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塔吉克部族形成于9至10世纪,是中亚的古老民族。13世纪被蒙古鞑靼人征服。16世纪起加入布哈拉汗国。1868年,北部费尔干纳州和撒马尔罕州部分地区并入俄国。1918年建立苏维埃政权。1924年10月14日成立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属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1929年10月16日改为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同年12月5日加入苏联。根据苏联1977年10月7日颁布的宪法规定,塔吉克斯坦同其他加盟共和国一样,实行议会行政合一的政治体制。它的国家机构均按照与联盟中央上下对应、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设置。塔吉克最高苏维埃是该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实行一院制,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常设机构是塔吉克苏维埃主席团。1990年8月24日,塔吉克最高苏维埃发表主权宣言。1991年8月31日,更名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同年9月9日,宣布独立,并确定该日为独立日;12月加入独联体。1992年11月30日塔吉克斯坦最高苏维埃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塔关于不实行总统制而成为议会制共和国的决定。1994年11月30日,塔举行全民公决,通过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议会制改为总统制。新宪法规定,塔吉克斯坦国体性质是主权的、民主的、法制的、世俗的单一制国家。1999年9月,塔吉克斯坦举行全民公决,决定成立两院制职业议会,称“马吉利西·奥利”,意为最高议会,是国家最高代表机关和立法机构。上院称“马吉利西·米利”,意为民族院,下院称“马吉利西·纳莫扬达贡”,意为代表会议。
二、议会地位
【议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议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议会与总统的关系。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总统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它是国家元首和执行权力机关(政府)首脑,是宪法和法律、公民权利和自由、民族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国家继承发展和长治久安、国家机关协调一致地发挥作用和互相配合,国家遵守国际条约的保证人。总统在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上宣誓就职;任命和解除政府总理和其他政府成员职务,并提交议会批准;任命和解除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各州、杜尚别市、市和区领导人职务,并提交相应人民代表会议批准;任命和解除央行行长、副行长职务,并提交议会下院批准;领导施行对外政策,签署国际条约,并提请议会下院批准;在国家安全受到实际威胁时宣布战争状态,并把该命令提请议会两院联席会议批准;经议会同意,在塔境外使用塔武装力量完成塔国际义务;宣布共和国全境或部分实行紧急状态,并把该命令立即提请议会两院联席会议批准,同时通报联合国;如果总统死亡、辞职和被确认无行为能力时,在新总统选出之前其职权移交议会上院议长;议会通过的法律、法令由总统签署后生效。(二)议会与政府的关系。政府拥有对议会的立法动议权;议会有权批准关于任命和解除政府总理和其他成员职务的总统令;政府应当把社会经济计划、国家贷款的发放与回收、对其他国家的经济援助、国家预算及国家预算赤字的可能数额和抵补赤字的来源草案等提请议会下院审议;政府应当执行议会上、下两院颁布的法律。政府成员不得同时当选为代表机关的代表。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塔最高司法机关包括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军事法院和总检察院。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检察院是司法监督机关。总检察长领导塔统一集中的检察系统。宪法规定,议会根据总统的提名,选举和免除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最高经济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对任命和解除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职务表示同意。总检察长向议会和总统报告工作。法官不得同时当选为人民代表。
【议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宪法法院是对任何权力机关和领导人的施政行为是否违反国家宪法而进行监督、审议和裁决的最高护宪机关。在最高法院正式裁定上述行为主体违宪时,有权予以纠正。议会有权根据总统的提名,选举和免除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宪法法院的组成人员任期5年。每5年,议会可以根据总统的提议决定宪法法院法官是否继续留任,或重新选举。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产生
【选民资格】凡是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的权利。但是法院鉴定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法院判决关押被剥夺自由的人没有参加选举和全民公决的权利。
