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湘潭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拟于2017年初起开始施行。
条例包括总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共五十二条。依据我市实际,条例明确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其中,市容管理包括道路容貌、户外设施容貌及架空管线等备受市民关注的内容;环境卫生管理则对早市夜市、临时商贸活动、各类垃圾处理、卫生管理禁止行为等多项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今年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第一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今年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2016年度地方立法规划。考虑到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并结合当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精美湘潭建设工作的要求,最终将首个立法项目确定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确定立法后,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迅速行动,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进行条例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4月26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5月16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的议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十七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当天,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在我市实施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的执法检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江南,副主任刘建业、彭子玉、阳建民、徐亚健,副主任、秘书长肖树人出席会议。副市长戴德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来源:湘潭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曾晓蓉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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