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概要
(一)议会简况
英国议会(THE UNITED KINGDOM PARLIAMENT)又称威斯敏斯特议会,起源于13世纪,是英国的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1341年,议会分为上下两院,实行两院制,由君主、上院(HOUSE OF LORDS)和下院(HOUSE OF COMMONS)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通过《权利法案》确定了君主立宪制,议会成为英国权力中枢。随着英国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在历次议会改革中,上院权力逐渐削弱,下院成为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和各党派角逐的场所。1911年,英国通过新的《议会法》,进一步巩固了下院权力,确立了现行议会制度。
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议会下院是代议制民主的标志。英国大选就是指议会下院议员的选举。英国大选每届原则上相隔5年(最长不能超过5年),但首相有权提请女王提前解散议会,举行大选。
英国政府从广义包括国王、议会和司法部门。每次大选后获得议席最多的政党为执政党,其党魁由女王任命为首相,组建政府。议会实行内阁制,其成员均是议会多数党前座议员,对议会负责。下院第二大党则成为法定反对党,组成“影子内阁”,监督政府。议会其他政党也享有反对党的权利。
(二)议会制度改革进展
历史回顾
英国议会制始于13世纪,当时出席大议会的不仅有贵族、教士,而且增加了骑士,这就具有了议会制的雏形,为议会制奠定了基础。1341年,由于各等级利益不同,其中教士和贵族代表组成了贵族院(上院),骑士和市民组成了平民院(下院),于是英国上下两院制正式形成。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议会制最终确立。
作为议会制度的始作俑者,一贯保守的英国人,并没有裹足不前,而是不断改革,使其日臻完善。16世纪至17世纪,议会制度就做过多次调整和变动,如亨利七世将请愿制改为议会制;1529年,成立议案委员会;1554年,呼声和计数并行;1581年,议案三读制建立;詹姆士一世,斯图亚时期,三次解散国会;查理一世确立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再次强调国会在征税上的最高权力。19世纪,英国议会史上发生了三次重大改革:1832年的改革是议会先进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是向旧制度的公开挑战;1867年的改革,是英国工业资产阶级反对贵族寡头统治,争取扩大民主的政治改良运动;1884年的改革,是英国资产阶级为巩固议会民主而进行的政治改良运动的延伸。
20世纪末,布莱尔领导的工党上台执政以来,励精图治,顺应民意,推行了一系列内容广泛、雄心勃勃的改革计划,包括议会上下院的改革和地方议会的改革,取得了一些进展。
上院的改革
1999年,英政府对上院实施了激进的改革,通过《上院议员改革法案》,大刀阔斧废止了600多名世袭贵族的议员资格,只保留92名世袭议员,改变了原来保守党主宰上院的局面,现在没有任何一个党派可独占鳌头,使各党派在上院都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政治权力。
2003年,布莱尔首相获得连任之后,再次推进上院改革,宣布上院议长选举改革方案。经过努力协商,2005年,英国主要三大党派(工党、保守党、自民党)一致认同对上院继续进行改革,并于2006年7月,拥有600多年历史的上议院首次通过选举产生新议长,改变过去上院议长由内阁宪政事务大臣兼任的做法,这标志着英国议会制度的改革又向前迈了一步。
2007年年初,政府又出台了议会改革白皮书,提出上院50%的议员由选举产生的方案。同年3月,下院通过了要求上院议员80%或100%直选产生的提案,这一提案最终能否实施,目前尚难以定论。
英国著名时事评论员尼克·罗滨逊(Nick Robinson)认为,上院改革提案只是通向直选上院之路的第一步,但这条路必定荆棘丛生、沟壑林立,没人知道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到达最后的终点,因为许多上院的议员将为保护几百年延续不断的贵族传统和原则进行反击,他们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诸多权力和利益。
2007年年初,包括前首相撒切尔夫人在内的近500名贵族对上院议员产生方式进行表决,彻底否定了下院要求上院议员从世袭或任命改为由选举产生的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英上院议员产生方式提案表决一览表:
序 号 |
直选比例% |
任命比例% |
赞同票数 |
反对票数 |
表决结果 |
1 |
— |
100 |
361 |
121 |
通过 |
2 |
20 |
80 |
|
|
直接否决 |
3 |
40 |
60 |
|
|
直接否决 |
4 |
50 |
50 |
46 |
409 |
未通过 |
5 |
60 |
40 |
45 |
392 |
未通过 |
6 |
80 |
20 |
114 |
336 |
未通过 |
7 |
100 |
— |
114 |
336 |
未通过 |
尽管上院的表决结果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从理论上讲,下院可不顾上院的否决而要求强制执行,若果真如此,将会引起诸多混乱,付出极大代价,包括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曾有人测算,产生一个直选的上院将要花费数10亿英镑,这还是一个非常保守的数据。
除了上院的坚决抵制,另有反对者各抒己见,原下院议长布思罗·伊德女男爵(Baroness Boothroyd)、工党原上院大法官欧文勋爵(Lord lrvine)认为,倘若打破已服务于英国数百年的议会上下两院的平衡,那么,英国议会的未来将会面临危险。
支持改革的现任司法大臣兼大法官斯特劳(JACK STRAW)也承认,上院改革的未来协商过程将会十分冗长。换言之,上院改革之路还相当艰辛且漫长。
诚然,若此项改革获得成功,那将成为数百年来最重要的宪法性革命。
下院改革
下院的改革主要是指下院议员选举制度的改革。主要体现在权力下放和执行新的选举制度上。
1.工党的权力下放提议在全民公投中获准通过后,1997年的9月,威尔士和苏格兰也举行了全民投票,威尔士以微弱多数、苏格兰以显著多数赞成通过,认可了从威斯敏斯特议会下放到地方议会的提议,1999年5月选举产生了地方议会。
