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会简史
1945年9月2日,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1946年1月6日,越南举行第一届国会代表选举。11月9日,越南第一届国会通过越南民主共和国首部宪法。1946年《宪法》的核心思想为“越南民主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国会行使权力。各级人民议会由人民选举并对人民负责”。
在1946年至1975年越南抗法抗美斗争时期,越南国会一方面致力于建设越南民主共和国民主制度,另一方面同政府一道,组织和动员全民“抗战、建国”,为夺取民族解放斗争胜利和国家统一做出了贡献。国会先后通过1946年宪法、1959年宪法、1980年宪法和1992年宪法,不断发展和完善了“国家来自于民,服务于民”的思想,民主制度日益得到巩固和完善。
自1986年越南实行革新开放以来,越南国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加快促进立法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为实现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民主文明、逐步实现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做出了贡献。
二、国会地位
国会是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会有权监督和决定国会、国家主席、政府、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地方政权的组织和活动;有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会主席、副主席和国会常委会委员,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有权批准政府总理提名的副总理、各部部长及其他政府成员的任免。
三、国会代表选举和议会产生
(一)选民资格: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年满18岁以上公民,不分民族、性别、社会成份、信仰、宗教、教育程度、职业、居住时间,均有选举国会代表的权利(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被剥夺权利的人除外)。
(二)候选人资格:年满21岁、符合国会代表选举法标准的越南公民具有国会代表候选人资格。
(三)各级选举机构如下:
中央选举委员会,省、直辖市选举委员会,机关单位选举委员会,地方选举小组。
(四)国会代表的法律地位:国会代表由人民直接选出,代表人民意愿,代表人民在国会行使国家权力。国会代表选出后,其任职资格由新一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确认其法律地位。国会代表任期自本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算起,至下一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结束。国会代表既有专职代表,也有非专职代表。专职代表数量由国会决定。
四、国会职权
国会主要有三种职能:立法职能、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职能、对国家所有活动的最高监督职能。根据1992年宪法第84条,国会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决定立法计划;
(二)依法行使最高监督权:审查和批准国家主席工作报告、国会常委会报告、政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三)决定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四)决定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国家财政预算和财政分配,批准国家财政决算,修改和废除税目;
(五)决定国家民族政策;
(六)决定国会、国家主席、政府、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地方政权的组织和活动;
(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会主席、副主席和国会常委会委员,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批准政府总理提名的副总理、各部部长及其他政府成员的任免;
(八)决定部级以及相当于部级机关的成立和废除,决定省、直辖市行政区划的新建、合并、拆分、调整,决定特别行政单位的成立和解散;
(九)有权废止国家主席、国会常委会、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会决议的文件;
(十)决定大赦。
五、国会组织机构
(一)国会主席
国会主席由国会代表选举。依照法律规定,国会主席任期为五年。
(二)国会常务委员会
1.组成:
国会常务委员会由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委员组成。国会常委会委员人数由国会决定,除国会主席、副主席外,通常还包括国会办公厅主任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本届国会常委会委员共18人。常委会委员须为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国会常委会的任期通常为5年,与国会任期相同,当国会任期届满,国会常委会要继续工作,直至新一届国会选出新一届常委会(第十二届国会常委会任期为4年)。
2.国会常委会任务:
(1)组织准备、召开、主持国会会议:
(2)解释宪法、法律和法令;
(3)发布法令;
(4)监督宪法、法律和决议的实施情况,监督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停止政府、高法、高检的违宪违法违规文件的实施,并报请国会废止有关文件;
(5)监督并指导各级人民议会的活动,有权废止省(直辖市)人民议会的违法决议;当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严重侵害人民利益时,国会常委会有权解散省(直辖市)人民议会;
(6)指导、协调、配合国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并为之提供服务和保障;
(7)国会闭会期间,批准政府总理关于政府副总理、部长及其他成员的任免提名,并向最近一次国会报告;
(8)国会闭会期间,当国家遭受侵略时,决定战争状态,并报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批准;
(9)全国或地方紧急状态下,宣布全国或局部动员;
(10)进行国会对外交往;
(11)依法征集民众意见。
(三)专门委员会及领导
1.司法委员会
2.国防安全委员会
3.经济委员会
4.财政金融委员会
5.社会问题委员会
6.对外委员会
7.民族委员会
8.科技环境委员会主任
9.文化教育青少年委员会
10.法律委员会
11.代表工作委员会
12.民愿委员会
六、国会会议制度
每届国会通常任期5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国会常委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本届国会为第十二届国会,任期4年。
七、国会立法程序
国家主席、国会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祖国阵线及祖国阵线成员、国会代表有权向国会提交法律草案,上述机关和个人通过提交新法律草案、现行法律修改或补充草案来行使法律草案提交权。
