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议会全称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会议,是白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由共和国院(上院)和代表院(下院)组成。
一、议会简史
1991年白独立之初,议会全称最高苏维埃,相关规定沿用苏联宪法。1994年白颁布第一部宪法,规定最高苏维埃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有权颁布和修改宪法,权力凌驾于执法和司法机构之上。1996年白进行宪法改革,提高政府地位、扩充政府职能,终止苏联时期国家政权机构模式,将议会改称为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会议,由共和国院(上院)和代表院(下院)组成。上下院自主确定工作章程,各自召开会议,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举行联席会议或组建临时协调委员会。
二、议会地位
白实行总统制。国家政权以总统为核心,但议会有权弹劾总统(上下院分别召开全体会议且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总统任命总理、司法机构、宪法监督机构领导人须经议会同意。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议员名额按地域原则分配。
上院由64名代表组成,其中56名由全国6州1市(明斯克)的地方议会以秘密投票方式均额选举产生,其余8名由总统任命。凡30岁以上,在相应选区居住不少于5年的白公民均可参加上院议员选举。上院议员不可同时兼任下院议员或总统、政府成员、法官等职。
下院由110名代表组成,以秘密投票方式直接普选产生。社会团体、劳动集体及普通公民均有权推荐下院代表候选人。凡满21岁、享有选举权的白公民可参加下院议员选举。
议会上下院选举在不晚于本届议会任期结束前4个月由总统指定,不晚于本届议会任期结束前30天举行,如遇特殊情况提前结束议会任期,则须在任期中止前的三个月内举行选举。
选举经费从国家财政中列支,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出资资助选举。中央选举与全民公决委员会(中选委)负责组织选举。
议会每届任期4年,仅战争情况下可以延期。
第四届议会于2008年10月组成,上下两院议员共174名,其中有党派议员7名(6名来自白俄罗斯共产党,1名来自农业党),女性议员53名。50至60岁之间议员103名,约占60%,最长者69岁,最年轻者30岁。2008年10月27日、10月31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议会下、上院第一次会议。
四、议会职权
上院主要职能是审批下院通过的法案;审批总统关于司法机构、中选委、中央银行领导人的任命;选举宪法法院的6名法官;决定解散地方议会;审议总统关于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的命令;审议下院对总统的弹劾等。
下院主要职能是审议宪法修改补充草案和各类法案;决定何时举行总统大选;批准总统关于总理的任命;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接受总统辞职等。
五、议会组织结构
(一)上院:下设主席团、秘书处和5个委员会。主席团由上院主席、副主席及各委员会主席组成。秘书处为工作机构,拥有法人地位,在银行开设单独账户,秘书处工作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现设有5个委员会,立法和国家建设委员会(8人),经济、预算和财政委员会(12人),教科文及社会发展委员会(13人),地区政策和地方自治委员会(11人),国际事务及国家安全委员会(12人)。
(二)下院:下设主席团、秘书处及14个委员会。主席团由代表院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席共16人组成。下院共设14个专门委员会,成员数量在5至13名之间,具体设置如下:立法司法委员会(5人),国家安全委员会(5人),国家建设、地方自治和规程委员会(9人),农业委员会(7人),教科文和科技进步委员会(10人),人权、民族关系和新闻媒体委员会(7人),国际和独联体事务委员会(12人),切尔诺贝利事故、生态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委员会(8人),预算、金融和税收政策委员会(5人),货币信贷政策和银行业务委员会(5人),劳动、社会保障、老兵和残疾人事务委员会(6人),卫生、体育、家庭和青年事务委员会(10人),住房政策、建筑、贸易和私有化委员会(9人),工业、能源燃料综合体、运输通信和商业委员会(10人)。
六、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春季例会4月2日召开,会期不超过90天,秋季例会10月2日召开,会期不超过80天。如例会召开日恰逢休息日,则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可由总统建议或上下院议员各三分之二以上提议召开特别会议。在议会选举结束后30天内,中选委召集新一届议会上下院的首次会议。
上下院主席和副主席由议会开会选出。
上院主席团和下院主席团通常以召开公开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与会人数过半视为会议有效。表决决议时,全体出席且半数以上同意视为决议通过,决议由议长签署。下院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七、议会立法程序
(一)议案种类分为:立法议案,宪法增补、修改议案及宪法条款解释议案,共和国预算案,涉及变卖国有资产、新增或追加国家支出项目的议案。
(二)议案提出:立法议案由总统,下院议员,上院,政府或不少于5万名拥有选举权公民联署提出;宪法增补、修改议案及宪法条款解释议案由总统或不少于15万名拥有选举权公民联署提出;共和国预算案由总统提出;涉及变卖国有资产、新增或追加国家支出项目的议案经总统本人或其授权政府批准后,按特殊规定处理。
(三)议案提交。议案发起人以法律草案形式提出议案,向议会下院主席提请审议,下院秘书处登记并保存议案文本。议案发起人在下院二读审议该议案前有权收回提请。
