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史
斯议会体制形成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1833年,英殖民当局在斯成立行政会议和立法会议,后者即最早的斯议会。后经过数次宪法改革,议会形式也随之发生变化。1931年立法会议改为国务会议。1947年斯独立前夕,国务会议改为众议院。1948年斯独立时,建立的是两院制议会。1972年,斯颁布新宪法,两院制议会改为一院制——国民大会。1978年宪法颁布后,国民大会改为议会。
二、议会地位和职权
斯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包括制定有追溯效力的法律以及修改或增设宪法条款的法律,但除非以新宪法代替,否则不能废除或中止宪法或其中一部分。
议会拥有财政大权,每年通过预算向各地区拨款。除议会通过法律或按现行法律规定外,任何地方政府或机关都不得征收捐税。
斯“议会权力与特权法令”规定,议会及议员享有言论、辩论、议程自由权及相关豁免权。
三、组织机构
斯议会实行一院制,由225名议员组成,任期6年。议会选举议长、副议长和委员会主席各一人。议会秘书长由总统任命。总统有召开会议、宣布闭会和解散议会的权力。议员若有违背议员资格的行为,由总统任命的委员会(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级法院或地区法院各一名法官组成)进行审理,如罪名成立,经议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将该议员罢免并剥夺不超过7年的公民权。
议会设秘书处,下辖议会警卫处、行政处、立法服务处、财务处、议事录处、给养处、后勤处、协调处、信息系统处等8个部门。
四、选举
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实行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有两方面的含义:(一)议会225个席位中196个席位,按行政区的大小进行分配(宪法已作出了具体数目的规定)。选举时,以行政区为计票单位,按各政党在该区所得有效选票的比例,分配议员。(二)议会其余29个议席,按各政党在全国所得有效选票的比例进行分配。
宪法规定,凡年满18岁、智力健全、没有被宣告犯有重大罪行的公民都有选举权。有资格的选举人,除非在军队、警察、某些公务部门任职、持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不同观点,或在最近7年中担任前一届议员期间被指控犯有行贿受贿罪者外,均有权竞选议员。
五、对外交往
斯议会是英联邦议会协会、万国议会联盟、南盟议长及议员协会等组织成员并参与其活动。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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