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牙买加议会起源于英国殖民时期。最早的牙立法机构于1660年成立,由英格兰国王任命的牙总督及其提名的委员会(Council)组成。1664年1月成立两院制议会,由总督、委员会和通过选举产生的下议院(House of Assembly)组成。委员会行使立法和咨询权,下议院除立法权外还拥有全部政府财政的管理权。1866年改行一院制,称为“立法委员会(Legislative Council)”,其成员全部由总督提名。1884年至1944年,立法委员会逐渐吸纳部分由选举产生的议员。1944年,牙通过《宪法》改革重新确定议会两院制并实现普选制,众议院(House of the Representatives,即下议院)由通过普选产生的32名议员组成,立法委员会(即上议院)由13名被提名议员组成。两院各由5名议员组成总督任主席的行政委员会(Executive Council)。1944年大选产生了首个由不同政党议员组成的众议院。牙议会于1959年获得对国家事务的完全控制权,总督仅保留对外交往等有限职能,众议院和立法委员会的议员席位分别增至45席和21席。行政委员会被部长委员会(Council of Ministers)取代,并逐渐发展为政府内阁,其首席部长出任内阁总理。1962年8月6日牙独立后,议会成为独立立法机构,众议院席位经两次调整后增至60席;立法委员会改名为参议院,规模保持在21席。
自1944年实行普选制以来,牙共举行了16次众议院选举(其中独立后11次)。牙工党于2007年9月赢得大选后执政至今。2009年,牙议会批准《选举法》修正案,将众议院席位的上限增至65席。新增选区的划分将由牙选举委员会在下届大选前确定。
二、议会地位
牙议会系牙最高立法机关。尽管根据牙《宪法》英女王及其代表——总督——在名义上系议会的组成部分,但无权实质干涉议会及司法事务。政府由在议会众议院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牙总理在向总督提名事务委员会(包括公共、司法和警察事务委员会)成员人选前须征求议会反对党领袖的意见。牙法院具有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审判权,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负责解释《宪法》。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一)选民资格:选民登记时年满18周岁的牙公民,或选民登记时年满18周岁且在牙居住超过12个月的其他英联邦国家公民均有选举投票权。服刑人员和精神病患者等不得参加投票。
(二)候选人资格:1被任命或提名时年满18周岁且在牙居住超过12个月的英联邦国家公民;2行为和认知上不得效忠、顺服或遵从于外国力量;3不得为牙国防军现役成员,不得担任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法官及其他政府公职;4不得因在此前选举中存在不当行为而被剥夺候选人资格;5不得为服刑人员或精神病患者。
(三)候选人产生办法:通常情况下,牙各政党在候选人登记日前通过党内选举决定本党参选人。政党及独立参选人在候选人登记日向所在选区的选举办公室登记,经选举办公室审核后即确认其候选人资格。
(四)参议员产生规定:参议院由21名参议员组成,总督任命。其中总理提名13名,反对党领袖提名8名,以确保执政党参议员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众议院选举规定:采取简单多数,即在各选区获得有效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众议员。
(六)选举负责机构:牙选举办公室(Electoral Office of Jamaica)负责大选组织筹备、候选人登记及资格认定、投票点选定及管理、选票清点和选举结果公布等事务性工作。
(七)连选连任规定:参、众议员均可无限期连选连任。
四、议会职权
根据牙《宪法》规定,议会主要职权包括:(一)立法权: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维护国家和平、秩序和良政;(二)审议权:对新提案和法律修正案进行审议;(三)拨款权:为政府运作提供财税支持。
五、议会组织结构
牙议会由英女王(牙总督为其代表)、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一)参议院由被提名的21名参议员组成,总督任命。主要职能为审议由众议院通过的提案,并可自行提出除财政案以外的其他提案。参议员中担任政府部长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或多于4人。正、副参议长由不担任政府现职的参议员出任,主要负责执行参议院议事程序和维护会场秩序。
(二)众议院由通过普选产生的60名众议员组成,总督任命。议会所有提案必须经众议院通过方可成为法律。在立法实践中,多数提案由众议院提出。政府财政拨款和征税须经众议院批准。正、副众议长从不担任政府现职的众议员中产生,主要负责执行众议院议事程序和维护会场秩序。
(三)议会委员会由众议院全体委员会、参众两院会期专责委员会、特别专责委员会和两院联合专责委员会组成。
六、会议制度
(一)每届议会任期不超过5年。普通会期从每年的4月至次年3月30日。大选年由总理适时宣布解散议会。每年8月为休会期,一般持续4至6个星期。
(二)表决方法:一般提案采取简单多数的表决方式,即支持票数超过议员出席数的二分之一即获通过,两院法定人数均为除议长(或副议长)外不少于16人;与《宪法》相关的提案采取全体三分之二多数的表决方式,即支持票数超过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获通过。投票时,议会书记员逐个点名,被点名议员口头表达对议案的支持或反对态度。
七、立法程序
牙议会参、众两院均有提案权,但涉及财政事务的提案只能由众议院提出。在立法实践中,多数重要提案由众议院提出。一般立法程序为:
(一)提案:政府部长可提出与政府政策的相关公共提案;众议员亦可自行提出个人提案。
(二)一读:书记员宣读提案名称并送印,确定二读时间。
(三)二读:提案辩论,通过表决决定是否将提案提交委员会审议。
(四)委员会审议:由众议院全体委员会或特设委员会审议提案具体条款,并提出修正意见。
(五)审议报告:由众议长报告提案在委员会的审议情况。
(六)三读:众议院对议案进行最终表决,不再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
(七)参议院审议:经众议院三读通过的提案将提交参议院审议。如参议院对提案存在异议,可进行修正后送回众议院再次表决。众议院如同意参议院修正意见,即表决通过;亦可对参议院修正后的提案再次进行修正后表决通过,并再次提交参议院审议;如不同意参议院修正意见,可要求参议院重新考虑其决定。如两院最终无法就提案达成共识,众议院须撤销提案。
(八)经参、众两院通过的提案提交总督签署后即成为法律。
(九)涉及征税、借贷、财务审计等财政事务的提案在众议院提出后,首先由政府部长提交财政收入和支出规划,经议会委员会辩论并达成共识后方可进入一般立法程序。参议院对众议院通过的财政提案的审议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十)在一个会期结束时尚未审议终结的提案成为废案,需在下一会期开始后重新提出,并重新进入立法程序。
八、议员制度
牙议会两院议员享有在议会的发言免责权,并在任期内对其个人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个人购车可享受免税待遇。目前,不担任政府职务的牙议员基本工资为264.8万牙元/年(约合3万美元/年),另可享受总额为20.3万牙元/年(约合2300美元/年)的差旅费和补贴款。
九、议会办事机构
牙议会的日常行政工作由议会书记员(Clerk of Parliament)及行政工作人员负责。牙议会办事机构主要包括书记员办公室、委员会处、审议办公室、审计办公室、会计室、图书馆等部门,共有约60名工作人员。
十、对外交往
牙议会对外交往限于双边及多边议会事务,目前尚未与外国议会形成定期交流机制,但与加拿大、英国等国议会交往较密切。议会对外交往经费源于年度预算拨款,在最高限额下无明确数额规定。议会外事工作由书记员具体落实,通常书记员在收到外国议会邀请后,交由参、众议长及两院事务负责人决定是否出席或参加,并选定参加人员,再由书记员具体落实。
十一、议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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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名称 |
主 要 职 能 |
一、众议院全体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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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常务委员会(Standing Finance Committee) |
负责牙政府财政预算的审核 |
二、众议院会期专责委员会(Sessional Select Committees of the Ho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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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议事程序条例委员会(committee of Standing Orders) |
负责审议与议事程序条例相关事宜 |
2 |
众议院委员会(House Committee) |
负责审核并提醒对众议员的适当称呼并整理会议纪要 |
3 |
特权委员会(Privileges Committee) |
负责处理影响众议院特权和权利的具体事宜 |
4 |
规范委员会(Regulations Committee) |
负责确保提案及法律符合《解释法》规范;提醒众议院对个别提案的特殊法律后果给予重视 |
5 |
公共财务委员会(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 |
负责审议涉及公共支出的财务情况及总审计长递交的审计报告 |
6 |
公共管理和拨款委员会(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Appropriations Committee) |
负责审议和监督政府部门财政预算支出情况;对政府行政提出建议 |
7 |
内政和外交委员会(Internal and External Committee) |
