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泰国于1932年建立君主立宪制,并首次成立由70名临时议员组成的单一议会,负责立法并监督国家管理工作,具有罢免政府官员的权力。1946年,泰国首次成立由上下两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上议院审议或推迟颁布下议院通过的法律。首届80名上议员由下议院178名下议员间接选举产生,下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1947年新宪法规定上议员由国王任命产生,下议员仍由民选产生。1951年泰国政变当局将上下两院合并,规定议员由直接选举和任命制产生。1959年泰国颁布新宪法,规定议会更名为“制宪大会”,负责起草新宪法。1968年,新宪法制定完成并恢复实施两院制议会。此后,上下两院多次分分合合。1991年宪法颁布后,上下两院制议会一直保留并延用至今。
二、议会地位
根据泰国现行2007年版宪法,泰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作为国家元首依据宪法规定通过议会、政府、法院行使权力。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议会通过的法律草案经国王御准后正式生效。议会有权罢免政府、法院以及选举委员会、反贪污委员会等中立机构人员。总理有权解散议会。议员要求罢免其他议员时,须经议会议长交由宪法法院裁定。中央选举委员会确认某议员当选后,如发现确有必要撤销该议员资格时,须交最高法院裁定。
三、议会组成、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泰国议会由上下两院组成。两院可依据宪法规定举行联席会议。下议院议长为议会议长,上议院议长为议会副主席。同一人不得同时兼任上议员和下议员。
(一)下议院
1.议院组成
下议院由480名下议员组成。其中选区制下议员400人,比例制下议员80人。当下议员席位空缺且不少于总议席的95%时,则认为下议院由实际人数组成。在席位空缺180天内须进行补选,直至达到480人。补选下议员的任期为本届下议院所剩任期。
2.议员种类、选举机构及方法
依据《选举法》进行。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主持,通过不公开直接选举方式产生,每位选民发放两张选票,分别用于选举选区制议员和比例制议员。选民只能在本人所在选区选举不超过法定议员数的议员。
选民资格:(1)具有泰国国籍或加入泰国国籍不少于5年;(2)在选举当年1月1日已满18周岁;(3)截止选举日已拥有本选区90天以上户籍;此外,居住在户籍地以外地区、在本选区户籍少于90天、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公民依据《选举法》有关规定享有选举权。
选区制议员,选区的划定及每个选区议员数量的确定按以下方法进行:
(1)将选举前一年年底注册的全国公民数除以全部选区制议员数(400),得出每名议员所代表的公民数(简称“代表数”)。
(2)人数少于代表数的府可有1名议员,人数超过代表数的府每超过1个代表数则增加1名议员。
(3)如按步骤(2)得出的议员总数未达到400人,则在按(2)算出的余数最多的府增加1名议员。以此类推,直至议员数达到400人。
(4)选举的划定:如某个府可有3名议员,则将该府设为一个选区;如某个府可有3名以上议员,则将该府划分为若干选区,每个选区选出3名议员。
(5)如划分选区后不能做到每个选区正好选出3名议员,则先按每个选区3名议员的标准划分,但剩余选区所拥有的议员数不得少于2名。如某个府可有4名议员,则分成两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2名议员。
(6)拥有两个以上选区的府在划分选区时应保证每个选区内行政区域的连续性(即同一选区不能由两个不相连的行政区域组成),且每个选区的选民数应大致相等。
投票结束后,先在各投票点计票,而后上报到本选区内由中选会规定的地点汇总并公布计票结果。
比例制议员,按以下办法选举产生:
(1)将全国76府划分为8个大选区,每个大选区选出10名比例制议员。划分大选区时,应将地域相连的府划分在一起,不得将同一个府分割后划入两个大选区,每个大选区的选民数应大致相等。
