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12世纪格鲁吉亚第一位女皇塔玛拉时期,为了限制王室权力,格鲁吉亚反对派尝试设立由贵族和市民组成的议会性质的政府机构。按照反对人士及其领袖库特鲁·阿斯兰的观点,格鲁吉亚议会应分为两室:一为达尔巴吉,为贵族和有影响力的市民大会,讨论国家大事,并将讨论结果交由王室执行;一为卡拉维,在达尔巴吉会议期间的一个常设会议。但是这种敌对状态以王室力量的胜利而结束。库特鲁·阿斯兰被女皇下令逮捕。
1906年,格鲁吉亚派代表参加俄罗斯帝国议会机构——第二届国家杜马(从1801年格鲁吉亚被并入俄罗斯帝国)。这些格鲁吉亚代表是:诺亚·若尔达尼亚(1918年至1921年独立的格鲁吉亚总统),伊利亚·恰夫恰瓦泽(格鲁吉亚国家运动创始人),伊拉克利·采列捷利(俄罗斯帝国第二届杜马社会民主派领导人,此后任俄罗斯临时政府内务部长),卡尔洛·奇黑泽(第四届国家杜马孟什维克派领导人,1917年全俄工人和军人代表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大会主席)以及其他知名政治人士。
1918年,已经独立的格鲁吉亚成立了第一个国家议会。1921年议会通过了格鲁吉亚第一部宪法。此后不久,爆发了苏格战争。在格鲁吉亚历史上经历了长达69年的无议会政府时期。1990年10月28日,第一次多党选举在格鲁吉亚举行。兹维阿德·加姆萨胡尔季阿被选举为最高苏维埃主席。最高苏维埃宣布格鲁吉亚独立。
1991年5月26日格鲁吉亚举行全民选举,最高苏维埃主席兹维阿德·加姆萨胡尔季阿被选举为国家总统。
此后,格鲁吉亚政府与反对党派之间紧张局势加剧,1991年至1992年发展为武装冲突。国家权力由军事委员会接管。
1992年,军事委员会并入国家委员会,爱德华·谢瓦尔德纳泽(前苏联外长)返回格鲁吉亚,任军事务员会主席。国家委员会恢复了格鲁吉亚1921年宪法,并宣布1992年8月4日举行议会选举。
1995年,新选举出的议会通过了新宪法。格鲁吉亚成为总统议会(单院)制国家。
二、议会地位
(一)议会与总统之间的关系
1.格鲁吉亚议会是国家最高代表机关。格鲁吉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权力执行机构首脑、对外关系中的最高代表。
2.议会有权弹劾罢免总统
(1)在宪法规定情况下,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有权提出弹劾罢免格鲁吉亚总统。议会在对格鲁吉亚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所做出的结论进行审议后由全体议员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方式进行表决。
(2)如果议会未能在30日内通过决定,该议题则视为从议事日程上取消,且不得在次年根据同一理由对总统提出指控。
(3)在实行紧急状态和军事状态或战争期间,议会不得审议对总统提出的指控或通过关于弹劾罢免总统的决定。
3.总统在一个任期内只有一次解散议会的权力。如再次解散议会,须进行全民公决。如半数参加公决的投票者赞成,则议会解散,提前进行议会选举;如超过半数反对,则公决举行后第45天,提前进行总统选举。
4.格鲁吉亚总统拥有立法动议权,议会根据要求可优先审议总统提出的法律草案。
5.总统每年向议会提交一次关于国家最重大政治问题报告,向议会发表咨文。
6.总统以法律规定形式决定是否进行议会选举。
7.总统根据议会要求决定是否就宪法和组织法所规定的问题进行全民公决。
8.在提前终止总统权力或其不能行使自己权力时,议会主席代行总统权力。
(二)议会与政府的关系
1.政府成员部长经议会同意后任命。
2.议会批准政府机构的设置及其活动形式。
3.议会有权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
(三)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宪法监督等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
1.9名宪法法院法官中的3名成员由五分之三以上参加投票的议员以多数票选举产生。
2.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法官,由议会以多数票选举产生,任期10年。最高法院院长和成员不受侵犯。只有经议会允许方可对最高法院院长和成员追究刑事责任、拘留或逮捕,对其人身、住宅、汽车、工作地点进行搜查。
3.总检察长由议会以多数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
4.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议员有权提出关于罢免最高法院院长、政府成员部长、总检察长、监察院院长和国家银行理事会成员的问题及就此问题作出决定。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一)议员选举
凡拥有选举权、年满20岁的格鲁吉亚公民均可当选为议员。
按照法律程序登记、其主张得到五万选民的签名支持或选举前在议会中有自己代表的公民政治团体有权参加选举,在多数选举制的选举中,其主张得到1000名以上选民的签名支持或在上届选举中当选议员的人有权参加选举。
在比例选举制的选举中,只能在获得参加选举选民5%以上选票的政治联盟和竞选联盟之间分配议员名额。
(二)议会的产生
根据格鲁吉亚宪法,议会在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4年,议会由150名按比例选举制选出的代表和85名按多数选举制选出的代表组成。2007年,格鲁吉亚总统提议修改宪法,议会任期延长至5年。
议会例行选举应在其任职期满15日内进行。如果选举适逢军事状态或紧急状态,则选举应在取消该状态的60日内进行。格鲁吉亚总统在选举前60日内确定选举日期。
议会权力自重新选举产生的议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即告终止。
重新选举产生的议会在中央选举委员会承认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权力时即告就职。
四、议会职权
行使立法权、预算审批权、监督权、人事权及行使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五、议会组织结构
(一)常设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 |
农业委员会 |
人权和公民事务委员会 |
教育、科学和文化委员会 |
环保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部门经济和经济政策委员会 |
欧洲一体化委员会 |
国防和安全委员会 |
法律委员会 |
地区政策、自治和山区委员会 |
外事委员会 |
程序和规则委员会 |
预算和财政委员会 |
卫生保健和社会问题委员会 |
体育和青年问题委员会 |
侨务委员会 |
(二)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 |
领土完整问题临时委员会 |
俄罗斯反格鲁吉亚领土完整军事侵略和行动临时委员会 |
管理委员会2008年工作检察临时委员会 |
议会友好小组 |
议会常驻代表团 |
直属格鲁吉亚议长性别咨询委员会 |
六、议会会议制度
(一)议会第一次会议应在议会选举结束后20日内举行。议会在中央选举委员会承认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权力时即告就职。如承认其权力的议员少于三分之二,则议会第一次全体大会暂停。中央选举委员会在10天内提高承认权力议员的数量并重新召集大会。议员绝对多数出席,会议被认定为有效。
(二)议会会期
1.议会例行会议每年两次:春季会议和秋季会议。春季会议2月第一个星期二开幕,6月最后一个星期五闭会。秋季会议9月第一个星期二开幕,12月第三个星期五闭会。议会会议为每两星期一个会期,分为全体会议和委员会会议。第一个星期为各委员会及选民会议,第二个星期为议会全体会议。
2.非例行会议只在两次例行会议休会期间召开。非例行会议需根据宪法规定和程序规则召开。
3.议会或总统选举前1个月议会会议休会。
(三)议会会议采取多数票方式进行表决。
七、议会立法程序
(一)依照格鲁吉亚宪法,格鲁吉亚总统、议员、议会党团、议会委员会、阿布哈兹和阿扎尔的代表机构、3万名以上选民拥有立法动议权。议会各委员会和总统是格鲁吉亚主要立法动议者。根据总统的要求,可优先审议其提出的法律草案。