议案发起人在向议会下院提交议案时须同时提供阐明议案提出必要性的信函;有关国家机构批准提出议案的文件;总统下属“国家立法活动中心”的鉴定结论;法案及其相关文件副本已向总统转交的证明等文件。如提出涉及变卖国有资产、新增或追加国家支出项目的议案,还须提交总统本人签发或其授权政府签发的批文等。
(四)议案审议。
1.初审。
(1)议案提交议会下院后,下院秘书处审核议案及应附文件,如文件不全,下院可拒绝审议,除非总统或议会下院根据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决定审议该议案。
(2)涉及变卖国有资产、新增或追加国家支出项目的议案,须经总统本人或其授权政府批准后,议会才可审议。如议案发起人为下院议员,则下院主席或副主席应先将议案呈报总统,获同意后方可由下院审议。
(3)下院决定接受议案后,下院主席或副主席即任命协调委员会,以初步审议议案并准备议案相关决议草案。
(4)协调委员会就议案内容向议会相关委员会征询意见,并可视情决定是否向其他相关部门或专家征询意见。如无特殊规定,搜集对议案的意见和建议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0日。协调委员会根据征询到的意见对议案进行必要修改或说明,并获议案发起人、议案协调委员会主席和议会下院秘书处相关负责人一致同意后,将议案文本、修改意见或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并提交议会下院委员会。
(5)议会下院委员会研究决定将议案列入议会例会日程。
2.一读审议。
议会下院听取议案提交人或其委托人报告,就议案内容、目的、必要性等进行讨论,然后投票表决,获半数以上票数可通过。
议会在必要情况下可就一读审议通过的议案进一步向相关部门,包括向总统、议会共和国院及其有关委员会、部长会议及其他国家机构征询意见,或举行全民讨论。协调委员会汇总对议案的修改和增补意见,与议案发起人协商,并向总统和总统下属“国家立法活动中心”提交备案。一读通过的议案及其修改和增补意见获议案发起人、议案协调委员会主席和议会下院秘书处负责人一致同意后,可提交二读审议。
3.二读审议。
议会下院听取议案协调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会成员报告,然后按标题、序言顺序审议,正文部分按下院决定或整体审议或逐段(章、节)审议。法案的修改和增补内容单独审议。审议过程中,可视情将法案或其部分内容返还重新修改或增补。
普通法案获半数以上赞成票视为通过,涉及白基本内政、外交和军事政策走向的法案及总统或政府受总统委托提出的议案需获三分之二以上(含)议员赞成方视为通过。二读通过的议案及其修改和增补意见获议案发起人、议案协调委员会主席和议会下院秘书处负责人一致同意后,文本交由议会下院秘书处保存,审议结果由议会下院书面通知议案发起人。
八、议员制度
(一)议员的权利和义务。
除议会主席、副主席外,每名议员只能在一个委员会任职。议员有权参与议会相关活动,在议会会议上口头或书面发言。议员在表达观点及工作期间人身权利不可侵犯。
下院议员须每月定期和选民见面。相应选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组织应为此提供场地及必要工作设备,为议员接待选民提供保障。
(二)议员的待遇。
工资:专职议员不分职务高低(议会主席、副主席除外),每月津贴均等,额度相当于部长工资水平,结束任期后享有与部长同等水平的退休金;非专职议员享受补差工资,其额度相当于其所在单位平均工资与专职议员津贴之差。议会主席及副主席享受法定工资。
保险:议员享有与部长同等的死亡、伤残、疾病及其他健康伤害险。
报销:议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工作开支可按月报销,报销所得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任职期间在国内乘坐除出租车外的交通工具由国家财政补贴。私人交通工具开销可按法律规定报销一定额度。
住房:国家设立议员住房专项保障基金,确保议员及其家属居住条件。在尚未拿到住房基金时,议员可免费住宿宾馆标间,或租用民宅,租金可按法律规定报销一定额度。
假日:议员按法定国家假日休假。
服役:任职期间免服军役。
退休:专职议员任期结束后,国家根据本人意愿、专业及工作经验等安排就业岗位。担任议员时间纳入本人工龄。
豁免:涉及议员的刑事案件均由国家最高法院审理,起诉方只能由白总检察长或代理总检察长在事先征得议会同意的情况下担任。
九、议员助手制度
议员可根据需要聘用不超过三名助手,其中一至两名享有固定工资,工资从议会支出预算中支付。
助手工作由议员直接分配,包括:为议员会见选区选民做准备和保障工作;受议员委托从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获取保障正常工作所需的资料;协助议员组织社会活动等。
助手聘用期不超出议员本人任职时间。助手可兼任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如议员助手申请脱离原工作,则原工作单位必须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如议员本人被解职则其助手的工作合同自动作废。
十、议会对外交往
(一)对外交往权限及经费来源。
议会在法定框架内与外国议会或国际议会组织开展交往,包括规划组织团组互访、议会友好小组交流及议员出席各种国际活动等。议会有权与外国议会或国际议会组织签署关于议会合作的部门级双边文件。
议会外事活动经费由国家财政划拨。议会外事部门为上院国际事务及国家安全委员会,下院国际和独联体事务委员会。相关预算按年度由议会外事部门负责人提出,上下院分别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必要情况下,议会主席或副主席可以与政府等国家机构举行磋商,协调议会出访计划及经费支持。
下院理事会根据年度对外交往计划确定出、来访议会代表团级别、人数及代表团权限,制定出访计划及邀请外国或国际议会机构代表团访白。议员出访结束后须提交总结报告。议员也可开展未经议会批准的非正式对外交往,但仅限于代表本人或相应的出访团组。
(二)议会下院设国际议会组织代表团和双边议会友好工作小组,常驻代表团和工作小组中需含秘书处工作人员。
代表团共12个,主要有俄白同盟议会代表团、欧亚经济共同体议会大会代表团、独联体成员国跨议会大会代表团、集体安全条约组织议会大会代表团、欧安组织议会大会代表团、白议会与欧洲委员会议会会议交往代表团等。
双边友好工作小组41个,主要有白英、白法、白中、白土(耳其)、白意(大利)、白印(度)、白日(本)等友好工作小组。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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