2.1998年7月,北爱尔兰采用可转让一票制选举产生了新议会,从而结束了中央政府的直接统治。
3.2000年5月,大伦敦市进行了首次市长直选,并选举产生了市议会。
1997年年底成立一个关于改革投票制度的“独立委员会”,皆在为稳定政府而推出一个既有广泛比例性、选民多选择性,又维持选区联系的选举制度,以取代不尽合理、不尽科学的简单多数制的选举方法。该委员会和相关组织相继提出了建议和专项报告,但这项改革正在进行中。
二、议会职能
英国议会的主要职能是立法、控制财政和监督政府,在司法和外交等领域也发挥作用。上院仍行使最高司法的职能,宪法改革后,此项职能将被慢慢地剥离出去。
第一,立法。议会享有修宪权,有权制定、修改、补充和废除宪法以外的任何法律;向行政机关作出授权立法的决定。议案有公议案、私议案和混合议案等三种。议案在两院分别通过后呈国王批准成为法律。
第二,控制财政。议会无权提出财政议案,但政府必须向下院提交财政议案,供其审议和表决。下院通过年度授权、专款拨款、拨款审议、监督余款退还和开支审计等制度,具体对政府的财政事务进行监控。换言之,政府必须按照下院批准的预算法案和拨款法案支付款项;征税和发行公债必须得到下院的批准。
第三,监督政府。议员对政府提出质询;对政府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条约。原则上有三种监督形式:
1.全面监督。除立法和财政监督权,议会通过对政府投不信任票、查作弊专员报告等,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约束和监督。
2.反对党监督。反对党着眼于争取自己上台执政,为此,寻找政府施政中的漏洞和失误,并以议会辩论和质询等方式进行抨击。
3.议员个人监督。议员为争取连任,必须在政府各项立法和政府辩论中代表本选区选民利益,反映其政策诉求和愿望,客观上也对政府形成监督作用。
英国议会具有优越于其他机关的“至上”地位,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有人说,英国是“议会万能”的国家。英国著名宪法学A·V·戴雪曾对英议会至上的地位作过论述:议会“根据英国宪法有制定或者废除任何法律的权力;更进一步说……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人或机构有推翻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利”。英国议会立法的职权可以说是无所不能。
但在实践中,议会并不能控制政府,几乎总是政府控制议会。政府对于议会立法的参与、渗透和控制也比较明显,政府行使立法提案就是其中之一。按照宪法惯例,内阁和部长可以向议会提出法案。同时,议会立法过程由内阁成员充当的立法委员会负责编制,政府掌握了议会立法时间表。
三、议员
(一)议员条件及产生
选举制度。英国实行小选区制,由议会划分委员会根据人口流动及其他变化对议席布局提出建议和调整。划界工作每8至12年进行一次。目前英国共划分了646个选举小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一位议员,每一位议员都代表一个选区。
下院议员选举实行单一选区和简单多数制,只要赢得某选区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尽管有可能达不到该选区过半数的选票)将成为代表该选区的议员,进入议会下院。议员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选民与议员的基本条件
1.选民资格。参加议会选举的选民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联合王国、英联邦国家或是爱尔兰共和国,且居住在选区,并登记选举册,不在禁止投票的类别之内的公民。此外,居住在海外的英国公民,离开英国的时间少于20年的,也可以参加投票;在北爱尔兰的选民必须在投票前3个月内居住在选区。
无投票资格人包括:上院议员,但是,1999年被排除出上院的世袭贵族可以在大选中投票或参选;在监狱服刑的囚犯及被法院判处选举舞弊罪名成立的人,被禁止投票5年;被判强制扣留在医院的精神病人。
另外,很多人认为王室成员不准投票,但事实并非如此。英国女王可以投票,其他王室成员也可以投票,不过,他们一般不会投票,因为这样做会被视为有悖于君主立宪制度。
2.下院议员候选人资格。对英国下院议员竞选资格,目前英国的法律文件并未直接就此作出规定。但一般来讲,年满21周岁的英国公民、爱尔兰共和国公民以及英联邦国家公民,经某选区选民1人提议,1人附议,8人联署,就可成为议员候选人。
每个候选人可以参加多个选区的竞选。如果候选人在三个选区都大获全胜,那他将有一周的时间决定最后担任哪个选区的议员职务。
议员候选人须交纳500英镑竞选保证金,若获选票不足选区全部选票的5%,保证金归政府所用。
但下列人员无资格参加下院议员竞选:英上院议员;未偿还清债务的破产人士;接受治疗的严重精神病患者;服刑1年以上的囚犯;在过去5年至10年里犯有选举渎职罪的人士;卖国者,即那些未获宽赦的卖国罪犯;在英国担任某些公职者(包括司法人员、公务员、武装部队或警察部队人员、英国之外任何国家或属地的立法会议员、政府任命的商业公司董事等);选举前未登记为选民者;英格兰教会、苏格兰教会、爱尔兰教会,以及罗马天主教会神父等。
3.竞选管理与规定。选举和被选举有明确的规定,选民秘密投票。
政府专门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监督选举。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管理本地的议员选举。每一选区所在地政府指派一名官员担任选举报告官,具体组织管理本选区的选举活动。
在提名候选人时,政党的影响十分突出,社会组织也发挥一定作用。竞选由各党派组织、领袖和议员候选人向选民介绍本党竞选政纲和本人承诺。各政党在大选中的最高支出限定为2000万英镑以内,并有义务公布5000英镑以上的政治捐款。
在正常情况下,每隔5年举行一次大选,但首相有权视情建议女王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法定竞选期为23天,从解散议会令宣布之日起,到投票日晚10点止。
英国三大政党筛选候选人的方式
1.工党候选人筛选。工党候选人的筛选方式为:选区工党支部和诸如工会等附属机构将提名2位申请者,但支部必须提名一男一女。然后,工党选区大会将制定面试名单,地方支部成员可以根据选区大会寄发的资料,邮寄投票或者举行会议,选出参选候选人。但从2001年1月31日之后,工党实施了一个过程更快的筛选机制。这个机制使需要提出候选人的选区工党,可以很快从党内批准的申请者名单中挑选出一位候选人。这个申请者名单是由工党全国干事委员会拟定的。
