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基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基础。最近,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指明了努力方向,是新形势下加强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做好乡镇人大工作,要深刻理解宪法和法律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政策,正确认识和处理“四个关系”,全面履行职能职责,为不断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积极贡献。
一要正确处理与党委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完善和发展。人大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乡镇人大要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及时准确地把县委和乡镇党委作出的重要决策,依照法定程序转变为人大的决议决定,善于把党委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自觉行动。要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要工作及时向党委报告。拟订的年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党委的意见;上级人大作出的决定、决议或有关重要会议精神,主动向党委汇报;作出重要决定、决议,事前征求党委意见;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所了解的民情民意,及时向党委报告;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直接向党委反映,重要问题提请党委研究,争取党委重视。
二要正确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大与政府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人大的执行机关,人大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政府必须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监督制度是最具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权,政府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的观念,坚持依法监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对象、内容、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与政府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监督的同时,乡镇人大也要加强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向人民群众宣传政府的正确决策,促推政府工作;对于政府确实存在的困难,一时办不到的事,协助政府向群众解释清楚,化解社会矛盾。
三要正确处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人民群众与人大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乡镇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必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高度关注民生,体察民情,顺应民意,为民办事,忠实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取得人民群众对人大的关注、支持和认可。同时,要经常性地向选民宣传人大制度与人大活动。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由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的影响,一部分群众对“人大与自己的关系、人大制度的意义”仍然不太了解。这就需要更加重视开展对人大制度理论、人大工作情况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选民的民主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认识。
四要正确处理主业与副业的关系。乡镇人大主席是乡镇领导班子中的重要领导力量,除了人大工作外,分管一定的其他工作是可以的,是符合情理的。但是要处理好主业与副业的关系,不能“种了他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要把握好本职工作和其他分管工作的“度”,在工作上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安排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人大工作,确保人大工作和其他分管工作“两不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责任编辑:刘舒尹)
一要正确处理与党委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完善和发展。人大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乡镇人大要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及时准确地把县委和乡镇党委作出的重要决策,依照法定程序转变为人大的决议决定,善于把党委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自觉行动。要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要工作及时向党委报告。拟订的年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党委的意见;上级人大作出的决定、决议或有关重要会议精神,主动向党委汇报;作出重要决定、决议,事前征求党委意见;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所了解的民情民意,及时向党委报告;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直接向党委反映,重要问题提请党委研究,争取党委重视。
二要正确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大与政府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人大的执行机关,人大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政府必须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监督制度是最具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权,政府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的观念,坚持依法监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对象、内容、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与政府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监督的同时,乡镇人大也要加强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向人民群众宣传政府的正确决策,促推政府工作;对于政府确实存在的困难,一时办不到的事,协助政府向群众解释清楚,化解社会矛盾。
三要正确处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人民群众与人大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乡镇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必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高度关注民生,体察民情,顺应民意,为民办事,忠实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取得人民群众对人大的关注、支持和认可。同时,要经常性地向选民宣传人大制度与人大活动。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由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的影响,一部分群众对“人大与自己的关系、人大制度的意义”仍然不太了解。这就需要更加重视开展对人大制度理论、人大工作情况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选民的民主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认识。
四要正确处理主业与副业的关系。乡镇人大主席是乡镇领导班子中的重要领导力量,除了人大工作外,分管一定的其他工作是可以的,是符合情理的。但是要处理好主业与副业的关系,不能“种了他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要把握好本职工作和其他分管工作的“度”,在工作上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安排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人大工作,确保人大工作和其他分管工作“两不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责任编辑:刘舒尹)
作者:史新宇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