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大网>常委会公报>2015年常委会公报>第06期>正文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31 23:12:00
湖南人大微信
公众号二维码
—分享—
 ——2015年7月2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周发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一方面为了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快速增长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省现行的办法与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存在诸多不一致的情形,因此对我省现行的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修改; 4月下旬和5月下旬分别赴益阳市、常德市、石门县以及郴州市、桂东县、茶陵县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代表、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实地考察了城市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和光荣院以及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6月上旬先后组织召开了部分民主党派成员参加的立法协商座谈会以及法学教授、律师、部门实务工作者等参加的立法专家论证会;还致函省政府办公厅书面征求了意见。法工委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反复修改、完善。7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内司委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会后,法工委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7月14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办法修订草案的结构
    省人大内司委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办法修订草案存在不少照搬照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条款,且倡导性条款过多,一些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充分体现本省特色。2015年3月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一般不得照搬照抄上位法的内容。据此,二次审议稿删去了办法修订草案有关章节中大量重复上位法的条款,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新近几年出台的一系列事关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结合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实际,对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还补充了一些新的规定。鉴于修改后的办法修订草案重点突出了养老服务的规范,其他章节的内容相对较少,故删去了章的设置。
    二、关于政府责任
    省人大内司委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办法修订草案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方面的职责,建议通过加大投入、政策引导等多种方式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据此,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第二条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及“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的规定。
    二是在第十条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规定。
    三是根据立法调研反映的实际情况,在第十九条增加了“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对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失能、高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的规定,进一步彰显了政府保基本的职责,并且规定,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在未完成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前,不得擅自收住其他老年人。
    四是在增加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服务机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从而鼓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工作。
    三、关于养老服务
    省人大内司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办法修订草案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以及机构养老等方面规定的内容不够具体,建议进一步充实养老服务的相关内容。据此,二次审议稿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出修改:
    一是为了突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增加了第十八条,强化了城乡社区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养老服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是针对公办和民营养老机构在享受扶持政策方面存在较大差别的情形,在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以解决土地使用政策的问题;在第二十条增加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解决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相关基金的减免和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优惠的问题。
    三是在第二十一条增加第三款“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定点范围”的规定,以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机构服务的融合。同时,根据调研反映的实际情况,增加第二十二条。
    四是增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对养老的保险服务以及金融机构服务做出规定。
    五是针对养老人才队伍匮乏的难题,增加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别从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以及鼓励从事养老服务行业等方面的工作做出规定。
    四、其他一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现实做法,二次审议稿增加第四条关于在我省设立“敬老宣传月”的规定。
    二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收取门票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园林等旅游景区,应当对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的规定,修改为“收取门票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公园、园林等旅游景区(点),应当对持有优待证或者居民身份证的老年人免费或者提供票价优惠。”
    三是根据立法调研反映的实际情况,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增加第二款,即“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四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当前,社会上有些商家利用兜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产品为名,骗取老年人的钱财,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管。据此,二次审议稿增加第二十五条,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执法,为老年人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
    此外,还对办法修订草案的部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和二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来源:湖南人大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