2.保守党候选人筛选。保守党中央办公室首先内定一个参选候选人名单,然后地方选区党员再在其中决定取舍。那些希望被列入保守党中央办公室名单的候选人,可向保守党提出申请,争取被列入最后批准的参选候选人名单之中。
候选人申请者须填写申请表。这个阶段的筛选过程主要涉及审查候选人申请者的个人简历。进入下一轮筛选的人士将获得邀请参加一个候选人周末聚会,他们将在那里接受一个相当于公务员考试的能力测验。接下来,这些候选人资格申请者还要得到地方保守党支部和某些资深保守党议员的批准,然后他们的名字就可以被列入最后公开的候选人名单上了。如果保守党某个议席出现空缺,地方保守党支部将会广而告之,通知这个名单上的候选人并鼓励参选。
保守党参选候选人名单,需要举行党员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通常情况下,如果现任议员希望重新竞选,他们一般会自动获得参选提名。当有空缺出现的时候,保守党地方支部和已获批准的候选人,将被告知他或她在某个选区已被准备提名为参选候选人。那些准备角逐选区议席的候选人,可以在此后将自己的简历直接寄至该选区办公室。然后保守党地方支部干事仔细阅读所有申请者的简历,然后邀请其中的佼佼者参加面试。其后,保守党地方负责人将草拟一个3至5人的最后面试人选。
此后,地方保守党将举行一个筛选会议,所有地方支部成员都可以参加,聆听申请者的讲演,并对这些申请者公开提问质询。一旦完成这个程序,地方保守党将举行投票,所有党员都可以就此问题进行投票。获得大多数党员投票支持的申请者将正式成为议员候选人。
3.自民党候选人筛选。自民党筛选参选候选人,首先要有一个经过党内批准的申请者名单,有意参选的党员都可以提出申请。当选区出现议席空缺时,自民党将在党刊通讯中广而告之,有兴趣者也可以提出申请。筛选委员会将在此基础上,拟订候选人名单,然后再由选区党员支部会议投票批准。
现下院议员党派组成
现下院于2005年5月选举产生,共有646名议员,其中工党占353名、保守党196名、自民党63名、其他小党和无党派人士30名,下院议长和三位副议长(通常不投票)占4席。
现上院议员结构
上院议员终身制,非选举产生,是册封的。上院议员由各政党提名、皇家委员会推举或世袭等方式获得爵位者方可担任。目前除26位大主教和主教以及92位世袭贵族的人数固定外,各党派和中立团体的议员人数可有增减。上院议员无最高限额。
上院议员有许多贵族并没有党派关系,称为中立议员,有一个召集人(CONVENOR)。在三大主要党派(保守党、工党、自由民主党)中都有一位领导人,负责安排上院的党派督导(WHIP)和各党派前座发言人。
(二)议员待遇
议会行使自主管理和内部惩处等权力,活动不受政府和外界干扰。议员享有言论自由、司法豁免和拜会国王等特权,还享有较高的薪水和各类补贴。
上院议员待遇
上院议员没有薪水,出席议会会议和活动基于自愿。但议员出席上院会议和活动,可享受交通、住宿、伙食等补贴(约290英镑/天)。此外,在上院担任职务的议员,可领取职务薪水。
2008年4月1日公布的职务工资 单位:英镑
职务 (上院议员任官职) |
职务工资 |
备注 (无议员薪水) |
议长 |
106653 |
33990(额外补贴) |
内阁大臣 |
106653 |
|
国务大臣 |
83275 |
|
政府次官 |
72529 |
|
检察总长 |
111574 |
|
法律总顾问 |
96854 |
|
政府总督导 |
83275 |
|
政府副总督导 |
72529 |
|
政府督导 |
67068 |
|
反对党领袖 |
72529 |
|
反对党总督导 |
67068 |
|
委员会主席 |
87275 |
|
委员会首位副主席 |
77689 |
|
下院议员待遇
下院议员有薪水。具体工资和补贴标准均由高薪评审机构(REVIEW BODY ON SENIOR SALARIES)依据公务员工资水准来确定(每年递增)。
2009年,每位下院议员年薪为64766英镑;每年还享有84000多英镑雇佣工作人员(允许雇用三位助手)和办公室的经费;住宿伦敦和选区的住房补贴,往返选区和议会的交通补贴。另加退休金补贴(工资的10%)。在议会中担任不同职务的议员还可领取额外薪水。
2008年4月1日公布的岗位工资 单位:英镑
职务 (下院议员任官职) |
职务工资 |
总额 (含议员工资63291英镑) |
首相 |
130959 |
194250 |
内阁大臣 |
78575 |
141866 |
大法官 |
78575 |
141866 |
政府总督导 |
78575 |
141866 |
国务大臣 |
40759 |
104050 |
政务次官 |
30937 |
94228 |
副检察长 |
64464 |
131755 |
法律总顾问 |
64464 |
131755 |
政府副总督导 |
40759 |
104050 |
政府督导 |
26231 |
89522 |
政府助理督导 |
26231 |
89522 |
反对党领袖 |
72529 |
141820 |
反对党总督导 |
40759 |
104050 |
反对党副总督导 |
26231 |
89522 |
议长 |
78575 |
141866 |
副议长(程序委员会主席) |
40759 |
104050 |
副议长(程序委员会第一副主席) |
35823 |
99114 |
副议长(程序委员会第二副主席) |
35823 |
99114 |
四、议会党团
英国政党通过议会下院选举执政。获多数议席者为执政党,负责组阁并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党统称反对党,但其中议席最多者被称为“女王陛下的反对党”,组织“影子内阁”。
英国现有9个主要政党,工党与保守党在议会下院中的议席远远超过其他政党。其他小党是两大党竞争时争取的对象,对政府决策通常无实质影响。
议会党团是政党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本党全体议员组成。议会外党组织由党的中央事务机构和选区基层党组织组成,为议会党团服务,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议会党团最主要的功能是协调本党议员在议会中的活动,保持议会内政党的团结统一。各党派领袖直接任命总督导、副总督导和督导在议会专职做党务工作,目前保守党和工党在议会中各自都有十多位督导,负责将党领导的意志传达给每位同党议员,使他们依从所属政党的意愿投票。
政党会在每周下发的议会日程书面通知中,以下划线的方式向议员做出投票建议。划三条线的议会事务是最重要的,要求议员务必出席会议,并按照本党督导意向投票。下划二条线的事务比较重要,但是议员可以“搭伴”缺席(若保守党某个议员缺席,那么工党的议员亦可缺席一个)。只有一条线的书面通知,议员就可以随便找个借口缺席。大多数议员都会服从本党督导的投票建议。如果有议员表示不愿意,欲投反对票时,督导会竭力劝阻,必要时,会安排有关议员与相关大臣会晤,尽可能阻止议员的叛逆行为发生。督导有时也会呼吁议员按各自意愿投票。
