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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国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17 17: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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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会简史

  秘鲁于1821年独立,同年12月27日南美解放者圣·马丁将军召集国会第一次集会。此次集会上成立一个负责准备国会选举条例的委员会并确定议员人数:79名议员和38名候补议员。1822年9月20日,根据各省人口比例选举出的第一届国会79名议员宣誓就职,至此国会建立并开始行使职权。第一届国会制定通过了《国家管理委员会条例》、《国会内部条例》、政治宪法基本原则和基础等,并于次年11月12日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此后国会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822年至1895年,有名无实的民主阶段。最初的宪法和选举法并没有给文盲授予选举权。其中一段时间印地安人和混血人种即使会读写,也不被授予选举权。直至1896年法律规定,满21岁及未满21岁但已婚且可读写者拥有选举权。

  1896年至1931年,纳税人民主阶段。鉴于前一阶段国会时期民主有名无实,国会声誉受到巨大影响和质疑。因此,自1896年起,国会决定扩大选民基础,凡是纳税的国民均有选举权。根据财政部的普查,制定一个在各省首府纳税最多的25人名单,然后在名单中的人进行抽签,由抽中签的人组成各省登记委员会,选出各省议员进入国会。

  1931年至1955年,男性知识分子阶段。这阶段的选举,由一个真正的选举登记组织来负责,并且消除了纳税人的特权。但这时期也剥夺了妇女及文盲的选举权。

  1956年至1978年,知识分子民主阶段。这阶段,达到年龄且具读写能力的妇女也拥有选举权。

  1979年至今,普遍民主阶段。根据1979年宪法,满18岁且在全国户籍及婚姻情况登记中心登记过的秘鲁公民均拥有选举权。

  二、国会地位

  国会是国家的代表机构,负责履行立法职能、政治监察及宪法规定的其他职能。国会为一院制,由根据法律直接选举出的120名议员组成。国会独立行使职权,拥有规范、经济、管理和政治上的自主权。国会有权起诉在行使职权中违宪或犯罪的总统、议员、政府部长、宪法法庭成员、全国法官协会、最高法院成员、最高检察官、护民官、审计署署长,即使在其停止行使职权5年后,国会依然有起诉权。国会与国家元首、政府、司法机关和宪法监督机构间的关系如下:

  1.在国会主席的要求下,总统有义务将武装力量和国民警察交由国会掌握。总统在国会授权下宣布战争和签署和平协定。总统召开国会进行议员选举。总统出国需得到国会批准。如果国会两次通过不信任案倒阁,总统有权解散国会(但国会常委会不能解散)。总统任期最后一年内不得解散国会。

  2.部长会议主席上任30天内,须到国会阐述施政纲领,接受国会信任投票以决定是否通过对新内阁的信任案。国会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追究部长会议或任何一位部长的政治责任。部长会议或任何一位部长有义务接受国会的质询。如果国会主席邀请,部长会议主席或至少一位部长须定期去国会接受提问。

  3.司法机构在宪法及法律的框架下行使职权。国会不得干涉司法进程,在行使调查权时也不产生司法效果。

  4.宪法法庭是宪法监督机构,独立行使职权。宪法法庭由7名成员组成,其成员由国会选举产生(须获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投票通过)。

  三、国会选举与产生

  1.选民资格:满18岁的秘鲁公民。投票时须持身份证。18岁以上70岁以下的公民有义务投票。有以下情况者被剥夺投票权:被法庭裁决禁止投票;被判定剥夺自由;被判定剥夺政治权利。

  2.候选人资格:出生即为秘鲁人,满25周岁且具有选举权。选举前6个月还担任以下职务或在以下机关工作的不得参选:政府部长、副部长,审计长;宪法法庭,全国行政官理事会,司法机关,公共部门,全国选举委员会及护民官;中央储备银行行长,银行、保险及私人养老基金管理署署长及海关总署署长;军人和警察。