(2)各政党在选举前向中选会提交一份不超过本选区比例制议员数的本党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排序。候选人名单不得与本党选区制议员候选人名单或本党在其他大选区的比例制议员候选人名单重复。提交后的名单不得更改。
(3)选民向本选区内参选政党投票,每人只能给一个政党投票。
(4)在各大选区内,各党按所获票数比例划分本选区内全部10个议席。具体计算方法与选举选区制议员时步骤(3)类同。例如某党所获票数占总选票的53%,则可拥有5个议席,该党选前提交名单中的前5位当选。
3.议员候选人资格
(1)出生在泰国并享有泰国国籍。(2)年龄不小于25周岁。(3)选举前加入某政党90天以上,如因议会解散而进行的大选,候选人应在选举前加入某政党30天以上。(4)选区制议员候选人须拥有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项:①截止报名参选之日在参选府具有固定户籍不少于5年;②在参选府出生;③在参选府连续学习不少于5年时间;④曾在参选府担任公务员不少于5年。(5)比例制议员候选人需拥有类似上述第(4)点规定的条件,但第(4)点中提及的“府”在此应理解为“大选区”。(6)《选举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候选人不得存在以下14项中的任意一项情况:吸毒;破产或曾经破产;和尚、沙弥等宗教人士、被剥夺选举权者、精神不健全者;被判入狱或被监禁;出狱未满5年;曾因渎职而被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撤职或除名;曾因非法暴富被没收财产;公务员;地方议员或公务员;担任上议员或结束上议员任期未满2年;在国有机构或企业任职;在法院、选委院、监察院、反贪委、审计署、国家人权委员会任职;被剥夺参政权利;曾被上议院依法罢免职务。
4.议员任期
每届下议院自选举之日起任期4年。期间不允许拥有下议员议席的政党相互兼并。下议院结束任期后45天内国王须御准新的大选日期,全国须在同一天举行大选。
(二)上议院
1.议院组成
上议院由150名上议员组成,其中直选制上议员76名;其余74名为遴选制上议员。当上议员席位空缺且不少于总议席的95%时,则认为上议院由实际人数组成。在席位空缺180天内须进行补选,直至达到150人。补选议员的任期为本届上议院所剩任期。
2.议员种类、选举机构及方法
直选制上议员: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主持,通过不公开直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全国76府每府一名。
遴选制上议员:由上议员遴选委员会遴选产生。遴选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宪法法院院长、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国家检察院主席、国家反贪委员会主席、国家审计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法官一名(由最高法院会议决定具体人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名(由最高行政法院会议决定具体人选)。中选会负责将各学术机构、国家机关、民间组织、专业团体及其他部门提名的候选人名单递交上议员遴选委员会,遴选委员会须在接到候选人名单之日起30天完成遴选,而后将当选名单交由中选会公布。
3.议员候选人资格
(1)具有泰国国籍;(2)年龄不小于40岁;(3)大学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4)符合以下4项条件中的任意一项:①截止报名参选之日在参选府具有固定户籍不少于5年;②在参选府出生;③在参选府连续学习不少于5年时间;④曾在参选府担任公务员不少于5年;(5)非下议员或政务官员的父母、配偶或子女;(6)未曾加入任何政党或担任党内职务,或曾加入某政党但退党时间未超过5年(截止报名参选或被提名之日);(7)非下议员,或曾任下议员但离职未超过5年;(8)非内阁部长等政务官员,或已卸任未超过5年。