各委员会或根据立法动议准备的法律草案应在相关委员会会议上讨论。委员会法律草案或解释性说明,应提交给其他委员会和党团进行讨论。法律草案发表于议会特刊“议会报告”上。在委员会决定向议会全体会议提交法律草案之前,应安排委员会公开讨论相关草案(关于法律草案的讨论应至少提前7天通过议会新闻中心对外公布),然后将其提交给议会相关办事机构,由其负责将法律草案列入议会主席团议事日程。
如格鲁吉亚总统、阿布哈兹和阿扎尔最高代表或选民提出立法动议,则议会主席团应将法律草案提交给相关委员会。
法律草案的议会三读:一读讨论草案的一般性原则和主要建议。如一读通过,法律草案将被提交给相关委员会进行讨论和修改。经议会讨论和修改的法律草案将向议会全体会议提交进行二读。二读将对草案的段落,章节,条款或条款细节进行讨论并进行表决。三读向议员提供草案文本。议员只可对草案提出文字修改。
议会通过的法律草案应在50日内呈交总统。总统应在10日内签署和颁布法律或附其理由和意见后退回议会。如总统退回法律草案,议会应就总统的意见进行表决。如采纳总统意见,议会应将法律草案的最终文本呈交总统,总统在7日内签署颁布。如果议会对总统的建议不予采纳,则应就法律草案的最初文本进行表决。如果议会五分之三以上参加投票者赞同,法律或组织法则视为通过。如果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赞同,宪法修正案则视为通过。如总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颁布法律,则由议会主席签署和颁布。如未对其他期限作出规定,则法律自其在官方机构公布之日起第15日生效。
(二)格鲁吉亚议会全体议员要通过多数票批准、废除、取缔国际协议和条约,同样必须要获得批准的还包括如下国际条约或协议:以格鲁吉亚加入国际组织或跨国联盟作出规定的;具有军事性质的;涉及国家领土完整或改变国家边界的;有关国家获得或提供贷款的;要求改变国家内部立法、通过法律以及通过为履行国际必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的。签署其他国际条约和协议亦应向议会进行通报。在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或提交报告的情况下,未经宪法法院作出裁决不得批准国际条约或协议。
八、议员制度
格鲁吉亚议员是全格鲁吉亚的代表,拥有经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资格,不得罢免。只有经议会同意方可追究议员的刑事责任,对其拘留或逮捕,对其住宅、汽车、工作地点以及人身进行搜查。在犯罪现场的逮捕除外,但就此应立即通报议会。如果议会不予同意,被拘留或被逮捕的议员应被立即释放。议员有权拒绝作证,也不能因此而被捕。议员在其权力终止后仍享有这一权利。议员对其在议会内外履行职责时的意见,观点和言论不负刑事责任。议员行使权力的条件应得到保障。国家有机构应根据议员提出的申请保护其人身安全。妨碍议员行使权力应受法律制裁。议员可接受法律规定的奖赏。议员可组成议会党团。议员或由10人以上组成的议员小组和议会党团有权向各国家机关、政府成员、各级地方行政机构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议员无权在国家机关内担任任何公职或从事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则终止其权力。议员可就权力的认定或提前终止问题向宪法法院提起上诉。议员的权力在下列情况下提前终止:个人声明要求解除其权力;法院认定其有罪的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法院认定其无行为能力、失踪或死亡;担任与议员身份不符的职务或从事与议员身份不符的活动;丧失格鲁吉亚国籍;议员无故4个月以上未参加议会工作;死亡。
九、议会党团
(一)议会多数派
1.统一民族运动党
2.格鲁吉亚地区党—多数派
(二)议会少数派
1.强大格鲁吉亚党
2.基督民主党
十、议会办事机构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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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领导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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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长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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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副议长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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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议长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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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议长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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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议长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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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议长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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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议长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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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议长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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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领导办公室主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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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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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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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联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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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事务和信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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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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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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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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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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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支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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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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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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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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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员会工作人员办公室 |
农业委员会 |
人权和公民事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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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和财政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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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和文化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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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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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经济和经济政策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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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一体化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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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和安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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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政策、自治和山区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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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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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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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规则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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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和青年问题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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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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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保健和社会问题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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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工作人员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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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委员会工作人员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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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审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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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国家档案馆 |
十一、议会主席团
由议会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席和议会党团主席组成,负责组织议会工作;负责制定议会全体会议工作草案和计划,日常议事日程并向议会提交审议;按照议会议事规程和有关委员会的结论审议有关宪法所列举的官员任命问题并将有关问题的结论提交总统和议会;负责审议计划申请;决定议会工作安排问题;党团登记等工作。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