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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16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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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30日在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民政厅厅长段林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现就《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本《办法》的必要性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由原来的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其中全新的条文有38条,在原法条文基础上修改的条文有 37条,原法条文没有修改的只有10条,是一次全面的修改。 2013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对发展我国养老服务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出了具体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于2001年1月8日出台,是根据原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的,与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同时,近十多年来,我省人口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老龄化形势严峻。我省于1996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比全国提前3年。2013年末,全省常住人口6690.6万,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1079.08万,占16.13%,比全国高近2个百分点。未来十年,老年人口年增长率将超过4%(全国平均约 3.5%),高龄老人年增长率将超过5%(约占全国高龄老人年增长数的1/16)。二是家庭养老功能显著弱化。我省平均每个家庭 3.32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大,“空巢”家庭已达55%(全国约51%)。三是高龄、失能等困难老人增多。全省80岁以上高龄老人已超过13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超过200万,照料需求日益增大。四是农村老年人比重大。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我省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城镇高近3.7个百分点,农村老年人口规模是城镇的1.7倍。因此,为全面贯彻实施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修订本《办法》是必要的。
    二、《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后,根据全国老龄办的要求,省民政厅、省老龄办于2013年3月组建起草小组开始《办法》修订工作。经过广泛调研、多次讨论,于2013年 6月草拟了《办法》修订草稿,并向全省老龄工作机构和民政系统征求了意见。2014年2月,本《办法》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2014年的立法计划。2014年3月,省老龄办向省老龄委31个成员单位及湖南保监局、省编办、省林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征求了对《办法》(修订草拟稿)的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后向省老龄委成员单位再次征求了意见。省人大内司委提前介入,会同省民政厅、省老龄办于2014年4月21日至24日先后到怀化市鹤城区城北居家养老社区服务中心、永州市双牌县福利服务中心、永州市富家桥镇敬老院、永州市零陵区神仙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调研,并四次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社会各界对修订《办法》的意见。省民政厅、省老龄办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于2014年4月、28日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省政府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书面征求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物价、体育、工商等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农工党湖南省委、省政协法制委等单位及各市州政府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先后赴郴州市、邵阳市、隆回县、桂阳县、郴州市苏仙区、邵阳市双清区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老龄工作机构、司法机关、养老服务机构代表、老年人代表、律师代表钓意见;考察了长沙康乃馨老年呵护中心、北桥社区养老服务站、安康老年康复医院、望月湖街道夕阳红社区、桂阳县宝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桂阳县正和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隆回县魏源医院、邵阳县小江村敬老院、郴州福城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了论证。7月上旬,赴我国第一个“老年友好型城市”齐齐哈尔学习考察。8月,在省政府门户网、法制网和红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10月28日,召开了省直部门协调会。经综合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外省经验反复修改,形成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12月30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办法(修订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原《办法》只有25条,本《办法(修订草案)》共有9章 57条,其中新增43条,整合、修改14条,删除原条文12条,主要对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作了补充与细化规定。本《办法(修订草案)》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根据湖南实际需要,细化了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湖南实际和特色;二是将省里出台的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巩固提升了我省老龄事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成果和成功经验;三是为解决人口老龄化的一些现实问题,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现有水平为基础提出了一系列原则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一)关于家庭赡养和扶养
    家庭赡养和扶养的大部分内容属于民法范畴,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我省原《办法》已经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所以修改幅度不大,主要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即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二)关于社会保障
    老年人社会保障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  《办法(修订草案)》作了两方面的原则性补充规定:一是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二是第十九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三)关于社会服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了社会服务一章。《办法(修订草案)》细化了以下规定:一是“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养老服务业投入,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三是“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养老机构”;四是“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小)  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配置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五是“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六是“促进医养结合,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
    (四)关于社会优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专设了“社会优待”一章。全国老龄办等 2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具体规定了社会优待的内容、标准和方式。《办法(修订草案)》分别就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公用企业、金融机构、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司法机关等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优待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五)关于宜居环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了“宜居环境”一章,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据此,《办法(修订草案)》分别对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六)关于参与社会发展
    为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办法(修订草案)》作了五方面具体规定:一是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组织建立老年专业人才库。二是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三是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四是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五是采取有效措施为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创造条件。
    《办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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