  3.候选人产生办法:由在全国选举委员会登记过的各政党、独立团体或联盟在选举前60天分别向国会提交一张完整的候选人名单(名单上必须至少四分之一为妇女);每位候选人只能出现在一张名单上;所有名单上的候选人将在官方报纸《秘鲁人报》上进行公示;3天之内,如有人对候选人有疑议,该人所属的政党、独立团体或联盟可替换1人,之后,全国选举委员会再整合所有候选人名单并公告。

  4.国会的产生:国会选举结果经官方公告后,全国选举委员会与国会主席命令进行必要的协调来完成新国会的配置过程。期限是在官方发布选举结果及开始国会设置行动之间。

  如果新的国会是在总统行使解散国会权力之后召开选举而成,则由国会常委会主席负责协调工作。

  国会办公厅自全国选举委员会递交每位议员的委任状之日起30天内接受所有委任状。核实过真实性后,办公厅将委任状登记并向每位议员发放个人情况登记表,议员须填表格并签名,在6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表格及其财产和税务情况证明交至办公厅。同样,也必须向办公厅递交其财产情况证明及根据宪法第92条的规定不能进行兼职的情况证明。办公厅在30日内将上述证明公示在官方报纸《秘鲁人报》及另一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上。

  5.负责选举的机构:全国选举委员会。

  6.选举种类:一院制国会议员选举。

  7.最近一次选举的时间为2006年。议员共120人,其中未来联盟13人,中间阵线5人,执政党阿普拉党36人,可行的秘鲁2人,全国重建党2人,全国团结联盟17人,秘鲁团结党45人。女议员共占292%。

  8.下次选举的时间及改选比例:2011年举行下次选举,议员任期为5年,每5年全部轮选一次。

  9.连选连任的规定:议员可以无限期连选连任。

  四、国会职权

  国会代表国家,其最基本的职权包括:代表国家、制定法律、政治监察、定位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修改宪法等,主要如下:

  1.制定法律和立法决议。国会的立法职权包括根据宪法和国会条例进行辩论、批准宪法的修改和立法决议及法律的诠释、修改、废除。

  2.维护宪法,适当地处理违宪者。

  3.根据宪法批准条约。

  4.批准预算和总账。

  5.授权发行公债。

  6.行使大赦权。

  7.批准政府提出的领土划界。

  8.在不侵犯主权的情况下,许可外国军队进入国家领土。

  9.授权总统出国。

  10.任命审计长、护民官、宪法法庭成员、中央储备银行行长及银行、保险及私人养老基金管理署署长及海关总署署长。

  11.监督部长会议就职;调查、批准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政治和管理行为;行使立法权或委托政府行使立法权;发布有关监察公共财产和资源使用和配置的紧急法令;要求总统向国会发表国情咨文;监督宪法的履行,起诉违宪行为等。

  五、国会组织机构

  1.秘鲁议会为一院制,称国会,共有120名议员。

  2.国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3名。国会主席是国会的代表,拥有以下职权:(1)主持国会全会、常委会和主席委员会会议,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批准议员发言,维持秩序,主持讨论和投票等;(2)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维护议员和各国会党团的权利和职权,维护国会的组织和运行,维护国会政治多元化,为达成一致和协议提供便利;(3)与一位副主席一道签署法律文本、国会条例、立法决议、国会协议及其颁布规则,签署行政决议、预算和相关正式及办公文件等;(4)将国会预算和总账提交全会审议,向国会领导委员会汇报国会相关采购和工程招标等情况;(5)将全会和常委会会议日程、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人员组成以及所有有利于会议开展和提高国会效率的方案或提案提交领导委员会审议;(6)要求或命令各政府部门向国会或议员汇报其所要求的信息,命令签发议员护照;(7)监督国会各部门的运行,领导国会物质和人力资源的管理,在官方报纸《秘鲁人报》和其他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公布无故迟到、缺席或早退的议员名单;(8)其他全会或国会条例赋予的职权。

  3.国会全会是国会的最高议事机构,由所有国会议员组成,全会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在国会开始年度会议时,由各国会党团和部长会议提交需在该会期内讨论通过的法律草案,全会投票(以简单多数方式通过)将需要讨论通过的草案列入立法议程。

