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委员谢律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永州代表团李俊湘、邵阳代表团罗玉梅、郴州代表团黄志文、怀化代表团田平莲、怀化代表团杨军等97名代表分别联名,提出修订《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5件议案。议案提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1987年制定的《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已明显滞后,诸多条文存在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需要及时清理修改,帮助支持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需要充实完善,散居少数民族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强规范,建议将条例的修订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适时出台。议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大会主席团将上述议案合并交由省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审议。
为了做好议案审议工作,我委于2014年2月28日召开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听取省民宗委、省政府法制办有关情况汇报,并会同省民宗委深入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了专题调研,向常委会提出了调研报告。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适时修订《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等审议意见。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部署和时间要求,对《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作了打包修改。12月24日,我委召开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民宗委、省政府法制办有关情况的汇报,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我委认为,《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于1987年制定,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该条例已明显滞后,适时进行修订很有必要,符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1月来湘调研关于促进散居少数民族加快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对于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和完善散居少数民族法制建设,促进我省散居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考虑议案中一些重要问题需省人民政府进一步研究,建议该议案暂不列入常务委员会和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对条例中明显不一致的问题先行清理修改是必要的,但清理修改不影响以后的全面修订,建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对议案反映的主要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由于我省散居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十分艰巨,建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即将召开的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抓紧研究出台有效政策措施,支持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湖南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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