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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04 2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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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肖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会后,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省农业委、省畜牧水产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的审议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先后赴怀化市、新晃县、新化县、江永县、祁阳县、岳阳市、岳阳县和长沙县进行了实地调研,还邀请了部分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和部分省政协委员召开了立法协商会;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3月13日,法制委召开第二十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又做了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3月24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篇章结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办法草案不要照抄照搬上位法,要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设置条文,体现地方特色,解决我省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具有可操作性。据此,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调研的情况,一是对办法草案中照抄照搬上位法的条款作了删除;二是针对我省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重点增加了关于宣传教育、强制免疫评估、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方面的相关内容。由于办法草案条文已从四十四条减少到二十七条,故没有再分章。
  二、关于动物疫病的预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审议认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重点在于预防,建议着重规范动物疫病的预防。据此,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动物疫病预防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一是在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在动物防疫中的职责。二是在第四条进一步完善了可追溯管理制度。三是在第五条和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动物饲养者在强制免疫和其他疫病防疫方面的主体责任。四是在第六条增加了强制免疫评估制度。五是在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设置了没有按照制度要求休市清洗、消毒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审议认为,为了防止病死动物尸体和染疫动物尸体流入餐桌、防止动物疫病通过动物尸体流行和防止动物尸体破坏生态环境,建议加大对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的规范力度。据此,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一是在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布局规划,第三款增加了对社会投资建设的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具体鼓励措施,第四款规定了无害化处理中心应当将有关运营情况登记建档。二是在第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了关于对动物尸体采用科学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和资源性利用的内容;第二款增加了禁止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规定,增加了禁止虚报、谎报无害化处理数量以骗取补贴资金的规定,并在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分别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在第十五条第四款明确了禁止弃置动物尸体,并根据上位法和我省的实际完善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法律责任。四是为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根据基层调研意见,在第十八条增加了对非法处置动物尸体举报的奖励制度。五是为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第十九条增加了黑名单制度,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病死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大量弃置动物尸体和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
  1、根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的审议意见和调研的情况,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增加了关于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的具体规定。
  2、根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的审议意见和调研的情况,在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关于动物防疫工作物资保障的规定。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
  以上意见和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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