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况
全国代表大会(简称全代会),是委最高立法机构,一院制。主要职能为制定法律、修改宪法、依法监督政府和公共管理部门、宣布大赦、审批国家预算等。全代会代表按各州、市选民人口在全国人口所占比例分选区经直接选举产生(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任期5年。主席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第一届全代会于2000年8月成立。现全代会成立于2006年1月,由167名议员组成,因反对党派抵制选举,所有议席均由查韦斯担任党主席的委内瑞拉统一社会主义党(简称统社党)及各拥查党派占据,其中统社党占140席。现全代会共有妇女议员78位。
二、组织机构
1.领导委员会。由1名主席、1名第一副主席、1名第二副主席和1位秘书长以及1位副秘书长组成,均由全代会议员选举产生。主席和两副主席均须为议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是议员,上述职位均须获得半数以上议员支持方可当选。当选领导委员会成员应举行宣誓就职仪式。
2.协调委员会。由全代会领导委员会全体成员、各常设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各意见团组1位代表和未加入任何意见团的1位代表组成。每周1次或应主席之邀召开会议,负责协调安排全代会所有活动日程、监督全代会执行情况、了解地方和行业议员行动。下设秘书处,由全代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领导。
3.常设委员会(共15个)
1)内务、司法、人权和宪法保障委员会
2)外交政策委员会
3)监察委员会
4)财政委员会
5)能源与矿产委员会
6)防务安全委员会
7)社会整体发展委员会
8)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委员会
9)环境、自然资源、国土构划委员会
10)印第安居民委员会
11)公民参与、分权及地区发展委员会
12)科学、技术及社会通讯委员会
13)经济发展委员会
14)家庭、妇女及青年委员会
15)管理及公共服务委员会
4.全代会可视情设立常设日常工作委员会处理相关事宜
5.全代会视情可设立临时的专门委员会处理特别事务。除特别规定的时间外,非常设委员会的任期只有30天。
三、职权
1.主席。代表全代会;召开全体议员大会;根据相关规定,主持、召开、延长、中止和取消会议;召开领导委员会及协调委员会会议;邀请有关公民出席相关会议;与各位副主席协调处理所有全代会相关事宜;决定所有人事安排事宜;任命所有常设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其组成人员;向其他国家机构指派代表;签署所有以全代会名义发出的法律、协议、公告等文件;要求政府各级公务员接受全代会质询;作为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负责向全代会告知相关工作情况;年底提交全年工作报告;全代会章程出现疑问或疏忽事宜时,负责将其转达至全会负责最终解释。
2.副主席。协助主席协调全代会有关工作;完成全代会及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席暂时不能执行职权时,由第一副主席执行其职权。第一副主席亦临时缺席时,由第二副主席执行。
主席不能担任其职务时,将举行新的选举。
3.秘书长。会议召开前或应主席要求,负责核查出席人员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宣读所有文件并安排议员的发言顺序;接待要求出席全代会会议的社会组织代表及个人;安排每天的工作日程;向议员发送有关资料;协调后勤、礼宾、警卫等方面的事宜;全代会、全代会主席交待的其他事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下设秘书处,保证有效支持全代会及所有议员的工作。
秘书长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4.领导委员会。监督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使命、职能执行情况;执行并监督执行全代会条例和全代会通过的相关议案;鼓励并为公民参与提供便利;主持全代会大会;领导全代会直至选举出下一届领导委员会;领导代表团委员会;提交全代会年度工作报告;保证全代会日常工作正常进行;全代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常设委员会
(一)各委员会成员人数必须为奇数,不得少于11名,也不得多于25名。议员可自由选择申请参加某委员会,由主席最终确定。各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亦由主席根据该委员会的重要性决定。
除主席、副主席外,所有议员必需至少加入1个常设委员会,但不得多于2个。
(二)全会休会期间,各常设委员会继续运转,在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时,可设立1个小组处理日常工作。该小组人员不得少于委员会三分之一成员,并且应为奇数。
五、议员义务
议员有如下义务:监督宪法及其他法律的执行情况;密切联系选民,听取选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随时向选民反馈有关信息;向选民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准时出席全代会大会及各常设委员会会议;至少成为一个常设委员会成员;完成议员全部职能;不得泄露秘密;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除上述外,议员还应申报财产及个人和亲属的经济活动。议员在当选30天之内应向全代会领导委员会提供其向共和国审计总署申报的个人财产复印件及涉及其本人、配偶及女子利益的经济活动的声明。该复印件由全代会秘书处存档,如有重大变化,应及时书面报告。
