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1500年4月22日,葡萄牙航海家佩德罗·卡布拉尔抵达巴西。16世纪30年代葡派远征队在巴建立殖民地,1549年任命总督。1808年拿破仑入侵葡萄牙,葡王室迁往巴西。1821年葡王室迁回里斯本,王子佩德罗留巴任摄政王。1822年9月7日,佩德罗王子宣布独立,建立巴西帝国。1889年11月15日,丰塞卡将军发动政变,推翻帝制,成立巴西合众国。1964年3月31日,军人政变上台,实行独裁统治,1969年10月改国名为巴西联邦共和国。1985年1月文人政府执政。
1824年3月25日,巴西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规定巴西是君主立宪制中央集权国家。国家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另设一个“节制权”,皇帝以之控制其他三权。议会设参、众两院,参议员由皇帝任命,众议员由各省代表选举。
1891年宪法是巴西第一部共和制宪法。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议会由参议院、众议院组成,均由普选产生。
1937年宪法宣称要建设“新国家”。宪法规定:建立总统领导下的组合制,取消一切政党。总统掌握立法和司法大权,议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共同办理立法问题。
1946年9月,巴西颁布新宪法。宪法恢复了三权分立制度,立法权重归议会,行政权主要集中在总统手中。国家仍实行联邦制,各州拥有自己的宪法。
1964年军人政变上台,开始了长达21年的军政府统治。其间,尽管颁布了两部宪法,但主要以宪法修正案作为其统治工具。
1988年10月5日,正式颁布巴西历史上第八部宪法,即现行宪法。宪法规定,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取消了总统直接颁布法令的权力,并规定16岁以上公民有选举权。1994年5月,国民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总统任期缩减为4年。
二、议会地位
巴西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宪法规定国会行使立法权,以总统为首的政府行使行政权,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
【国会与总统、政府的关系】总统领导政府各部,有权任命政府高级行政官员;有权缔结外交条约、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有权发布戒严令或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
国会有权对总统进行弹劾和审判;有权否决总统的人事提名;有权否决政府缔结的外交条约;有权从总统处获得相关信息;有权召见国务部长到国会接受咨询。
总统对国会有权提出立法建议;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有权决定特赦。
【国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联邦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宪法授权联邦最高法院审判一切违反联邦宪法与法律的案件。联邦法院有权对犯有刑事罪的总统、副总统、众议员和参议员、国家各部部长及共和国总检察长进行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联邦条约或法律的合宪性作出裁决。高级选举法院是负责选举的机构,有权对选举中违反选举法规定的参、众议员取消参选资格。
【国会与宪法监督机构的关系】宪法监督机关是联邦最高法院。
议会选举与议会产生
【选民资格】巴西宪法规定,凡年满16周岁的巴西公民有选举权,登记和投票是公民的义务。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选民登记:1文盲;2不能用本国通用语言表达思想者;3临时或永久剥夺政治权利者。
【候选人资格】众议员法定最低年龄21周岁,参议员法定最低年龄35周岁。议员候选人必须是巴西公民,并享有政治权利。竞选议员的候选人在政府部门担任重要职务的,必须在竞选前6个月辞去行政职务。军人已参加选民登记,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权成为议员候选人:1.服役不满5年的军人退出现役。2.服役满5年以上的现役军人暂时脱离现役。3.未退出现役的军人,按法律规定,正式发给证件转为预备役。
