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一方系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前款规定以外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依法收养的子女的;
(二)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胎子女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该子女为女孩的;
(二) 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一方的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都不具备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来源:湖南人大网
编辑:redcloud