如领导委员会审查确认某议员未执行以上义务,该议员资格将被中止。
六、议员权利
议员有如下权利:及时取得全代会秘书处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并获得批准发言;提出、支持或反对各项议案;组成议员小组;享有由议会领导委员会在征询协调委员会意见后确定的、与议员身份相符的酬薪,包括执行公务的合理差旅费用;享有由议员社会福利局提供的其他福利;根据法律规定,可持有外交、公务或特别护照;有预算许可、并经领导委员会批准后,为执行公务,在议会内部及各州、市自由行走、动用物资并获得议会行政人员协助;获得领导委员会支持,为执行公务与国际、国内、各州市各机构及组织自由接触之权利;倡导建立健康环境,在封闭环境或全会、委员会和分委会会议时禁止吸烟;共和国各级权力机构及全体军、民均应提供协作并保护议员人身不受侵犯。
除上述外,议员还享有宪法赋予的豁免权及投票或发表意见时免于司法仲裁的特权。
其他权利:
(一)因政治观点相近或相同,议员可组合成意见小组,禁止此类小组以经济利益为基础。
此类小组必须在全会年会最初15天内组成并在秘书处登记,内容包括:小组名称、人员、每个人的签名、小组发言人等。
议员只能加入一个意见小组。
小组成立后再申请加入的议员须发表声明并在秘书处登记,脱离小组只需声明即可。
(二)议员可根据特殊兴趣,组成地区和州的议员小组。此类小组在全会年会召开后60天内组成。
地区议员小组职权:在全会及各委员会提出各类议案;与州市政府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促进该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监督地方各级政府执行发展规划及资金使用情况;促进、组织民众参与法律的制定、提出新建议;监督政府。
七、其他有关规定
(一)请假制度。除不可抗拒原因外,议员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在24小时前通知相关委员会以便指定候补人员(亦应为议员),无故缺席者将失去其薪酬。因生病、人力无法抗拒的力量及执行公务而未出席会议者不在此例。
(二)候补制度。替补出席会议者享有缺席者在常设委员会里的所有职权,但如缺席人为委员会主席,将由该委员会副主席接任主席一职,替补者只为委员会成员。
替补制度由全代会秘书长严格执行。
替补者可指定其助理出席相关会议,但应通知委员会主席。
(三)在全会或常设委员会就涉及某议员经济利益的议题进行投票时,该议员应主动弃权。
(四)如议员受到最高法院指控,全代会将应高法要求组成特别委员会,对议员情况进行调查并在30天内向全会作出详细报告,相关信息须反馈给高法。
八、会议制度
(一)年会日期及相关规定
1.如无特殊原因,每年1月5日进入会议期,如1月5日恰逢休息日,则以其后紧邻的第一个工作日作为会议期开始时间。会期之初将首先进行全代会成立会议,审查议员资格,选举本年度全代会领导委员会及各常设委员会领导成员并开始年度日常会议。
2.领导委员会每周举行例会,由秘书处做会议纪要。
3.所有委员会每周至少开一次例会,除委员会多数成员表决认为应该保密外,会议对外公开。社会人士可作为当事人、受邀人、观察人出席会议。
非该委员会成员之议员有权要求参加会议并有发言权及获得资料的权利。
各委员会的审议与表决程序与全会一致,每周须向秘书处报告议员出席会议情况,每月向全代会领导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此外,各常设委员会必需于年终向公众提交全年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会议种类
根据性质,会议分例会、特别会议及专门会议。
1.例会。所有已确定时间,无须通知的会议为例会。例会每周二上午10﹕00到下午02﹕00,周四下午02﹕00到06﹕00召开。应主席要求会议可延长2小时,如多数与会者要求,亦可再延长。
应全会领导机构决定,或多数议员同意,例会可在假日举行。
2特别会议。所有应主席、领导委员会、多数议员提议召开的会议为特别会议。
特别会议须在决定24小时后至10天之内召开,如特别紧急,经主席批准或三分之二议员同意,可于当日召开。
3专门会议。全代会指定解决特定议题的会议。
所有会议对外公开,媒体可以部分或全部直播;涉及国家高级利益时,全代会可以要求媒体转播实况;有任何议员提议,经大多与会者同意,可宣布会议为秘密会议,会议纪要亦被视为秘密。
秘书处对所有会议做会议纪要。
(三)全代会认为适宜,经主席批准或多数议员同意,可宣布召开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上,议员可以就有关议题自由发表意见。
主席认为全会已达到目的,即可宣布会议结束。如有议员提出反对,无需讨论,由与会者直接投票表决,多数同意即可闭会。
(四)会议议程
会议开始前,秘书处应向主席报告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如有多人未到,可推迟30分钟宣布开会。
秘书处核准符合法定人数后,主席宣布“开会”,会议结束时,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会议纪要中任何主席宣布开会前和宣布会议结束后的活动记录均为无效。
会议开始后,秘书长向大会介绍列席会议人员情况,如有公民或社会组织代表列席,须特别说明。
秘书长根据主席提示,宣读前次会议纪要及本次会议需要讨论解决的事项。当天会议讨论事宜顺序可根据多数议员提议修改。
议员发表意见并就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如本次会议未能解决所有问题,将移到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五)议员的发言权