此外,候选人不得存在以下13项中的任意一项情况:吸毒;破产或曾经破产;和尚、沙弥等宗教人士、被剥夺选举权者、精神不健全者;被判入狱或被监禁;出狱未满5年;曾因渎职而被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撤职或除名;曾因非法暴富被没收财产;公务员;地方议员或公务员;在国有机构或单位任职;在法院、选委院、监察院、反贪委、审计署、国家人权委员会任职;被剥夺参政权利;曾被上议院依法罢免职务。
4.议员任期
上议员自当选之日或中选会宣布任命之日起任期6年。上议员不得连任两届,任期满后须继续履行职责直至产生新一届上议员。遴选制上议员首次任期3年,禁止上议员连任的规定不适用于首届遴选制上议员。
(三)议会的产生
大选(下议员选举)之日起30天内需召开第一次议会大会,由国王或其代表主持(近年来第一次议会大会均由王储代表国王主持)。国王依据上下两院议会各自决议,任命上下议会各一名议长和一至两名副议长。上下两院议员就职前均需向本人所在议会大会宣誓就职,宣誓词为:本人×××将为国家和人民利益尽忠职守,保护并遵守泰王国宪法各项规定。一般情况下,下议院结束任期或解散时,上议院不得召开大会。
四、议会职权
依据泰国宪法,议会职权主要包括立法权(制定宪法附加法、制定法律条例)、监督权(监督有关法律的制定是否违宪、监督国家管理工作)、预算审批权、人事权(推荐或罢免政府、议会、法院及其他独立机构主要成员)等。
(一)立法权
议会需制定九部宪法附加法,主要包括:1.关于下议员选举和上议员产生的宪法附加法》简称《选举法》;2.关于选举委员会的宪法附加法》简称《选委会法》;3.关于政党的宪法附加法》简称《政党法》;4.关于全民公投的宪法附加法》简称《公投法》;5.关于宪法法院审判办法的宪法附加法》简称《宪法法院审判法》;6.关于政务官员刑事案件审判办法的宪法附加法》;7.关于国家监察员的宪法附加法》简称《监察法》;8.关于预防和打击贪污的宪法附加法》简称《反贪法》;9.关于国家审计的宪法附加法》简称《审计法》。
议会还需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立法程序如下:
1.律草案由以下部门提出:(1)政府内阁;(2)不少于20名下议员;(3)与法律草案有关的法院及中立机构;(4)不少于一万名合法选民。如(2)(3)(4)需提出与财政有关的立法草案,须经总理认可。“与财政有关的法律草案”指的是与税收、国有资产、货币等有关的法律草案。下议长和下议院各委员会主席举行联合会议,判定有关法律草案是否与财政有关。
2.有草案需先递交下议院议长。草案内容应向全体公民公开,并为公民了解有关细节提供便利。
3.案经下议院通过后交由上议院审议,上议院需在60天内完成审议,与财政有关的草案须在30天内完成审议。上议院也可要求延长审议日期,但不得延长超过30天。下议长须在与财政有关的草案注明与财政有关,否则则视为无关。如上议院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审议,则视为通过。
4.议院完成草案审议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如上议院审议通过,则将草案退回总理。总理须在20天上呈国王,国王御准后才可正式生效。
(2)如上议院不同意下议院意见,则暂缓通过该草案,将草案退回下议院。
(3)如上议院审议后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则将修改后案文退回下议院。如下议院同意修改案文,则视为议会通过。如下议院不同意修改案文,则由上下两院依照有关规定组建联合委员会进行审议并修改,而后再交两院审议。如有一院不予认可,则暂缓通过该草案。
5.上述4(2)情况被暂缓通过的草案,下议院只能在接到上议院退回有关草案之日起180天后才能重新启动该草案的审议程序。因上述4(3)情况被暂缓通过的草案,从某一院不予认可之日起180天后重新审议。原草案(或经联合委员会审议后的草案)经下议院实际人数过半通过,则视为议会通过。
如被上议院暂缓通过的草案为“与财政有关的草案”,下议院可立即重新审议。原草案(或经联合委员会审议后的草案)经下议院实际人数过半通过,则视为议会通过。
6.列情况下,有关草案视为被否决:下议院结束任期或解散;国王未予御准;国王在90天内未予答复。