【候选人产生办法】政党或政党联盟在选举半年前,举行各级党代会,向地方选举法院提交各级候选人名单,并提供有关决议的影印件、候选人书面认可书、党籍证明、候选人签名的财产申报单、地方选举机构提供的候选人选民证复印件、选举义务证书、选举法院和联邦、州法院的无犯罪记录、选举人的照片等。担任行政职务的候选人须要提前半年卸任,现任议员可直接参加选举。选举前45天,地方选举法院将候选人参加各级职务选举的名单及其选号提交最高选举法院备案并予以公布。
【竞选费用】竞选费用来自政府提供的政党基金、各党经费、企业和个人的赞助以及候选人自己。政党或联盟要向选举法院预报竞选费用的最高额。在党代会推选候选人后10个工作日前,政党要成立选举财政委员会,并于5天内到地方选举法院注册。竞选支出由政党及候选人负责,事先要在银行开专用账户。竞选开支超出预报额度,超出部分要交5至10倍的罚款。个人可向选举委员会提供占其总收入10%以内的捐助,但必须使用支票,选举委员会必须出具收据。政党及其候选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来自外国政府和组织、任何公共部门及其直属机关、行业和工会组织、靠政府资助的私营部门、靠外汇生活的人以现金及有价证券形式的捐助。如发现非法收入,下次竞选的政党基金将被取消。
【参议院选举规定】参议院由各州的当选代表组成。这些代表按绝对多数制原则,在年满35岁以上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中,通过直接和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参议员每8年选举1次,各州的代表每四年交替更换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全国26个州和1个联邦区,各选举3名,共81个席位。每位参议员可推举2名候补人员。
【众议院选举规定】众议院由联邦和各州及地区当选的人民代表组成。这些代表,在年满21周岁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中,通过直接和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根据宪法规定的最高限额,各州众议员数由选举法庭按照各州人口比例,并考虑无论何州的众议员数不多于70人和不少于12人的原则作必要的调整来确定。联邦区不按人口比例选举众议员数。众议员每4年选举1次,共513个席位。每位众议员有2名候补人员,根据选票数量决定。
【负责选举机构】高级选举法院是负责选举的机构。高级选举法院划分全国的选区,议员选举选区的划分以市和州为单位,人口众多的市再分若干投票区,由上级选举法院指定法官负责操办有关选举的各项活动,选举投诉由各级选举法院负责受理。
【选举的种类】只有大选年选举。大选年选举为4年一度的总统和国会选举,届时,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同期举行;议员任期未满而辞职、死亡或被所属议院驱逐等时由议员候补议员补上。
【议员构成】各党在议会中的席位:
参议院81席:劳工党12席,巴西民主运动党19席,巴西社会民主党12席,民主党13席,巴西工党8席,民主工党5席,共和党4席,巴西社会党2席,巴西共产党1席,社会主义自由党1席,进步党1席,基督教社会党1席,巴西共和党1席,无党派1席。
众议院513个席:劳工党83席,巴西民主运动党89席,巴西社会民主党66席,民主党65席,进步党41席,巴西社会党27席,民主工党24席,自由党23席,社会主义人民党22席,巴西工党22席,绿党13席,巴西共产党13席,基督教社会党9席,民族动员党3席,社会主义自由党3席,基督教工党3席,团结人道党2席,全国退休人员党1席,巴西共和党1席,巴西的工党1席,其他党派和无党派2席。
参议院中共有10名女议员,众议院中有45名女议员。
绝大多数国民议会议员为男性,受过中等或高等教育。年龄均为中老年。按职业划分,出身律师的最多,其次是工程师、医生、企业家、教师等。最近一次选举为2006年10月,2007年2月就职。众议院改选比例约52%。下次选举的时间为2010年10月。
【连选连任】巴西对总统的任职规定了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但对议员的任期未作任何限制。巴西议员的连选连任率相当高,众议院有50%的议员获得连任,参议院亦有38%。
在任者能较容易成功连任的原因主要有:1.可利用的资源较对手多。可以在电视、广播、集会上发表演讲,让选民了解、熟悉。2.可利用自己职位为选区谋福利,让选民感激。3.在任者较其对手更容易获得竞选资助。
议会职权
巴西宪法对国会的职权作了具体规定。
【众议院专属权力】1.经由三分之二的众议员赞同,众议院有权对总统和国务部长进行起诉;2.当总统在立法会议开幕后的60天内,不向国会报告账目,众议院有权查账;3有权提出设置或取消总统的助理人员的职务和规定其薪俸的法律提案。