  4.国会领导委员会由主席委员会成员和各国会党团选出的代表组成。组成领导委员会各议会党团代表占领导委员会议员总数的比例与各党团议员在国会议员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似。领导委员会具有以下职权:(1)协调各方保证国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2)在将国会运算和总账提交全会审议前,批准该运算和总账;(3)定期听取主席委员会、办公厅和内部监察办公室关于国会各项事务进程、管理、经济状况、公共招标、采购和工程进展等的报告;(4)批准全会各会议议程和要讨论的议案,并将其在各会议开始前24小时通知各议员;(5)确定各全会会议的时间,批准各立法工作计划、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所有有利于会议开展和提高国会效率的计划或议案;(6)批准各种荣誉和功勋的授予,批准议员因病或出差请假,但须保证请假议员不超过总数的10%;(7)根据国会主席的建议,批准对办公厅主任的任命;(8)其他国会条例规定和全会委托的职权。

  5.国会发言人委员会由主席委员会和各国会党团的一名发言人组成,发言人在投票表决时按其所在党团议员人数占总议员数的比例拥有相应表决权。发言人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1)拟订各委员会成员组成,交由领导委员会和全会审议;(2)在大部分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免去一些程序直接将议案交由各委员会审议;(3)扩大会议议程,确定优先议题;(4)其他国会条例规定的职权。

  6.国会主席委员会由主席和3位副主席组成,是国会的官方代表,负责领导国会的行政管理以及全会、常委会和领导委员会的讨论。主席委员会根据全会和领导委员会通过的方针,监督国会的管理;根据国会办公厅的建议,任命国会高级官员;批准任命和招聘服务、技术、专业人员及助手等;在将国会预算和总账提交全会审议前,批准该预算和总账目。

  7.国会常委会须在国会组成后15个工作日内组成,在国会开会、休会和被解散时行使职权,负责国会日常事务。常委会由国会主席主持,国会副主席担任常委会副主席,常委会须由至少20名经全会选出的议员组成,组成常委会的议员按各党团议员人数比例选出。常委会主席须在第一个年度会议期设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组成常委会的人员名单提交全会审议。常委会在国会休会时行使职能,但如果有需要,在国会正常会期或特殊情况下也可召开常委会,此外,如三分之一议员要求,也可召开常委会。

  8.国会各专门委员会行使提案、立法和监督职能,负责研究国会日常事务并提出建议。国会主席根据政府机构构成、在协调各国会党团并咨询领导委员会的基础上,建议专门委员会的数量。但是国会专门委员会必须包含以下专门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外贸和旅游委员会,宪法和法规委员会,消费者权益维护和公共服务监管委员会,国防、公共秩序,替代发展和反毒委员会,权力下放、地方化、地方政府和政府管理现代化委员会,经济、银行业、金融和金融信息委员会,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文化遗产、青年和体育委员会,能源和矿产委员会,监察和审计委员会,情报委员会,司法和人权委员会,妇女和社会发展委员会,预算和国家总账目委员会,生产、小型、微型企业和合作社委员会,安第斯、亚马孙及非裔秘鲁人事务、环境和生态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卫生、人口、家庭和残疾人委员会,社会保障委员会,劳工委员会,交通和通讯委员会,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共22个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府部门的职能和重大事项的需要设立。

  六、国会会议制度

  1.国会经民选产生后,自建立之日起开始行使职权至下届国会建立,正常任期5年,但在被总统解散后重选的情况下,其任期可能缩短。

  2.国会年会期自当年7月27日起至次年7月26日。年会期又分为两个阶段会期:一是自当年7月27日至当年12月15日,二是自次年3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在上述两个会期中,国会主席有权通过确定日程的形式延长会期,在国会过半数议员要求的情况下,会期也可延长。除正常会期外,如有需要,根据宪法相关规定,总统以颁布法令的形式可召开特别会议;此外,在五分之三议员书面申请的情况下,也可召开特别会议,由国会主席在接到申请的15天内召开,议员的书面要求中须明确指出特别会期要讨论的议题。