7.王未予御准并退回议会的草案,或国王90天内未予答复的草案,议会须重新讨论并起草草案。如议会以超过上下两院实际议员数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原草案,则请总理再次上呈国王。如国王在30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国王已御准并正式生效。
(二)监督权
第一,监督有关法律的制定是否违宪
1.议会通过,但总理尚未上呈国王的草案,如上下两院不少于十分之一的议员认为草案中某条款涉嫌违宪或整个草案的制定违宪,则视情向下议长、上议长或议会议长提出。收到上述意见的议长负责将有关意见递交宪法法院裁定,并及时通报总理。
2.议会通过,但总理尚未上呈国王的草案,如总理认为草案中某条款涉嫌违宪或整个草案的制定违宪,则将有关意见递交宪法法院裁定,并及时通报上议长和下议长。
3.法法院受理期间,总理应暂停有关草案审批进程。如宪法法院裁定草案中某重要条款违宪或整个草案的制定违宪,则视为该草案被否决;如宪法法院裁定草案中某一条款违宪,则视为有关条款被否决,总理可继续推动该草案审批进程。
第二,监督国家管理工作(对总理和内阁进行不信任质询)
1.有议员均有权对内阁成员的有关工作提出质询。如内阁认为有关问题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暂不便公开,阁员有权拒绝应询。
2.于人民广泛关注、涉及国家和人民利益或亟待解决的问题,下议员可在当日会议开始前书面告知下议长,表示希对总理或有关部长进行质询,且不必告知将质询的问题。下议长将此列入当日议程。这一形式的质询每周只能进行一次,且有关议员口头质询同一问题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3.少于下议院实际人数五分之一的下议员可提出对总理的不信任案,提案时需同时提名一位符合宪法规定的新总理人选。有关议案提出后,议会不得解散,除非提案撤销或表决不通过。
一般情况下,不信任质询投票不得安排在质询结束当天。不信任票超过下议院实际人数一半以上,则该不信任案通过。下议长即将上述新总理提名人选报国王御准。如不信任案未获通过,则提案议员丧失在本届会期内再次提出对总理不信任案的权利。
4.少于下议院实际人数六分之一的下议员可对内阁成员逐一提出不信任案。一般情况下,不信任质询投票不得安排在质询结束当天。不信任票超过下议院实际人数一半以上,则该不信任案通过。如不信任案未获通过,则提案议员丧失在本届会期内再次提出对阁员不信任案的权利。
当针对某阁员的不信任案提出后,该阁员调任其他职位,只要还是内阁成员,就仍须接受不信任质询。如针对某阁员的不信任案提出前,该阁员已调任其他内阁职位,但担任新职位尚未超过90天,则该阁员仍须接受对其原职位的不信任质询。
5.反对党议员总数无法达到上述3、4项中规定的不信任案提案人数标准,则在执政党完成两年执政后,反对党实际人数中一半以上议员可提出对总理和其他阁员的不信任质询。
6.少于上议院实际人数三分之一的上议员可在上议院对政府内阁进行质询,但不作表决。此类质询每届会期只能进行一次。
7.理和有关阁员须亲自接受对本人的不信任质询,如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亲自应询,须提前或在会议当日告知下议长或上议长。所有议员有权不按所在政党的决议独立参与不信任质询和表决。
(三)预算审批权
国家财政预算须以法律条例形式报议会审议。下议院须在接到财政预算条例草案之日起150天内完成审议。如逾期未予完成,则视为该草案获得下议院审议通过。下议院审议通过后交由上议院审议。上议院须在接到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议,且不能对草案作任何修改。逾期未予完成则视为通过。上议院通过后,交由总理上呈国王御准。
新财政年开始前无法及时出台新的财政预算条例,则暂时沿用上一年财政预算条例。政府需为议会、法院及其他依据宪法成立机构的独立工作分配充足预算。
(四)人事权
1.举总理。议会需在召开首次会议后30天内以过半票数选举一名符合规定的议员出任总理,并呈国王御准。
2.荐独立机构主要成员。依据宪法成立的机构主要包括:选委会、国家监察院、国家反贪委、国家审计委、国家人权委员会。这些机构主要人事任命须经上议院审议通过并报国王御准。