尽管党派督导没有处罚反叛议员的权力,但他们可以影响议员的升迁和连任机会。对某些严重反叛者,甚至会遭到开除出党的危险。
议会主要三大政党,工党、保守党和自民党的议会党团在组成上略有不同,一般都有影子内阁、督导顾问委员会、专题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等,是各政党的重要权力机构,负责引导协调、监督本党议员在议会内贯彻和实施本党方针和政策。
议会党团在政府的组成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保守党和工党议会党团存在着差异。保守党的领袖都有议会党团选举产生,接受保守党议会的所有议员投票选举。议会党团中的“1922年委员会”负责安排选举、记录选票和公布结果。
工党领袖的选举自1981年以来扩大到由下院议员和欧洲议会工党议员、附属的工会以及选区党组成的选举团,三者各占三分之一选票。选举工作由议会外政党组织负责。
自民党是英议会第三大党,第二大反对党,在议会的党团组织结构比较简单,上下两院都委派了督导,贯彻本党在议会事务中的意图,有时上下两院的同党议员一起参加党团会议,会议一般由自民党议会领袖主持,督导们一起参与。
五、议会领导人职责
经过了数百年的磨砺,英国议会亦已形成一套与之相适应且完整的议会法律、法规及其组织构架。议会上下两院和国王各级领导人,职责分明,分工明确。
上院议长、领袖、职员长官的产生及其职责
1.上院议长(THE LORD SPEAKER)原由政府内阁成员、大法官(THE LORD CHANCELLOR)兼任,并由首相任命,领导一个部,负责法庭行政、法官和司法任命、宪政和选举以及审判事务。自2006年7月开始,上院议长经上院议员选举产生,并由女王任命,可连任两任,每任最长不超过5年。
通过选举产生的议长,尽管担负着前大法官的部分职责,但与大法官不同之处是,现任议长的任命及其作用独立于政府。议长不是政府内阁成员,不在政府部门兼职,并在上院不担当司法角色。
上院议长主要职责:A.主持上院日常辩论;B.提供上院每天活动的正式和非正式程序的指导;C.负责上院财产安全;D.充当上院事务的国内外大使。
根据上院议事规则,上院议长是“装饰性的、象征性的”。不过,与下院议长相比,上院议长享受更多的自由和优厚待遇。
2.上院领袖(LEADER OF THE HOUSE OF LORDS)是政府内阁成员,通常兼枢密院院长。他(她)效忠于政府及其政策,负有广泛的责任,维护上院的权利和利益,与下院领袖紧密合作,规划和监督政府的立法项目。同时,他还作为政府内阁立法项目委员会成员,既向政府内阁报告上院的有关事务,又向上院报告政府的有关业务。
上院在其领袖引导下实行自律。上院领袖除领导代表执政党的议员外,还对上院负有总责。
3.上院职员长官(CLERK OF THE PARLIAMENTS)是议会最资深的官员,任上院行政负责人和首席程序顾问,由皇家以信件形式予以任命。
与商业界首席执行官的作用相似,上院职员长官作为上院服务部门的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和管理理事会的理事长(CHAIR OF THE MANAGEMENT BOARD),有较多的行政管理职责,其中包括: A.承担上院财务官和社团长官的角色;B.负责雇佣上院的工作人员;C.负责上院议员的官方记录和其他事务登记;D.为上院日常活动提供正式和非正式规范的专家指导;E.确保法律条款的正确性;F.在上院履行司法功能时,充当法庭书记员,负责正式记录。
下院议长、领袖、职员长官的产生及其职责
1.下院议长(THE SPEAKER)是下院的首席长官,最高权威,代表下院与皇室、上院和其他权威部门开展交流,并担任下院管理委员会(HOUSE OF COMMONS COMMISSION)主席。
下院议长是议会会议的核心人物,正如英国宪政理论家厄斯金·梅(ERSKINE MAY)所言:“下议院议长是国家机器之最基本的一环,如果没有他,下议院就几乎等于没有任何宪政功能。”其主要职责是:主持下院会议和辩论会;决定会议议程;点名议员发言;持有决定性的一票。
下院议长是维护议会会场秩序的绝对权威,具体包括:(1)主持会议时,指导议员不准使用任何辱骂性的语言;(2)一旦辩论会上出现严重的混乱,有权宣布休会;(3)有权请蓄意捣乱或不服劝告的议员退出会场;(4)维持会议正常秩序,要求议员保持安静。
下院议长其实是一位公正人物,而不是一位领袖,平时既无发言权也无表决权,被视为公正的化身。原则上,当选议长后,必须辞去原党派并保持脱离政治问题,即使退休后亦是如此,建立公正超然、不具政党色彩形象。
议会下院没有专职的副议长,而是有三位特定官员,即,程序委员会(WAYS AND MEANS COMMITTEE)主席和两名副主席担任副议长。这三个职务都是由执政党提名后,经下院选举产生。但为了显示公正,如果议长原为执政党议员,则程序委员会主席出自反对党,另外两名副主席人选也必须分别来自执政党和反对党。他们和议长一样,一经当选,就要脱离党派关系,成为为全院服务的中立人士。
2.下院领袖(LEADER OF THE HOUSE OF COMMONS)既是议员又是政府内阁成员,是政府和议会中的关键人物。他(她)有责任既要与内阁一起在议会中维护政府的政策,又要维持议会的权利和利益。下院领袖有责任与党派总督导(CHIEF WHIP)一起落实政府欲在议会中完成的事项、规划和监督政府的立法计划;每周向政府内阁报告议会将要做的事务,继而将报告的事宜反馈议会。
3.下院职员长官(CLERK OF THE HOUSE OF COMMONS)是下院的常任最高长官,其主要责任为下院议长和议员们就下院工作程序、惯例和特权等方面提供咨询,在众多方面是下院议长的左膀右臂,也是面对议会任何人士的咨询人物。
下院职员长官由皇室任命,是下院支撑部门的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担任管理理事会(BOARD OF MANAGEMENT)理事长,负责为议会提供服务,支持议会、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员的工作,也是下院管理委员会的首席顾问。在下院辩论会期间,职员长官及其副手的主要任务负责记录议会决定,必要时为议长和议员们提供程序指导。
职员长官不参与任何政治党派,也不属于公务员,但作为下院首席执行官和财务官,日常工作繁琐,且负诸多高级管理的责任,其中包括主持管理理事会工作,讨论议会管理问题,负责核准下院的各类合同、服务资源使用开支和账目清算,同时还负责与海外机构代表的联络等。
国王的职责
英王具有国家元首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其他权力。根据英国法律,国王是英国世袭的国家元首、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司法系统的领导、武装力量的统帅、教会的世俗领袖,是英联邦的国家元首。
