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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利维亚国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19 09: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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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会简史

  玻利维亚国会的前身是审议大会(Asamblea Deliberante),1825年10月7日,该大会宣布玻独立。该国会借鉴英国模式,其成立初衷是负责讨论并制定法律,并被赋予对政府的监督权。玻国会按其重要性来说,迄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1825年至1880年,国会处于政府的附庸地位,形同虚设,运转不规范,军事强人屡屡利用国会通过对其有利的法律;1880年至1936年,太平洋战争后,尽管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国会逐渐得到较大改善。人民依照宪法享有权利,宪法规范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转,人民通过代议制民主即国会来行使其权力;1937年查科战争后,诞生了带有民众主义色彩、维护印第安人权益和社会政策诉求的政党,玻国会运转臻于完善。

  二、议会地位

  国会在玻现行政治结构中地位重要。国会全会三分之二多数可任命和罢免最高法院、宪法法院法官和最高检察院检察官以及全国选举法庭成员;评判质疑(但不可推翻)全国选举法庭颁布的选举结果;接受总统、副总统的宣誓;批准对总统、副总统、内阁部长和省长提起诉讼、进行审判;要求内阁部长接受口头或书面质询,并可以绝对多数审查其施政。

  三、议会的选举和产生

  玻国会采取两院制,分参议院和众议院。玻国会议员选举通常5年举行1次,与总统大选同时举行。选民为年满18周岁,在选民册登记的玻公民。玻合法选举或公投采取义务投票制。

  众议院共130席,众议员包括分区议员(单一选区一席制)和不分区议员(单一选区多席制)两类,各占一半。在某一选区内获得简单多数票者当选分区议员,不分区议员则按照各政党在总统大选中得票比例进行划分。

  参议院共27席,玻全国9省每省3席。参议员由各省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得多数票的政党获得2席,得票数第二的政党获另外1席。

  众议员候选人须具备以下必要条件:1.玻利维亚出生,男子须服过兵役;2.年满25周岁;3.履行选举登记;4.由符合条件的政党、公民组织或印第安村落依法推举;5.无刑事不良记录。参议员候选人除上述条件外,还须满足年龄大于35周岁。参、众议员皆可连选连任多次。

  以下人等不得参选国会议员:大选时在任或未于大选举行60日之前辞职的政府官员、现役军警、教士,公共工程和服务承包商、享有国家财政资助或补贴的公司或商铺的管理人员、经理、部门负责人和代表,仍在履行其合同、未结清账目的公共基金管理和募捐人士等。

  最近一次议会选举于2005年12月18日举行。众议院中执政党争取社会主义运动(MAS)获得72个席位,社会民主力量党(Podemos)获得43个席位,民族主义革命运动(MNR)获得8个席位,全国团结党(UN)获得7个席位。参议院中MAS、Podemos、MNR和UN分别获得12、13、1和1个席位。

  参、众两院的印第安议员人数分别为27名和4名,此外各有1名和22名女议员。参议员平均年龄约为54岁,众议员平均年龄约为45岁。

  玻于2009年12月6日举行新一次议会选举,参、众议员全部改选。

  四、议会职权

  玻宪法规定,国会享有立法、预算审批、选举裁判权。具体是:可制定、废除、推翻、修改和解释法律;应政府请求,制定或废除税种并确定其实施范围,制定财政开支相关法规;在政府提交本财政年度预算草案后,确定公共管理开支;评议、审核政府提交的发展计划;授权、批准与国库收入有关的借贷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合同;为实施或扩大公共和社会福利工程提供补助或保障;批准国家、省、市、公立大学及其他所有公产的转让事宜;批准政府购买不动产、授权公立大学借贷;制定货币体系、确定其重量和尺寸;批准国际条约和协议;批准和平时期军队人数,授权外军借道及在玻停留时间;经政府请求,增设或删减公共职务,并确定其相应权限和职责;设立新的省、地区、市和乡镇等行政区划,设立港口和海关;按照最高法院报告,颁布政治犯大赦法令;通过其相应委员会对自治和财政补贴机构进行审计。此外,众议院可建议总统任命国家所有的政治、社会机构负责人。参议院可重新给予玻公民国籍,批准玻国民为外国政府效力获接受其颁予的称号;公开授予为玻利维亚做出重要贡献人士国家荣誉;为总统任命总审计长和银监会主席等提供候选人;批准或否决政府有关高级军警将领军衔或警衔升迁的提议;批准或否决总统关于驻外大使和全权公使的提名。

  五、议会组织结构

  玻国会实行两院制,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国会主席由副总统兼任。参议院为上院,众议院为下院,分别由参议长和众议长执掌。

  (一)参议院

  参议长的职权包括:在国会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参加国会会议时,担任国会主席;按照参议院总条例规定召集相关会议,维持参议院秩序;主持辩论,提议举行表决并宣布结果;提交参议院通过参院决算和待遇;签署参院批准的法律和会议记录;最多同时给予5名参议员不参加某次会议假期等。

  参议院全会是全体参议员组成的机构,享有参院最高决策权。

  参议院现设有以下委员会:宪法、司法、法警、最高检察院、人权和选举制度委员会,政府、国防、警察和反毒品走私委员会,对外关系、宗教、一体化和议会间事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信贷政策委员会,社会发展和互助社委员会,劳动、性别和世代事务委员会,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委员会,人民参与、地方政府和地方分权委员会,农业、农民、土著村落和种族委员会,工业、商业、旅游业和科技委员会。