发言次数与发言时间:对同一议题每位议员最多只能发言2次,时间根据议题不同长短不一,最长不超过15分钟。
九、议案的提出
(一)所有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发给所有议员以方便讨论
自然人及社会组织也可提出议案,但一般情况下须有至少两名议员的推荐。但当此类议案提案人超过在选举委员会登记选民的0.5%,即可不通过议员直接交全代会讨论。
(二)紧急提案
1.全代会认为的特案,同时得到多数议员同意,可视为紧急提案。
2.以地区议员小组名义提出的动议均为视为紧急提案。
全会将视情况将提案交相关常设委员会处理或成立一专门委员会研究解决。
(三)修正案
增添、删减、更换原始提案文字视为修正案。
修正案进入讨论并经投票表决。
会议主席认为议题已经充分讨论时,会表示将宣布闭会,如无人反对,主席宣布会议结束并不得就同一议题再次召开会议。
全代会有对委员会通过的方案同意、反对或退回原委员会要求作出修改的权力。如后者涉及专门委员会,全代会可建立新专门委员会。
(四)优先权
下列动议具有优先讨论权或不经讨论直接作出决定。
1.现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
2.通知、说明性质的。
十、法律草案的制定、讨论与通过
全代会及各常设委员会在起草法律草案、讨论与通过的所有阶段,均应公开向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及公众征求意见。
全代会应听取各州议会的意见。
所有法律草案须提交全代会秘书处并说明以下几项:
1.提案人。
2.草案的宗旨及目的。
3.通过草案可能对经济预算带来的影响。
4.关于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秘书处应在收到提案5天内将草案提交所有议员,并提前5天通知就该议题进行第一次讨论的会议日期。
第一次讨论会(一读)时间为10天。10天后投票决定赞成或拒绝。如为后者,主席通知提案人并将提案交秘书处归档。
草案第一次讨论通过后,秘书处将草案递交相关委员会,如涉及多个委员会,将组建混委会,准备第二次讨论会(二读)。
领导委员会收到相关委员会第一次讨论会报告后,将于10天之内宣布第二次讨论会,如为紧急提案,可缩短时间。
第二次讨论会对草案进行逐条宣读。宣读后,如无议员要求发言即为通过。
法律草案被拒绝后,不得在本年度会期内再次提出,除非对草案作出重大修改或全会宣布为紧急议案。
法律颁布日期为法律实施日期,同时通知执法机构。
十一、投、计票方式
(一)除宪法规定的特殊议题外,全代会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制。
(二)罢免性决议至少须五分之三成员同意。
(三)其他相关规定:
1.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
2.除应多数议员要求进行秘密投票时,所有投票均为公开投票。
3.秘密投票时,主席指定一监票小组负责点票并向大会宣布投票结果。
4.点票过程应公开。
5.公开投票采取举手或站立方式。
6.任何议员都可要求记名投票。此情况下,按议员姓名字母排列,逐一表明立场。
7.未口头表达立场的议员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立场,并记在会议纪要中。该议员有权向秘书处说明采取书面表达立场的理由。
8.主席宣布投票开始后,任何人不得中止投票进程。
9.如投票结果赞成与反对票相等,则进行第二次投票。如还相同,则被视为未通过。
十二、质询制度
为使公众及全代会各常设委员会了解相关情况,全代会有权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到全代会报告相关情况并接受质询。
(一)接受质询时,被质询者可携助手。
(二)拒绝出席质询者将根据法律受到惩罚。
(三)所有质询均公开,如与会者多数提出异议,可不公开。
(四)质询程序:
1.会议主席向接受质询者说明质询的原因与目的。
2.议员提问题。
3.接受质询者必须回答任何议员提出的问题。
十三、全代会在国家权力机构及地方政府指派代表制度
全代会年度会期开始15天之内,选举指派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各州政府机关的代表,负责协调相关事宜,该代表应向全代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
这些代表不得担任全代会及各常设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职务。
十四、全代会内部审计制度
全代会设有内部审计署,负责审计、监督和检查全代会管理情况。具有独立性,根据共和国总审计署组织法行事。
审计长由全会选举产生。
内部审计署职权:审计、监督和检查全代会的收入、支出及财产;对全代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全代会所属单位及个人均需配合内部审计署工作。
十五、全代会档案管理
全代会对所通过法律进行系统化归档管理。
根据颁布日期排列全年通过的所有法律及根据内容分类。
全代会至少每月出版一次议会公报,内容包括会议纪要、各种建议、方案及所通过的法律等。如需要,这些信息也可发表在共和国公报上。
十六、与其他议会的关系
(一)全代会议员可当选安地斯议会及拉美议会议员。
(二)全代会系下列国际组织成员:
1.各国议会联盟。
2.亚马逊议会论坛及美洲土著议会论坛。
全代会向上述组织派驻代表。
(三)全代会可参加其他国际组织。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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