英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地位,但具有象征国家的意义。在立法职权方面,君主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
因此,对议会而言,一切立法权的行使和上下两院的运作在名义上都是在英王的意愿下进行的,英王出席议会一年一度的开幕式,并宣读由政府准备的施政纲领。英王有权随时宣布终止议会对某项法案的审议和讨论,有权下令解散任期尚未满的下院,有权册封上院议员。上下两院讨论并通过的法案,只有呈请英王批准和签署并以英王的名义公布后,方可生效。但是,英王的这些权力都是象征性的,只是一种形式而已。英王批准法律,只是履行手续;英王解散议会,必须根据首相的决定才能采取行动。
六、议会所属委员会
从事议会幕后工作的均是各类委员会。作为职能部门,议会上下两院所属委员会,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发挥着立法和监督政府工作的关键作用。
下院委员会
议会下院设立专门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和综合委员会(GENERAL COMMITTEE)。
专门委员会:下院设有各类专门委员会30多个,其中20多个与政府部门业务相关。他们为:
社团与地方政府委员会
文化、媒体和体育委员会
国防委员会
创新、大学、科学与技能委员会
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委员会
环境审计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
健康委员会
内政事务委员会
国际发展委员会
儿童、学校和家庭委员会
商业与企业委员会
交通委员会
财政委员会
就业与养老金委员会
司法委员会
规章制度改革委员会
法令文件委员会
公共账目委员会
能源与气候变化委员会
议员补贴委员会
选拔委员会
联络委员会
北爱尔兰事务委员会
苏格兰事务委员会
威尔士事务委员会
同时还设标准和特权委员会、公共行政委员会、武器出口控制委员会、武装力量法令委员会、欧洲事务审核委员会、财政与服务委员会、下院现代化委员会等。大部分专门委员会是常设的,也有若干委员会是为特殊任务而设,在完成其指定使命后即解散。
职责:大部分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审查政府政策和行政管理,监督和审查政府各对口部委的开支。但也有个别专门委员会因需要而从事跨部委的工作,例如,公共账目委员会、环境审计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有权决定质询内容,收集书面和口头证据,并将其结果向下院报告,同时以印发行文、刊登议会网的形式公布于众。
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常须在60天内答复,若遇特殊情况,经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商后,作特殊处理。
成员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均由10位以上议员组成,其中有10个专门委员会是11人,6个委员会是14人,北爱尔兰事务委员会13人,环境审计委员会则由16人组成。
委员会成员中的党派比例依据议会的有关规定安排,例如,11人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应有6位来自工党(执政党),3位来自保守党(反对党),2位来自其他小党派。
成员资格:专门委员会成员只限于在后座议员中产生。国务大臣及反对党前座发言人、党的督导和议会私人秘书通常不能担任。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先由选拔委员会(COMMITTEE OF SELECTION)将各委员会推荐的成员名单递交议会审议,经议会大会通过后,方能成为正式成员,其任期从批准之日至下一任新委员会的产生。
专门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若被提升为国务大臣,其成员的位子,可由其他议员经履行程序批准后,予以填补。
主席的产生:专门委员会主席须经首次专门委员会会议推荐产生。专门委员会主席人选通常能在各党派中达成非正式的协定,部分主席的职位由反对党议员来担任。
主席在委员会的工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无任何特权,只有当委员会投票结果处于赞成与反对票相同时,主席才持有决定性一票。
工作人员:每个专门委员会配备3到6位工作人员,他们来自议会中政治中立的职工队伍。工作人员班子通常由职员长官(CLERK)、一位专家、一名助手和一个秘书组成,受职员长官领导。
视具体调研任务的轻重缓急,专门委员会还有权雇用临时专家,亦可成立次级委员会来处理具体的调研和质询。但次级委员会的报告须经上级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公布。
泄密处理: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通常都是公开的,但为使调查报告尽可能获得顺利通过和一致意见,在报告初稿阶段的讨论都属于秘密的,如发现报告稿在正式出版之前已泄露给媒体或政府部门,这属于泄露秘密行为,一旦查出,泄露者必须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会被清除出议会。
综合委员会。综合委员会只设在下院,主要负责审议提案的立法事宜,并有权从议会外的专家及官员中寻找或索取证据、证物。综合委员会包括公共议案委员会和重大委员会,并按立法和监督职能分开的原则,划分具体工作。目前综合委员会包括下列几类:
公共法案委员会(PUBLIC BILL COMMITTEES),其职责是在议案提交议会审议前,做具体且详尽的议案审议工作。每个公共法案委员会都指派1名主席负责,至少有16名成员组成,最多可达50人,但必须按党派比例安排,以确保执政党成员在委员会中占多数。
委托立法委员会(DELEGATED LEGISLATION COMMITTEES),其职责是负责寻求有关法令的依据和手段。
欧盟事务常设委员会(EUROPEAN STANDING COMMITTEES),其职责是负责审理议会交办的欧盟各种文件及其事务。
重大委员会(GRAND COMMITTEES),其职责是负责地方事务。下院有三个重大委员会,主要处理与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有关的事务。
二读委员会(SECOND READING COMMITTEES),其职责是负责审议二读法案的原则,力保法案在无原则争议的情况下,通告及提供给各委员会审议。由于该委员会已扮演了法案二读审议的正规替代角色,使得法案进入二读现场审议时无须再辩论。