【参议院专属权力】1.审判犯有渎职罪的总统和同该罪有牵连的国务部长;2.起诉和审判犯有渎职罪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和共和国总检察长;3.按照宪法规定,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批准联邦审计法院的法官、联邦区行政长官以及联邦区审计法院的顾问和常驻外国使团团长的人选;4.根据联邦行政权力机关提议,审批涉及州、联邦区和市利益的对外借贷活动和协定;5.审议或通过有关联邦区的税收项目、预算、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提案,并在有关审计法院的协助下,对联邦区实施财政和预算监督;6.根据总统的提议,通过决议,确定州和市长期定息债务总额;规定和改变州和市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最低和最高期限、利率和其他条件;暂时禁止和限制这些单位的任何有价证券的发行和投放;7.全部或部分中止执行联邦最高法院终审宣布违宪的法律和法令;8.签发决议案;9.提出设立或取消参议院助理人员职务以及规定相应薪俸的法律提案。在对总统、国务部长、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进行起诉、审判时,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可代行参议长之职。只要获得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就可以宣布定罪性的判决。如无恶劣侵犯司法权的行为,处罚限于撤职,并在5年内没有资格担任公共职务。
【国会权力】国会拥有以下权力:1.得到总统的批准,国会有权处理所有联邦权限内的事宜,特别是有关征税和税收收入的分配。2.制定年度和长期的预算;制定信贷规模;发放公债;发放必要的有价证券。3.确定和平时期武装人员的定员。4.审议全国和地区的发展计划和规划。5.除紧急或攸关公共利益情况下,设置公共职务和确定相应的薪俸。6.确定国家领土、领空和领海的界线及归属联邦的财富。7.决定联邦政府所在地的临时迁移。8.实行大赦。9.地区行政管理和司法机构设置。10.决定筹集用于支付宪法所规定的各种社会捐助。11.最终审定由总统签订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协定。12.批准总统宣战和媾和,批准外国武装力量从本国领土通过和暂时在本国领土停留。13.批准总统和副总统出国。14.批准或终止联邦的干预和戒严。15.批准州和地区属地的合并和分离。16.批准暂时变更州和地区首府所在地。17.确定下届立法任期国民议会成员的补助费和薪俸。18.审查总统的账目。19.决定国会会议的推迟和终止。
三、议会组织机构
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国会主席由参议长兼任,众议院第一副议长兼任国会第一副主席,参议院第二副议长兼任国会第二副主席,众议院第三副议长兼任国会第三副主席,参议院第一秘书兼任国会第一秘书,众议院第二秘书兼任国会第二秘书,参议院第三秘书兼任国会第三秘书,众议院第四秘书兼任国会第四秘书。两院遇到意见分歧时,大多数情况下均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两院的联合机构】巴西两院的联合机构是国会主席团。
【众议院全会】全会是国会最高级议事单位。
全会拥有的基本权力是:1.选举权,众议长及众议院主席团领导成员均由全会选举产生。2.审议权,各常设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必须由全会讨论。3.监督权,全会有权听取各委员会对联邦政府各部门的监督报告。安排和调整各委员会的监督范围,规定各委员会的监督权力,督促、协调各委员会的监督活动;有权强迫证人接受各委员会的传讯;有权根据各委员会的监督报告,制定议案或决议。
【委员会】委员会是国会的中心,国会将大部分起草、审议、监督工作交给委员会完成。
参、众议院的委员会有两类:1.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根据法律、本院规定、决议设立,跨越国民议会届别而长期存在,拥有长期不变的职责范围,配有固定的办公室经费和助手经费,享有审议权和监督政府部门的权力。2.临时委员会。临时委员会主要根据法律、本院决议设立,每一临时委员会都有专门的课题和任务,任务一旦完成或规定的期限一到,该委员会即予撤销。临时委员会享有专配的办公室经费和助手经费,有权向本院提出建议报告,但没有审议权,其监督权也是本院专案专授的。
现国会中参议院常设委员会有11个:
1.经济事务委员会。职责:审议总统批示、议会交办的有关经济和财政事务,并提交大会表决;审议国内经济问题、信贷政策、外汇兑换、证券的保管和转让、对外贸易和各州间贸易、金融、银行体制、储蓄体制、贸易代理及广告;审议税制、税收、借贷、公共财政、有关税务、财政和经济的规定;调解预算和贸易委员会、联邦、州和联邦区、市之间的分税制的矛盾;公债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的提案;审议指定的联邦审计法院大法官和中央银行行长及其主任等人选。
2.宪法、司法和公民委员会。审议总统批示的、议会交办的或是有关委员会提出要求审议的有关议案是否符合宪法、司法、制度法的规定。除维护各委员会的职责外,对涉及联邦政府管辖的事务提出看法。主要有:成立或撤销州和地区;宣布紧急状态、戒严、联邦干预和大赦;公共安全、军事消防队、海岸、边防、公路、铁路警察;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选举法、航空法、航天法、海洋法、监狱法;国徽的使用、国籍、公民权、入籍、外国人的引渡和驱逐出境、国内外移民;司法和监察部门的直接和间接机构的公务员;联邦、州和联邦区、市政府机关及直属机构、国营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标和合同的规章制度;因应召入伍而失去参议员资格;挑选联邦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的法官、共和国总检察长的任免;联邦政府所在地的临时迁移;联邦和联邦区监察部门的注册及其行政司法制度;州的划分和联邦财产;征收和租贷等委员会还有权以决议草案的形式,提出全面或部分中止联邦最高法院颁布的判例;审议总统交办的宪法修正案。某提案如被该委员会判定为不符合法律,它即被否决并成为死档。如被判定部分不合法,委员会则要提出修改意见。
3.外交和国家安全委员会。审议与国际关系、法案和外交部、外贸有关的议案;决定驻外使团和驻外机构领导人的人选;审议对国外重大活动和事件的立场;审议陆海空力量、依法动用军事力量、外国军队的过境及逗留、边境问题和国土的划界、领空、领海、宣战和庆祝和平等问题;审议有关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事务;对总统和副总统出国提出审批意见等。
4.基础实施服务委员会。审议陆海空运输、公共工程、矿业、水资源、通讯设施及服务议案。
5.教育、文化和体育委员会。审议有关教育、文化、体育和文教机构、全国教育基本方针、教师工资;娱乐和演出、艺术创作、群众性的纪念和庆祝日;人员的培训;通讯、报刊、广播、电视、音像影视事业的租让、审批等议案。
6.农业、农改委员会。审议有关土地法、农村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农牧业、农村教育组织、农牧业的投资和贷款、确定2500公顷以上的国土的出租和转让、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租贷土地、中小农场议案;审议农业、畜牧业和供给;家庭农业和食品安全;林业、水产养殖和渔业;产品的营销、监测、检查和监督、食品检测、动植物卫生检疫和保护;排灌、农业土地的使用和保护;农牧业投资、融资政策、农村保险和农村债务;农村税收活动的议案。
7.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监督委员会。审议环保和控制污染、保护土壤、自然资源、森林、自然保护区、狩猎、捕鱼、动植物和水资源等方面的提案;国家环境政策和制度;森林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及生物多样性;土地和水资源利用的保护和管理,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食品和产品检测、农牧业的投入、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审议保护消费者权利议案;研究、制定改善市场、供应商和消费者关系的规定和措施;改进消费者和供应商权利的监管法、合同法和刑法的法律文书、重视公民的责任,尊重隐私权、版权及专利权;接受投诉并投诉有关滥用经济实力、产品质量、技术宣传、有害的或具误导性的广告;评估产品成本和价格、商品和服务;审议制定对高利贷、过度追求利润及擅自提高价格的惩罚标准。
8.地区发展和旅游委员会。审议有关地区发展不平等、地区与州及城市发展政策的提案;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地区发展的计划、项目、投资及刺激政策;地区一体化;地区发展机构;旅游项目、旅游政策提案。
9.科技革新、通讯和信息委员会。审议科技发展、技术革新;国家科技创新、通讯和信息政策;部门机构组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科技创作、信息、任何性质的核活动、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和使用、对技术革新和研究的扶持等方面的提案。