  3.国会全会、常委会和各委员会以开会的形式讨论、审议、通过各种事项和提案。全会每周至少召开一次,此外,应过半数议员要求,或国会主席因特别或紧急原因,或全会或领导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召开全会。除非有全会或常委会的授权,各委员会会议时间不得与全会或常委会会议时间冲突。除日程会议外,全会和常委会也可召开隆重会议、选举会议(因主席委员会成员中途缺失而选举成员等)、国会建立会议和特别会议。召开全会的法定出席人数需过半数有资格议员,有资格议员不包括:(1)被批准假休、旅行议员;(2)被停职或不被允许参会议员;(3)因病住院或在家、有医生病假条但未申请病假议员;(4)经批准参加各委员会会议议员。召开常委会和各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该委员会过半数有资格议员(有资格议员条件与上述一致)。一般情况下,所有国会会议是公开的,但国会主席可根据会议是否影响到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等情况,将其定为秘密会议;除非有全会授权,秘密会议中讨论的事项不得公开。

  4.表决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电子投票系统;二是举手表决,但该表决方式不能用于表决法律或立法决议。一般情况下,投票表决是公开的,但在三分之二议员资格议员的同意下,可变为秘密的。秘密投票时,议员通过将便条放入投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举手投票时,如议员对投票结果有异议,可提出重新统计结果,在此情况下,国会主席可要求议员站立以便统计。全会、常委会与各委员会会议的表决通过原则为简单多数,各成员包括委员会主席都只有1票投票权;在票数持平的情况下,委员会主席的投票具有决定权。涉及以下方面法案的通过有相关具体规定:(1)涉及修宪的法案,或在简单多数通过后进行全民公决,或在连续两次国会会期内获超过三分之二议员的通过,总统无权在修宪案通过后对该案发表意见;(2)在国会休会期间,涉及补充贷款、资金的授权和转移方面的法案须获常委会五分之三以上成员的通过;(3)涉及对部长会议或各部部长弹劾或不信任投票,须获三分之二以上议员通过。国会通过某一法案后,如要对该法案进行重新审议,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过半数议员的支持,一般情况下对已通过法案只能提出一次重新审议,但如有五分之三议员要求二次重审,则可对该法案进行二次重审,但此时要通过二次重审该法案,须三分之二议员的赞成。

  5.2009年度会期自当年3月1日起开始至12月15日,此前国会于2009年1月15日至3月1日休会。一般情况下,国会年会期自当年7月27日起至次年7月26日,期间,自当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日为休会期,但根据情况,可推迟进入休会期时间(如2009年休会期由原来的2008年12月15日推迟至2009年1月15日)。

  七、国会立法程序

  国会立法程序至少须包括以下阶段:(l)提案;(2)委员会研究、审议、提出意见;(3)将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在国会网站、国会报刊或官方报纸《秘鲁人报》上公布;(4)全会讨论、审议;(5)须二次投票通过;(6)颁布。

  1.议案种类有:法案、法律决议案、日常动议和信息要求,其中日常动议和信息要求由议员提出。法案和法律决议案是通过立法程序使其成为法律或法律决议的提案方式。日常动议由议员通过办公厅提交,以要求国会在涉及国家和政府利益的重要事项上达成协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成立调查委员会;(2)质询部长会议或各部部长,或邀请各部长或政府机关负责人到国会介绍情况;(3)弹劾部长会议或各部部长,或对其投不信任票;(4)弹劾国会主席委员会成员或对其投不信任票;(5)要求全会就某项重要事务表态;(6)根据宪法相关规定,提议总统空缺。信息要求是指议员要求各部部长或各政府机关负责人向其提供信息或就某事作出解释。

