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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08 0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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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农业委员会主任刘宗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现行办法的必要性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2年1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当前,动物防疫管理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修订完善现行办法。一是应对严峻的动物防疫形势的需要。研究表明,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我省是养殖业大省,2013年,全省出栏生猪8042万头、牛196万头、羊750万只,年出栏量生猪居全国第2位、牛第10位、羊第13位;出笼家禽6.15亿羽,年出笼量居全国第8位。由于地理区位、气候条件、环境承载等因素,我省处在养殖产业带优势区和候鸟迁徙地,是动物疫病高发地区,国家优先防治的国内一类5种和二类11种动物疫病在我省都有发生,狂犬病、血吸虫病在我省是人畜共患病重点流行区;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在我省也有发生,今年3月25日,从羊瘟(小反刍兽疫)高风险的外省调运羊群到我省,发生疫病快速传播,疫情涉及到7个市、13个县市。近年来,动物疫病造成我省人员伤亡和较大的财产损失,如:2013年人感染H7N9禽流感发病21例、死亡8人,2014年羊瘟扑杀羊4764只。为了维护养殖业生产和公共卫生的安全,动物防疫制度建设迫切需要立法规范的跟进。二是适应上位法修订的需要。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动物防疫法进行了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修正。我省的现行办法的诸多规定与修订、修正后的动物防疫法不衔接,根据立法法规定,应当对现行办法作出相应的修订。三是实施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需要。201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根据国家规划,2013年7月,我省制定了《湖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对动物疫病防治目标、总体策略、优先防治病种和区域布局、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部署,提出修订现行办法的具体要求。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尽快修订现行办法。
  二、起草和审查过程
  《办法》列入2012年和2013年立法调研计划,省农业厅组织省畜牧水产局、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成立起草小组,到养殖场户、动物产品生产企业、生猪定点屠宰场、活畜禽交易市场进行起草调研,听取乡镇动物防疫站意见,赴浙江、重庆等省市考察学习,先后三次征求省内外专家意见,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2013年9月10日,召开了立法听证会,2014年3月5日,向省政府呈报《办法》送审稿。
  省政府法制办收到《办法》送审稿后,书面征求了14个市州政府和省编办、卫生、发改、财政、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商务等省直部门的意见,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红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会同省农业厅和起草相关单位到株洲、郴州、娄底、长沙进行审查调研,实地察看动物防疫边检站等基础设施,召开座谈会,听取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养殖场和养殖户代表的意见;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协调会。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审查、协调和修改,三易其稿,在呈请省政府领导审定后,再次修改,形成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的文稿。2014年10月8日,《办法》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办法共37条,《办法》修订为7章、44条,主要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检及防疫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养殖业是高污染产业,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畜牧业对环境影响很大,对病害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传统无害化处理方式,如填埋、焚烧,占用土地,污染水质和空气。我省畜牧业正处在由传统散养型向现代规模型跨越阶段,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须按市场规律推行,明确界定主体责任,饲养人负责养殖环节责任,政府负责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责任。2013年,全省规模猪场无害化处理病死猪90.2万头,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获并无害化处理染疫动物21.38万头、染疫动物产品26.97吨。《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屠宰加工厂(场)、集贸交易市场等应当建立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第2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建设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设置病死动物尸体收储点,向社会公布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服务区域,强化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监督管理。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经营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第23条)。
  (二)关于动物尸体处理责任主体
  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乡村道路、山林和城镇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动物尸体的处理责任主体问题,根据地域管辖的原则,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办法》规定,发现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乡村道路、山林和城镇街道、广场等公共区域等的动物尸体应当及时收集清理,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处理,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水域环境卫生的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25条)。
  (三)关于省际指定通道
  我省动物疫病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省外引种和活畜禽运输,调入、过境活畜禽动物数量大、来源广,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近年来,我省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如2004年高致病性禽流感,2006年猪链球菌病,2007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2013年人感染H7N9禽流感,通过在省际运输通道加强防控监管,有效地遏制了疫情扩散。2010年以来,我省周边湖北、重庆、江西、广西等省市区先后修订了动物防疫地方性法规,对省际指定通道作出明确规定,防控动物疫病流行取得了良好效果。《办法》规定,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省行政区域的,运输车辆应当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指定通道入口通行。指定通道实施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第35条)。
  以上说明,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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