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况
多米尼克议会于1978年国家独立时正式成立,独立前有其雏形。至今共经历5任议长,议会形态基本没有变动。
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构,其多数党(联盟)领袖即政府首脑(总理),政府部长均为内阁成员,由多数党(联盟)议员担任;国家元首(总统)由议长提名并由总理和议会反对党领袖共同同意后产生;最高司法机构与议会相互独立。
二、议会选举
所有年满18周岁且没有在海外连续居住5年以上的公民都有选民资格。年满21周岁不具有双重国籍的公民,且非现职文官、警察、海关人员或神职人员,由所在政党提名或由2位选民提名、若干人附署即可作为众议员候选人。议会采取一院制,但总共30名议员分为参议员和众议员两类。其中众议员21名,由全国21个选区以小选区一票制选举产生;参议员9名,由政府(多数党团)提名5名,反对党(团)提名4名,由议长同意后任命,参众议员拥有同等权力。议员没有连选连任的限制。议长在议员以外的公民中选举产生,负责议会管理和日常行政事务。负责议会选举的机构是选举委员会,每5年举行一次,改选所有议席,但总理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时机解散议会提前大选,反对党亦可在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迫使政府提前宣布大选。上届大选于2005年5月举行,执政工党获13席,反对党统一工人党获7席,另1席当选者为独立候选人。30名议员中有4名女性,1名加勒比土著人。
三、议会职权
(一)立法权。内阁成员或反对党议员的提案经表决通过、总统签署后即成为国家法律。(二)监督权。方式主要有:议员对内阁部长的质询、对政府政策的辩论、审批政府签署的条约和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三)预算审批权。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必须提交议会辩论并表决通过,议会外聘的公共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政府账目和决算书。(四)形式上的人事权。某些重要任命,如总统、外聘社会专业人士组成专门委员会等须经议会同意,但事实上议会并无否决权。
议会设议长、副议长,不设下属委员会。议长在议员以外的公民中选举产生,负责议会管理和日常行政事务。副议长在议长缺席时代行其职责,由朝野各党均没有异议的议员充任。四、议会会议制制
议会会议由议长召集,法定出席人数为15人,以简单多数方式表决通过议案,当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议长拥有最终的决定权。涉及重大事项(如修宪)的议案需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没有固定会期,一般每3个月1次,如无重大事项,每次开会二至三天。
五、议案的审议
参、众议员均有权提案并参与审议,议案须经二读程序:一读后予以审议和辩论,二读后即行表决。通过的议案交由总统签署生效并发布。总统无权否决议案。
六、议员的待遇
除议长外,非政府成员的议员都自费选置办公地点、聘请秘书和顾问。内阁部长月薪为6618东加元,普通议员月薪约3000东加元。除薪水外没有其他待遇。
议会没有明确的党团组织,但设议会反对党领袖,可视为反对党党团长,而总理则为执政党党团长。
七、议会工作机构
议会设高级职员,作为议长的助手领导议会办公人员的日常行政工作。议会还依法在社会上遴选专业人士组成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议会的办事或咨询机构,如廉政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公共核算委员会、特权委员会、选区划分委员会等。
议会没有独立的对外交往权限和专门的外事工作机构,但设议会外事秘书协助政府的外交工作,由议员充任。议会人员因公出访的批准权和经费支持均由政府掌握。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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