【候选人产生办法】举行议会大选时,拥有500名以上选民的企业、农庄、群众团体都可以提出1名候选人,不足500名选民的单位可以联合提名。在司法部合法登记的政党有权竞选,由党的市、区委员会在该市、区内任何一个选区提出1名候选人。
【竞选办法】在议会上院34席中,25席由地方选举产生,其中索格特州、哈特隆州、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中央直属区和杜尚别地方议会各选5人,总统直接任命8人,塔前任总统为上院终身议员。上院议员由间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要求不小于35岁并具有高等教育学历。在下院63席中,41席按地方选区由选民选举产生,22席由党派选举中得票率超过5%的党派推选产生。下院议员由选民以直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要求不小于25岁并具有高等教育学历。
政府、法院、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军人根据宪法不能成为上院议员;公民不能同时为上下两院议员;上院议员不得成为两个以上的代表机关的成员;下院议员不能成为其他代表机关的成员,不能担任其他职务,不能从事企业盈利活动,但是科学、创作、教育活动除外。
现议会上下两院分别于2005年3月24日和2月27日选举产生。目前塔总统领导的人民民主党拥有63席位中的48个议席,共产党5个议席,伊斯兰复兴党2个议席,无党派8个议席。其中包括10名女议员(均为人民民主党员),2名乌兹别克族、1名吉尔吉斯族议员。议会上下两院议员任期均为5年。
【选举的管理】议会大选由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管理,各选区委员会具体实施。筹备和进行大选所需的费用由国家负担,企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由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禁止候选人接受其他财物资助。如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于10日内向上级选举委员会或法院投诉;对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于10日内向最高法院投诉。投诉送达后3日内应予审理,如距投票日不足6日,须立即审理。投票结束后,由各投票站统计在本站参加投票的选民数、无效选票数、各候选人得票数,并将该资料报送选区选举委员会。选区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投票站上报资料,获得半数以上选票者当选。如本选区有两个以上候选人,且没有一人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则该选区应在两周内在得票最多的前两名候选人中再次举行选举,得票多者当选。
四、议会职权
【立法权】议会是国家最高代表机关和立法机关。议会在立法方面的主要职权是:通过、修改以及废除法律和决议;解释宪法和法律,这是议会行使立法权的特殊表现形式;把法律草案和其他重要的国家和社会问题提交全民讨论,为议会进行立法作准备;批准和宣布废除国际条约。
【财政控制权】议会对总统和政府的财政控制权主要表现在:批准社会经济发展纲要和对其他国家经济援助计划;批准国家预算;确定国家预算赤字可能数额及抵补的来源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确定税收政策,以及批准国家信贷的发放和回收措施等。
【监督权】议会有权监督总统、政府和司法机关。(一)对总统的监督。如果总统违背誓言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时,议会根据宪法法院和议会专门委员会的结论,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人民代表投票赞成,才可解除总统职务;由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民代表指控总统违背誓言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时,方可列入议程;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院长担任议会成立的专门司法委员会主席。(二)对政府的监督。政府应把社会经济计划、国家贷款发放与回收、对其他国家的经济援助、国家预算及国家预算赤字的可能数额和抵补赤字的来源草案等提请议会审议。(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总检察长领导全国统一集中的检察系统,总检察长向议会和总统报告工作。
【人事权】议会拥有以下人事权:成立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规定总统选举;接受总统辞职;规定最高和地方代表机关的选举;批准关于任命和解除政府总理和其他成员职务的总统令;批准关于任命和解除国家银行行长和副行长的总统令;根据总统的提名,选举和免除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最高经济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对任命和解除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职务表示同意。
【其他权力】议会作为最高的代表机关,享有广泛的权力。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这些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二)确定全民公决;(三)确定货币制度;(四)确定行政区域单位的结构、设置、撤销和变更,必要时,可以自主地改变行政区域单位界线;(五)建立法院;(六)批准关于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的总统令;(七)设立国家奖;(八)规定军人,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九)批准国家象征;(十)颁布全国大赦令;(十一)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