  2.根据宪法规定,国会、政府和公民均有提案权。法案和法律决议案须包括提出该案的原因、论据、影响、其实施的成本和受益分析等,其行文须清楚无误、章节清晰等。由总统提出的法案或法律决议案须有部长会议主席和该案涉及的部门的部长的签字。由国会议员提出的法案或法律决议案须通过该议员所在的国会党团并获该党团的支持,分为两种情况:(1)如其所在党团人数为6人以上,则该案须获该党团至少6人的支持;(2)如其所在党团人数为6人或少于6人,则该案须获该党团多数人支持。由公民提出的法案须有0.3%选民的签名及国家选举程序办公室签发的证明和通过决议,且在向国会提交的法案上须有一个或10个最早签名的选民的签字。由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护民署、全国选举法庭、全国法官委员会、宪法法庭、审计署、中央储备银行、银行和保险总署、省市政府、专业协会等提出的法案只能涉及其自身所负责的领域,且在向国会提交的法案上须注明其涉及的领域。

  3.法案和法律决议案通过国会办公厅提交,其提交须在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内,并由办公厅登记。国会领导委员会也可指定一办公厅下属单位在其他时间接收、登记提案,但事后须向议员汇报。

  4.在法案和法律决议案提交后,由办公厅负责审核、登记并在国会网站上公布,同时通知负责将提案转交各委员会程序的副主席办公室。如法案和法律决议案不符合相关要求,办公厅会将其退回,以便其能补足相关条件。在发言人委员会五分之三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政府提交的提案或该委员会认为紧急的提案可免除部分要求。在提案符合所有条件后,办公厅主任在事先征求相关副主席办公室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发往有关的一个或两个委员会(最多两个委员会),由委员会研究、审议、提出意见。委员会在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须提出意见(在领导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时间可延长),以确定是否接收提案、提案是否与宪法相容、是否驳回提案或将其搁置。如驳回或搁置提案,将其结果通知办公厅;如同意接收,领导委员会根据国会主席的提议,将各委员会的意见纳入日程,并在审议提案之前24小时将该提案通过电子邮件发往各议员邮箱,同时将委员会意见公布在国会网站上。

  5.提案在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全会讨论、审议,但提案须具备委员会的意见、且该意见已在国会网站、国会报刊或官方报纸《秘鲁人报》上公布至少7天,但在发言人委员会五分之三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免除部分上述条件。如法案或法律决议案被全会驳回,国会主席可指令将其存档;在法案或法律决议案被驳回后,在同一届会期内不可再提交该案或涉及相同议题的提案;但在过半数议员的同意下,可再提交。如法案或法律决议案须发回委员会重新审议,则由国会主席下令将其发回,并与委员会协商相关讨论和审议时间。如法案或法律决议案获得通过,办公厅负责起草该案文本,在文本审核通过后,由国会主席和一名副主席签署。在全会认为需要、且有议员或议会党团提议的情况下,经过在场议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可由国会主席推荐的3名议员组成撰写委员会,负责起草被通过提案文本或审查被通过提案文本的起草。提案在一次投票表决通过后,二次投票表决须在至少7日后举行;在以下情况下可免除二次投票表决:(l)批准条约、允许外国军队进入、批准总统出访以及官员的选举、任命或批准任命;(2)批准国家总预算法、补充贷款、资金的授权和转移以及国家总账目;(3)部长会议或各部部长的弹劾或信任投票。

  6.法律文本被批准通过后,将交由总统在15个工作日内公布并颁布,如总统在15个工作日内未颁布将由国会主席颁布。除有特别规定,法律在官方报纸上公布后第二日即开始生效实施。如总统对部分或全部文本有意见,可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其返回国会,总统的意见将被作为提案,该提案将与原法律提案一道履行相关程序后提交国会重新审议,但该重审需过半数议员的同意。法律决议根据情况由国会主席或副主席颁布。

