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古巴议会与独立斗争同时诞生。1869年4月16日,古独立战争领导人、国父德塞斯佩德斯等一批爱国人士组建众议院(CAMARA DE REPRESENTANTES),行使立法职能,制订了解放斗争的一些原则,如保证人的自由和基本权利等。独立战争期间,古共制订过4部进步宪法。但美国干涉改变了古反抗西班牙殖民统治斗争的方向。1901年,在美操纵下古立宪大会制订并通过第一部共和国宪法。1902年5月20日,古取得名义上的独立并成立所谓“古巴共和国”,建立起一套共和体制,包括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
1959年古革命胜利后颁布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根本法,宣布解散旧议会,并由革命政府临时承担立法职能。上世纪70年代中期,古开始政治体制化建设,并就建立人民政权机关进行试点。在此基础上,古将新宪法草案交全民讨论。1976年2月,古全民公投以977%的支持率通过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确立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同年12月,古正式成立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议会),并选举产生国务委员会,任命部长会议成员,奠定了古现行政治体制基础。1992年6月,古对1979年宪法进行重大修订,新增内容包括各级代表定期向选民报告工作、全国人大代表改为直选等。
二、议会地位
根据古现行宪法和古共党章,古共是唯一的合法政党和执政党,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领导力量,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对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进行全面政治领导。
古全国人大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又是唯一享有制宪权和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与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中央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保持经常的工作和协调关系。
国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休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全国人大通过的决议并履行宪法赋予的其他职能。主要职权:颁布法令;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委员会主席提名撤换部长会议成员;授勋和授予荣誉称号;撤销部长会议和地方人大决定;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等。
国务委员会成员由全国人大从其代表中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国务委员会由主席、第一副主席、5名副主席和秘书及23名成员组成,实行集体领导,是古对内对外国家权力的最高代表。
国务委员会主席兼部长会议主席,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同时兼任革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主要职权:接受部长会议成员辞职,或按程序向全国人大或国务委员会提出部长会议成员任免建议;主持全国国防委员会;缺位、患病或逝世时,由第一副主席行使职权等。
部长会议是国家最高行政和管理机关(中央政府),受国务委员会领导,对全国人大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主要职权有:提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预算草案,并一经全国人大通过即组织、领导和监督执行;通过国际条约,并提交国务委员会批准;拟订法律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或国务委员会审议等。
司法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法院以人民的名义行使,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高审判权。法院作为国家机关,自成体系,功能独立,隶属于全国人大和国务委员会。各级法院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时间报告工作。
共和国总检察院主要负责监督和维护法制,隶属于全国人大和国务委员会。总检察长直接接受国务委员会的指示,并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时间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根据古现行有关法规,年满16周岁、有法定能力、选举前在古连续居住时间不少于2年且住所所在地选举登记处有登记的常住居民(包括军人)均有选举权,其中选举前在古连续居住时间不少于5年者才有被选举权。任何选举均以自由、平等和不记名方式进行。
年满18周岁且获得市级人大提名的公民才有资格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按各行政区域人口比例确定。各市按每2万人口可选出1名全国人大代表的比例进行选举,如某市人口等于或少于3万可选2名全国人大代表;如某市人口超过10万可分区组织选举且每个区人口不少于5万,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比例和名额同上。