  (二)众议院

  众议长享有以下职权:正式代表众议院;发起、引导、中止和宣布众议院全体会议闭会;捍卫众议院总条例;宣布会议日程,维护会议秩序;将具体事务交由相关职能委员会处理;在所属委员会耽搁提交报告时,要求其提交;签署众议院致其他权力机关的信件;批准符合众议院预算的支出等。

  众议院全会是全体众议员组成的机构,享有众院最高决策权。

  众议院现设有以下委员会:宪法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经济发展委员会,人权委员会,社会政策委员会,人的发展委员会,劳动和佣工制度委员会,政府委员会,防卫和武装力量委员会,国际政策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地方分权和公民参与委员会。

  六、议会会议制度

  目前一般每年2月份开始新的国会年度。可由其多数议员达成一致或政府召集举行国会特别会议。参、众两院的法定有效出席人数皆为过半数。国会及参、众两院会议应予以公开,除非其三分之二成员决定不予公开。

  玻宪法规定,国会每年8月6日在宪法首都苏克雷举行例会。会期可持续90个工作日,亦可依照政府的请求,将会期延长至120个工作日。若政府认为不宜在苏克雷举行会议,则可另择地举行。

  按召集范围,议会会议可分为全会、委员会会议和分委会会议;按召开方式,议会会议可分为普通、特别、预定和常设等。至于议会表决,一般问题简单多数即可通过;涉及任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选举法庭等官员的任命以及制定、修改新的法律,赞成票须不低于三分之二。

  参、众议院每周二、周四、周五举行全体会议,周五举行各委员会会议。

  国会休会期间应成立由参、众两院分别选举产生的9名参议员和18名众议员组成的议会委员会,该委员会将由副总统主持,参、众议长分别担任委员会第一、第二副主席。

  大选过后,参、众议员应在成立新一届国会前5天之内分别举行全体预备性会议,选举产生其领导层,并任命当选的参议员。非大选之后的普通年份,也应举行类似会议,选举产生该立法年度的领导层。

  七、议会立法程序

  议案内容包括涉及政治行政区划、金融、民生等不一而足。

  任何一名或多名参、众议员、副总统、政府皆可提交议案。最高法院可以书面方式提交司法或法律改革方面的议案。任何公民皆直接向议会提交关于任何问题的议案。

  提交给参、众议院的议案应交付参、众议长办公室,须一式三份,由提交者签名,并附带提案缘由以及涉及的法律、法案或决议拷贝。

  收到议案后,由参、众议长交付与议案相关的委员会审核,该委员会作相应报告,在该报告中,可建议通过、修改、补充、推迟予以表决或否决该议案。随后,交由另一院进行审议。审议分初步审议和详细审议。

  若议案由众院提出,须交参院审核。若先由参议院提出,则须交众议院审核。审核过程中,可作修改,此举可视为批准。修改后的议案退回提交议案之院,若后者以绝对多数通过该议案,则视为通过。若未获通过,参议长或众议长可在20天内要求举行议会全会就相关议案进行辩论。另外,若审核之院未能在20天内就议案表明立场,提交议案之院将另外给予10天期限,期满后举行议会全会予以表决。

  议案由两院分别讨论获得通过后,将送交总统颁布。总统应在10天内予以颁布,否则国会主席将履行此项权利。

  八、议员制度

  (一)议员的权利

  玻国会议员享有以下权利:参与议会会议、不因其履行职务时所发表意见而受侵犯;任何议员自其当选之日至结束任期,享有在未经最高检察院请求、最高法院三分之二法官授权的情况下,不受刑事指控及审判的权利,被抓现行者不在此列;议员可参选正、副总统或被任命为内阁部长、外交人员和省长;社会安全、社会保险;若担任议员期间亡故,议会承担其丧葬费用,其继承人可领取抚恤金;在国会大楼享有独立办公室,通讯服务,相应身份证件;出访时可获取外交部颁发的外交护照。

  议员可领取津贴,但至少须参加70%以上的会议,方可领取全额津贴。因故不能与会者,可以请假。

  (二)议员的义务

  议员具有以下义务:遵守并维护宪法、法律和议会章程;参加议会和其所在委员会相关活动;接受并提供信息,必要时与相应官员和机构就涉及国家和地区利益的活动进行协调;定期向其选区的选民报告其履职情况;参加其所在省议员团活动;提交、推动或促进涉及国家、地区或行业利益的议案;就任前和结束任期时,向国家总审计长申报其财产情况;遵守议会道德准则。此外,议员不得以其个人或第三人名义购买或租用公产,不得负责与国家相关的工程或供应合同,不得收取政府给的特许或其他私利。任职期间,议员不得担任政府公务员,自筹经费机构、与国家进行贸易往来的企业或机构的雇员、所有人、顾问或管理者。

  九、议会党团

  议会党团按照参加总统选举的党派划分,不承认议会成立后筹组的新党团。玻参、众两院各党派分别筹组党团,并选举产生党团领袖。

  十、议会办事机构

  玻国会下设有以下机构:国会研究中心,其职责是为议会、国会主席、参、众议院提供专业技术性咨询;信息服务机构,为国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历史档案服务、社会交流和礼宾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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