【委员会】塔议会上院设4个委员会:经济和交通委员会;保障宪法、权利和公民自由委员会;农业、居民就业与生态委员会;社会、卫生、科学、教育、青年政策、妇女保护委员会以及办公厅。下院设9个委员会:能源、工业、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经济、预算、财政和税务委员会;宪法、法律和人权委员会;法制、国防和安全委员会;国家建设和地方自治委员会;农业和居民就业委员会;国际事务、社会团体和新闻委员会;科学、教育、文化和青年政策委员会;妇女、卫生、社会保障和生态委员会。另外还设有议程和组织监督、议员道德条例两个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厅。
六、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的召集及会期】上下两院的第一次会议由总统在新一届议会选举产生后1个月内召集,并且由议员中年龄最长者召开并主持会议选出两院主席。上院的活动是以定期的会议为主要形式,由主席召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下院也以定期会议的形式活动,下院的例行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从10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到次年六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上下两院会议期间总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召开非例行会议。
【法定人数】议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为有效。法案和议会决议经全体议员的多数投票赞成,即被通过。宪法性法案要由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赞成,才被通过。
七、议会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议会进行立法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提出立法动议。立法动议权属于两院议员、总统、政府、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和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人民代表会议。2立法审议和通过。议会主席团指定和协调议会各委员会在立法审议过程中的活动。除宪法特别规定外塔议会下院审批的法律经全体下院议员的多数投票赞成,即被下院通过,并提交上院同意(除国家预算法案)。如被上院驳回,则应在下院进行二次审议。如下院不认同上院的决定并再次以三分之二多数票赞成的法案,即被视为通过。3法律的签署。法律在议会通过后一周之内提交总统签署并公布。如果总统不同意法案,他要在15日内把附有自己异议的法案退回议会下院。如果议会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再次确认它原先通过的决定,总统应于10日内签署法案并予以公布。
八、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议员权利是议员执行职务的重要前提条件。议员有权要求公职人员提供执行其代表职能所必要的材料,公职人员必须提供。议员有权自由发表意见,依自己意愿投票。议员享有不可侵犯权。议员不得被逮捕、拘留、搜查,但在犯罪现场被拘捕除外。剥夺议员不可侵犯权应由上院或下院根据总检察长的提议决定。只有下列情况才能停止议员的职权:辞职、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法院判决生效、剥夺国籍、定居国外、议会解散或议员死亡。
九、议会党团
上院议员以人民民主党为主;下院有人民民主党47个议席,共产党5个议席,伊斯兰复兴党2个议席,无党派9个议席。5名以上议员,不论属于何党派,可成立党团,但应事先书而通知议程和组织监督委员会及通告下院其他议员。书面通告应由党团责任人签署。
十、议会办事机构
(一)上院办事机构:
1.议长助理
2.办公厅下设:
总务局
财政局
法律局
组织局
社会、科教文卫、青年政策局
农业、就业和生态局
经济交通事务局
两院事务协调和公共联系局
宪法、人权法律保障局
秘书处
(二)下院的办事机构:
1.接待处,
2.组织分析局,
3.法律局,
4.居民信访局,
5.翻译、编辑和出版局,
6.公务局,
7.礼宾局,
8.财政局
9.计算机化与出版局
10.全民公决与选举中央委员会,
11.下院秘书处,
(三)下院的委员会:
1.能源、工业、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经济、预算、财政和税务委员会,
3.宪法、法律和人权委员会,
4.法制、国防和安全委员会,
5.国家建设和地方自治委员会,
6.农业和居民就业委员会,
7.国际事务、社会团体和新闻委员会,
8.科学、教育、文化和青年政策委员会,
9.妇女、卫生、社会保障和生态委员会,
10.议程和组织监督委员会,
11.议员道德条例委员会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塔议会下院目前与独联体各国、土耳其、伊朗、德国和古巴等国议会及我全国人大均设有双边友好小组,其目的旨在促进双方议会间交流、合作与友谊,通常以议会下院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方式组建,人员构成均为下院议员,无固定经费预算,活动方式以接待访问和出访为主。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