  八、议员制度

  1.国会议员代表国家,具有以下权利:(1)从议员当选之日起至结束任期后1个月内,在未经国会或国会常委会批准的情况下,享有不被起诉和逮捕的权利。议员的豁免权不代表议员可以不受法律追究,如议员犯法该豁免权经国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将被取消;如议员在当选议员前已被起诉,该起诉仍然有效。(2)议员在行使职权时无须为其发表的意见和进行的投票承担责任。(3)享有出席全会并进行投票的权利,如议员是常委会、各委员会、领导委员会、主席委员会或发言人委员会成员,则享有上述同等权利;议员享有列席任何委员会会议的权利,在经情报委员会大部分成员同意的情况下,议员也可参加该委员会的秘密会议,但须保守秘密。(4)享有质询政府各部门并要求其提供信息的权利。(5)享有提案和提建议以及书面提交其选民要求的权利。(6)享有选举和参选国会各职务的权利。(7)享有获取适当收入及人员服务、顾问和后勤支持的权利。(8)作为国家代表,享有获得尊重和相关待遇的权利,但该权利不得用于获取个人或第三者利益。(9)享有请假和休假的权利。(10)享有为更好地履行职能而获得物质、经济和人员支持的权利。

  2.议员须履行以下义务:(1)议员在任期内不可辞职。其职位只有在死亡、因生理和精神永久性损伤(或损伤时间超过任期)无法行使职权以及被罢免时方可空缺。(2)议员不得担任除政府部长及国际性委员会职务外的任何其他公职;不得参加工会组织和罢工;不得在与国家有合同或合作关系的企业中任职,不得成为该企业的大股东。(3)议员在任期内禁止购买或接受上述企业的股票;禁止干涉法院对第三者的审判;在被取消豁免权后,禁止成为国会内各监察委员会或小组成员。(4)履行参加全会、常委会和各委员会会议的义务。如无故缺席,则将其姓名公布在国会网站上,并按相关规定扣除其工资。在由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组成的国会机构中,如正式成员未书面通知其缺席及由候补成员与会,则缺席责任由正式成员承担;如已书面通知后,候补成员未与会,则缺席责任由候补成员承担。(5)遵守宪法、法律和国会条例,注意言行举止和礼貌自律,成为公民的模范。(6)在担任议员之前和任期介绍时,须申报其财产和收入,在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每年申报一次。(7)有义务与公民和社会组织保持联系,了解其诉求,并通过相关渠道反映,定期向选民汇报其在国会的工作情况;有义务接受公民对相关行政部门的书面检举,监察相关部门的行为,但不可将该规定用于为个人或第三者获取私利。(8)有义务保护好及合理利用交与其使用的公务财产,书面报告其在用公款因公访问或出国访问期间的消费。(9)在用公款因公访问后,须向领导委员会汇报在访问中遇见的有利于国会或国家的事项,如确实有用,领导委员会将转发给各委员会和议员或相关政府部门。

  3.议员作为为国家服务的公务员,享有获得医疗和养老保险的权利。议员的任期将被计算在为国家服务的年限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议员相应待遇。议员在享有国家提供的医疗保险外,可自行为自己或家人购买其他保险。

  4.议员违反规定,将受到纪律处分,主要有以下形式:(1)书面不公开警告;(2)公开警告,将警告以国会决议形式公布在官方报纸上;(3)停职并扣除3至120天的工资。

  5.议员死亡、因病或事故不具备行使职权的能力、被罢免或因犯罪被捕,其职位将被候补议员代替。

  九、国会党团

  1.国会党团由拥有共同或相近意识形态或利益的议员组成,其组成须遵守以下4条规则:(1)某一政党或政党联盟要组成国会党团须至少拥有6名议员;(2)如不具备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则组成国会特别党团以便能提交议案;(3)属同一政党的议员不能另组国会党团;(4)各国会党团各自设立内部条例要求其成员遵守。

  2.国会党团在办公厅注册,有权根据其成员数量比例获得履行职能和开展活动的资源、人员和场所。国会党团根据国会条例的规定,选举其在国会各领导机构的代表(包括候补代表),并将结果告之办公厅。

  3.各党团行使推荐主席委员会及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收集提交立法建议和议案等职权。各候选人或代表须获党团内部过半数的支持。