10.人权和立法参与委员会。审议各协会、机构、工会及民间社会组织团体提案;科学、文化实体及任何机构提出的建议;保护残疾人、儿童、青年和老年人;保障并促进人权、妇女权利;保护家庭;监督、评价政府关于人权、妇女权利、少数民族权利、外国人权利;保护残疾人、儿童、青年和老年人政策的提案。
11.社会事务委员会。审议有关劳动关系、全国就业体制的构成、行使专业技术的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土著居民、社会救济、保护残疾人、儿童、青年和老年人计划;审议保护健康、捐献人体器官、皮肤等用于移植的必要条件,对人血及其代用品的处理和采集、药品的生产、管理和检查;食品的检查和监督;全国卫生委员会的职责方面的提案。
众议院常设委员会20个:1.宪法、司法和公民委员会。2.财政和税务委员会。3.农业、渔业、农村供应和发展委员会。4.亚马孙、国家和地区一体化委员会。5.科技、通讯和信息委员会。6.保护消费者权力委员会。7.经济、工业和贸易委员会。8.城市发展委员会。9.人权和少数民族委员会。10.教育和文化委员会。11.财政监督和控制委员会。12.立法参与委员会。13.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14.矿业和能源委员会。15.外交和国防委员会。16.公共安全和打击有组织犯罪委员会。17.社会保障和家庭委员会。18.劳动、行政和公共服务委员会。19.旅游和体育委员会。20.交通和运输委员会。
委员会有权审议所有与其职责有关的议题。必要时可召开联席会议。会议在五分之三成员到场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委员会实行报告人制度,一案一换。报告人按照政党或政党联盟所占议席比例来任命。议案的提议者不能担任报告人一职。委员会主席可担任报告人职务。报告人对某项法案作出书面报告,由委员发表意见,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有反对意见,可对有争议的条文进行表决,然后提交议会会议。在委员会辩论的所有议题必须要有结论,或全部或部分通过,或被否决,或进入死档(法案)。委员会有权就某议题举行秘密会议。委员会主席、报告人和成员签字通过的议案,将提交全会表决,后在国会日报上发表。有些特急的议题,议长应指定报告人在全会上作报告,时间在30分钟以内。经审议后,有报告人签名的报告应提交给主席团。
【小委员会】小委员会一般分为两类,一类隶属于常设委员会,另一类隶属于临时委员会。隶属于常设委员会的小组委员会被称为立法小组委员会,有权向所在委员会报告议案。隶属于特设小组被称为非立法小委员会,只能进行调查研究,无权审议和报告议案。
【委员会成员的选派】议员们十分注重自己进入一些重要的委员会。进了重要委员会,不仅能为自己的选区谋更多的福利,而且有可能使自己获得连选连任。重要委员会,例如:财政和税收委员会,宪法、司法和公民委员会及外交和国防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委员由各党派按照各党比例协商指派,主席由成员选举产生。国会内部章程规定,每位参议员最多只能担任3个常设委员会的成员和3个委员会的候补委员。每位众议员最多只能担任2个常设委员会的成员和2个委员会的候补委员。常设委员会主席,参议院规定为每2年改选1次。众议院规定每1年改选1次。
【两院对法案的协商机制】按立法程序,一院审议通过的议案须交另一院审议。如果另一院对送来的议案不提出任何修正案,或者,如果议案提交院完全同意另一院的修正,那么,议案即是获得了两院通过,可送总统签署。如果另一院对议案提出大量修正案,提交院不接受这些修正案,那么两院可提议举行两院协商。通常情况下,经协商后都能通过。
四、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国会的会议除例会外,还可召开特别会议,两院联席会议。根据总统、参议长或两院三分之二的议院提议,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会期与召集】国会每年从2月2日到7月17日、8月1日到12月22日在联邦首都举行两例会。每周一至周四,10点开始召开委员会会议,下午2点参、众两院召开全会。周五上午9点召开全会。全会在至少5%的参议员到会的情况下才能开会,当不足5%时,会议主席有权宣布休会。会期一般为4个半小时,可根据情况延长。
国会根据在下列情况下可召集特别会议:1.在发布戒严令、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联邦干预的情况下,应联邦参议院议长的提议;2.共和国总统提议;3.国民议会三分之二议员提议。特别会议只讨论为召开这次会议所提的议题。