3.免权。议会有权依法对下列人员提出罢免:总理及内阁部长、上下议员、最高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最高行政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以及上述独立机构主要成员等。
五、议会组织结构
(一)下议院的组织结构
1.议院议长(1名)
2.议院副议长(2名)
3.议院全会
下议院由480名下议员组成。其中选区制下议员400人,比例制下议员80人。当下议员席位空缺且不少于总议席的95%时,则认为下议院由实际人数组成。在席位空缺180天内须进行补选,直至达到480人。补选下议员的任期为本届下议院所剩任期。
4.议院常设委员会(共35个)
(1)法律、司法及人权委员会
(2)边境事务委员会
(3)下议院事务委员会
(4)依宪法成立的机构、国有企业、大众机构及基金事务委员会
(5)儿童、青少年、妇女、老人及残疾人事务委员会
(6)国债事务委员会
(7)农业与合作社委员会
(8)交通委员会
(9)国家安全委员会
(10)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11)金融、财政、银行及金融机构委员会
(12)外事委员会
(13)警务委员会
(14)预算管理监督委员会
(15)军事委员会
(16)旅游体育委员会
(17)土地、资源和环境委员会
(18)行政管理委员会
(19)地方管理委员会
(20)反洗钱和反毒品委员会
(21)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和公共灾害委员会
(22)反贪委员会
(23)能源委员会
(24)发展政治、公共媒体及公民参与委员会
(25)发展经济委员会
(26)商务和知识产权委员会
(27)劳工委员会
(28)科技委员会
(29)宗教、艺术和文化委员会
(30)教育委员会
(31)社会福利委员会
(32)公共卫生委员会
(33)促进农产品价格委员会
(34)通信委员会
(35)工业委员会
5.议院专门委员会(共5个)
(1)审查反洗钱委员会候选委员资格专门委员会
(2)宪法实施问题研究及完善专门委员会
(3)生产用地问题研究专门委员会
(4)化肥价格研究专门委员会
(5)水问题研究专门委员会
(二)上议院的组织结构
1.议院议长(1名)
2.议院副议长(2名)
3.议院全会
上议院由150名上议员组成,其中选举制上议员76名;其余为遴选制上议员,共74名。当上议员席位空缺且不少于总议席的95%时,则认为上议院由实际人数组成。在席位空缺180天内须进行补选,直至达到150人。补选议员的任期为本届上议院所剩任期。
4.议院常设委员会(共22个)
(1)体育委员会
(2)农业与合作社委员会
(3)交通委员会
(4)金融、财政、银行和金融机构委员会
(5)外事委员会
(6)军事委员会
(7)旅游委员会
(8)行政管理委员会
(9)能源委员会
(10)发展政治和公民参与委员会
(11)发展社会及儿童、青少年、妇女、老人、残疾人和弱势群体事务委员会
(12)司法和警务委员会
(13)劳工和社会福利委员会
(14)科技和通信委员会
(15)宗教、道德、艺术和文化委员会
(16)教育委员会
(17)公共卫生委员会
(18)依据宪法成立的机构事务及预算管理监督委员会
(19)自然资源和环境委员会
(20)反贪委员会
(21)经济、商业及工业委员会
(22)人权、自由权利及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5.议院专门委员会(共11个)
(1)渔业问题跟踪解决专门委员会
(2)上议院会议章程起草专门委员会
(3)上议长选举调查专门委员会
(4)上议员及委员道德规范起草专门委员会
(5)2009年财政支出条例草案研究专门委员会
(6)现行宪法实施研究专门委员会
(7)泰南边境地区发展问题专门委员会
(8)全民公投条例草案研究专门委员会
(9)在泰人员地位及权利问题研究专门委员会
(10)保护王室法律条例实施情况研究专门委员会
(11)上议院事务专门委员会
六、议会会议制度
(一)会议种类和召集
① 议会会议分年度例会、年度立法会及特别会议;
② 议会会议的召开及闭会均须得到国王御准;
③ 从下议员选举日算起,30日内须召开首次国会全体会议,暨年度例会首次会议,由国王或国王代表主持开幕;
