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重新制定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这是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从一个方面提升了我省安全生产法治化的水平。
这一部新的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认真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年初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其中有两点特别值得肯定:一是明确了“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条例中明确规定,实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这样,既强调了主管部门的主管责任,又强调了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部门必须同时管安全生产的共管责任,有助于健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效率。二是明确了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经济独立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力。条例明确规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受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或者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的执法职责。开发区集中了大量企业,是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区域,但人们往往重视它的产出效益,不太重视它的生产安全。由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等原因,这些区域很容易成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的短板。新条例明确了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及其职级地位,有助于强化这些特殊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和效果。
江苏作为经济大省和制造业大省,企业数量多,类型多,生产领域广泛而复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更加繁重、艰巨、复杂。吸取前些年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教训,近年来我省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今年上半年统计反映,全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按可比口径,同比分别下降13.41%和6.49%。但是,诚如省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石泰峰不久前在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上提醒的,我们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一丝一毫也不能放松。
安全生产条例的颁布,为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更加充分、完善、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但条例能否在依法治理安全生产问题上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还取决于综合监管部门、共管部门和企业能不能自觉地遵守这部法规。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这一点一直是明确的,但以往的教训是,不少企业缺乏安全生产意识,掉以轻心,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缺乏自觉遵守、严格遵守的敬畏态度。除了加强对经营者和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以外,增强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性最好的途径和方法,就是严格的监管执法。而能否严格依法监管,又决定于我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条例规定的共管部门本身能否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我们的监管职责。所以,我认为,我们各级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以及负有共管职责的各部门,首先要有自觉遵守条例的意识和态度。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者自觉遵守条例,才能严格地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严格,企业就会从不自觉到自觉,把安全的理念和行动贯穿于生产过程之中,自觉地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简而言之,安全生产条例很重要,监督管理者和企业对待条例的态度更重要。(作者系省政府参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导师,江苏省人大网特约评论员)
来源:江苏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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