联络委员会(LIAISON COMMITTEE)。联络委员会由各专门委员会的30余位主席组成。
联络委员会不定期地召集会议,讨论议会报告辩论的安排,批准出国访问经费,协商与各委员会相关的事务。每年度,还需将热点问题或事宜的报告递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政府。英国首相每年至少出席一次联络委员会会议,参与讨论国内外事务。
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TTEES)。联合委员会由上下两院的议员组成,由一位主席负责,拥有专门委员会的权力。成员不管来自上院还是下院,都在一起办公。主席可由来自上院或下院的议员担任。
联合委员会可视同专门委员会,对某些领域或特殊事件开展深入的调研,例如,法案草案、上院改革等,其调研结果需向议会和公众报告。目前,议会设有以下联合委员会:
气候变化(CLIMATE CHANGE)联合委员会
合并、公约、议案(CONSOLIDATION & CONVENTIONS,BILLS)联合委员会
人权(HUMAN RIGHTS)联合委员会
法令文件(STATUTARY INSTRUMENTS)联合委员会
税收法改写议案(TAX LAW REWRITE BILLS)联合委员会
宪法更新法律草案(DRAFT CONSTITUTIONAL RENEWAL BILL)联合委员会
其中,人权联合委员会和法令文件联合委员会需要经常开会,审查有关问题、立法并撰写报告。
上院的委员会
上院的委员会职能不同于下院的委员会,尽管上院担负审议和通过立法的重要使命,特别是修订来自下院的法案,但大部分委员会均属于管理和提供服务范畴。上院虽然也有提出质询和辩论、监督政府的职责,但与下院相比,其权力有限,所属委员会原则上不再重复下院委员会的任务。
上院专门委员会。上院专门委员会利用上院议员的专长和相对充裕的时间,充分发挥其作用,开展深层次调研,但他们的工作往往不涉及审查政府有关部委的财政和管理,主要是审议法案、调查研究和上院的内部管理。目前,上院设立了下列专门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EU SELECT COMMITTEE)
科学与技术委员会(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TTEE)
经济事务委员会(ECONOMIC AFFAIRS COMMITTEE)
宪法委员会(CONSTITUTION COMMITTEE)
通讯委员会(COMMUNICATIONS COMMITTEE)
政府间组织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COMMITTEE)
联络委员会(LIAISON COMMITTEE)
法令文件功效审议委员会(MERITS OF STATUTARY INSTRUMENTS COMMITTEE)
特权委员会(COMMITTEE FOR PRIVILEGES)
礼仪、礼节程序委员会(PROCEDURE COMMITTEE)
辩论安排委员会(REGULATORS COMMITTEE)
选拔委员会(SELECTION COMMITTEE)
综合文件委员会(COMMITTEE ON HYBRID INSTRUMENTS)
授权和规章制度改革委员会(COMMITTEE ON DELEGATED POWER AND REGULATORY REFORM)
根据工作需要,从事审议法案的专门委员会可设次级委员会。譬如,欧盟委员会设立了7个次级委员会,有70多位上院议员参与,负责审议与欧洲立法相关的事务;经济事务委员会设立了财政法案次级委员会;科技委员会下设两个次级委员会。
每届议会伊始之际,由上院选拔委员会提名、委任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专门委员会均在各自专长领域开展质询并提供报告,时而亦可增设专题委员会以开展调研。
上诉委员会。上议院是英国的最高上诉法院,通过其上诉委员会,为整个英国的民事案件,以及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刑事案件履行职能。
上院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终审法院和苏格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通过讨论和表决作出裁决,而非开庭审理。
七、议会会议制度及立法程序
(一)会议制度
议会会议主要有例行全体会议和非常会议两种。
全体会议。按执政党和反对党对阵布局,各政党再分前、后座议员。议长负责主持全体会议。议长平时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但当全体会议中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时有最终决定权,因此,被视为公正的化身。议会有三位副议长,在议长缺席时代理议长职务。
非常会议。在重大事情发生需要商议作出决定时召开非常会议。女王本人每年出席议会年会开幕式,宣读政府提出的施政纲领和立法计划。届时上下两院议员全部会集在上院会议厅,倾听女王宣读施政纲领。
议会每年工作日不等,从140多天到170 天左右,但年均工作日约150天。
会议法定人数。上院开会的法定人数为3人,通过法案的法定人数为30人,下院开会的法定人数为40人。会议一般允许传媒自由报道。
(二)立法程序
议会是英最高立法机关,所有法律议案(BILL)必须经议会两院通过,君主批准,方才成法令(ACT)生效。
根据英国宪法规定,政府、反对党和议员个人均可提出法律草案,但实际上,绝大多数法案由政府部门提出,具体程序为:有关组织、机构或个人就某一事项提出立法意图和思想,经政府有关部门磋商后,形成政策文件;政策文件经内阁或大臣批准后交政府法律专家草拟法律议案,列入议会立法计划;交下院三读审议;交上院审议;经两院磋商后,交君主批准;主管大臣发布生效令。法令颁布生效后,各级法院必须遵守,不能置疑,但可作司法解释。议会接受法院解释后可对法令进行修改。
议会使用三读审议的方式通过法案,上下两院采用交替审议对方修正案,而非联合协商的方式达成对法案的一致意见。对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上院无权修正或否决,但下院如在两次年会内不顾上院反对而坚持通过的法案,该法案即呈君主签署而成为法律。
八、议会办事机构
