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乌现行宪法规定,最高会议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最高代表机关。乌最高会议为两院制议会,由参议院和立法院组成。
乌兹别克斯坦原为苏联十五个加盟共和国之一。1991年9月1日,乌兹别克最高苏维埃(议会)宣布脱离苏联独立并将国名改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9月1日为乌兹别克共和国独立日。
1994年12月25日乌举行新一届议会选举,将最高苏维埃更名为最高会议,并产生新一届最高会议。最高会议为一院制。2002年1月27日,乌举行全民公决,决定将乌最高会议由一院制改为两院制。同年12月12日,最高会议二届十次会议通过有关建立两院制议会的法律,规定新一届最高会议由参议院和立法院组成。
2004年12月26日,乌举行新一届最高会议立法院选举,2005年1月9日举行立法院第二轮选举。选举共产生120名立法院议员。目前,立法院各党团组成如下:自由民主党议员团39人、人民民主党议员团32人、“民族复兴”民主党议员团30人、“公正”社会民主党议员团10人、独立议员9人。
2005年1月17日至20日,乌举行最高会议参议院选举,产生84名参议院议员。1月24日,卡里莫夫总统签署命令,任命16名参议院议员。
2005年1月27日,乌最高会议参议院和立法会召开联席会议,选举穆拉特·沙里夫霍贾耶夫为首任参议院主席,埃尔金·哈姆达莫维奇·哈利洛夫为立法院主席。现任参议院主席为伊尔吉扎尔·马佳库博维奇·萨比罗夫,2006年2月当选。现任立法院主席为基洛拉姆·塔什穆哈梅多娃,2008年1月当选。
二、参议院
参议院为上院,由100名议员组成。其中84名参议员以不记名方式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12个州和塔什干市(每地6名)选出。其他16名参议员由乌总统在科学、艺术、文学、生产等领域有杰出贡献的乌兹别克公民中选任。参议院议员须满25周岁,在乌居住不少于5年。专职参议院议员人数不得少于议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在担任专职参议员期间,不能从事任何科学和教学之外的有报酬的工作。参议员的选举、任命和解除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提议进行。参议院议员可为兼职,但不能同时担任立法院议员。每届参议院任期为5年。参议院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其中一位是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的代表),下设办公厅,预算和经济改革委员会,立法和司法问题委员会,国防安全委员会,对外政策委员会,科教文体委员会,农业,水利及生态委员会。
参议院工作的主要组织形式为召开会议,每年不得少于3次。首次会议应在中央选举委员会确认新一届参议院组成后的1个月之内举行。首次会议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主持,直至选举出新一届参议院主席。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总理、内阁部长、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经济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可出席会议。参议院也可邀请国家机构和非国家非商业组织、学术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代表与会。会议公开透明,如有必要也可闭门举行。
参议院的职权为:
1.选举参议院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2.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提名选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主席。
3.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提名选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主席。
4.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提名选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经济法院主席。
5.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提名任命和免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保护自然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6.批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任命和解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的总统令。
7.批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任命和解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局局长的总统令。
8.批准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提名任命和解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外国外交机构和其他机构代表。
9.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提名任命和解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行长。
10.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提议通过大赦的决议。
11.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院提议剥夺参议院成员豁免资格。
12.听取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保护环境国家委员会主席、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行长的报告。
13.通过与议会有关的活动和议事规则。
14.通过参议院决议和其他有关国家政治、社会经济生活及内政外交有关问题的决议。
三、立法院
立法院为下院,由120名议员组成,在多党制基础上由各选区选举产生。每届立法院任期为五年。立法院议员不能从事除科学和教育之外的赢利性职业。立法院设主席1人、副主席4人(分别由4个议员团领导人担任),下设办公厅、预算和经济改革委员会、立法和司法问题委员会、劳动和社会问题委员会、国防安全委员会、国际事务与议会间交往委员会、工业建筑和贸易委员会、农业水利及生态委员会、科教文体委员会、民主体制、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自治机构委员会、信息与通信技术委员会。
立法院的职权为:
1.选举立法院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2.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检察院提议剥夺立法院成员豁免资格。
3.通过与立法院有关的活动和议事规则。
4.通过立法院决议和其他有关国家政治、社会经济生活及内政外交有关问题的决议。
四、议会权限
乌议会两院共同权限有:
1.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改与补充。
2.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律及其修改与补充。
3.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举行全民公决的决定及其举行日期。
4.批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政外交政策并通过国家战略性纲领。
5.批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执行和司法机关的体制和权限。
6.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加入新的国家组成和作出退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组成的决定。
7.从法律上调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货币和信贷事务。
8.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提出的乌兹别克斯坦国家预算并监督其执行。
9.制订税收及其他支付责任政策。
10.从法律上调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行政区划、领土组成和边界划分。
11.设立、废除、变更区、市、州的名称和边界。
12.批准国家奖励和称号。
13.批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设立和废除部、国家委员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总统令。
14.设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选举委员会。
15.审议并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提议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人选。
16.选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人权代表及副代表。
17.审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审计院报告。
18.批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遭到侵略或其他必须履行的共同防卫侵略协议责任情况下宣布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宣布战争状态的法令。
19.批准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在全部或部分地区不稳时宣布实施紧急状态的命令。
20.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
21.宪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上述有关问题的审议规则是先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院进行,随后提交参议院。在总统就重大问题发表报告时,参议院和立法院可举行联席会议。会议公开透明。两院也可就其他重大问题举行联席会议。
2007年4月11日,乌总统卡里莫夫颁布《关于加强政党在国家改革、民主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作用的宪法性法律》,该法律于2007年2月28日由立法院通过,2007年3月29日由参议院批准。旨在加强政党在国家改革、民主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加强政党作用法》共有8项条款,包括该法律的立法目的、议会立法院政党派系(涉及议会多数派和反对派的有关规定)、立法院副主席的选举程序、政府总理的任命程序、政府总理的罢免程序、各州及塔什干市行政长官的任命和批准程序、各州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对州市行政当局的监督职能等。
2008年12月25日,乌总统卡里莫夫签署对有关选举立法进行修改的法律,将最高会议立法院席位由120个增至150个,其中135个根据地域原则在多党制基础上选举产生,其余15个交给乌生态运动。这一修改于2009年7月1日生效。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