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候选人分别由全国、省、市候选人提名委员会负责。各级提名委员会由古巴总工会、保卫革命委员会、古巴妇联、全国小农协会、大学生联合会及中学生联合会同级领导机构应同级选举委员会请求指定的代表组成。
全国候选人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能有:根据市级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建议,向其正式提交全国人大代表预候选人建议名单,且数量至少为应选代表两倍以上;向全国人大提交全国人大主席、副主席和秘书候选人及国务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由市级人大召集特别会议审批全国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获在场市人大代表半数以上支持票者即可获得候选人资格,其中最高50%可由市人大代表兼任。市选举委员会负责公布其简历和照片。
全国人大代表由各市选民直选产生。根据古选举法,采取等额选举办法,候选人得票率超过50%即可当选。选民可投全票,即支持全部候选人,也可选择性投票,即仅支持候选人名单中个别人选。
古任何选举均由国务委员会至少提前90天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具体工作由各级选举委员会负责。国务委员会发布选举时即任命全国选举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及14名书记组成,负责颁布与选举有关的规定并管理全国选举事宜。此外,分别设立省级、市级、区级和选区选举委员会或特别选举委员会。中央政府各部门等国家机关及群众组织须配合选举委员会工作。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停止履行职务。
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结束45天内按国务委员会有关规定举行新一届全国人大成立大会,并由全国选举委员会主席主持。全国候选人提名委员会介绍全国人大主席、副主席和秘书人选,并进行选举。新一届全国人大领导班子产生后即主持国务委员会成员选举,并由全国候选人提名委员会介绍候选人情况。新一届国务委员会产生后即正式就职。
古最近一届各级人大换届工作于 2007年9月展开。第一阶段为全国169个市级人大换届选举,首先由选民广泛提名产生37328名市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于10月5日将其资料公示。全部15236名新任市级人大代表于11月16日宣誓就职,并推选出各市人大主席和副主席。
第二阶段为全国和各省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169个市级人大候选人委员会经充分酝酿,于11月底从55000名被推荐人中确定出614名全国人大代表和1201名省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2008年1月20日,古举行全国和省级人大代表选举。据选举委员会统计,参加登记的选民总数为8495917,实际投票人数为8231365,投票率达9698%。有效票达7839358张,弃权票306791张,无效票数85216张,分别占总票数的9524%、373%和104%。在有效选票中,9090%对官方推荐的候选人投全票(Voto Unido),其余910%为选择性投票。
在当选的614名全国人大代表中,连任224人,新当选390人,分别占3648%和6352%,其中古共党员有583名。大学以上学历占7834%,6091%为1959年革命胜利后出生的中青年人,女代表占437%,白人、黑人和混血种人分别占6432%、1915%、1653%,市级人大代表占4664%。2月2日,14个省级人大的1201名当选代表分别举行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各省级人大领导人。2月24日,古七届全国人大举行成立大会,并选出新一届全国人大主席、副主席和秘书以及国务委员会成员。在新一届国务委员会中,新当选成员13人,占总数 419%。目前,实有全国人大代表 611人。
古人大分全国、省、市三级,每届任期5年(其中市级两年半),可无限期连选连任。
四、议会职权
根据古现行宪法,古全国人大主要职能有:修改宪法;批准、修改或废除法律;判定法律、法令等是否符合宪法;修改或废除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或地方人大法令、决议等;讨论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确定货币和信贷制度;批准内政外交总方针;选举全国人大主席、副主席和秘书,国务委员会主席、第一副主席、副主席、秘书等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其他法官,以及共和国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根据国务委员会主席提名任命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副主席等;对国家和政府机关行使最高监督权;听取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共和国总检察长以及各省人大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等。
五、议会组织结构
根据古现行宪法,古全国人大主席主要职权有:主持全国人大会议并监督执行全国人大组织法;召集全国人大例会;提出全国人大会议日程草案;签署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决议等文件的命令;组织全国人大的国际交往;领导和组织全国人大下设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的工作;出席国务委员会会议等。
2008年7月,古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设立12个常设工作委员会:
宪法司法委员会,共有30名成员;
经济委员会,共有29名成员;
国防委员会,共有41名成员;
地方人民政权机关委员会,共有37名成员;
国际关系委员会,共有26名成员;
服务业委员会,共有41名成员;