负责审议政府对外政策和双边、多边协议;监督涉及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的法案 |
8 |
经济和生产委员会(Economy and Production Committee) |
负责监督涉及国家经济和生产的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听取公众意见、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
9 |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委员会(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Committee) |
负责监督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听取公众意见、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
10 |
基础设施和项目开发委员会(Infrastructure and Physical Development Committee) |
负责监督涉及基础设施和项目开发的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听取公众意见、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
三、众议院特别专责委员会(Special Select Committees of the Ho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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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选区边界委员会(Constituency Boundaries Committee) |
负责选区划分等事务 |
2 |
道德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 |
负责规范众议员道德行为;审理和调查涉及议员经济问题和犯罪行为的投诉 |
3 |
选区发展基金委员会(Constituency Development Fund Committee) |
负责选区发展基金的制定和划拨、监督其使用 |
四、参议院会期专责委员会(Sessional Select Committees of the Sen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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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议事程序条例委员会(Committee of Standing Orders) |
负责审议与议事程序条例相关事宜 |
2 |
参议院委员会(Senate Committee) |
负责审核并提醒对参议员的适当称呼并整理会议纪要 |
3 |
特权委员会(Privileges Committee) |
负责处理影响参议院特权和权利的具体事宜 |
4 |
规范委员会(Regulations Committee) |
负责确保提案及法律符合《解释法》规范;提醒参议院对个别提案的特殊法律后果给予重视 |
五、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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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提案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on Private Bil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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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报告审议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to Parliament on Reporls) 菲利波特(Marisa |
负责审议公共检察官、防腐败委员会等独立机构 |
3 |
卫生部和流产政策评审组最终报告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Final Report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Jamaica Abortion Policy Review Advisory Grou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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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信息获取法(2002)》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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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独立调查委员会法案(2008)》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of Investigation Act,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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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弹性工作安排计划绿皮书审评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on Green Paper #4 of 2001,Regarding Proposals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Flexible Work Arrang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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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侨民事务联全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Diaspora Affai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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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诽谤法律评审报告”审议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on the Report on the Review of the Defamation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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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艾滋病国家政策绿皮书审议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on teh Green Paper on National Workplace Policy on HIV/AI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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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预防腐败(特别检察官)法(2008)》审议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on the Corruption Prevention 〈Special Prosecutor〉Act,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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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犯罪议案审议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on the Crime Bil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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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信用信息共享议案审议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on a Bill Entitled“An Act to Provide for the Sharing of Credit Information Between Specified Bodies,the Licensing of Credit Bureaus and for Connected Matt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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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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