英国议会下院管理委员会(HOUSE OF COMMONS COMMISSION)是行政监督机构,负责下院的财政和所有的雇员管理。管理委员会由议长、下院领袖、下院反对党影阁领袖和来自议会三大党派的三位资深后座议员组成。在议长的领导下,每月召开秘密会议,通常还邀请与讨论专题相关的资深职员长官(CLERK)参加,其会议纪要将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下院管理委员会还有两个专门委员会作为支撑:一是财政和服务委员会(FINANCE AND SERVICE COMMITTEE),预算主要开支项目,通常3年财政计划和6年的业务规划;二是行政委员会(ADMINISTRATION COMMITTEE),时常就服务事宜提供咨询。下院管理委员会有责任批准一年一度的议会法人团体业务计划。
下院还设行政管理理事会(BOARD OF MANAGEMENT),由议会所有部门的负责人、各委员会的职员长官组成,受议会下院职员长官领导。受下院管理委员会委托,行政管理理事会负责议会的服务运作和职员雇用,下设职员长官办公室,承担法人团体办公室和管理理事会秘书处之责。在行政管理理事会的领导下,资深的官员分成四个组,负责业务计划;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和公众信息。
下院还有服务部门(HOUSE OF COMMONS SERVICE)现有正式职工约1700人,他们不属于公务员,是下院管理委员会的雇员。
行政部门主要涉及管理秘书、财务、文件和后勤保障等,负责维持议会日常运作。下院设6个行政部门:职员部、武装军士部、图书馆部、下院官方报告部、财务和行政部、茶点部。
上院管理委员会是上院的主要行政管理决策机构,由12人组成,包括上院领袖、各党派上院领导人和贵族议员的召集人、上院职员长官和黑仗礼仪官。下设办公室和秘书处等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和文秘工作。现有职工480人,其中不包括与下院共享服务的员工。
九、议会经费
英国议会每年的总经费约占政府总开支的 0.1%。2004年至2005年度,议会总开支为5.87亿英镑,占政府总开支4770亿英镑的0.09%。
下院预算
此预算共分两笔。第一笔是下院行政经费预算,用以支付下院职员工资、各部门的服务、大楼维护、工程、水电等杂费。该经费由议会下院管理委员会提出预算,无需政府干涉,只要经议会批准即可实施。
第二笔是议员费用,用以支付议员工资和补贴。它是政府预算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议会领袖是这笔预算的负责人。
目前下院年度总经费4亿英镑左右,每年有所递增。以2004年至2005年度为例,下院全年度总支出为3.28亿英镑,其中1.4亿英镑用于议员工资和补贴。
上院经费直接来自国库,也分两笔预算。第一笔是行政预算(包括议员的开支),另外一笔是用于工程的经费。2004年至2005年度,上院总支出为119亿英镑,其中行政开支4600万英镑,工程等开支7300万英镑。
议会上院委员会(HOUSE COMMITTEE)负责整个经费控制。职员长官(CLERK)是上院的行政领导,是财务官,负责上院经费开支。上院的账目由国家审计办公室(NATIONAL AUDIT OFFICE)每年负责予以审核。
对外交往费用
英国议会设有海外事务办公室(OVERSEAS OFFICE),从事议会一级的对外交流,其经费相当有限。议会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对外交往的经费均从年度预算的行政经费中支出,或从社会化缘。
议会大部分对外交往活动均由国别小组运作。英议会目前有126个国别小组,他们的对外交流经费均靠小组自行寻找赞助商,议会不为国别小组提供任何活动经费。
十、地方议会
(一)威尔士国民议会(The National Assembly for Wales)
1997年9月,英国威尔士举行全民投票,以微弱多数通过了在威尔士地区下放权力的建议。英国议会随后通过《1998年威尔士政府法案》,为建立威尔士议会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也标志着威尔士国民议会的产生。
走过了8年的历程后,2007年5月选举产生了第三届威尔士国民议会,由6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依据《2006年威尔士政府法案》,第三届威尔士国民议会开始了新一轮改革,将国民议会执政人员从法律上与议员区别开来。
1.威尔士国民议会的权力和职能
威尔士国民议会拥有决定中央政府如何对威尔士进行管理并如何执行其管理的权力。除外交、国防、税收、宏观经济、社会安全和广播政策仍由英国政府掌握外,威尔士国民议会的管辖范围非常广泛。
威尔土国民议会在权力移交的领域里具有制定适合地方的立法权力,例如,在健康、教育、社会服务、地方政府管理领域里制定一些新的法规,称之为“议会措施(ASSEMBLY MEASURES)”。但在具体制定“议会措施”时,威尔士国民议会还需从英国议会属项获得立法权。一旦获得英国议会以“政府法案”或“立法权令(LEGISLATIVE COMPETENCE ORDERS)”形式授权,威尔士国民议会即可颁布“议会措施”。
威尔士国民议会设立了若干委员会(ASSEMBLY COMMITTEE),其成员组成均要考虑到议会党派平衡关系。委员会的职责,定期举行会议,审议有关政策和法规,负责审议威尔士议会政府的政策,召集部长们就某些政策作解释或答疑,承担一些特殊任务等。目前国民议会主要有以下几种委员会。
审议委员会(SCRUTINY COMMITTEES)有权审议议会政府和相关公立机关的开支、行政管理和政策。
托管委员会(MANDATORY COMMITTEES)依据威尔士国民议会的法令(STANDING ORDERS),负责各项指定的职责和一些特殊的任务。
地区委员会(REGIONAL COMMITTEES)负责与各地区相关的事务。
特设委员会(AD—HOC COMMITTEES)是根据威尔士国民议会的需要而设立的,主要负责审议“议会措施”、“立法权令”、以及可能发生的特殊事宜。
威尔士国民议会位于首府卡迪夫。每周二、三下午在卡迪夫召开国民议会全体会议,并由电视台全场直播报道。国民议会全体会议由议长主持,议员们可以向首席部长、其他部长、威尔士议会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以及议会各委员会提出质疑或询问。议员们在此场合可各抒己见,开展辩论,并对提案或政策、立法修改进行投票表决。
随着威尔士国民议会的立法权不断扩大和增强,议员们需要更多地考虑修改已提议的法规,“议会措施”、“立法权令”。当然,这些法规必须经议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方可得以实施。
威尔士国民议会是具有审议政府的决策和监督政府的行政管理和政策实施的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审议威尔士的公共开支,有权制定广泛的附属性的立法,但无权提高税收。
2.威尔士议会政府的权力和职责
