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瓦独立前系英法共管殖民地,瓦土著人无权参政议政。1957年,瓦成立咨询理事会(Advisory Council),瓦人开始获得有限参政权。在独立呼声日高的背景下,瓦议会前身“全国代表大会”(Representative Assembly)于1975年在瓦召开,会议决定成立制宪委员会(Constitutional Committee),开始制定独立宪法。1979年9月19日,瓦首届议会暨“宪法大会”(Constitutional Conference)在首都维拉港召开,会议通过独立宪法,瓦随后于1980年7月30日宣布独立。自1979年以来,瓦议会已召开9届。
二、议会地位
瓦实行“三权分立”共和制,议会是瓦最高立法机关。总统是国家元首,为国家团结统一的象征,但不掌握实权,由议会全体议员和各省省长秘密投票产生。总统一般对议会工作无权干涉,议长、总检察长等重要人事任免由议会议决,后交由总统象征性予以签署宣布。对于议会通过的法案,总统仅履行签署程序,无实质修改权。瓦宪法同时赋予总统监督宪法的权力。
瓦政府向议会负责。总理(Prime Minister)是瓦政府首脑,在每届议会首次会议上由全体议员选举产生(简单多数)。内阁部长从议员中产生,由总理直接任命,无须议会核准。政府接受议会问责,但议会不直接干预政府运作,仅通过预算审批、订立修改法案的方法对政府工作予以制衡。议会可对总理实施弹劾,当简单多数议员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总理即被免职,内阁解散,由议会重新选举产生新总理。当有超过四分之三议员出席议会特别会议,并有三分之二议员支持被弹劾总理的解散议会动议时,议会即被解散,重新举行大选。
瓦最高法院独立性较强,不直接向议会负责,每年只向议会提交最高法院的预算决算报告。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瓦议会共52名议员(包括议长),一般每4年举行1次全国大选,按一定比例由全国各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由相对独立的“全国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年满18周岁的瓦公民均可登记成为选民,领取选民证。参加议员竞选的候选人,须为年满25周岁的公民,且无犯罪记录,参选时未在破产期内。有时对候选人还有其他规定,如没有涉及政府的欠款。议员可连选连任。
2008年9月,瓦选举产生新一届议会,席位分布如下:瓦库党10席,民族联合党8席,温和党联盟7席,共和党7席,人民进步党4席,绿党联盟2席,酋长联盟2席,工党1席,进步共和农民党1席,人民行动党1席,美拉尼西亚进步党1席,家庭第一党1席,马拉库拉人民党1席,民族党1席,牧羊人同盟1席,独立人士3席(另有一席因贿选需另行补选)。目前仅1位女性议员。
四、议会职权
议会具有立法权,修改现有法律或制定新法均需通过议会。议会每年对政府提出的预算进行审批,并通过此对政府进行监督。国家重要职位如总统、总检察长、警察总监、督察官(ombudsman)等均由议会选举产生或在总理提名下任命。
五、议会组织结构
瓦议会实行一院制。议长是议会最高领导和对外代表,具有主持议会会议、主持议会日常工作等职能。
瓦议会不设常设委员会,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委员会,研究制订相关法案或监督实施,目前共6个,任务结束后即解散。议会设秘书长(Clerk)1名,列入公务员序列,秘书长办公室是议会办事机构,负责议会日常行政工作。
六、议会会议制度
瓦议会每年召开两次例会,首次例会一般于3月中旬召开,第二次例会一般于8月中旬召开,会期长短根据审议内容确定,一般为3至4周。2009年首次例会已于2月下旬至3月下旬召开。议会换届后,新议会的首次会议应在大选后不晚于21天内召开。议长或总理有权要求召开议会特别会议。
瓦宪法规定,议会法定出席人数为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如召开议会会议时未达到法定出席人数,会议将延期3天,此后出席人数只需达到全体议员的半数,会议即可召开。对于应总理召开且涉及解散议会的特别会议,法定出席人数须超过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三。
七、议会立法程序
议案一般分为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法案两种。公共事务法案一般只能由政府提出,议员可提出私人事务法案。议案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议员起草提出后,交由全会一读,法案起草提交方接受询问。一读后,如会议认为有必要,将针对该议案成立分委会,否则将在全会上继续讨论,被称作“委员会阶段”(committee stage)。委员会阶段后,全会将进行二读,如未通过,则返回委员会阶段重新讨论或修改;如获通过,将交由秘书长进行最终核查,并送总统在14天内正式签署、颁布。当总统认为新法案与宪法冲突时,总统有权不签署颁布新法,而提交最高法院裁定。如最高法院裁定新法确有与宪法相悖之处,新法将被退回议会重议。
八、议员制度
瓦议员享有参加议会会议、提交议案等权利和义务,同时享有议会会议厅内言论自由的权利,其任何言论将不受法律追究。议员在议会开会期间,享有刑事豁免权。议会休会期间议员不享受豁免权。议员当选时,须向议会秘书长提交个人营利性财产(如运营或参股的公司、用于出租的汽车、房屋财产等)情况报告,个人非营利性财产(如自用物品、自住房屋等)无需申报。
议员一般被视为瓦国家领导人,享有较公务员更为优厚的薪金待遇。同时,议员每年还享有一笔特殊补贴,可自由支配其用途,但该补贴只能用于帮助选区或其他公共事项,不能以任何方式占为私有。瓦议会目前正在讨论拟要求议员就每笔补贴开支状况提交报告,以便督察。
九、议会党团
与多数西方国家相同,瓦议会内实行党团制度。在议会内占有席位的一个或几个政党可形成一个议会党团(Caucus),每一名议员须向秘书长办公室申报其所属议会党团。作为独立候选人或无党派议员,亦需指定其在议会内所属党团,但其在议会会议以外一般并不被视为该政党成员。
各党团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定期举行党团会议,设党团督导等职。一般单一政党党团领导人即为该党主席(或党内职位最高的本党议员),几个政党结成的联合党团领导人需由党团内部推举产生。瓦议会内总体分为政府派和反对派,政府派以时任总理为首,包括执政联盟成员党派议员以及未加入政府但对政府表示支持的政党党团;反对派则由反对政府的党团构成,设领袖和副领袖等职,对政府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在政府犯有重大疏失时,一般由反对派提出对政府不信任案,经议会表决,如获简单多数通过,政府即被解散。
十、议会办事机构
秘书长办公室是议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议会的日常运转以及会议期间服务。议长、副议长、反对党领袖均设单独办公室并配备政治顾问、私人秘书等助手,助手团队不受秘书长办公室领导,也不参与议会日常行政事务,只对所辅佐的有关领导负责。上述有关开支从议会行政预算中列支。
瓦议会目前没有研究部门,有关议案或重要事项的专题研究在临时委员会中进行。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瓦法律规定,议会不得与外国组织建立关系,议长是议会对外活动的代表。瓦议会受经费所限,每年出访和接待来访较少,大约3至4次,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喀里多尼亚(法属)议会来往较多。瓦议会参与的相关议会国际性组织较少,目前是法语国家议会联盟、英联邦国家议会联盟等组织成员,也参与太平洋岛国论坛议会大会等区域性议会会议。
瓦议长出访一般无须审批,由议长本人决定。议员作为议会代表出访时,须由议长审批;议员私人出访不受限制也无须审批。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