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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28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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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2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宋凯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制定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和省社科联有关同志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随后赴张家界、常德进行了立法调研,并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和立法协商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7月8日,法制委召开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又作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7月14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社会科学普及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要突出向公众传播主流价值观。据此,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规定“培养公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第三条增加规定:“社会科学普及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保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正确方向;在第三条还明确规定“社会科学普及的重点内容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等社会科学基础知识。”同时增加第十七条关于禁止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进行非法活动的规定。
    二、关于社会科学普及主体及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要进一步理顺社会科学普及责任主体的职责,不宜将社科联的职责行政化,并建议明确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的社会科学普及职责。据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规定;增加第四条第三款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规定;增加第十六条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社会科学普及责任的规定。并删除了条例草案关于社科联定期对公众社会科学素质状况监测评估的规定,删除条例草案第六条中关于联席会议“检查督促有关工作”的规定。
    三、关于社会科学普及的重点对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同志认为,社会科学普及的重点对象是村(居)民、职工、未成年人。据此,增加第十一条,规定为:“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农村学校、文化站、广播站,设立科普橱窗、宣传栏等,重点开展移风易俗和反对愚昧迷信、陈规陋习等方面观念和知识的普及活动。”“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社区科普活动室、科普学校、科普画廊、道德讲堂等机构和设施,重点开展法律宣传、爱护公共财产、爱岗敬业、健康生活等方面观念和知识的普及活动。”“企业应当组织职工重点开展诚实守信、科技创新、科学管理等方面观念和知识的普及活动。”增加第十二条,规定教育机构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点,开展理想信念、法治观念、人文修养、生命关怀、安全常识等方面的科学普及教育;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勤劳节俭、文明谦让等方面观念和知识的教育。
    四、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没有法律责任,建议适当增设法律责任。参加立法论证、协商会的专家和代表也提出了完善法律责任的意见。据此,增加第十九条关于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社会科学普及职责、在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中不合格的法律责任,以及第二十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另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草案明确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管部门。鉴于本条例不是行政管理法规,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行政主管部门,而是由党委宣传部门负责,而按照立法惯例,对党委及其部门不宜在法规中进行规范,故条例草案没有增加主管部门的规定。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意见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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