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1625年,英国一艘商船登陆巴巴多斯,宣布占领该岛。1627年,巴沦为英殖民地直至1966年独立。1639年,16名土地主被选出组成市民委员会,该委员会不久发展为众议院。
1652年,巴议院分为众议院和立法院两院。当时,法律要求众议员和选民须拥有一定数额财产。选民财产限额于1884年和1944年分别降至50和20英镑。1950年巴取消财产限制,年满21岁的公民享有被选举权和选举权。1964年选民法定年龄降为18岁,立法院改为参议院。
1945年,巴划分为11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2名众议员。1983年,首都布里奇顿成为独立选区,众议院增至24席。1971年改变单选区两席制,巴按人口重新划分为24个选区,每区选举1名众议员。2003年,巴再次划分为30个选区。
二、议会地位
英国女王是国家元首,总督是英国女王代表。立法权属于议会(参议院和众议院)。行政权属于总督。总督任命一位最能得到众议院多数支持的众议员(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各部部长,还任命一位不支持政府的众议员为反对党领袖。内阁(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集体对议会负责。总督可根据总理的建议在任何时候解散议会。如总理的位子出现空缺,总督认为没有可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任命一位能获得议会大多数议员信任的人担任总理,总督可解散议会。议会解散后90天内,总督应发布命令举行众议院大选,并在选举后尽快任命参议员。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巴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21人,由总督任命,其中总理提名12人,反对党领袖提名2人,7人由总督自行任命,代表社会各界利益。众议院30人,由普选产生。巴实行成年人普选制,年满18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议员候选人法定年龄21岁,参议员至少在任命前的12个月居住在巴巴多斯,众议员必须居住在巴巴多斯,议员不能是破产的或有精神疾病的公民,不可为除巴以外的任何国家效忠,不得有在监狱服刑超过6个月的记录,不得有选举舞弊、叛国等不道德的犯罪行为,不得同时担任或代理法官、检察官长或审计官长。议员任期通常为5年,参议院随众议院在每届大选前解散,但当处于战争状态时,议会可延长任期,每次延期不超过12个月,延期总计不得超过2年。
四、议会职权
议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宪法的修改须由众、参两院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法案可在众、参两院提出,但财政法案只能在众议院提出,并须得到内阁(政府)的同意。如果法案在众议院连续两次通过后均被参议院否决,众议院可将该法案直接提交总督批准,无须经过参议院。
五、议会组织结构
参、众议长负责主持会议。参、众两院享受相似的权力,但参议院权力相对较弱。
六、议会办事机构
议会工作人员包括1名书记、1名副书记、几名秘书及负责财务、安全、图书、报道、维修和服务的官员。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