国会为以下目的召开联席会议:1.召开立法会议;2.制定共同的章程;3.讨论和通过预算;4.举行总统和副总统就职仪式;5.颁布宪法修正案等。
每4年一届的立法会议在2月2日召开,新当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在这一天的会议上宣誓就职。2月2日选举产生两院监票员。如果每年的预算草案在6月30日没有被批准,7月份的休会将自动被取消。如果最后的预算在12月5日还没有批准,会议将不会延期到12月底和第二年的1月。两院的联席会议在众议院举行,参议长主持会议。
【表决方法】国会表决方式有两种:公开和秘密。公开表决方式,举手表示投反对票。秘密投票方式均通过电子表决器,每个议员都有自己的密码号。投票结果公布在会议大厅的电子屏幕上。
五、议会立法程序
法律草案由议员、总统、最高法院院长起草,议员只有在得到五分之一众议员或三分之一参议员的支持下,才有权向国会提交法律草案。草案先提交给主席团或委员会,由委员会审议表决后,向全会宣读,讨论通过或否决。根据不同性质,法律草案的审议程序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草案宣读后的5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开始提出修改意见。除宪法修正案外,草案只需一轮讨论,多数议员表决通过后提交全会讨论通过。如经五分之三参议员两轮表决通过后,法案由总统行使批准或否决权。总统签署的法案具有法律效力。法案被总统否决后,要退回国会重新讨论,国会在五分之三的议员坚持原案的情况下,有权颁布法案。
总统可以向国会提交关于任何问题的法律提案,如总统要求国会予以审议,这些提案可以从众议院和参议院收到之日起的45天内进行审议。如总统认为法律提案是紧急的,可以请求国会联席会议在40天的期限内予以审议。在规定的时限内,法律提案没有付诸审议,每个提案按照常规在其后连续10次会议上将自动成为紧急提案;如这些会议终了仍未予以审议,提案将被认为最终通过。
制定宪法修正案程序是:宪法可以依据众议院和参议院以及总统的提案进行修改。对倾向于取消联邦或共和国的宪法修正案提案不予审议。在实施戒严令或紧急状态时,不能对宪法进行修改。如果是众议院和参议院提议的,应由三分之一的众议员和三分之一的参议员签名。在前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宪法修正案的提议要在国会联席会议上轮流讨论和表决,当得到国会两院各自成员的三分之二通过,就可认为获得两院通过。宪法修正案按次序,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予以公布。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提出预算法案的动议权属于行政机关。年预算法案由总统提交国会,由两院联席会议共同表决,直到下一财政年度开始的前4个月为止。如在本财政年度结算前30天,国会未将法案付诸审议,该法案将作为法律宣布生效。
六、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任期内众议员和参议员除犯有污辱荣誉的罪行外的人身权利不能因发表的意见、讲话和表决行为而受到侵犯。除犯有极恶劣不能保释的罪行外,从证件发出到下届立法会议会期开始,国会成员享有豁免权。议院在绝大多数成员赞同下,可以通过主席动议随时中止对众议员和参议员的刑事诉讼。
【议员义务】众议员或参议员除担负临时出国使命外,不能享受他人资助出国旅行。众议员和参议员要服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作为证人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如无正当理由,在30天内不遵从司法机关的传讯,其诉讼特权即告失败。国会议员从议员证颁发时起不能同具有公共权力的人、自治机关、公共企业、合营经济公司或公共服务租让企业签订或保持合同。除非合同为原先签订的,也不能接受或担任自治机关、公共企业、合营经济公司或公共服务租让企业中的职位、职务或有酬薪的职业。议员从就任起不能成为在其具有公共权力的法人的合同中享有优惠的企业的企业主或经理,或在该企业中任有酬薪的职务;不能担任联邦、州或城市的其他当选职务。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一项议员将被免职。
【议员待遇】议员月薪为1.65万雷亚尔(1美元约=2.2雷亚尔),每年领取15个月薪,其中两个月薪是往返首都巴西利亚与所在城市的路费补贴;享用国会提供的办公室和公寓,不住公寓的议员可享受3000雷亚尔/月的住房补贴;每月享有5张巴西利亚至其家乡的州府间往返机票(不含巴西利亚议员),1.5万雷亚尔的交通、食宿及办公用品等补贴;众议员每月还享有6万雷亚尔雇员经费、500雷亚尔印刷品费用、4200雷亚尔的邮资(包括传真和信件)费和电话费;参议员享有一辆专车和私人司机;议员除在国会医院免费就诊和医疗外,可享受在国内外医院就医的补贴;国民议会为议员订阅5种报刊杂志;国会在政府要求下召开特别会议时,议员可按加班工作日享受双份工资。
