴林40个不同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议长由议员投票选出。议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1.候选人资格

  年满20周岁的成年巴林男女公民;拥有完全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拥有阅读和书写阿拉伯语的能力。

  2.选民资格

  年满20周岁的成年巴林男女公民,因犯罪被剥夺选举权的除外;在自己居住地所在选区参加投票;海外公民可参加投票,不受居住地限制。

  3.选举机构

  巴林设有选举委员会,专门负责众议院议员选举。该委员会主席由巴司法和伊斯兰事务大臣担任,主席委托一个由3人组成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巴政府允许国内人权组织在各选区监督选举,但不欢迎国际人权组织派观察员介入本国选举。

  4.选举程序

  各选区地方政府应于选举前进行选民登记,并在选区张贴选民名单。各选区第一轮选举应于选举开始后45日内完成,若此轮选举中无候选人获该选区50%以上选票,得票最高的前两名候选人进入第二轮选举,获多数选票者获胜。第二轮选举应在30日内结束。

  四、议会组织结构

  (一)协商会议

  1.协商会议主席职权

  对协商会议的各项工作负总责;直接领导协商会议总秘书处;协调下设各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监督各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协商会议例会及紧急会议;有权要求下设委员会就重要或紧急议题召开会议,并主持会议;代表协商会议发表言论并与其他部门进行联系与协调;协商会议各委员会及议员有义务协助主席做好工作。

  2.协商会议办公室

  协商会议办公室为协商会议常设机构,由协商会议主席、2名副主席及5名下设专门委员会主席组成。该办公室负责制订会议议程、审查协商会议年度预决算、帮助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受主席委托,在议会休会期间负责协商会议日常工作。

  3.常设委员会

  协商会议下设6个常设委员会。

  (1)立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负责研究法律草案及其是否违宪,协助其他委员会审订提案文本;处理关于免去有关人员议员身份、终止议员豁免权等事务;其他委员会职权之外的事务。

  (2)外事、国防及国家安全委员会

  负责研究国际政治、巴林外交政策及在国际事务上的立场;审议巴政府对外签订的条约与协议;讨论巴面临的外部国家安全问题、国内安全事务及有组织犯罪等议题。

  (3)财政与经济事务委员会

  负责审议政府预、决算、国家经济发展计划、政府预算内建设项目及与政府各部有关的财政或经济项目。

  (4)社会服务事务委员会

  负责教育、扫盲、工会、职业培训、社会文化、卫生服务、新闻媒体等事务。

  (5)公共事业与环境委员会

  负责农业、水电、住房、交通、邮政、市政建设及环境保护等领域事务。

  (6)妇女儿童事务委员会

  负责审议关于妇女儿童事务的法律、政策草案,向协商会议提交有关报告;就关于妇女儿童事务向其他委员会提供咨询;跟踪监督议会关于妇女儿童事务所作决议或建议的落实情况。

  4.办事机构

  总秘书处为协商会议办事机构,受协商会议主席领导,负责处理日常行政工作。总秘书处由会务局、议员局、议会事务局、人事局和网络局组成,分别负责会议安排及记录、议员发言计时、接受议员提案、接受各专门委员会报告并将转呈协商会议办公室。

  (二)众议院

  1.众议院议长职权

  对众议院各项工作负总责;直接领导总秘书处;协调并监督各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众议院例会及紧急会议;有权要求下设委员会就重要或紧急议题召开会议,并主持会议;代表众议院发表言论并与其他部门进行联系与协调。

  2.众议院办公室

  众议院办公室为众议院常设机构,由议长、两名副议长、众议院立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财政与经济事务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制订会议议程、安排审议政府提案的先后次序、审查众议院年度预决算、审议各专门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审议众议员出访报告,并受议长委托,在议会休会期间负责众议院日常工作。

  3.常设委员会

  众议院下设5个常设委员会。

  (1)立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负责研究法律草案及其是否违宪,协助其他委员会审订提案文本;处理关于议员资格及豁免权等事务;其他委员会职权之外的事务。

  (2)外事、国防及国家安全委员会

  负责研究国际政治、巴林外交政策及在国际事务上的立场;审议巴政府对外签订的条约与协议;讨论巴面临的外部国家安全问题、国内安全事务及有组织犯罪等议题。

  (3)财政与经济事务委员会

  负责审议政府预、决算、国家经济发展计划、政府预算内建设项目及与政府各部有关的财政或经济项目。

  (4)社会服务事务委员会

  负责扫盲、职业培训及社会服务、体育、文化、卫生、新闻、劳工等有关事务。

  (5)公共事业与环境委员会

  负责农业、水电、住房、交通、邮政、市政建设及环境保护等领域事务。

  4.办事机构

  总秘书处为众议院办事机构,受众议院主席领导,负责处理日常行政工作。总秘书处由议会内部事务局、公共关系与新闻局、会务局、委员会事务局、议员事务局、人力资源局、信息技术局等部门组成,分别负责会议安排及记录、议员发言计时、接受议员提案及各专门委员会报告、维护设备与网络等。

  五、议会会议制度

  协商会议于每周一上午0930召开例会,众议院于每周二上午0930召开例会。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超过议员半数,否则会议决议无效。除例会外,两院可就重要或紧急议题召开特别会议。

  议会会议对公众开放,百姓和记者可参与旁听。在讨论与政府部门相关问题时,有关内阁大臣或其代表应列席,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届时议会可应政府部门要求举行闭门会议。

  每年12月第2个星期六,巴林召开国民议会开幕仪式,两院议员共同参加,国王出席并宣布议会开幕。夏季为巴林议会休会期,本年度休会期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预计于9月初复会。

  六、议会立法程序

  (一)内阁提出的法规草案的审议程序

  1.首相向众议院提交内阁法规草案,众议院须在接受草案后15日内启动审核程序,否则内阁有权将草案径交协商会议审核;

  2.众议院办公室安排众议院审议内阁草案的优先次序,并将有关草案先后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及立法与法律事务委员会审阅;

  3.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就上述草案汇总立法与法律事务委员会修改意见后呈众议院会议通过;

  4.如该草案获众议院通过,众议院将其送协商会议审议;

  5.如该草案获协商会议审议通过,则发还内阁,并由内阁呈国王批准签署,公开发布;

  6.如该草案未获协商会议通过,则协商会议将其送还众议院再次审议、修改后送协商会议二读;

  7如协商会议二读仍未通过该草案,则召开两院大会,由两院议员共同投票,按简单多数决定是否通过该草案。

  (二)众议员提出的立法草案的审议程序

  1.由不超过5名众议员联名提出立法草案,并呈交众议院议长;

  2.众议院议长将该草案先后交相关专门委员会及立法与法律事务委员会审阅;

  3.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就上述草案汇总立法与法律事务委员会修改意见后呈众议院办公室,由众议院办公室决定众议院会议审议该草案的时间;

  4.众议院就该草案进行辩论,如草案获通过,众议院将其送内阁,并由内阁将该草案以内阁法规草案形式再次送众议院审议,此后审议程序与审议内阁提出的法规草案程序相同。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