④ 国会首次全体会议后,上、下议院的年度例会和年度立法会交替召开,上、下议院各自召开会议,如有特殊议程,可召开两院联席会议;
⑤ 上、下议院各自会议或两院联席会议均须有过半数议员与会方可召开;
⑥ 一般情况下,议会会议均采取对外公开形式,重要会议还将通过媒体进行实况转播,但如有四分之一以上国会议员提出召开秘密会议请求,国会主席可视情批准召开议会秘密会议。
(二)会期
除特别会议外,年度例会及年度立法会会期均为120天,闭会前由下议院规定下一次会议的会期,期间为休会期。如需提前休会,须经两会过半数议员投票通过方可实施。未经国王御准,不得延长会期。如首次年度例会召开时,该年度所剩日期不满150天,该年度的立法会可不召开。
2009年度会期
年度例会会期:1月21日至5月20日;
休会期:5月21日至7月31日;
立法会会期:8月1日至11月28日。
(三)联席会议
一般情况下,上、下议院各自召开年度会议,如需商讨以下重要议程时召开两会联席会议:
① 表决通过新国王人选;
② 讨论国王加冕事宜;
③ 讨论王位继承法的修改;
④ 大选后首次国会全体会议;
⑤ 修改宪法;
⑥ 讨论重要法律条令的修改和颁布实施;
⑦ 政府宣布施政报告;
⑧ 政府质询会;
⑨ 表决参与战争议案;
⑩ 表决签订对外条约议案等。
(四)特别会议
休会期间,如须讨论特别或紧急议程,可由超过三分之一的下议员或国会议员联署请求国会主席召开议会特别会议,由国会主席呈国王御准后召开。
(五)上议院代行议会职责的特例
正常情况下,上、下议院会期一致。如下议院届满或遭解散而空缺,上议院代行议会职责,且只在以下情况才可召开上议院会议:
① 在国王未任命摄政王(临时代替国王之职)时,由枢密院提出摄政王人选,交议会投票表决通过;
② 召开议会大会,举行①中所产生摄政王的宣誓仪式;
③ 国王修改王位继承法,由枢密院交由国会主席在议会大会中向议员公布;
④ 王位空缺时,内阁须将前世国王所定的王位继承人人选呈送国会主席,由国会主席恳请继承人登基,并向全国公布;如前世国王未确定继承人选,由枢密院开会确定人选,经议会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国会主席据此恳请继承人登基,并向全国公布;
⑤ 召开议会会议讨论参与战争的议案,经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投票赞成后呈国王御准;
⑥ 根据宪法附加法召开议会会议讨论人事任免议案。
(六)表决方式
除人事任免议案及其他特殊议程外,议会均采取公开表决方式。议会议长须记录每个议员的投票情况,并向外公布。一般性事务议案,须有过半数议员投票赞成方可通过。
七、议员制度
(一)泰国宪法规定,上、下议院议员均是国民代表,不受任何势力、利益的牵制,应本着忠诚、清廉及以国家利益出发的原则履行职责。
(二)泰国宪法规定了议员具有以下特殊权利:
① 召开议会会议时,议员在发表意见、辩论及投票上具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人不得据此向议员提出司法诉讼。但如议员的发言具有违法之嫌,经媒体向社会传播后对议员及内阁外的其他人士造成损失,则不包含在上述特权范畴内,受害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向该议员提出司法诉讼。
② 在议会开会期间,即使议员有违法嫌疑,警方及司法机构均不得将其抓捕、关押或传召其协助调查,须待休会后方可执行。除非得到该议员所在议会议长的许可,或在该议员作案时将其抓捕。如议员在作案时被抓捕,警方须立即通知国会主席及该议员所在议会议长。
③ 在议会开会期间,法院须停止审理与议员相关的刑事诉讼。议员违反关于选举、政党等宪法附加法的情况除外。
④ 如议员因违法在休会期被关押,当进入议会会期后,如该议员所在议会议长提出申请,须立即释放该议员,直至会期结束之日为止。
(三)议员待遇
上、下议员均享有约10万泰铢(约2万人民币)的月薪;此外,还享有出席会议补助(1000铢/会议),但一日内所领取的会议补助不得超过2000株。召开议会大会期间,外府议员与会的交通费用可予报销。
八、议会内政党概况
(一)泰国下议院中有以下执政党:
民主党(Democrat Party)
自豪泰党(Bhumjaithai Party)
为国党(Puea Pandin Party)