  十、国会办事机构

  1.国会办公厅

  办公厅是向国会提供服务的最高机构,由办公厅主任负责领导。办公厅主任向国会主席负责,实行任免制,其任免须经国会领导委员会同意。办公厅主任是国会行政机关的代表,是国会所有聘用人员的首长,直接或受委托行使领导、监督和检查所有向国会或议员提供服务活动的职权。为确保国会的正常运行,受主席委托,可行使签署合同的权力。办公厅行使国会服务章程和条例规定的职权。

  2.国会内部监察办公室

  内部监察办公室是负责监察国会会计、预算使用和各服务机关行为的专门机构,由总监察长负责领导。总监察长须国会主席提名,由主席委员会任命。总监察长可要求所有国会服务机关向其提供信息,定期或按要求向主席委员会和领导委员会汇报其工作情况,并必须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时向上述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3.总务司

  总务司系办公厅下属单位,负责处理国会提案手续,组织全会、常委会和领导委员会日程,组织办理议员办公室事务,监督每日讨论议程,撰写全会和常委会文书。该司下设:委员会处,录事、文书和日程处,讨论记录处,地方政府和群众参与、联系处,研究、分析和统计中心,议员辅助服务处,文件和图书中心。

  该司由总务司长负责领导,总务司长经办公厅主任提名,由主席委员会任命,在办公厅主任空缺时,代替其职。

  4.行政司

  行政司系办公厅下属单位,负责管理国会物资、人力和技术资源、服务、会计、预算执行、招标的组织和开展等。

  该司由行政司长负责领导,行政司长经办公厅主任提名,由主席委员会任命。

  十一、国会对外交往

  1.根据宪法规定,外交由总统领导负责,国会不参与外交的领导以及外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只负责批准国际条约、外国军队入境及总统出访等。但国会作为三权中的一权,可对外开展友好交往。国会主席和议员可应其他国家相关或对应机构的邀请出国访问,也可以国会或个人名义邀请外国议员、官员或相关人士访秘;国会也可与其他国家相关或对应机构签署友好合作协议,但协议不得涉及国家外交内容。

  2.每年通过的《公共预算法》里都有给国会拨付专门的日程开支预算,该预算包含议员国内外公务访问相关费用;国会也可通过与西班牙经济发展合作署、联合国发展署、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或机构签署的协议中获得出访经费;此外,部分邀请单位还会承担国会主席或议员出访费用。

  3.国会专门负责国会对外交往的机构是国会国际合作办公室,该办公室隶属国会办公厅,负责处理各种国会对外交往事务,为国会提供开展对外交往咨询、支持和服务,以及规划、领导和实施与国际、外国相关组织和机构开展友好交往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国会外委会负责处理与国家外交相关事务。

  4.国会主席和议员的出访须提出申请并获得领导委员会的批准,在获批后须在办公厅备案。出访申请须包括出访目的地、目的和时间等。

  5.国会每年大约接待外国来访团组20个约100人,但并不提供陪同,且很少提供接待费用,只是在国会会见或与团组举行活动;国会出访团组相对较少,每年10个左右约40人。国会的对外交往是开放、多元的,目前没有与外国议会建立定期交流机制。

  秘鲁国会各专门委员会

  秘鲁国会2008年至2009年度专门委员会于2008年8月5日选出,共有22个,任期1年。其名称如下:

  1.农业委员会2.外贸和旅游委员会3.宪法和法规委员会4.消费者权益维护和公共服务监管委员会5.国防、公共秩序、替代发展和反毒委员会6.权力下放、地方化、地方政府和政府管理现代化委员会7.经济、银行业、金融和金融信息委员会8.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文化遗产、青年和体育委员会9.能源和矿产委员会10.监察和审计委员会11.情报委员会12.司法和人权委员会13.妇女和社会发展委员会14.预算和国家总账目委员会15.生产、小型、微型企业和合作社委员会16.安第斯、亚马孙及非裔秘鲁人事务、环境和生态委员会17.外事委员会18.卫生、人口、家庭和残疾人委员会19.社会保障委员会20.劳工委员会21.交通和通讯委员会22.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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