卫生体育委员会,共有43名成员;
关心青少年与妇女平等权利委员会,共有 34名成员;
教育文化科技委员会,共有43名成员;
能源环境委员会,共有32名成员;
工业建筑委员会,共有30名成员;
农业食品委员会,共有30名成员。
六、议会会议制度
古全国人大每年召开两次例会,一般分别在6月和12月,具体会期和会议主要任务由全国人大主席提前至少20天公开发布。每次例会会期一般为1天,主要审议政府重要工作并听取国务委员会主席作重要讲话,但一般提前3天举行常设委员会会议和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各部门工作。其中12月例会通常主要任务为审议政府预算和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并批准下一年度预算和经济计划。
除全国人大根据国家利益决定召开闭门会议外,例会均公开举行。可由三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申请或国务委员会召集人大特别会议。全国人大例会须有过半数代表出席。会议日程草案由全国人大审批,如增删日程须有到场代表以多数票表决通过。除修宪外,均采用简单多数表决方式,具体有三种方式:一是普通投票,即举手表决,支持者、反对者、弃权者先后举手;二是口头投票,即逐一唱名,轮到谁时谁口头表示支持、反对或弃权;三是不记名投票,即通过事先准备的选票进行。
七、议会立法程序
根据古宪法,立法动议权属于:全国人大代表、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全国人大下设常设委员会,古巴总工会全国委员会及其他群众社会团体的全国领导机构,最高人民法院(限于司法管理方面),共和国总检察长(限于职权范围内),公民(至少1万以上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联名提议)。如全国人大认为某一事项需立法,可委托相应部门提交法律草案。
有立法动议权者可向全国人大主席提交法律草案,并附上立法缘由,包括法律调整对象、目的、经济后果、立法层次等内容。全国人大主席收到草案后将其交相应常设委员会研究并出具意见,具体有三类意见:一是核可全部草案或作部分修正,并建议提交例会审议或公开征求意见;二是退回草案,并建议进行修改补充;三是否决草案,并说明理由。交相应常设委员会审议同时,草案也交宪法司法委员会作是否合宪判定。
相应常设委员会研究完毕后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主席,由其决定是否列入例会日程,并在例会召开前至少20天将草案交代表审读。例会期间由立法动议人指定一名报告员向大会介绍草案内容并回答代表提问,然后由相应常设委员会发表意见。具体辩论形式依全国人大例会章程规定进行。辩论结束后对草案进行投票表决,如获简单多数票即获通过。草案通过后,全国人大可任命案文撰写委员会,负责撰写法律案文并避免与其他法律文书冲突。全国人大秘书收到最终法律案文后核查其是否与例会审议情况一致,并交全国人大主席签名。最后由全国人大主席签发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的发布令。
八、议员制度
根据古有关法规,代表主要权利有:参加人大例会及所在常设委员会会议,并享有发言权和投票权;参加其他委员会会议及省级和市级人大会议,享有发言权但无投票权;请求各级国家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其履行职务所需资料;行使立法动议权;请求全国人大就法令等作是否符合宪法判定;向国务委员会和部长会议或其成员提出质询;代表履行职务时,中央政府各部门、地方人大及全国人大和国务委员会附属机构官员应予以接待;地方人大和全国人大附属办事机构应对代表履行职务提供便利等。任何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或国务委员会批准,不受逮捕或刑事诉讼,但罪大恶极者除外。
代表主要义务有:为人民利益开展工作,并与选民保持联系,听取选民意见,向选民宣传解释国家政策,定期向选民报告工作;按与代表身份相符的道德原则行事;禁止利用代表身份为个人或第三者谋取利益;执行全国人大决议等。代表还必须根据全国人大要求,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如某一代表失职,全国人大主席可将其按个案交指定代表组成的道德特别委员会调查处理。
根据古宪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当代表并不意味着享有个人特权或经济好处。代表履行职务期间,从单位领取同等工资,并尽力与单位保持联系。代表协调处理其代表工作与日常本职工作。经事先与所在单位负责人协商,全国人大主席可指定某一代表全职履行代表工作。人大代表可由选民按法律规定程序罢免。代表如辞职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市级人大提出。市人大主席将其转呈全国人大或国务委员会,由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九、议会办事机构
根据古全国人大组织法,古全国人大秘书下设秘书处。秘书主要职能有:监督人大例会审议事项登记事宜;起草人大决议后交主席签署,并监督其执行;听取、记录并落实代表意见;例会期间核实法定出席人数和投票结果;起草例会记录文件;管理地方人大日常运转事宜;保管人大档案;处理群众意见等。
古全国人大未下设研究机构,但有一批各领域的顾问,分别为全国人大领导班子或各常设委员会工作,相当于国家干部,不受代表个人节制,具体数量不详。
十、议会对外交往
古全国人大根据受邀情况等逐年向国务委员会报批出来访计划,有关费用均来自政府预算,具体数额不详。计划外出来访须单独报批。
古全国人大外事工作由国际关系委员会及其附属办公机构负责。
2008年,古全国人大共接待来自49个国家的176个代表团,合计有250多名议员,其中45个代表团由古方招待。
2008年7月,古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设立85个议会友好小组。
目前,古全国人大与玻利维亚、墨西哥、巴拿马等国议会有定期交流机制。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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