国会根据国会常委会的建议,决定任期立法计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法律草案在提交国会讨论前须经专门委员会审查,国会常委会提出意见,并最迟要在召开国会前20天送交全体国会代表。
国会法律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过。罢免国会代表、缩短或延长国会任期、修宪则须经至少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八、国会代表制度
(一)根据国会代表选举法第三条规定,国会代表须符合以下标准:
1.忠于祖国,拥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拥护革新开放事业,为祖国工业化、现代化事业,实现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民主文明的目标而奋斗。
2.品行良好,勤政廉政,大公无私,模范遵守法律,坚决与官僚主义、特权、腐败和其他违法行为作斗争。
3.有能力完成国会代表任务,参与决定国家重大事务。
4.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得到人民信任。
5.有条件参加国会活动。
(二)国会代表任务
国会代表须参加国会各次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国会职权范围的一些问题,如立宪立法等;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决定经济社会和国防安全任务;决定国家机构的主要组织和活动原则;监督国家机关活动。
国会代表有权讨论和决定国会的会议日程;有权提交法律草案,表决通过国会法律和决议;对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政府总理、政府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进行质询;有权选举和当选国家、政府和国会的领导。
国会代表还有权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民众的申诉信,并跟踪和监督解决;参与考察和检查宪法、法律、国会决议、法律文件的落实情况,了解各地和基层实际,以便国会召开期间参加讨论和决定有关问题。
(三)国会代表权力
1.法律草案提交权:国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权就法律法令提出建议和提交法律法令草案。
2.质询权:国会代表有权对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政府总理、政府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进行质询,被质询的机关和个人有义务回答质询。每年国会两次全体会议期间,代表质询由国会常务委员会转交被质询的机关和个人,并决定回答质询的期限。根据质询内容和性质,国会常务委员会可决定由谁来回答质询。
3.人身不可侵犯权:法律保障国会代表具有人身不可侵犯权;阻挠代表行使权力的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如没有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同意,国会代表不得被代表工作地的机关单位革职、强行辞退。
4.信息获得权:国会代表有权获得国会活动的相关信息,有权要求职能机关为自己的活动提供信息。
九、国会党团
国会共有63个代表团。见下表:
国会代表团一览表
序号 |
代表团名称 |
序号 |
代表团名称 |
序号 |
代表团名称 |
序号 |
代表团名称 |
1 |
河内市 |
17 |
富寿 |
33 |
广治 |
49 |
西宁 |
2 |
胡志明市 |
18 |
永福 |
34 |
承天—顺化 |
50 |
同奈 |
3 |
海防市 |
19 |
北江 |
35 |
广南 |
51 |
龙安 |
4 |
岘港市 |
20 |
北宁 |
36 |
平定 |
52 |
同塔 |
5 |
芹苴市 |
21 |
广宁 |
37 |
广义 |
53 |
安江 |
6 |
河江 |
22 |
和平 |
38 |
富安 |
54 |
前江 |
7 |
宣光 |
23 |
海阳 |
39 |
庆和 |
55 |
槟椥 |
8 |
高平 |
24 |
兴安 |
40 |
宁顺 |
56 |
永福 |
9 |
谅山 |
25 |
太平 |
41 |
平顺 |
57 |
茶荣 |
10 |
莱州 |
26 |
南定 |
42 |
嘉来 |
58 |
后江 |
11 |
奠边 |
27 |
河南 |
43 |
崑嵩 |
59 |
朔庄 |
12 |
山罗 |
28 |
宁平 |
44 |
多乐 |
60 |
坚江 |
13 |
老街 |
29 |
清化 |
45 |
多农 |
61 |
薄辽 |
14 |
安沛 |
30 |
义安 |
46 |
林同 |
62 |
金瓯 |
15 |
太原 |
31 |
河静 |
47 |
平阳 |
63 |
巴地—头顿 |
16 |
北NFDA1 |
32 |
广平 |
48 |
平福 |
|
|
十、国会办事机构
国会办公厅是国会的办事机构,具有综合研究和参谋职能,为国会、国会常委会、国会主席、副主席和各委员会的所有活动提供服务和后勤保障。国会办公厅主任为陈庭坛(Tran Dinh Dan)。
国会办公厅下设司法司、金融财政司、经济司、法律司、对外司、民族司、国防安全司、社会问题司、文化教育青少年儿童司、科技环境司、民愿司、代表工作司、民选代表培训司、管理局、综合司、行政司、组织干部司、计划财务司、信息图书馆及科研司、信息中心、人民代表报、南方工作司、立法研究杂志、保卫处。
国会办公厅主要任务为:
(一)为国会和国会常委会立法、释宪、法律法令解释工作提供服务;
(二)为国会颁布经济社会、国防安全、对外基本政策决议及国会职权范围内的组织人事决定提供研案建议和后勤服务;
(三)为国会落实最高监督权提供服务,研究组织落实国会常委会监督和指导各级人民议会的活动;
(四)协助国会常委会研究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的选举问题,公布各级人民议会选举情况,公布和主持国会代表选举;
(五)协助国会常委会指导、协调、配合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为国会代表活动提供各种保障;
(六)接待选民、将公民申诉书转交有关部门,并依法监督跟踪申诉信的解决情况;
(七)协助国会常委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会办公厅的年度人员编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
(八)协助国会常委会,制定国会和国会常委会会议日程并提供后勤保障,研究处理国会常委会、国会主席和副主席交办的事项,起草法律草案;
(九)确保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依照程序向国会和国会常委会递交法律草案、报告、文件;
(十)组织和管理国会通信、新闻、出版和图书馆工作;
(十一)协助国会主席指导和落实国会财政,负责国会机关的财务、行政、文书、印刷、档案和礼宾工作。
十一、国会对外交往
越南国会本着和平、友好、合作、发展的目的,发展与世界各国议会的关系。
越南国会是世界议会联盟、东盟各国协会议会联盟、法语国家议会联盟的成员国,是亚太各国议员论坛、亚洲各国和平议会联合组织的创立国,也是一些世界和地区议员组织的成员。
越南国会的对外交往经费由国家财政根据当年实际工作需要拨给。越南第十一届国会在5年任期内共接待来访团组近200个,出访团组150多个。国会主席出访需报中央书记处审批,国会代表出访需报国会领导审批。越南国会成立了17个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友好议员小组。越南国会与老挝、柬埔寨等国建立了定期交流机制。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