威尔士国民议会将其具体执政的权力,包括政策实施和立法建议,委托于威尔士议会政府首席部长。根据《2006年威尔士政府法案》,在威尔士国民议会选举产生后的28天内,要推荐出威尔士议会政府首席部长,报请英国女王任命,并由女王授予首席部长组阁权力。其他威尔士的部长和副部长均由首席部长在获得女王批准后予以任命。此外,威尔士议会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CHIEF LEGAL ADVISER TO THE WELSH ASSEMBLY GOVERNMENT)也须由首席部长在征得国民议会同意后,方可正式提名,再由女王任命。换言之,从2007年5月开始,威尔士议会政府的部长们都是在替女王行使职责。
首席部长组阁后,将行政执行的责任分配于议会政府的各位部长,负责决策,制定地方发展规划,实施政策,履行各种职责,提出附属性的立法建议,例如,地方法规和法令性的指南,建议的“议会措施”。
威尔士议会政府在下列领域赋予决策责任。农业、渔业、林业和乡村发展、古纪念碑和历史建筑物、文化、经济发展、教育和培训、环境、救火、救援服务和促进防火安全、食品、健康和保健服务、高速公路和交通、住房、地方政府管理、公共行政管理、社会福利、体育和娱乐、旅游业、城镇规划、防涝防洪、威尔士语言、社会公正与改造。
总之,《2006年威尔士政府法案》从法律上正式明确了威尔士国民议会和威尔士议会政府要分别开来,阐明了立法机构与行政执行机构各自的作用。正如威尔士国民议会副议长布特勒所说,威尔士国民议会当前正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时刻,必须要抓紧时间,认真考虑,加快推进国民议会新立法权力和程序的建设。
(二)苏格兰议会(SCOTTISH PARLIAMENT)
1997年工党执政后,对内简政放权,对苏格兰地方实现权力下放,建立地方议会和自治政府。1997年9月,通过苏格兰人民的全民投票,以显著的多数赞成票决定,成立拥有税收变更权力的苏格兰议会。
1999年的5月,苏格兰议会进行了首次选举,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同年7月1日,英国女王正式宣布苏格兰议会的成立。
第三届苏格兰议会于2007年5月选举产生,共有议员129名。其中苏格兰民族党获得47议席,成为苏格兰议会最大政党,而执掌苏格兰议会8年之久的工党占有46议席,保守党17议席,自民党16议席,绿党2议席,独立派1议席。
苏格兰议会原则上每4年选举1次,在出现下列情况下可进行特别大选,例如,议会选举产生之后的28天内未能任命首席部长,或有三分之二的议员决定解散议会。
与英国议会的“两院制”不同,苏格兰议会实行一院制。苏格兰共有73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1位苏格兰议会议员,同时还从苏格兰八大区域中推选56位议员,每个大区域产生7位议员。所有苏格兰议会议员在议会中地位平等。
苏格兰议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2人。议长和副议长从议员中选举产生。议长主持议会的召开,并推荐苏格兰行政首席部长人选,经议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报请英女王任命。当议会决定举行大选时,议长有权提出大选日期,并通知英女王;当首席部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议员代行职责。
苏格兰议会下设16个委员会,享有以下方面的立法权:卫生、教育、地方政府、社会工作及住房、规划、经济发展、旅游、部分交通事务、大部分刑法与民法事务、刑事公正与检察制度、警察与消防、环境、文化遗产、农业与渔业、食物标准、林业、体育与艺术等。
英国议会在以下方面仍保留着立法权:宪法、外交、国防、公务员、财政与经济事务、交通规则、社会保障、就业与平等机会。如苏格兰议会与英国议会在立法权上有界限不清的地方,则苏格兰大臣或法律官员将提请法院解决,并提交枢密院法律委员会最后裁决。
(三)北爱尔兰议会及其自治政府(NORTHERN IRELAND ASSEMBLY & NORTHERN IRELAND EXECUTIVE)
1998年4月10日,英国和爱尔兰两国政府及北爱冲突有关各方签署了和平协议,随后选举产生了北爱尔兰议会。
1999年11月29日,北爱尔兰议会选举成立北爱多党分享权力的执行委员会——北爱尔兰自治政府(NORTHERN IRELAND EXECUTIVE)。次日,英国议会上下两院相继通过了当时任北爱事务大臣曼德尔森提交的地方管理权力法案。12月1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批准该法案,完成了向北爱地方政府移交管理权力的所有法律程序。当日,爱尔兰决定正式放弃对北爱尔兰的主权要求。这就意味着,自1972年英国政府对北爱实行直接统治以来,北爱首次拥有自治政府。
1999年12月2日,北爱历史上第一个由原先对立的新教党派(民主统一党)和天主教党派(新芬党)联合组成的地方自治政府,行使除国防、外交和税收之外的立法和行政权。南北爱尔兰部长理事会、英国—爱尔兰政府间会议、英国—爱尔兰理事会等机制也正式启动。但是,北爱各派在缴械等问题上的争执使和平进程屡遭挫折,英政府被迫几次中止北爱尔兰政府的运作。
2003年11月,北爱尔兰议会进行选举,强硬派民主统一党和对立的新芬党得势。经过英爱政府的艰难斡旋,2004年12月8日,英国首相布莱尔和爱尔兰总理埃亨宣布一揽子重启和谈的新建议。同年12月20,北爱尔兰发生历史上最大的银行抢劫案,爱尔兰共和军被指控为主谋,与新芬党有牵连,就此,和平进程再度搁浅。
2006年4月,英国首相布莱尔和爱尔兰总理埃亨在北爱尔兰阿马郡举行会谈,就北爱尔兰议会恢复权力运作达成协议并设定时限。
2007年3月7日,新教党派和天主教党派在北爱尔兰举行的议会选举中获得胜利。新教党派,即民主统一党,在议会108个议席中赢得了36议席;天主教政党,即新芬党,则赢得了26个议席;阿尔斯特联合主义者政党赢得18个议席;社会民主和劳动党赢得16个议席;还有其他4个小党赢得10个议席。
北爱尔兰议会在中止了三年半后,2007年3月12日再次召开,标志着北爱尔兰的新教党派和天主教党派开始了建立共享政府的新尝试。100多名议员自2003年当选后第一次在斯特蒙斯议会大厦就座。
2007年3月26日,民主统一党与新芬党领袖达成协议,决定从5月8日开始建立地方自治联合政府,分享政权。
同年5月8日,北爱尔兰民主统一党领袖佩斯利和新芬党领导人麦吉尼斯在北爱尔兰首府贝尔法斯特同时宣誓就任北爱新政府首席部长和第二部长,这标志北爱尔兰正式恢复分权自治政府。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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