泰国发展党(Chatthaipattana Party)
同心发展党(Rum Jai Thai Chart Pattana Party)
社会行动党(Social Action Party)
(二)下议院中有以下反对党:
为泰党(Pheu Thai Party)
皇家人民党(Pracharaj Party)
人民党(Rasadorn Party)
(三)内阁产生后,由国王任命下议院反对党领袖,此人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 须是下议院中占议席数最多的反对党领袖,且所占议席数不少于总议席的五分之一;
② 其所领导的反对党无党员在内阁中担任职务;
③ 如下议院中无符合①和②条件的政党,由反对党联盟共同推举反对党领袖呈国王御准。
(四)各政党党首和执委可自主召集党员召开政党会议,无须通过议长批准。
(五)执政党联盟和反对党联盟均各自成立事务联络委员会,协调联盟内部立场及会议相关事务。
九、议会办事机构
上、下议院均设有秘书处,系议会常务机构,秘书处官员属泰国家公务员。秘书处负责议会日常事务,包括制定议会相关规定、会议筹备及记录、议会对外交往、协助议长及议员处理文字材料、议会机构发展研究等。
(一)下议院秘书处概况:
1.秘书长
副秘书长
2.组织机构如下:
(1)下议长办公室
(2)秘书办公室
(3)行政办公室
(4)人员培训办公室
(5)财务及预算办公室
(6)议会组织国际合作办公室
(7)外事办公室
(8)外语翻译室
(9)学术研究室
(10)民众联络办公室
(11)电视及电台媒体传播办公室
(12)政策规划办公室
(13)信息技术办公室
(14)会议事务办公室
(15)会议记录及简报处
(16)法律办公室
(17)反对党秘书处
(18)纪律审查办公室
(19)行政事务秘书处
(20)委员会事务第一办公室
(21)委员会事务第二办公室
(22)委员会事务第三办公室
(23)文件资料印刷处
(24)安保处
(二)上议院秘书处概况:
1.秘书长
副秘书长
2.织机构如下:
(1)上议长办公室
(2)人力资源办公室
(3)行政管理中心
(4)财务及预算办公室
(5)政策规划办公室
(6)法律办公室
(7)纪律审查办公室
(8)外事办公室
(9)外语翻译室
(10)会议事务办公室
(11)会议记录及简报处
(12)民众联络办公室
(13)信息技术办公室
(14)学术研究办公室
(15)委员会事务第一办公室
(16)委员会事务第二办公室
(17)委员会事务第三办公室
(18)文件资料印刷处
十、议会对外交往
(一)外事工作机构
泰国议会主管外事的部门有外事办公室和议会组织国际合作办公室,分别负责外事团组往来的接待和礼宾事务,以及议会机构的国际交流合作事宜。
(二)外事经费
外事活动经费从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中支出。2009年泰国议会外事经费预算共800万铢(约160万人民币)。
(三)泰议会对外交往概况
近年来,受泰国政局不稳影响,泰议会接待的访问团组大大减少,不到10个。出访团组约30余个。
(四)出访团组有关规定
① 出访国家的议会必须已与泰议会成立了友好小组交流关系;
② 出访目的合理、明确,并以促进双方交流和友谊为宗旨;
③ 必须得到接待方正式的邀请函或回复函;
④ 出访时间必须在议会休会期内;
⑤ 出访人员中,不得超过7名议员,随行议会常务官员不得超过2人,代表团总人数不得超过9人;
⑥ 在国外逗留时间不得超过3晚(不含路途所耗时间);
⑦ 一次出访预算不得超过150万泰铢(约30万人民币);
⑧ 出访回国后,需向议长汇报出访成果。
(五)出访审批程序
如有外国机构发出正式邀请,上、下议长出访享有自行审批权。其他级别团组出访,须通过出访审批委员会的同意,并呈议长批准方可成行。
(六)友好小组情况
泰国议会已与中、美、英、日、法等50个主要国家议会建立了友好小组关系。与泰建立友好小组关系的国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 必须有议会作为国家立法机构;
② 必须与泰建立外交关系;
③ 必须是联合国成员。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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