七、议会党团
国会党团隶属于政党的全国执委会领导。参议院和众议院党团领袖是当然的全国执委会委员。党团领袖在国会可要求发表声明或演讲反映本党主张。发言的时间根据政党或政党联盟所占的议席比例而定,一般为3至20分钟。成立国会党团须根据各党议席与国会总席位的比例而定。参议院为10%,众议院为5%,成立后,需向主席团备案。国会党团活动主要在国会,传达并执行党的指示。在讨论有关重要议案时,协调本党议员的立场,采取赞成或反对的政策。由于巴西现行的政党法对党员个人的立场没有限制,所以经常发生个别议员在投票表决时,采取与本党立场相悖的立场。
八、议会办事机构
【参议院助理机构】参议院有七个助理机构:1主席团秘书局。参与全会工作的领导,协助提供有关立法程序的信息。2立法咨询局。向主席团、各委员会和参议员提供咨询服务,并在国会立法和检查方面负责为参议员起草技术研究报告,提供草案、发言稿和报告。3社会通讯局。由宣传处、公共关系处和电子技术处组成。负责指定参议院的宣传报道政策、向公众舆论提供参议院和国会活动信息和做解释工作。4律师局。向主席团、领导委员会和参议院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司法方面的咨询和参谋服务,向联邦总律师提供与参议院利益有关的法律和法律程序之外的辩护所需的信息和技术服务。5预算咨询局。负责向预算混委会、主席团、各委员和参议员提供公共计划和预算方面的咨询和参谋服务。6内部管理。引导和监督参议院、印刷中心和数据处理中心的预算执行情况。7办公厅。由参议院第一秘书负责,主要是监管参议院的行政事务。由行政处、立法处、文件信息处、特别服务处、人力发展中心中心处组成。
此外,还有一些后勤机构及数据处理中心和印刷中心。
【众议院助理机构】众议院助理机构7个:1.办公厅;2.行政管理局;3.人事局;4.法律局;5.主席团秘书局;6.内部管理局;7.社会通讯局。
【国会工作人员】国会约有2.2万名工作人员。其中5400名为公务员,均受过中等以上的教育,收入处于国内中等以上水平。每位参、众议员最多可聘用25名工作人员,按规定,其中10名须经过考核录用,不允许安排亲属,凡查出裙带关系,一律给予辞退。工作人员的工资根据不同工作收入不等,众议员雇员工资档次约为460至7000雷亚尔。参议员雇员工资为1100至9000雷亚尔。参议员特别助手及办公室主任工资底薪为6500雷亚尔,最高可达2.4万雷亚尔。国会党团有自己的助理。国会工作人员的薪金由国会支付。
九、议会对外交往
【众议院外事处】归属于议长办公厅领导。目前共有7人(1名处长,3位助手,3位雇员),其主要职责是协助议长外事活动(包括出访、接待来访),负责起草并回复众议长与外国领导人的信件,负责议会与驻巴使团的联系,协调众议院同世界各国议会的交往。参议院议长外事助理为外交部大使(职业外交官)。其职责除协助参议长外事活动外,主要任务是催促参议院加快审议巴西与各国签署协议的进度。
【议长出访审批程序】参、众议院对议长每年出访和接待外国团组不作计划。国会有外事专项经费。议长出访不享受专机,不需审批。每年根据各国议会的邀请、在外事助理的建议下,议长决定出访的国家(一般不超过4个国家)。代表团成员由议长亲自指定,约5人左右。对要求来访的代表团,巴方通常不婉拒,因巴方不承担任何费用(除与个别友好国家,例:中国,巴方根据对等原则,招待中方代表团少数成员费用)。
【议员出访审批程序】参、众议员出访须经议长审批。程序是:通过外事处或议长外事助理向议长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邀请机构、出访目的、出访路线及访问日程。议长视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如议长不批准,议员仍坚持出访,机票费则不予报销并受到扣工资等惩罚。
【定期交流机制】众议院先后与阿根廷、古巴、意大利、巴拉圭、中国、东帝汶、安哥拉、莫桑比克、几内亚比绍、圣多美与普林西比等10个国家签署了类似交流机制的合作协议。年内还将与佛得角签署合作协议。参议院与俄罗斯等国签署了合作协议。
【议员友好小组】众议院议员友好小组共有55个,其中最为活跃的为巴—日、巴—意和巴—德议员友好小组。主要原因是有些议员是日本、意大利和德国的后裔。绝大多数实为虚设,很少开展活动。一般在对方国家领导人访巴时,派几名代表参加议长陪见。议员友好小组没有专项活动经费,议会不提供办公室和秘书。友好小组组成:由议员自愿发起,通过签名方式(众、参议员均可参加),最后送主席团备案,并在国会报纸刊登成立消息。参议院约有20个议员友好小组。参议院成立议员友好小组须经外交和国防委员会开会通过才能成立。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